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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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铁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兰州铁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兰州铁路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提高铁路运输效率,维护铁路运输秩序,根据《兰州铁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铁路的建设、运营、维护、安全管理以及铁路沿线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三条兰州铁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科学规划;(三)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四)社会参与,共同维护。

第四条兰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铁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铁路管理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铁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铁路建设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当符合国家铁路建设规划,符合兰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八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国家铁路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铁路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铁路沿线生态环境,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依法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铁路运营第十一条铁路运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铁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铁路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三条铁路运营企业应当定期对铁路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铁路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工具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运输工具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铁路运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票价政策,保障旅客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铁路运营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章铁路维护第十七条铁路维护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铁路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铁路维护管理制度,明确维护责任。

第十九条铁路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铁路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铁路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铁路沿线环境的治理,防止环境污染。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25•【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施行日期】2018.02.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2月25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正:一、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合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审或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

”二、第六条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招投标等部门应当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招标以及监督管理。

”三、第十条第七项修改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性”。

四、第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等相关资料;”五、删除第十七条。

六、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未经评审机构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立项批复、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开工建设。

”七、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七项“未经评审而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或批复工程竣工决算的;”八、其他条文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兰政发〔2021〕52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管委会,市属各重点企业:《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3日市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0日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兰政办发〔2020〕132号),结合“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决算是在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以竣工结算等资料为基础,编制的反映整个建设项目从筹建到工程竣工验收投产(交付)全部实际支出费用的文件,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竣工结算是指一个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完工后,经组织验收合格,由施工单位根据承包合同条款和计价的规定,结合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等引起的工程建设费增加或减少的具体情况,编制经建设或委托的咨询单位、监理单位签认的,用以表达该项工程最终实际造价为主要内容的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经济文件。

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发文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6]第7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6.11.30【实施日期】2017.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6〕第7号)《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栾克军2016年11月30日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城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桥及路基、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辆段、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领导,建立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重大事项。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

具体建设活动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规划、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环保、水务、生态、价格、安全生产监督、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房屋征收工作,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设施保护工作。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02•【字号】兰政办发〔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17〕44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2月17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日兰州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公共交通绩效评价和财政梯次补贴奖励机制,不断提高公交运营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绩效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组织第四条考核主体:由市交通委牵头,组织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大数据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进行联合考核。

第五条考核对象:兰州公交集团。

第六条考核方法:日常自查、不定期抽查、年终联合考核、数据统计分析及第三方测评等形式相结合。

第三章考核程序第七条日常考核以公交集团自查为基础,每月一次;市交通委每年不定期抽查3次。

第八条年度考核由市交通委牵头组织多部门联合考核,于次年一季度实施。

第九条年度考核前10日由市交通委向各考核成员单位及公交集团发出考核通知,公交集团做好接受考核准备。

第十条考核结束后,市交通委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公交集团。

公交集团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委申请复查。

经复查确认后,由市交通委将最终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四章考核内容第十一条考核类别: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隐患排查提升管理水平工作的通知-兰政办发〔2018〕309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隐患排查提升管理水平工作的通知-兰政办发〔2018〕309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隐患排查提升管理水平工作的通知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隐患排查提升管理水平工作的通知兰政办发〔2018〕30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全面防范城区道路地质安全突发事件,进一步细化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城区道路地质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长效机制,提升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着力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运行,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切实查找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以消除存量、预防增量为目标,及时发现和处置市政道路、地下工程、管网等设施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遏制城区道路地质安全事件多发、频发问题,进一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原则(一)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严格落实道路管理、地下管网管护和地下工程项目建设中,建设和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近郊四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细化工作职责,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岗,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作用,形成责任明确、齐抓共管、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牵头建立健全本行业、本系统隐患排查体系,组织做好城关区、七里河区主次干道日常管护、开挖审批及市属重点地下工程项目隐患排查及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区政府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本辖区隐患排查体系,组织开展辖区管护道路日常管护、开挖审批及辖区地下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及应急处置工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发〔2016〕64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发〔2016〕64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发〔2016〕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9月8日市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4日兰州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全国、全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全市“放管服”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突破,着力破除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阻碍创新发展的“堵点”、影响干事创业的“痛点”和市场监管的“盲点”,坚持问题导向、便民取向和需求指向,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以更有力举措,重点解决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重大问题,进一步破除行政审批“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切实为企业投资“松绑”、为群众办事“解绊”、为市场主体“腾位”,为建设山水城市、宜居城市、活力城市营造更好的投资发展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纵深推进“两集中、两到位”“两集中、两到位”(即部门行政审批服务职能向一个处室集中,部门行政审批事务处室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落实到位,部门对窗口工作人员授权到位)是建立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实现“审批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的基础性工作。

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6-02-25 生效日期: 2006-04-01发布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3号《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8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津梁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明确工程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及附属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及附属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统称市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市质监机构依法对参建各方质量责任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发展需要逐渐推行差别化管理。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参建各方应当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积极推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国家有关节能标准,全面提高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质量不良行为准确记载,并向社会及时公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中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依法检举、控告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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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从交通角度评判项目方案的合理性,规范兰州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结合兰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第四版)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北至铁路货运北环线,南至南绕城高速公路,东至兰州高新区榆中园区东部边界,西至京藏高速公路的建设项目。

其他区域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在选址或报建阶段进行。

第五条建设项目在选址或报建阶段依规定需做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意见函。

第八条单独报建的学校类、交通类、混合类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不设启动阈值,均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条红古区、皋兰县、永登县、榆中县、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自行组织评价或委托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价。

第三章管理部门职责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会同规划、国土、公安、建设等部门及相关专家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评审申请、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报告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联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评审意见进行深化、完善,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核准通过的项目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意见函。

第四章从业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信或资质的机构进行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并与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从事交通影响评价编制或审查的单位必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市政交通)专业乙级资信以上(含乙级)或城乡规划编制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交通影响评价从业单位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采用“编制单位+审查单位”工作模式,编制单位负责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审查单位负责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审查工作。

同一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和审查单位不能相同。

第十六条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单位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及规划建设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保证评价报告数据及方法的客观性、科学性以及改善措施的可行性。

第十七条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单位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随机选取。

审查单位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复核、分析,提供客观、详实的审查报告;审查单位还需对修改后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关于审查意见的修改情况进行审核,并做书面说明。

审查单位的评价报告作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含修编)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交通影响评价编制或审查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违规行为通报建设主管部门或资质资格认定单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位规划的调整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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