论侦查中违法取证的刑事程序控制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调查手段与限制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调查手段与限制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调查是确保正义实现的关键环节。
为了能够有效地获取证据、了解事实真相,执法机构可以使用各种刑事调查手段。
然而,这些刑事调查手段在使用中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以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调查手段以及其限制。
一、搜查与查封搜查是指执法机构对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住所、办公场所等进行搜索以寻找、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搜查必须依法进行,并且需要依据合法的搜查令才能进行。
搜查令应当明确搜查的地点、范围和对象,并且必须经过法院的批准。
同时,在搜查过程中,执法机构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不滥用搜查权。
与搜查相伴随的是查封措施。
查封是指执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财物或场所进行封存,防止其继续使用或销售与案件相关的物品。
查封的目的是确保证据的安全,防止证据被篡改或销毁。
然而,查封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能超出必要的范围,以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侦查取证侦查取证是刑事调查中常用的手段之一,其目的是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侦查取证可以包括传讯嫌疑人、证人、鉴定、勘验、搜查等一系列活动。
在进行侦查取证时,执法机关必须确保取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具体来说,执法机关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采取证据,不能非法逼供、非法拘禁、非法拷问等。
同时,被调查人有权拒绝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法院亦不得强制被调查人作证。
三、电话监听与网络监控为了获取线索、收集证据,执法机关可以使用电话监听和网络监控等技术手段。
电话监听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的电话通信进行监听以搜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网络监控是指执法机关依法监控互联网上的信息以收集证据。
然而,电话监听和网络监控涉及公民的隐私权,因此在使用时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
执法机关必须获得法院的批准,并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此外,执法机关还需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保护,避免信息泄露和滥用。
四、限制与合法性审查为了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调查手段受到了一些限制。
刑事案件调查与取证程序

刑事案件调查与取证程序在刑事案件调查与取证程序中,法律依法规定了一系列步骤和程序,以确保案件的调查和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的调查准备、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和取证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了解刑事案件调查和取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一、刑事案件调查准备在进行刑事案件调查之前,有必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准备工作,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收集案件基本信息:包括事发地点、时间、人员等基本情况的搜集和整理,为后续的侦查活动做好铺垫。
2. 确认调查措施: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确定合适的调查措施,如询问、搜查、监视等,以便事先做好准备。
3. 调查员的配置:确定参与案件调查的人员,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调查工作的协调性和专业性。
二、案件的立案在刑事案件调查过程中,案件的立案是一个关键的环节,也是案件正式进入司法程序的开始。
具体步骤包括:1. 案件报案:当发现刑事案件时,受害人、群众或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详细的案情及相关证据材料。
2. 受理与登记: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受理,并根据案件性质,分配专人负责立案登记,并办理立案手续。
3. 确定立案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性质和地理辖区等相关因素,由公安机关决定案件的立案侦查机关,并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三、侦查活动侦查活动是刑事案件调查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对犯罪事实进行勘验、审讯、搜查等措施。
调查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调查手段,以获取相关证据。
在进行侦查活动时,需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法律和程序的要求进行侦查活动,不得违法乱纪,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证据保全原则:确保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现场勘验、卷宗制作和证物保存等工作。
3. 保密原则:侦查活动应当保密进行,除非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向外公开相关信息,以确保调查的有效性和案件的公正性。
刑事案件中的司法程序与流程

刑事案件中的司法程序与流程刑事案件是指涉及刑罚的犯罪行为,其司法程序与流程是确保公正、合法审判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就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与流程展开探讨,包括侦查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三个方面,旨在全面解析我国刑事案件的司法模式。
一、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开始阶段,其主要目的是获取犯罪证据和查清犯罪事实。
在侦查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立案:公安部门接到犯罪举报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根据法律规定开展立案程序,确定案件的性质和立案承办单位。
2.侦查:侦查阶段是案件调查的核心阶段,主要通过调查取证的方式获取犯罪事实和证据。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可以采取询问、搜查、抓捕等手段进行侦查工作。
3.取证:在侦查阶段,可以通过勘验、检查、鉴定等方式收集证据,并制作相关证据材料。
4.审查起诉: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二、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刑事案件的核心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起公诉:在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将移交给法院进行审理。
法院将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
2.开庭审理:法院在确定开庭日期后,公告通知相关当事人和证人参加庭审。
开庭时,法官将询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证人进行询问,审查犯罪事实和证据,并听取原告和被告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3.宣判: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择期宣判。
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并进行量刑裁决。
4.上诉程序:被告人、原告、检察机关均享有上诉权。
上级法院根据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适用或程序错误的判决进行改判。
三、执行阶段执行阶段是刑事案件进行刑罚执行的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刑罚执行: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被送往执行机关进行刑罚执行。
执行机关根据判决书的要求,对被告人进行限制自由或剥夺自由的刑罚。
论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中的非法取证问题——以40例刑事错案为视角

所 治 安巡 逻员 。 19 9 4年 1月 2 日 , 佘 祥 林 的 妻 子 张 在 玉 失 踪 0
后 , 亲 属 怀 疑 张 在 玉 被 佘 祥 林 杀 害 。 同 年 4 月 l 其 1 日, 门 口镇 吕 冲村 一 水 塘 发 现 一 具 女 尸 , 张 在 玉 雁 经
侦 支 队 政 委 秦 伯 联 、 侦 三 大 队 大 队 长 宁 兴 华 具 体 刑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An u c t n l l g fPo ie Ofie s o r a h i o Vo a i a o Co l e o l f c r e c
论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中的非法取证问题
— —
以4 0例 刑 事错 案 为视 角
负 责 侦 破 工 作 。 被 害 人 王 晓 湘 的 丈 夫 、昆 明 市 公 安 局 戒毒 所 民警 杜培 武被 昆 明市公 安局 直属 分局 以涉 嫌 故 意 杀 人 罪 刑 事 拘 留 。 在 昆 明 市 公 安 局 刑 侦 三 大 队 办 公 室 . 告 人 秦 伯 联 、 兴 华 对 杜 培 武 连 续 审 讯 被 宁 ( 准 睡 觉 )拳 打 脚 踢 , 指 使 、 容 办 案 人 员 对 其 不 、 或 纵 拳 打 脚踢 , 用 手 铐将 杜 培 武 吊挂 在 防 盗 门 、 上 , 并 窗 然 后 反 复 抽 垫 凳 子 或 拉 拴 在 脚 上 的 绳 子 .让 其 双 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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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献 标识码 】 文 A
【 章 编 号 】 6 1 5 0 (01 ) 1 0 5 — 5 文 l 7 — 1 12 20 — 0 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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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中的非法取证及其防治

论侦查中的非法取证及其防治作者:朱亚联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9期摘要侦查实践中,非法取证行为广泛存在,主要表现为刑讯逼供和欺骗、引诱、威胁等方法收集言词证据。
究其原因,在于侦查取证主体法治观念淡薄,办案水平不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够完善,侦查监督不力以及传统诉讼理念的影响等问题。
防治非法取证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程序正义。
防治非法取证应从提升侦查取证主体素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强化监督等方面进行着手。
关键词侦查非法取证防治措施作者简介:朱亚联,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105-02一、非法取证的表现形式(一)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言词证据1.使用刑讯逼供收集言词证据修改后刑诉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然而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却禁而不止。
在刑事诉讼中,最严重的非法取证手段莫过于刑讯逼供,从云南昆明杜培武案件、湖北佘祥林案件到河北李久明案件,无一例外都与刑讯逼供有着密切关系。
2.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侦查实践中,以威胁、引诱、欺骗等心理强制手段提取言词证据的现象屡见不鲜。
因为这些手段具有一定的社会容忍度,人们对此类方式的界定和评价不同,而对于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没有具体标准的尺度来进行衡量,所以导致实践中以此类方式收集言词证据的现象泛滥。
(二)诱惑侦查实施中的非法取证行为在我国侦查活动中,诱惑侦查存在具有客观性和必要性。
尤其是对于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诱惑侦查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
但由于对诱惑侦查的使用程序以及获取材料的法律性质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部分,对证据的轻视和对破案的过度重视会导致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采取不当的侦查措施,容易造成诱惑犯罪,由此取得的证据也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侦查与取证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侦查与取证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刑事侦查与取证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
刑事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发现的犯罪线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勘验、搜查等手段,搜集证据,以确保犯罪事实的查明和罪犯的定罪定罪。
取证过程中,必须遵循一系列法定程序,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
一、刑事侦查的程序在刑事案件中,刑事侦查工作包含以下程序:1.犯罪线索核实:公安机关接到犯罪线索后,首先进行线索核实,鉴别线索真实性和重要性。
核实线索的方案通常包括现场勘验、走访调查、取证等程序,以获取更多的相关信息。
2.嫌疑人审讯:核实线索后,公安机关必须对嫌疑人进行审讯,以确定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相关情况。
在审讯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搜查与缉捕: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嫌疑人犯下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可以进行搜查行动,并采取必要的手段将嫌疑人缉捕归案。
搜查和缉捕行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违反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4.调查取证:在刑事侦查中,特别是在涉及到严重犯罪案件时,公安机关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包括勘验现场、收集物证、询问证人、提取技术证据、调取监控录像等手段,以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二、刑事取证的要求刑事取证的过程需要遵循以下要求:1.合法性和合规性:在取证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例如,搜查行动必须取得搜查令,勘验现场必须有记录等。
2.确凿性和充分性:刑事证据必须是确凿的,并且能够充分证明犯罪事实和嫌疑人的罪责。
取证必须综合使用多种手段和方法,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充分性。
3.技术手段的应用:随着科技的进步,刑事取证可以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如DNA分析、指纹鉴定、图像增强等,提高取证的准确性和效率。
4.证据保全:在取证过程中,必须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以免证据被篡改、损坏或遗失。
证据保全包括证据封存、记录及存储等环节。
三、刑事侦查与取证的意义刑事侦查与取证在刑事司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1.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刑事侦查与取证是发现犯罪事实、查明真相的重要手段,通过有效的取证工作,可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正当性分析

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正当性分析[摘要]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增加了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自2013年新规定实施以来,围绕着侦查阶段如何排除非法证据这一课题,司法机关和学界都展开了探索和讨论。
对于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正当性,学界提出了质疑。
为了从回应学界的质疑,故立足于我国国情,从立法理由、我国司法权力配置和侦查行为合法性获得的角度,为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正当性提供辩护。
[关键词]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正当性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增加了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自2013年新规定实施以来,围绕着侦查阶段如何排除非法证据这一课题,司法机关和学界都展开了探索和讨论。
但在讨论中,学界出现了另外一种声音,认为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1]其质疑焦点,既包括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机制本身的逻辑性,也涉及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正当性。
一、对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正当性的质疑《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由此款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立法机关对“排除非法证据、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视,其试图通过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层层阻击来实现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目标,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2]立法机关的立法动机是好的,但有学者认为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做法存在逻辑矛盾,这使得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是“不可能的任务”。
[3](一)谁作为此阶段审查非法证据的主体即使不考虑上述外部原因,单从“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这一问题本身来说,就存在逻辑矛盾。
首先,证据非法和证据排除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判断证据非法是一个共性大于个性的问题。
[4]众所周知,大多数案件存在非法取证行为都发生在侦查阶段,按照常理,非法证据排除应该在审判阶段,即庭前会议或庭审中。
在侦查阶段就排除非法证据,这不符合习惯。
基层民警的刑事侦查流程与操作规范

基层民警的刑事侦查流程与操作规范一、引言基层民警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打击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他们承担着刑事侦查的重要任务。
刑事侦查是一项复杂而严谨的工作,需要民警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的技能。
本文将探讨基层民警在刑事侦查中的流程与操作规范,旨在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效率。
二、刑事侦查的流程1. 接警与初步核实基层民警接到报警后,首先要迅速赶到现场,并与报警人进行沟通,了解案发经过和现场情况。
在初步核实时,民警应当注意保护现场,采集相关证据,如照片、录像等。
同时,还要与目击者进行交流,获取更多有关案件的信息。
2. 现场勘查与证据保全现场勘查是刑事侦查的重要环节,民警需要仔细勘查案发现场,包括寻找痕迹、测量距离和角度等。
在勘查过程中,民警应当遵循科学的方法和标准,确保勘查结果的准确性。
此外,民警还需要妥善保管现场的证据,防止被破坏或篡改。
3. 侦查取证与调查讯问侦查取证是刑事侦查的核心环节,民警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侦查手段,如调取监控录像、查阅银行账户等。
在调查讯问时,民警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民警还应当善于运用心理学知识,获取更多有价值的信息。
4. 案件分析与研判在侦查过程中,民警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与研判。
他们应当掌握一定的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知识,对嫌疑人的行为进行推理,并制定相应的侦查方案。
在案件分析与研判中,民警还需要与其他部门和专家进行合作,共同解决侦查难题。
5. 嫌疑人审讯与逮捕当嫌疑人被掌握或抓获后,民警需要进行审讯。
审讯时,民警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审讯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他们需要善于运用讯问技巧,获取嫌疑人的供述和证据。
在逮捕嫌疑人时,民警应当依法办事,确保逮捕的合法性和妥善性。
6. 案件移交与报告当刑事侦查工作基本完成后,民警需要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或法院。
在移交时,民警应当准备好相关的案件材料和证据,并撰写详细的案件报告。
报告中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侦查过程和取证情况等,以便相关机关能够准确了解案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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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程 序 ” 词 最早 出现 在 15 正 一 3 4年 英 王爱 德 华 三 世第 勰 号法 令 第 3章 中 : 未 经 法 律 的正 当 程 序 进 行 “ 答 辩 , 任 何 财产 和 身份 的拥 有 者 一律 不 剥 夺 其 土地 或 住 所 , 逮 捕 或 监 禁 , 剥 夺 其 继 承 权 和生 命 。 源 对 不 不 它 于英 国人 的 自然 正义 观 。 其后 , 一理 念 被美 国 所 继 承 和 发 展 。早 期 的 “ 当 程 序 ” 词 仅 指 通 过 正 义 的法 这 正 一 院执 行 法 律 的正 常手 续 , 所谓 “ 当法 律 程 序 ” 际 上 是 “ 当司法 程 序 ”, 来 的 发 展 使 正 当程 序 , 仅 仅 限 正 实 正 后 不
当程 序 理 念 将 访 问题 置 于侦 查程 序 的 架构之 中. 比较 分析 违 法 取 证 预 先 防 范程 序 ——侦 圭 权 的
控 制 机 制 , 出井论 述 了我 国侦查 程 序 结构 的微 调 —— 检 察 官监 督 引导 型 侦 圭 以覆 违 法 取 证 事 提
后 处理 程 序— — 法官 、 察 官 双 线排 除 程序 。 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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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3月
பைடு நூலகம்第 3 O卷 第 2期
辽 宁 大 学 学 报 ( 学社 会 科 学版 ) 哲
J un lfLa nn ora  ̄ io i g ( f a dS o c ne dth 跏 。 P n  ̄i S i csE i ) l e
Ma. 0 2 r2 0
V13 N . o. 0 o2
论 侦 查 中 违 法 取 证 的 刑 事 程 序 控 制
李 立 景
( 宁 大学 法 学院 , 宁 沈 阳 10 3 ) 辽 辽 106
[ 摘
要 ]违 法取 证 的遏 制 着 眼 于证据 排 除规 则是 必要 的 . 问题 远 不 止 如 此 , 者 基 于 正 但 作
义 。实 质性 正 当 程序 是指 那种 可 能 被 概 括 性 地 定 义 为 宪 法 性 保 证 的 东 西 , 即任 何 人 不 得 被 专 横 地 剥 夺其 生 命, 自由和 财 产 。实 质性 正 当程 序 的本 质 在 于防 止专 横 和不 合理 的行 为 。 可 见 , 正 当 程序 一 方 面强 调 法律 “ 程 序的 权 力 制 约 的功 能 ; 一方 面 又关 注程 序 自身独 立 的价 值 内涵 。正 当 程 序 理念 成 为 美 国刑 事诉 讼 中以规 另
方 面 的 内涵 。
柏。 《 。 布莱 克 法 律 词典 》 “ 当程 序 ” 括 “ 序 性正 当 程 序 ” 中 正 包 程 和 实质 性 正 当 程 序 ” 两
程 序性 正 当 程序 的核 心 意思 是 权利 受 到损 害 的 当事人 有权 得 到 审 理 , 了他 们 可 能 享 有 该项 权 利 , 们 为 他 必须 得 到通 知 , 理 的通 知 , 到 审 理 的机 会 和 提 出 自己的 主 张并进 行 辩 护 , 表达 的价值 实 际 上就 是程 序 正 合 得 它
法 治 与 正 当法 律 程 序 有着 内在 的联 系 。在 西 方 , 1 纪 以 来 , 形成 了把 司法 看作 了一 种不 同与 专 断 自 2世 就
的政 治 决 策 的一 种理 性 的 程序 , 以说 在西 方 法 学 家 的观 念 中 , 治 问题 的 核 心 就 是 程 序 问题 , 依 法 办 事 ”, 可 法 “ 严 格 说 来 就 应 是 表述 为 依 程序 办 事 “咄 。通过 正 当 的刑事 程 序 治理 侦查 中违 法 取证 无 疑 具 有 重要 意 义 。 () 1 形成 对 侦 查行 为 预先 的有 救 防 范机 制 . 制 侦 查 权 力 的滥 用 , 范 侦 查 行 为 , 过 侦查 构 造 “ 、 、 抑 规 通 控 辩 审 三 方关 系 及 法律 地 位 的适 度 调试 , 权 力对 权 力 的监 督 和 权 利对权 利 的抗衡 形 成 相 对 合 理格 局 。 使 ( 提 供对 侦 查 违 法 取证 行 为 事 后 处 理 的 理 性 选 择 的 有 救 模 式 。使 违 法 取 证 行 为 的 处 理 认 定 . 2) 有章 可
程序 按 其 字 面本 意 讲 , 辞 海 》 义 为 “ 《 释 按时 问 先 后依 次 安排 的 工作 步 骤 从 法 律学 的角 度 来 看 , 主要 体 现 为按 照 一 定顺 序 、 方式 的步 骤 来 作 出法 律决 定 的过 程 。法 律 程序 是指 人 们 进行 法 律 行 为所 必 须 遵循 或 履 行 的法 定 的 时 间与 空 间 的步 骤 和形 式 , 实 现实 体权 利 和 义务 的 合法 方式 的必 要 条件 …( 是 嘣 。 学 者 们 对 程 序 的功 能 、 用 从 不 同角 度作 了归 纳 , 管各 有 侧 重 , 有 一点 是 公 认 的 , 就 是 对权 力主 体 作 尽 但 那
[ 键 词 ]正 当程 序 ; 查 权控 制 ; 法证 据 排 除程 序 关 侦 非 [ 图分 类号 ]B 2— 9 [ 献 标识 码 ]A 【 中 8 0 文 文章 编 号 )10 3 9 ( O 2)2—0 2 0 2— 2 1 2 O 0 0 8—0 4
一
、
刑 事 程 序 控 制 的意 义
“ 意 的 限制 ” 。正 像 美 国联邦 高 等 法 院法 官 w. 格拉 斯 评 说 的 那 样 :权 利 法 案 的 大 多数 规 定 都 是 程序 恣 道 “
性 条 款 , 一 事 实 决 不是 无意 义 的 . 是 程 序决 定 了法 治 与恣 意 的人 治之 间 的基 本 区别 ” ( 这 正 】 嘲 。
( 稿 日期 ]2 0 0 0 收 0 1— 9— 7
[乍 干 者简 介 ]李 立 景 ( 9 8 ) 男 , 宁沈 阳人 , 16一 , 辽 辽宁 大 学法 学 院 . 吉林 大学 法 学 院博 士 研 究 生 。 现
2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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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于“ 司法 范 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