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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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指南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指南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指南导言:在当前经济发展环境下,由于市场的竞争激烈,就业困难人员越来越多。

针对这一群体,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以帮助其更好地实现就业目标。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指南,以助于政府和相关机构更好地进行认定工作。

一、定义: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由于身体残疾、缺少相关技能、受教育程度低或其他原因导致其在就业市场上面临较大困难的人群。

二、认定流程:3.考察调查:为了更准确地了解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可以派员进行考察调查。

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经济状况、教育背景、技能水平、就业历史等方面。

4.综合评估:基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考察调查结果,相关部门应当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评估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综合考虑,权衡各项因素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

5.发放证明:对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发放相应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以便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三、认定标准:1.身体残疾:申请人应持有有效的残疾鉴定证明,证明其身体残疾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

2.缺少相关技能: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其缺少相关技能,无法满足当前就业市场的需求。

3.受教育程度低:申请人应提供最高学历证明,证明其受教育程度较低,导致其在求职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4.其他原因:相关部门可以考虑其他原因,如家庭经济困难、年龄偏大(就业歧视)、因灾害等特殊情况等。

四、认定效力和期限:1.证明的效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由相关部门发放,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应当按照相关政策和法规,为具有认定证明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定的优惠和扶持。

2.证明的期限: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长。

在有效期内,认定证明持有人应当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享受相应的优惠和扶持。

五、认定结果的复查和申诉:1.复查:对于认定结果持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复查。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管理流程图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管理流程图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管理流程图“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指南1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材料:《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原件(须随申报材料一起上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申请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女40周岁和男48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材料:《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原件(须随申报材料一起上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申请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3 、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提供材料:《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原件(须随申报材料一起上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申请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特困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 提供材料:《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原件(须随申报材料一起上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家庭成员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个人申请(申请上须有社区签署意见且加盖公章),家庭户内有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复印件,家庭户有单亲人员须提供离婚证或配偶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提供材料:《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原件(须随申报材料一起上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申请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农村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5 、残疾人员提供材料:《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原件(须随申报材料一起上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申请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6 、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提供材料:《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原件(须随申报材料一起上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申请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能证明其“被征地农民”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如被征地花名册或被征地人员医保卡等。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5、农村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外出就业6个月以上返乡 农民工,以及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 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的失业人员。 6、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 指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 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 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 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8、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 认定政策解读
平度市就业服务中心—王新雷
主要内容
1
2
就业困难人员的概念
就业困难人员的管理
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优惠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操作
3
4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概念
《就业促进法》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 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 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 现就业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 府制定。

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进行了失业登记(青人社办发〔2012〕322号)的下列人员,可以 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失业登记范围是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人员: (一)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 (二)本市因失地或家庭生活困难需通过就业援助转移至二 、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 (三)本市转移就业6个月以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村劳 动者; (四)非本市户籍在我市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劳动者。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课件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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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认定材料
申请认定时应提交以下证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证件资料包括:已经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签字盖章的《申
请表》、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 原持有并已享受优惠政策期满的《再就业优惠证》(该证如丢失须
登报声明作废)和原持有的《厦门市被征地农民和退养渔民4050人员 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申请卡》。
2、街道(镇)审核。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上述证件及证明材料审核确 认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区就业中心审批。
3、区就业中心经确认无误后办理审批手续,在两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提供的 《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相关记录,作为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凭证。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将原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厦门市被征地农 民和退养渔民4050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申请卡》交回区就业中心(如果没有 则不用交)。
主要内容
一、相关文件依据 二、认定范围条件 三、申请认定程序 四、申请认定材料 五、相关优惠政策 六、相关注意事项
一、相关文件依据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 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通知》(厦劳社〔2009〕16号)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困难 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补充通知》(厦劳社〔2009〕70号)
2、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
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 工资性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相同, 工资性补贴标准为当年度全市最低工资的50%。
3、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经认定并缴纳社
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 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 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张家港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和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张政发[2009]2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新、老就业政策的衔接工作,保障民生、稳定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象:“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且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象:(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持有有效期内的《张家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的人员。

(二)女40周岁和男48周岁及以上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48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三)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是指持有有效期内的《张家港市特困职工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张家港市特困职工生活救助金领取证》(以下简称《特困证》)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包括①户口本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家庭关系、有劳动能力在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均现处在失业状态;②在一个户口内,父母已达到退休年龄,孩子有劳动能力在劳动年龄内且现处于失业状态;③夫妻离婚或配偶死亡的单亲人员,带有未达到劳动年龄的孩子(孩子归属以户口本为准)。

“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是指农村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均未实现转移就业,且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的家庭。

(五)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人证》(以上简称《残疾证》)且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

(六)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及以上且持有有效征地证明的被征地农民。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6.失业的残疾人员;
□7.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8.需要抚养未成年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9.纳入去产能政策范围企业的失业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10.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技能特长
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
承 诺
本单位(本人)承诺,以上填写内容和所提供材料均真实,如失信愿承担相应责任。
**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照片
证件类型
性别
证件号码
就业困难类型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5.被征地农民中的失业人员;
承诺单位(人):
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社区或行政村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复审意见
(镇、街道办劳动保障事务所意见)
(盖 章)
年 日
认定意见
(县级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流程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流程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流程
标题: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流程指南
一、引言
为了解决就业困难问题,政府和社会各界都提供了许多帮助和支持。

这份文档旨在引导就业困难人员理解并顺利完成申请流程,以便获取必要的援助。

二、定义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劳动力市场上因种种原因难以找到合适工作的劳动者,包括但不限于长期失业者、低技能劳动者、残疾人、大龄劳动者等。

三、申请流程
1. 个人申请:首先,就业困难人员需要向当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 提交证明材料:申请者需提供身份证明、失业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3. 初步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4. 审核公示:初审通过后,申请者的信息将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5. 最终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进行最终审核,并出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书》。

6. 获取援助:获得《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书》的申请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活动,或者申请就业援助金等。

四、注意事项
1. 请确保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任何虚假信息都将导致申请被拒绝。

2. 在申请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咨询。

3. 请密切关注申请进度,避免错过重要的通知和公告。

五、结语
就业是民生之本,每一个人都有权利追求更好的生活。

希望这份指南能帮助就业困难人员顺利申请到援助,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实现自我价值。

就业困难对象认定流程及业务表格

就业困难对象认定流程及业务表格
就业困难对象认定流程及业务表格
一、就业困难对象认定流程
就业困难对象认定流程图
二、就业困难对象认定业务表格
开江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日
民 族
婚姻状况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居住地址
(以上栏目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以下栏目由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填写)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的类型
(1)“4050”人员
(2)残疾人员
(3)低收入家庭人员
(4)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核实意见:
核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复核意见:
复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认定意见: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开江县就业困难人员审核公示表
一、申请人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居住地址
申请人
申报类型
二、公示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公示地点:
四、举报电话:
五、反映情况:。
六、承办人签字(盖章):
就业和会保障服务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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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材料包括: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改证在人社局窗口办理)
3、本人填写好的《佛冈县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4、根据人员类别,提供以下对应的材料:
(1)残疾人员:提供残联发放的有效《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3)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证明。

(4)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无人在第二、三产业就业并属于贫困户的情况证明;
(5)被征地农民:提供户籍所在地村民小组,村委会,国土局申请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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