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类人员可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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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8类情况

属于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8类情况

属于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8类情况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农村劳动力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农村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劳动力“零就业家庭”中的农村劳动力因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导致无业的农村劳动力因地区资源枯竭导致无业的农村劳动力因矿山关闭或受到保护性限制导致无业的农村劳动力经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农村劳动力■补贴标准岗位补贴3000元社保补贴分三类据了解,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则包括三类。

其中,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20%;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9%;失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1%。

如何申请试用期满后60天内提交材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按照“先招用、后补贴”的原则,在被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试用期满后60日内,向注册地或经营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

用人单位首次申请补贴时,需提交《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等材料。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推动城乡统筹就业,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二、三产业工作,签定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劳动合同期内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岗位补贴;按城镇职工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可同时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具体请参考以下信息

公益性岗位具体请参考以下信息

公益性岗位具体请参考以下信息。

公益性岗位范围:主要包括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各级政府投资的生产、经营、管理等项目及其他就业项目岗位;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和景区、景点、公共场所的保洁、城市绿化维护等公益性岗位;政府投资的就业基地岗位;有关部门及行业投资兴建的再就业市场摊位、商铺及基地的管理服务性岗位;政府投资兴建或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摊位;政府特许经营的公共服务项目;政府资助的为城镇和社区居民提供管理及服务的交通协管、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劳动保障协管、托老养老、基层妇女管理服务、社区卫生、保健、治安、绿化保洁等服务岗位以及其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其中,基层妇女管理服务是今年新增的岗位。

十类人员可申请:公益性岗位将优先安置户籍在本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夫妻双方失业或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失业,无其他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离异、丧偶者扶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城乡困难家庭中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部队随军家属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劳务移民到迁入地城镇落户的就业困难人员;特殊群体中困难人员及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其中,劳务移民到迁入地城镇落户的就业困难人员是今年新增的援助对象。

须提供失业证等材料:个人申请公益性岗位时,须持零就业家庭认定材料、“4050”人员认定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等相关材料,向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请,经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初审,并在辖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区)人社部门审核汇总。

此后,将在当地公共媒体上再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安排上岗。

审核程序是用工单位持申请文件、招用人员花名册、用工单位与上岗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盖章,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确认后,最后报自治区人社厅审核。

无锡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无锡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无锡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5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2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就业援助力度,构建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现制定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如下:一、认定对象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范围为登记失业并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对象(其中,涉及原本市农村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除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外,其他人员需同时具备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满6个月、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条件):1、“4045”大龄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经市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指市总工会认定的有效特困职工家庭中的其他人员。

4、残疾人员:指经市残联认定有劳动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5、城镇家庭零就业人员:指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人员。

6、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指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中的人员。

7、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夫妻双方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8、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人员:指子女在校读书并且为单亲家庭的人员。

9、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的人员。

10、被征地农民:指按《市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制定的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2]34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4]103号)精神,已纳入就业安置进行社会保险补偿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未能就业的被征地农民。

11、驻锡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指申请认定时配偶为经相关部门确认的现役驻锡部队干部的人员。

公益性岗位认定要求及流程

公益性岗位认定要求及流程

公益性岗位认定要求及流程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拥有十堰市户籍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以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为准)且在本市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不含补缴月数)非本市户籍人员中,在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且领取《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且符合下列相关情形之一的人员,具体包括14大类就业困难群体:1、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是指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指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5、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6、农村大龄失地人员。

是指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7、残疾失业人员。

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8、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是指毕业之日起连续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以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9、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是指16岁以上持有各级民政部门有关优抚证明资料的孤儿。

10、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

是指由扶贫办提供的已建档立卡并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的农村贫困人口。

11、返乡失业农民工。

指拥有十堰市农村户籍、受疫情影响导致的返乡失业农民工。

12、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的失业人员。

13、因接触新冠肺炎患者隔离的失业人员。

14、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收入来源的人员。

指交通运输、零售批发、餐饮住宿、旅游休闲、建筑地产、汽车销售、制造业等行业受疫情影响的失业人员。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11.27•【字号】青劳社[2008]128号•【施行日期】2008.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8〕128号)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残联:为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8]50号)精神,现就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和标准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协保登记的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㈠大龄失业人员。

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2005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自2011年1月1日起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㈡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㈢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是指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㈣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㈥残疾失业人员。

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证明的失业人员。

㈦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是指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失业登记一年以上,且失业期间每月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至少有一次求职记录的失业人员。

㈧失地失业人员。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深劳社[2006]133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8月23日深劳社〔2006〕133号)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已办理失业登记、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未缴纳社会保险(宝安、龙岗两区农转居人员由原股份公司代交社会保险的不受此条件限制)、求职登记时间在3个月以上并愿意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推荐的深圳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三)夫妻双方年龄在35周岁以上且双方均进行了求职登记的失业人员;(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五)需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的失业人员(重大疾病目录见附件3)。

其他“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比照就业困难人员优先推荐就业并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二、申请认定程序(一)符合本通知规定认定条件的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有效失业证及其他相关资料(见附件2),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填报《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登记表》(见附件1)。

因夫妻双失业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同时到场;(二)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应及时核实申请资料。

申请资料完备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收取资料回执,并于当日将有关情况录入就业服务系统上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于5个工作日完成初步审核工作。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5、农村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外出就业6个月以上返乡 农民工,以及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 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的失业人员。 6、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 指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 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 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 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8、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 认定政策解读
平度市就业服务中心—王新雷
主要内容
1
2
就业困难人员的概念
就业困难人员的管理
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优惠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操作
3
4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概念
《就业促进法》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 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 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 现就业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 府制定。

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进行了失业登记(青人社办发〔2012〕322号)的下列人员,可以 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失业登记范围是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人员: (一)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 (二)本市因失地或家庭生活困难需通过就业援助转移至二 、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 (三)本市转移就业6个月以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村劳 动者; (四)非本市户籍在我市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劳动者。

东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东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各村(社区):
根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为证明申请人的情况,请如实出具如下证明。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证明
兹证明,身份证号码:,是我村(社区)人员,其属于(在方框内勾选,可多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包括:。

□刑释解教人员。

□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患病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与其是直系亲属关系。

经办人:(证明单位盖章)
年月日说明:
1. “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市户籍家庭、家庭成员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家庭:(1)所有家庭成员无1人就业的;(2)家庭成员已有人就业,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2. 以上证明内容均属真实,如有隐瞒或虚构,证明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 此证明仅供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使用。

2020最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一、范围和认定标准: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二)持有《残疾证》并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达到5-10级的城镇残疾人;(三)经申报确认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四)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二、认定程序(一)符合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均需持本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到辖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申请登记。

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各类申请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需出具以下材料。

1、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参加社会保险凭证;2、残疾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证》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证明;3、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4、完全失去土地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参加社会保险凭证;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出具的经3次以上职业介绍仍未就业证明。

(二)需本人填写《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后,由专职人员调查核实、公示,街道初审认定手续后,由旗县区劳动就业部门审核认定,并报盟市劳动就业部门备案。

(四)办理时限。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旗县区劳动就业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认定管理(一)工作人员要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予以查验,并输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建立电子档案。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8.06•【字号】徐人社发[2010]147号•【施行日期】201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徐人社发〔2010〕147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就业援助力度,构建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根据《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徐州市政府关于新形势下服务就业的意见》(徐政发〔2009〕2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徐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一、认定对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范围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一)“4050”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三)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指经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中的成员。

(四)残疾人员:指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伤残证件,并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本市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六)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中的人员。

(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指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并且家庭常住农村户籍人口在2人以上,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而未从事二、三产业和高效农业人口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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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类人员可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CCN 中城网 2010-1-3 23:00:04 城市国际在线 | 宜居城市研究
信息发布: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银莉)资料来源: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信息分类:社
会综合城市:牡丹江市
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 | 宜居清远 | “宜居城市”规划建设咨询研究 | 城管执法统一形象视觉识别系统(标志、服饰)
符合条件者可享优惠政策
近日,许多市民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许多优惠政策后,纷纷打来电话询问申请就业困难认定得符合什么条件。

记者从市就业局了解到,大龄失业人员等10类人员可被视为就业困难人员。

据了解,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以下登记失业人员,具体包括:大龄失业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零就业家庭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据悉,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就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站,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在通过就业困
难人员认定后,初次通过技能鉴定取得资格证书的,还可以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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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及流程
在进行认定时,除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外,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及复印件:大龄失业人员应提交身份证、户口;零就业家庭人员应提交户口、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家庭其他成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残疾人员应提交《残疾人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应提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应提交失业登记情况记载和社区出具的证明信;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应提交承包土地被征用的证明材料;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应提交劳动模范证书或相关证件;军人配偶应提交结婚证和配偶的军人证件(证明);烈属应提交《烈属证》及与本人关系的证明;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属离异的,应提交《离婚证书》,属丧偶的,应提交《结婚证书》和公安部门出具的配偶死亡证
明。

市就业局提醒申办人员,在申办时,除持上述相关材料,还应持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两张,并填写《牡丹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如果户籍和居住地
不一致的,按居住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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