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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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对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确保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具有重要意义。

为扎实做好失业保险扩围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做好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的有效衔接(一)关于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各地不得随意缩小受益人员范围,要本着“广覆盖、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参保缴费年限等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失业补助金标准。

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26号)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发放失业补助金相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17号)(以下简称辽人社函〔2020〕17号)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参保失业人员,各统筹地区要做好政策衔接。

1.领取失业补助金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按照辽人社函〔2020〕17号已核减的参保缴费年限应予以恢复。

2.领金期限。

失业补助金领金期限统一为6个月,自申领当月或次月起按月发放,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按照辽人社函〔2020〕17号申领失业补助金的人员,此前核定可领取失业补助金月数不足6个月的,应延长至6个月;超过6个月的,按6个月执行。

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办法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我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规范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为,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办法》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省⾏政区域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会、民办⾮企业单位)等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进⾏就业登记适⽤本办法。

本省⾏政区域内所有劳动者的失业登记适⽤本办法。

外国⼈和台湾、⾹港、澳门居民在我省就业,不适⽤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全省实⾏统⼀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书⾯载体,记载劳动者⾃然信息及就业、失业等信息,反映就业困难⼈员、失业⼈员⾝份认定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在全省⾏政区域内通⽤。

第四条县(区、市)级以上⼈⼒资源和社会保障⾏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作,其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具体实施⼯作。

失业保险关系在省的⽤⼈单位和劳动者进⾏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由辽宁省就业服务局办理。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可承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基础性⼯作。

经同级⼈⼒资源和社会保障⾏政部门委托,县(区、市)级以上残疾⼈联合会所属的残疾⼈就业服务机构,可承担残疾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相关⼯作。

第⼆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领、管理和使⽤第五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按照国家⼈⼒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样式,由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印制,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

第六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是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进⾏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

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
户口本
户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户主或与户主关系
失业登记时间
就业意向
申请人承诺
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有效。若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初审意见
经核实,该人属于:
就业困难人员[(填写类别)]
或认定为零就业家庭成员。
经办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认定意见
经办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业务表单
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
姓名
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失业登记时间:年月日
就业困难人员类型(勾选):
□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困难家庭(低保/残疾人/特困职工/脱贫监测户/享受助学贷款)中就业困难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失业的残疾人、城镇退役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单亲家庭成:
□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失业的重度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
就业意向:
零就业家庭情况(申请认定零就业家庭人员填写,同一城镇户籍家庭人员使用户口本同一户号)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正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8月2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8月2日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13年8月2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公民。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省公民在省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与权益保护相结合,坚持及时、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进行见义勇为。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负责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日常工作。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税务、司法行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辽宁锦州市冀小棠问: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就业工作的, 能享受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吗

辽宁锦州市冀小棠问: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就业工作的, 能享受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吗

辽宁锦州市冀小棠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就业工作的,能享受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吗1. 引言1.1 问题背景现如今,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就业的现象逐渐增多。

在锦州市冀小棠所在的辽宁省,也有许多高龄人员选择延长职业生涯,继续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部分人群在就业过程中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包括职业技能的更新和提升、职业资质的鉴定认定等。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就业的人员,他们通常会面临职业技能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问题,导致工作能力下降。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缺乏最新的职业技能和认证可能会影响他们的就业机会和发展空间。

如何为这部分人群提供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冀小棠提出了一个问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就业工作的人员,是否能享受到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这也是一个需要政策明确指导和支持的重要问题。

接下来,本文将对相关政策规定、职业培训补贴规定、鉴定补贴规定、申请流程和条件限制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2. 正文2.1 相关政策规定根据国家《退休人员再就业暂行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就业工作的人员,可以继续享受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具体规定如下:1. 职业培训补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就业工作的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费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获得相关补贴。

职业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能提升、岗位适应等方面的课程。

职业培训补贴金额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并依法拨付。

以上是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就业工作能否享受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的相关政策规定,具体实施细则可以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2 职业培训补贴规定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职工再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就业的人员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具体规定如下:1. 补贴对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就业的人员,包括企业退休人员、公务员退休人员等。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教育背景:
请简要描述您的教育背景,包括就读学校、专业、学历等信息。

就业经历:
请简要介绍您的就业经历,包括所在企业、担任职位、工作时间等信息。

困难原因:
请详细陈述导致您遇到就业困难的原因。

例如,经济形势变化、个人健康问题、地理位置限制等。

个人技能和特长:
请列举您具备的个人技能和特长。

已尝试解决就业困难的措施:
请描述您已经采取的措施以解决就业困难,并说明其结果。

家庭经济状况:
请描述您的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和其他经济支持情况。

申请理由:
请陈述您为什么认为自己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资格,并阐述您需要相关支持和帮助的原因。

附件清单:
请列出您提交的所有申请所需的附件清单,并确保所有附件的完整性。

申请人声明:
本人保证以上填写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信息,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经办人(签章):
复核人(签章):
签章):
(公章):
年月日
说明:办理程序为:在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求职登记和接受3次以上推荐就业服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受理、初审(含核查社保缴费状态、在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等)→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受理、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属于残疾人的提供残疾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均为查原件交复印件两份);
□《拟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求职和推荐就业情况登记表》(交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资料由镇人社所保存一份,其中“拟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求职和推荐就业情况登记表”的复印件由人社所保存)
本人确认目前法定劳动年龄内(填写:“在”或“不在”)、劳动能力(填写:“有”或“无”)、就业意愿(填写:“有”或“无”)、处于状态(填写:“无业”或“单位就业”、“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申请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本人承诺申报材料和信息真实详尽,若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名):申请时间:年月日
镇人社所初审意见
申请人目前的职工养老保险处于状态(按核查情况填写“在缴”、“未缴”。不含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符合规定。
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
经公示和审核,同意办理。
复核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公章)
年月日
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意见
(2017.04)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户籍性质(属于的画“√”,不属于的画“×”)
□城镇□农村
身份证号码
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创业证)号码

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2014年修正)

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2014年修正)

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2012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促进就业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就业作为重要职责,健全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平等就业机会,统筹城乡就业,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渠道。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省促进就业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增加就业岗位、帮助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控制失业率等作为主要指标,并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考核体系。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目标责任制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力资源调查、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登记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组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见习、劳务对接等就业服务,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念,鼓励和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和自主创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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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姓 名
证书编号
身体状况
健康 □
残疾 □
学历
所学专业
毕业日期
年 月
毕业学校
婚姻状况
已婚□;未婚 □
离异□;丧偶 □
户口
性质
本省: 农业□ ;非农业□; 居民户 □
外省: 农业□ ;非农业□; 居民户 □
取得职业(工种)资格名称
取得职业(工种)资格等级
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三级(高级)□;四级(中级)□;五级(初级)□
就业□;失业□;就学□ ;退休□;其他□
就业□;失业□;就学□ ;退休□;其他□
就业困难人员情况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 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
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 □;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 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 □;
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
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 ;军人配偶 □;
取得职业
资格日期
年 月 日
专业技术职务
取得专技资格日期
年 月 日
就业意愿
单位就业 □
自主就业 □:个体经营□ 灵活就业□
其他自主就业 □
公益性岗位安置□:公益性岗位就业□
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 □
其他就业 □
培训意愿
有 □
无 □
培训
专业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性别
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
个人状态
就业□;失业□;就学□ ;退休□;其他□
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烈属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
其他 □
认定意见
本人以上所填写信息真实、准确。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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