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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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最新)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最新)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1为加强和规范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确保参保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政策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县卫计委主管本县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督查工作。

各医疗健康服务集团牵头医院(以下简称“医疗集团”)具体实施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

二、本办法所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是指经县卫计委评估准入,并签订了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的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分为县、乡(镇)、村三级。

三、医疗集团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监督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审计查证。

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政策情况;(二)执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情况;(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情况;(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五)医疗集团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六)定点医疗机构财务收支、费用公示情况;(七)各医疗集团工作人员执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情况;(八)受理涉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九)依法查处和纠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的其他事项。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稳健运行,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19〕46号)、《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甘财社〔2017〕59号)、《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张政办发〔2019〕7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28•【字号】张政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发〔2017〕18号关于印发张掖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张掖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2月10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张掖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8日张掖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6〕92号)精神,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逐步实现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六统一”管理。

二、理顺体制(一)明确职责划分。

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牵头,相关政策、制度制定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改办)会同市人社、卫生计生、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进一步明确市、县区医改办机构编制和职能职责,强化对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职能;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基金筹集、补偿政策、即时结算、基金安全、异地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报、医保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等业务经办、基金管理由市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确保平稳有序过渡,群众就医报销费用不受影响。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张掖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张掖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张掖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3.21•【字号】张人社通〔2018〕67号•【施行日期】201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张掖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张人社通〔2018〕67号各县区人社局,市社保中心:现将《张掖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3月21日张掖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安全使用,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点医药机构是指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考核评估确定并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第三条对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准入评估、协议管理和考核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动态调整机制。

建立社会监督和举报奖励制度,畅通投诉举报途径。

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其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按照《甘肃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及奖励办法》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第四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对定点医药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理;市级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省、市级医药机构的申请、评估、谈判、协议签订、考核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指导检查县区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情况,同时适时对全市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督查;县区经办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的申请、评估、谈判、协议签订、考核、监督管理等工作。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二、基金筹集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三)政府财政补贴;(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缴费基数真实、准确;(二)缴费比例合理、稳定;(三)缴费方式便捷、高效。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人社等部门的协作,确保基金征收的及时、足额。

三、基金管理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遵循以下管理原则:(一)安全性原则:基金投资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确保基金安全;(二)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三)效率性原则:基金管理应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一)银行存款;(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三)其他低风险、收益稳定的金融产品。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比例应当根据基金规模、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防范。

四、基金使用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二)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三)参保人员享受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基金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使用,确保基金安全;(二)公平公正,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三)高效便捷,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基金使用监督。

医保基金管理办法

医保基金管理办法

医保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等。

第三条医保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基金安全、平稳、可持续运行。

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内容包括:基金筹集、支付、结余、投资、监管等环节。

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责任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等。

第二章基金筹集与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政策的实施,加强扩面征缴工作,提高征缴率。

第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核算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基金收入情况。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可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投资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应当遵循市场化、多元化、风险可控的原则,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章基金支付与监管第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等事项。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服务协议提供服务,不得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监控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和费用进行监控。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的监管。

第四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医疗机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农合基金是指通过参合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支付参合农民合规医疗费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成本的资金。

第三条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专款专用、民主监督、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新农合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基金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主要包括基金筹集、支付、结余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管理第六条新农合基金的筹集应当遵循自愿、合规、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集体扶持资金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原则筹集,并报所在地的县级新农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政府资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合农民人数和缴费标准等因素确定,并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拨付到新农合财政专户。

第十条新农合基金筹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确保基金筹集的合规性。

第三章基金支付管理第十一条新农合基金支付应当遵循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包括参合农民的合规医疗费用、新农合制度运行成本等。

第十三条新农合基金支付标准由省级新农合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医疗资源、医疗服务价格、参合农民需求等因素制定,并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新农合基金支付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支付标准和程序,确保基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基金结余管理第十五条新农合基金结余应当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管理,并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和预算安排合理确定基金支出。

第十六条新农合基金结余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进行合理分配,主要用于提高参合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弥补基金赤字等。

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附件1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一、为什么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答: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址的重大举措,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什么原则?答:城乡居民医保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基本医疗为主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实施住院统筹、普通门诊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补助、大病保险等相结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促进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健康发展。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哪个部门主管?答:人社部门是城乡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机构。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费的收缴、业务经办和基金的支付管理工作。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群是哪些?答:张掖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按法律法规,在所在县(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体包括:1.农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含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2.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统称“大中专学生”);3.在本统筹区内取得居住证,但未在原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4.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何参保缴费?答: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实行年预缴费制度。

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登记缴费期为每年的7月1日-12月20日,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规定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应在出生6个月内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1•【字号】张政发[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发〔2008〕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八月十一日张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72号)和国务院、省政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深化医疗保险体制改革,建立以大病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现社会公平,加快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目标,让城镇居民都能够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

二、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逐步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的健康水平。

基本原则:坚持“低缴费、广覆盖、保基本”,筹资与保障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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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稳健运行,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19〕46号)、《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甘财社〔2017〕59号)、《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张政办发〔2019〕7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医保基金遵循统一管理、分级征缴,统一使用、分级核算,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实行基金统收统支。

第三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第四条市医保部门负责全市居民医保基金市级统筹工作;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居民医保基金协议管理和业务经办指导工作。

县区医保部门负责本县区居民医保工作;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居民医保基金协议管理和业务经办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居民医保本级政府补助资金,并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基金征缴工作。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五条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编制下年度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经市医保、财政和税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结合实际提出预算建议,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作为编制市级预算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基金收支预算,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审批后的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

在执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需按年初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八条县区税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市上下达的征缴计划,全面完成基金征缴任务,确保居民医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第九条县区税务部门应按日汇总居民医疗保险费,按旬由国库经收处(商业银行)“待报解社会保险费”专户缴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库按旬将居民医疗保险费划转至市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县区当年本级政府补助资金应按规定在当年3月底前全额上解市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建立居民医保风险调剂金制度。

风险调剂金按每年筹集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总额的5%计提,当风险调剂金规模达到当年筹资总额的15%后不再计提。

风险调剂金由市级经办机构统一计提,在市财政专户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居民医保风险调剂金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缺口。

如需使用,由县区医保、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医保、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风险调剂金批准动用后差额应及时计提补足。

第四章基金支出
第十四条基金支出应按照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待遇支付标准。

第十五条基金支付实行总额控制。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批准的全市当年基金支出预算总额,结合县区上报的预算建议,编制县区基金付费总额控制指标,经征求县区经办机构意见后,报市医保、财政部门批复后实施。

第十六条居民医保费用支付实行属地结算。

每月县区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或个人医保费用和通过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发生的医保费用,由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划拨并及时结算。

第十七条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周转金制度。

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依据服务协议,以上年度发生的月平均住院医疗费中统筹基金支付额为基数,每年年初借支定点医疗机构2个月的周转金,签订借款协议,年底统一清算。

第十八条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服务协议规定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费用,定点医药机构当月发生符合协议规定的医保费用,应于次月底前完成拨付。

第十九条县区经办机构年初借支定点医疗机构的周转金和每月结算的居民医保费用,应于次月10日前据实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并按规定提供支出明细表,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市医保、财政部门批准后,及时拨付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支出户。

原则上每月申请拨付一次,除特殊情况外,严禁1个月内对同一项费用多次拨付,严禁经办机构支出户月末留存大量资金。

第二十条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对年内拨付县区的居民医保基金进行严格审核,当年拨付基金数不能超出本县区基金付费总额控制指标。

县区居民医保基金支出应控制在基金付费总额控制指标以内。

第二十一条退还参保居民跨年提前预缴的个人缴费,在“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业务经办、初审、复核和财务经办、审核、审批制度,规范基金支付流程。

第二十三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的协议管理。

积极推行总额控
制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

积极探索按疾病诊断分组(DRGs)付费方式,控制医药费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居民医保基金结余除预留一定的支付费用外,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规定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县区在居民医保实行统收统支前的基金累计结余按规定清算和审计后,报市医保、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作为结余指标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单独记账管理,其结余指标可用于弥补县区以后年度的基金收支缺口。

统收统支前应支而未支的居民医保待遇和基金收支缺口,由县区承担。

第二十六条县区要严格按照当年基金付费总额控制指标控制基金支出,当年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先由县区的结余指标弥补,不足弥补时,再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当年基金超支3%以内的,由市级全额调剂;
(二)基金超支3%—5%的部分,由市级调剂80%,县区承担20%;
(三)基金超支5%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县区承担。

市医保、财政部门根据风险调剂金运营情况适时调整风险调剂金筹集和使用办法。

第二十七条鼓励县区抓扩面重监管,建立奖励机制。

当年度居民医保基金收支结余,按其结余额的60%作为结余指标。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风险调剂金不予调剂:
(一)扩面完成率和年征缴率低于100%的;
(二)因监管不到位造成基金出现支付风险的;
(三)县区财政配套资金年初预算不足和不能及时到位的;
(四)不按时足额上解居民医保基金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基金决算
第二十九条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在市经办机构的组织下,根据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统一编制年度基金决算。

第三十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决算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医保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报。

第七章账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区不再保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待报解社会保险费专户、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账户。

第三十二条待报解社会保险费专户主要用途包括:暂存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基金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该账户月末应无余额。

第三十三条支出户主要用途包括: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入的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保费用、向参保居民支付报销的医保费用;退还参保居民中断或终止医保关系跨年提前预缴的个人缴费。

该账户年末应无余额。

第三十四条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包括:接收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收入、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接收从国库转来的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的基金。

根据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划拨基金;向上级财政专户划拨基金。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

第三十六条各级医保和财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规定,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反映基金运行情况,监督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张掖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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