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录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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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什么意思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什么意思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什么意思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什么意思关于参公人员身份,《公务员法》提及,事业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国家职能的依必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比如:“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是指具备法律赋予的职能、省财政全额拨款、经中组部、人事部审核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就是本次招考的备注括号了的。

它是事业单位,考上也不是公务员。

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常见问题一、判定公务员身份的依据和条件是什么?《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具有行政编制、有国家财政供养、行使管理国家职能,三者缺一不可。

因此,毫无疑问,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具有行政编制的,不是公务员。

二、参公身份与公务员和普通事业单位人员的主要区别是什么?与公务员的主要区别:不是行政编制不是公务员,到了退休后按事业退休人员处理。

与普通事业编制人员的主要区别:可以参加公务员交流、有非领导职务、和公务员一样仅扣两金。

可见,参公身份是介于行政编制和普通事业编制之间的一种特殊事业编制身份。

事业编制待遇国家怎么规定的?三、通过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省市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统一考试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定是公务员吗?不是。

这两种考试兼招公务员和事业编制,前者称之为公务员,后者称之为机关工作人员。

国考招的事业编制有:国务院各监管委员会、专利局、统计系统各城调大队、海事局系统、各所、各监管站、各协会等社团组织,在国考上现在做的比较规范,大家在近年的国考职位表上都可以清楚的看到职位性质的分类,“中央部委”、“党的机构”、“各垂直系统”这些都是公务员,“社会团体”(各协会)、”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监管委员会)、“其他单位”(海事系统及机关辅助职位)都是事业单位事业编制。

同样,在省级招考中,各中心、站、协会、省垂管基层分局、大队等都是事业单位,不同是有些是参公事业,有些是普通事业。

可见,参加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统一招考进入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不一定都是公务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6•【字号】闽政办[2002]162号•【施行日期】200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省人事厅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省政府《批转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01〕8号)的精神,现就我省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对象(一)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单位和个人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二)事业单位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实行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

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

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

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我省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及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任免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考核单位应结合实际,对德、能、勤、绩、廉进行细化分解,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要素及标准,提高考核质量。

对工作实绩的考核主要采取绩效考评的方式进行。

考核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每年进行若干次的平时绩效考评,并将考评情况作为年度工作实绩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并应以平时绩效考评情况为依据。

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1月进行,在翌年1月底前完成。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关于印发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规

关于印发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规

关于印发《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规定(试行)》的通知闽人发[2004]125号市、县(区)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规定(试行)福建省人事厅二OO四年十月一日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工作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下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

第二章面试考官第五条考官基本资格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秘密;(三)身体健康,思维清晰,言语流畅;(四)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五)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判断与语言表达能力;(六)熟悉国家公务员有关政策、组织人事管理和人才测评工作;(七)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具备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主考官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善于组织面试方案的实施和协调其他考官的工作;(二)善于营造适宜的面试环境,有较高的提问艺术。

第七条考官必须履行的义务(一)按照面试的有关规定,及时、认真地开展面试工作;(二)评判要客观、公正、准确,独立评分,不打人情分、关系分;(三)接受定期培训与面试工作考核;(四)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五)执行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有关回避、监督等规定。

第八条考官享有的权利(一)根据有关规定和面试实施方案,行使面试考官的各项职权;(二)考官资格未经授予机构批准,不被取消;(三)参加考官培训和工作研讨;(四)对面试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五)符合我省《国家公务员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晋级条件的,可申请晋升考官级别。

2020年福建省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2020年福建省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2020年福建省公务员考试职位表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福建省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福建省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公人员”)工作,计划录用3724名。

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前提下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资格条件(一)报考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在1984年3月至2002年3月期间出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考职位公布的为准;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4.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5.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6. 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7.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8. 具备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得报考或取消考录资格的情形1.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3. 被开除公职的;4.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5. 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6. 公务员或参公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7. 考录后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以及未达到与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约定服务年限的公务员或参公人员;8.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9. 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10. 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

报名时不是试用期内公务员或参公人员,但在报名之后、录用之前成为试用期内公务员或参公人员的,取消其考录资格。

(三)专门职位下列人员可以报考专门职位: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及我省统一组织实施的大学生村官计划、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并于2020年9月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我省报考者;由福建省兵役机关批准入伍、服役期满,符合此次招考相关规定的大学生退役士兵;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规定报考本人工作所在地县域内的专门职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0•【字号】闽政办[2010]83号•【施行日期】201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8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福建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公务员局(加挂“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合署办公,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的职责划入省公务员局。

(二)承接国家外国专家局划转地方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三)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将全省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职责划给省教育厅。

(五)将组织专家考察、休假活动,做好专家日常服务工作,管理知名省内外高级专家数据库职责,交给所属事业单位。

(六)强化对公务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加强人才资源开发、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智力引进工作,推进人才支撑体系建设;加强统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加快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6]171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6]171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6]171号)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设区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人员交流调配是人事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从目前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及工资基金管理情况看,绝大多数单位能认真执行中央和我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的政策法规,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但也发现有的单位对有关政策法规的执行出现一些偏差,办理人员交流调配手续和程序不规范,自行调配人员;有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这些问题影响了人事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的规范管理。

为加强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规范办事程序,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根据中央关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发[2003]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人员交流、调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交流、调配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有利于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队伍素质和“合理使用、合理流向、保证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机构编制、人员结构、任职回避、职数限额等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保证人员交流调配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严禁超编、超职数进人。

二、引进人才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的意见》(闽人发[2001]136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引进人才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74号),积极引进符合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

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

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

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我省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及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任免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考核单位应结合实际,对德、能、勤、绩、廉进行细化分解,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要素及标准,提高考核质量。

对工作实绩的考核主要采取绩效考评的方式进行。

考核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每年进行若干次的平时绩效考评,并将考评情况作为年度工作实绩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并应以平时绩效考评情况为依据。

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1月进行,在翌年1月底前完成。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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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




考察结论:
奖惩
情况
体检结论
主要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
称谓
姓名
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
是否有回避关系






(盖章)年月日
(招录机关主管机关)
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
(盖章)年月日









(盖章)年月日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三份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录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
工作人员审批表
填表时间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籍贯
民族
原工作单位职务(职称)
参加工作
年月
政治面貌
招考职位
学历
学位
全日制
教育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在职
教育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公共科目
总分:
其中
行政职业能力:
专业科目
总分:其中:
面试
总分:其中:
(从中学毕业开始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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