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野下服刑罪犯同居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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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制度与社会正义法学视角下的争议与平衡

监狱制度与社会正义法学视角下的争议与平衡

监狱制度与社会正义法学视角下的争议与平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监狱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工具,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利益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监狱制度也面临着诸多争议和挑战。

本文将从社会正义法学视角出发,探讨监狱制度存在的争议,并提出平衡的方法。

一、监狱制度的争议1.1 对罪犯权益的侵犯监狱制度的首要目标是惩罚罪犯,但在执行惩罚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对罪犯权益的侵犯值得反思。

一些人认为,监禁可能导致罪犯受到虐待、歧视和剥夺基本人权,这违背了社会正义的原则。

1.2 惩罚与改造的平衡另一个争议点是惩罚与改造之间的平衡。

有人认为,监狱制度过于注重惩罚,对罪犯的改造和教育关注不足。

而对于某些轻罪犯或初次犯罪者,过度的惩罚甚至可能适得其反,导致他们再次犯罪。

1.3 社会再融入的挑战监狱制度最终目的是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但现实中,很多罪犯出狱后仍然面临着就业和社会接纳的困难。

这种现象引发了对监狱制度的质疑,认为现行制度无法实现有效的再教育和再融入。

二、监狱制度争议的平衡方法2.1 强化人权保护和法治精神为了避免侵犯罪犯的权益,监狱制度应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例如,确保罪犯受到合理的对待和尊重,并提供充足的法律援助。

同时,加强监狱管理,确保执行的程序公正透明,并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2.2 推进改造与教育并重为了实现惩罚与改造的平衡,监狱制度应注重对罪犯的改造和教育。

提供罪犯语言、技能和职业培训等教育机会,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并增加他们在社会上立足的能力。

2.3 加强社会支持和接纳机制为了促进罪犯的再融入,应加强社会支持和接纳机制。

包括在监狱释放前制定个性化的再教育计划,帮助罪犯重新建立社会联系,并提供就业机会、住房支持和心理辅导等服务,以便他们能够顺利回归社会。

三、结语监狱制度作为一种维护社会正义的工具,既要平衡惩罚与改造,又要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同时致力于促使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在解决监狱制度的争议和挑战时,我们必须以社会正义法学为指导,积极探索和实践更加合理的监狱制度,以确保公正、平等、人权和法治的原则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

浅析监狱刑罚执行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浅析监狱刑罚执行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浅析监狱刑罚执行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摘要: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肩负着公正执法的神圣使命。

监狱民警不仅担负着依法惩罚与改造罪犯的重要职责,而且还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

监狱的刑罚执行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既要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又要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监狱安全稳定既是社会和谐的晴雨表,也是平安有效清除和减少社会不安全、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必须把刑罚执行工作纳入到构建和谐社会的这个大目标和总要求中去,着眼于和谐,致力于和谐,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谋划监狱工作,切实承担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责任和光荣使命。

关键词:刑罚执行和谐社会关系构建和谐社会是党在新时期确立的奋斗目标。

党的十六大首先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进一步强调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基本内容是:一要建立起人与人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社会关系。

二要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

三要和谐兴国,创业、安邦。

一、2011年全国刑事案件预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对2011年刑事案件趋势做出预测。

今年全国刑事案件总量还会攀升,其中侵财类刑事案件、暴力性刑事案件、职务犯罪中涉及经济类的犯罪案件这三大类案件的发案情形依然会很突出。

”这一预判得到了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权威统计数据的印证:全国各级法院在2009年里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6.7万件,判处罪犯99.7万人,同比分别下降0.2%和1.1%。

但是,在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杀人、绑架、抢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盗窃、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等案件;审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结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以及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同比均有上升。

在押罪犯性问题调查与教育改造对策

在押罪犯性问题调查与教育改造对策

在押罪犯性问题调查与教育改造对策[摘要]服刑人员在押期间与外界隔离、处于单性的世界里,缺乏性满足的正常渠道,导致性心理和性行为都出现偏差。

这不仅影响服刑人员的身体健康,还会直接影响监管改造秩序和服刑人员的改造质量。

[关键词]在押犯;性问题;教育改造[中图分类号]D912.7[文献标识码]A“食色,性也!”性需要与衣、食、住、行一样都人最基本的生理需要。

但是性问题在中国长期以来被涂上一层神秘的色彩,人们把它视为禁区,讳莫如深。

从学术上探讨和研究在押服刑人员在被管教过程中的性问题,更是凤毛麟角。

服刑人员在押期间与外界几乎隔离、处于单性的世界里,几乎没有性满足的正常渠道,性心理状况呈现出压抑、焦虑状态,表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

在押服刑人员性心理、性行为的异常不仅影响健康、传播疾病,还会直接影响监管改造秩序和服刑人员的改造质量。

因此,加强对服刑人员性问题的研究,对科学改造服刑人员,推进监狱工作科学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典型案例:关注服刑人员的性问题案例1:服刑人员张某某,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判刑十一年,于2006年1月10日投入某监狱改造,在某监狱二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2008年12月9日,监狱狱侦支队接到二监区七分监区服刑人员的匿名举报,反映二监区七分监区互监组长张某某有胁迫他犯进行同性恋的违规情况。

次日上午,监狱狱侦支队来到二监区,针对此事展开调查。

查明:自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服刑人员张某某利用民警对其作为互监组长的信任,协迫、利诱张某、周某、刘某、陈某、李某、蔡某等十三名同犯与其发生同性性关系,有的是多次与其发生同性性行为……影响之严重,手段之恶劣,令人触目惊心。

案例2:服刑人员陈某某,犯入室盗窃罪,于2007年4月28日被判刑三年,同年5月17日投入某监狱改造,在某监狱七分监狱四分监区服刑,该犯系二进宫。

该犯性格内向,平时很少与他犯沟通。

自2008年3月份以来常常一个人发呆、生活也变得邋遢起来,三番五次找民警反映心里难受,感到有东西堵住,不愿意劳动,对改造缺乏信心。

监狱制度与性侵问题法学视角下的关注与应对

监狱制度与性侵问题法学视角下的关注与应对

监狱制度与性侵问题法学视角下的关注与应对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性侵问题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而在监狱制度中,性侵问题也存在着一定的普遍性。

本文将从法学视角出发,对监狱制度与性侵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如何加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与应对措施。

一、监狱制度下性侵问题的普遍性监狱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其人员构成与社会背景存在一定的差异。

而这些因素往往与性侵问题的出现有着一定的关联。

研究发现,在监狱中性侵问题的发生率相对较高,这主要与以下几个方面因素相关:首先,监狱中存在权力失衡的情况。

在监狱这种特殊的环境下,狱警和犯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权力差距。

一些不法狱警利用职务之便,对服刑人员实施性侵行为。

其次,监狱中往往缺乏外界监督,监管不力。

由于监狱呈封闭状态,很难接受外界的监督和调查。

一些狱警在监管中存在疏于履职的问题,对于性侵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

再次,部分服刑人员具有一定的暴力倾向和心理问题。

这些人在监狱中往往对他人进行性侵行为。

加之监狱环境封闭,使得受害者更加无助。

最后,社会对于监狱性侵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这一问题在公众舆论中往往未能引起应有的关注。

二、法学视角下的监狱性侵问题法学作为研究法律制度及其运行的学科,可以对监狱性侵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

从法学视角出发,我们可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对于监狱性侵行为的规制。

法律作为社会行为的指引,对于监狱性侵行为应当予以明确的制裁。

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进一步完善,对于监狱性侵行为应当明确划定罪名和相应的量刑标准。

其次,司法机关对于监狱性侵问题的审判和监管。

对于发生在监狱中的性侵行为,司法机关应当认真依法审判,并对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

同时,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狱中性侵问题的监管,以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再次,加强监狱制度下的人权保护。

监狱中,服刑人员的人权应当受到充分保障。

相关监狱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确保监狱环境的安全与稳定,并加强对服刑人员的心理辅导,防止他们产生暴力行为。

社会学视角下的牢狱制度与人权保障

社会学视角下的牢狱制度与人权保障

社会学视角下的牢狱制度与人权保障牢狱制度是任何一个国家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如何使用牢狱制度成为了每一个国家需要探讨的话题。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该问题涉及到许多重要的方面,包括社会公正、刑事司法、人权保护等等。

本文将探究牢狱制度与人权保障的问题。

一、牢狱制度的问题牢狱制度问题涉及到的方面非常广泛,包括犯罪防控、判决执行、重犯改造等等。

然而,在牢狱制度的发展历程中,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最明显的问题是囚犯关押条件的问题。

牢狱的环境条件相当差,有关犯人安全、卫生、健康等必要的条件都严重不足。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犯人的身心健康,也会导致犯罪活动的增加。

此外,牢狱制度的问题还包括人权保护、司法追踪、监督机制等诸多方面,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使牢狱制度难以有效执行,也会影响到社会正义的实现。

二、人权保障的问题牢狱制度与人权保障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保护犯人的人权是牢狱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执行牢狱制度的过程中,保障人权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然而,实际上,牢狱制度的执行常常会侵犯犯人的人权。

许多牢狱的环境条件与标准都未能得到执行。

在这样的情况下,犯人的人权常常被忽视。

此外,在执行刑事司法过程中,许多司法程序与惯例也未能得到执行。

这些问题反映出在执行牢狱制度中,保障人权是如何被忽视的。

三、牢狱制度与人性牢狱制度与人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无论是犯罪行为还是牢狱制度本身,都是由人性和社会环境所决定的。

在现代社会,犯罪行为通常不仅仅是个人行为,也是社会制度的结果。

犯罪固然应该得到惩罚,但惩罚也不应该剥夺犯人的人权。

牢狱制度的存在应该是一种更加人性化的治安手段,而不是一种单纯的惩罚制度。

在这样的基础上,牢狱制度需要通过合适的教育与康复手段,帮助囚犯更好的理解社会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四、牢狱制度改革的方向为了解决牢狱制度难以执行的问题,我们需要有一系列相应的改革方案。

首先,改善监狱的环境条件和监管体制是最基本的措施之一。

和谐社会视角来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实现-精品文档

和谐社会视角来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实现-精品文档

和谐社会视角来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基于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的考虑,而合理的运用刑事司法政策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在宽严相济中达到保障人民,保障人权的具体、明确的作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环节,它能够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犯罪、缓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一、何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有宽缓、从宽之意,做到宽严相济中的“宽”标准,要达到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之标准,合乎刑法公正之要求,二是达到从“宽”的效果,能够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对犯罪情节轻微者给予悔过自新的机会,从而达到社会稳定之目的。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针对的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或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犯罪,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要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对被告人加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二是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犯罪分子可适用我国刑法中的非监禁刑包括管制、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

此外还有缓刑与假释,缓刑是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由于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而适用的一种非监禁方式,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

缓刑与假释都为附条件的不予监禁,有利于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感受社会的宽容与温暖,从而达到“宽”的效果与目的。

三是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婚姻法中的同居关系保护法律变革与社会认同

婚姻法中的同居关系保护法律变革与社会认同

婚姻法中的同居关系保护法律变革与社会认同婚姻法是规范婚姻关系的法律,保护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发展,但现实生活中,随着同居关系的逐渐普及,人们对于同居关系的认同也在发生变革。

因此,婚姻法中对同居关系的保护法律也面临着调整与变革。

一、同居关系的定义和演变同居是指未婚男女不进行婚姻登记,在事实层面上共同生活,建立起一种类似夫妻关系的关联。

在过去,同居被社会普遍视为不被接受甚至非法的行为,但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和选择同居。

由此可见,同居关系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家庭形态。

二、婚姻法对同居关系的保护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对于同居关系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措施。

因为同居未进行婚姻登记,所以无法享受到婚姻法赋予夫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在财产分配、继承权等方面也会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

这使得很多同居关系中的一方在法律面前处于弱势地位。

然而,随着社会变革和人们对同居关系的普遍认同,一些地方性的法律逐渐出台,以保护同居伴侣的权益。

例如,北京市和上海市等地提出了针对同居关系的“同居经济合同”,明确了同居伴侣之间的财产分配、共同债务等事项,并为双方在法律层面上提供了一定的保护。

三、社会认同对同居关系法律变革的促进同居关系的普及与社会的变革息息相关。

在过去,传统观念主导下的婚姻观念强调“结婚才算数”,同居关系在道德和法律层面上都受到负面的评价。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婚姻观念的改变以及新一代年轻人的价值取向,同居关系逐渐被更多人认可和接受。

同居关系的普及与推崇也促进了法律变革,反过来又进一步加强了对同居关系的社会认同。

社会认同的改变使得相关法律更有可能出台和实施,以更好地保护同居伴侣之间的权益。

四、同居关系法律变革的必要性同居关系的普遍性和社会认同的提高促使我们思考如何更好地保护同居伴侣的合法权益。

同居关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家庭形态,同居伴侣之间可能存在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和继承等问题。

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政策

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政策

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政策犯罪问题不仅仅是刑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若想要有效的防制犯罪,必须要有与犯罪相关的各种社会政策相配合。

刑事政策是政府及结合民间力量,基于犯罪原因论上之认识,以防制犯罪为直接目的活动。

本文将重点分析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形势政策。

一、和谐社会语境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立自从“和谐社会”命题出现以来,其内涵得以不断拓展。

刑事立法作为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与稳定的重要法律手段,其在促进和谐社会构建中具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现为应将犯罪活动予以打击和遏制,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利益,为社会运行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确立是刑事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目标的回应。

和谐社会基于自身的本质属性、基本特征和价值诉求必然对其语境下的刑事政策提出相应要求,那么本文接下来将论证和谐社会为什么会选择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其基本刑事政策,该刑事政策又是如何相容于和谐社会这一语境。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符合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在价值追求的意义上,和谐社会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诉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人与自然和谐的促进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立法上,通过罪与非罪以及刑罚的设定来规范和引导人们和谐的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第二,在司法上,通过对环境犯罪高破案率和从“严”的定罪和量刑来促使人们和谐的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人与社会和谐的促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政治和谐方面,最大限度的保障言论自由及通过破坏选举罪确保公民的民主权利;第二,在经济和谐方面,可以对人民的财产予以保护,防止不正当的侵害;第三,在道德和谐方面,可以通过尊重人伦道德的观念对现有罪名或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矫正;第四,在文化和谐方面,应认真分析文化多样性和违法犯罪的区别。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人与人之间和谐的处理上,提倡宽和处世,一次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相互侵犯的犯罪时,要着眼于矛盾的有效解决,特别注意社区矫正制度、协商性司法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对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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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具 有 夫 妻 关 系 的男 女 共 同居 住 , 男 女 双 方 在 一 定 的 居 所 即
同居权 的具体 内容 到底 包含 哪些 , 直存 有争 议。有学 一
者 认 为 , 国 夫 妻 同居 权 利 义 务 的 主 要 内容 有 : 是 夫 妻 性 我 一
共 同生活 , 但现实中所说 的同居 , 是指男女 之间的性 行为 , 即 以夫妻之 间性生活 为核 心。夫妻之 间具有 的同居 的权 利 , 简 称 同居权 。同居权作 为夫妻 之间配偶权具体 内容之一 , 中 在 外 民法典 、 婚姻家庭法及 其相关理 论学 说 中, 往往不 是 以同 居权利而是 以同居义 务 的形 式 出现 的, 14 如 97年 日本修订
整个社会表现出一种公正状态 , 社会能够实现安全地运行 和
义务 , 换言之 , 同居 义务即为同居权利 。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修订时 , 对于是 否规 定“ 同居义务 ” , 学界存 在肯定 说与否定 说两种 截然不 同 的观 点。虽然 修订
健康 地发展。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 是指在社会主义 总体 框
利 和义 务 。 因此 , 同居 义 务 本 质 上 是 一 种 权 利 — — 同居 权 。

同居 权 与服刑 罪犯 同居 权之 概念解 读
从字 面意 思上 看 , 同居 , 即共 同居 住 , 少包 含 四种情 至 况: 一是一定范围内 的亲 属在一定 的场所 共 同居住生 活 ; 二 是具有夫妻关 系的男女 共同居住 ; 三是不具有夫妻关 系的男 女共 同居住 ; 四是同性者之间共 同居住 。当然 , 这里 , 我们 仅
关键 词 : 同居权 ; 谐社会 ; 刑 罪犯 和 服
中图分类 号 : F 7 D 8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 2—2 6 ( 0 1 0 0 2 0 17 6 3 2 1 )3— 0 4— 4
・ ・ ・ ・ . 6 ・ ・ ・ ・ ・S . 5 ・ ・ }・4 夺 ・: ・ . 夺 夺 夺 . < -夺 . - >・ c 。 . 夺
生活是 同居义务 的首要 内容 ; 二是 夫妻 共 同寝食 的义务 ; 三
是夫妻 双方相互协 力的 义务 。4也有学 者认为 , 【 夫妻 同居权
的主要 内容 , 以从 狭义 和广 义 两方 面来 理 解 。狭 义 上理 可 解, 即为夫妻在形式上共 同生活于 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夺 ・ 夺 - >・ 夺 夺 . 夺 夺 夺 孛 夺 . 夺 夺 夺 . . 夺 . 夺 。 串 夺 ・
所 谓和谐社 会 , 是指社会各个群 体能够实 现 良性互动 ,
摘 要 : 和谐 社会视 野 下 , 刑 罪犯 的 同居权 问题 一直 备 受 关 注。从 理 论 上说 , 刑 罪犯 同居 在 服 服
权 是 尊重和保 障基 本人 权 的宪 法原则 的依 据 和体 现 , 罪刑 法 定 原 则的 自然延 伸 。服 刑 罪犯 同居 是 权 的 实现是其 生理 上 的现 实需要 , 也有 利 于矫 正 罪犯 , 建 和谐 社 会 。服 刑 罪犯 同居 权 的 实现 , 构 要 从服 刑 罪犯 的受益 面与监 狱 自身的 实际相 结合 。
第 9卷
第 3期
河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n lo tn nJ dca oie Vo ain lCo e e o ra fle a u iilP l c t a U g : c o
21 0 1年 9月
S pe e. 0 e t mb r 2 1 1
架下 , 的各成员 之间 , 社会 彼此关 系融洽 、 互爱 , 同遵 互敬 共
守社会 法纪秩序 和道德规范 , 追求 国家持续协凋发展 的共 同
目标 。在 和谐 社 会 这种 理念 下 , 为 社 会 成 员 一 部 分 的服 刑 作
后的婚姻法最终没有将“ 同居义务” 规定在婚姻法中, 但不
少学 者还足认 为 : 同居 是夫 妻 问的本 质 义务 , 夫妻关 系 “ 是 的基本表现 , 是婚姻关系存在并得到维持 的基本条件 和表现
… …
罪犯 , 也应毫无例外地 纳入和谐 社会 的 良性互 动范 畴 , 现 实 构建 和谐 监狱 之共 同 目标。要 实现这一 目标 , 服刑罪犯 的权 利, 尤其是服刑罪犯 的同居权 问题 , 应予 以全 面理解 和深 入
研究 。

只有这样 才能与婚 姻的 自然属性相吻合 , 也才能为违反
此义务 的 婚 姻 当 事 人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后 果 提 供 法 律 依 据 。 ”2其实 , 不管婚 姻法 是否规定 同居 问题 , 持肯定说 或者 否定说 的学者 在这点上是共同的 , 即都 同意同居是婚姻关系 的应有之义 。这种夫妻双方互 负的义务 , 一方较之 于另一方 而言 , 即为权利 , 因此 , 同居 义务 , 同时也是一 种夫 妻之 间的 权利 , 这种权 利不仅在 司法实践 中得到 支持 , 在几个 有关 法律 的学者建议稿 中大多 主张应 明确规 定夫妻 间同居 的权
V0. 19 Nn 3
和 谐 社 会 视 野 下 服 刑 罪 犯 同居 权 问题 研 究
周 光 清
( 南昌大学 法学院 , 江西 南昌 3 0 3 ) 30 1
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争 孛 夺 夺 ÷ 夺 夺 寺 夺 寺 夺 夺 夺 夺 寺 幸 专 夺 夺 夺 夺 寺 夺 夺 夺 夺 幸 夺 夺 夺 争 夺 孛 夺 寺 牵 夺 夺 幸 夺 夺 夺 孛 夺 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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