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维简费安全费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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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完善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

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见本文附件1),因此,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第三条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一)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8??50元;(二)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煤矿,吨煤8,70元;(三)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吨煤9??50元;(四)其他省(区、市)煤矿,吨煤10??50元。

本规定下发前,企业原执行的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与本规定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

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 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

具体使用范围是:(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第六条有关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集中企业提取的维简费。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未及事项仍按以前国家所发有关维简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维简费与安全技措费的提取使用制度

维简费与安全技措费的提取使用制度

维简费与安全技措费的提取使用制度
维简费与安全技措费的提取使用制度
为保证我矿维持简单再生产,保障采掘工程的正常接替,逐步提高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提高环保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本矿的实际煤炭产量提取维简费,提取标准按吨煤提取10元执行。

二、维简费按月提取,所提的维简费直接进入煤炭生产成本。

三、维简费使用范围
(一)矿井生产的开拓延深工程;
(二)技术措施和生产环节改造工程;
(三)安全措施工程和所需装备;
(四)本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
(五)综合利用、处理“三废”的环保费用,及采动范围内的搬迁赔偿;
(六)生产补充勘探的费用;
(七)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八)新技术推广和公用工程。

四、维简费用于安全技措费的比例不得少于30%。

五、安全技措费的使用计划,编入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安全投入的长远规划,主要用于安全技措工程、安全设备更新,安全技措课题研究、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维简费必须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不得截留。

七、接受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足额提取并全部用于维持煤矿的简单再生产。

八、对违反规定挪用、截留维简费的单位或个人追究责任。

安全生产费使用范围

安全生产费使用范围

安全生产费使用范围
安全生产费是指企事业单位为保障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而支付的费用。

下面是安全生产费使用范围的相关内容:
1. 安全设施建设:包括购买安全设备、安装消防设施、建设监控系统等,用于提高生产场所的安全防护能力。

2. 安全培训教育:用于开展员工的安全培训,提升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员工能正确使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掌握安全知识。

3. 安全检测与评估:用于定期对生产设施、工艺流程进行安全检测和评估,排查潜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和修缮。

4. 安全防护用品购置:用于购买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等,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

5. 安全咨询与管理服务费用:用于聘请安全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管理咨询、培训、监督等服务,通过外部专业力量来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6.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用于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购买相关救援设备和器材,组织安全演练等,保障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响应、有效处置。

总之,安全生产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是为了保障企事业单位的生
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和使用安全生产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维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煤矿维简工程及费用管理规定教程文件

煤矿维简工程及费用管理规定教程文件

不连沟煤业公司维简工程及费用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不连沟煤业公司维简工程及费用的管理,完善维简费在生产运行中的投入机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维简费的提取及使用原则不连沟煤业公司财务部根据煤矿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10.5元/吨的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

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维简费的使用范围维简费独立于安全费用,包括煤矿井巷费用和矿井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零星购置等项目,具体使用范围是:1、矿井开拓延深工程2、矿井技术改造3、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4、矿区生产补充勘探5、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6、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7、矿井新技术的推广8、公司“两堂一舍”建设和职工文化阵地建设9、由公司立项统一实施的信息化管理项目三、管理部门及职责范围公司各生产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季度、月度维简计划及费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批。

公司计划部负责公司下属各生产单位维简计划的整理、汇总等工作,协调公司生产技术部、财务部、物资供应部进行计划的审核工作,监督、总结维简费的使用情况。

公司生产技术部、工程部参与维简计划的审核工作,建立维简工程项目台帐,负责工程项目的进度验收及质量验收等工作。

公司物资供应部负责维简计划中设备、配件、材料等采购、到货质量验收、库存保管、办理发放手续等工作,负责建立物资购买计划台帐、物资出入库台帐,协助公司财务部办理维简费的统计、结算、资金平衡等相关工作。

公司财务部负责维简费的统计、平衡、结算等工作,协调其他部门进行维简费的月度对帐工作,向公司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通报维简费的使用情况。

四、维简费的使用管理1、公司下属各生产单位每年第四季度向公司分管领导、财务部、计划部、生产技术部、物资供应部等报送下年度生产计划、年度检修计划、生产接续计划,并根据上述计划编制本单位年度维简计划。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4.05.21•【文号】财建[2004]119号•【施行日期】2004.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建[2004]119号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完善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

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见本文附件1),因此,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第三条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一)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8.50元;(二)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煤矿,吨煤8.70元;(三)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吨煤9.50元;(四)其他省(区、市)煤矿,吨煤10.50元。

本规定下发前,企业原执行的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与本规定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

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

具体使用范围是:(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二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指矿根据规定标准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第三条安全费用瓦斯矿井按每吨煤不低于15元/吨,从成本中提取。

第四条安全费用的提取与使用严格根据《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与《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建[2001]119号)规定,进行提取使用。

第三章安全费用使用范围(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二)矿井六大系统的完善与改造;(三)矿井防灭火的完善与改造;(四)矿井防治水的完善与改造;(五)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与改造;(六)矿井供配电系统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的完善与改造;(七)矿井运输(提升)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与改造;(八)矿井综合防尘系统的完善与改造;(九)煤矿安全救护、安全纠察、救护通讯、煤矿安全设备测费、煤矿安全整顿经费及煤矿瓦斯监控信息网络;(十)采煤方法改革;(十一)安全教育培训的支出;(十二)其它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十三)地面单位用于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

第四章安全费用使用原则第五条专款专用原则安全费用务必用于安全生产的相关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安全费用不得挤占与挪做它用。

第六条重点保障原则安全费用资金分轻、重、缓、急,重点保障矿井通风系统、安全监测监控设施、矿井防治水、矿井安全供电及提升运输安全设备的更新、改造与完善。

安全费用资金要使用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的薄弱环节与主要部位。

安全生产费的使用范围

安全生产费的使用范围

安全生产费的使用范围安全生产费是企业为了保障员工安全和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而设立的专款。

它的主要用途是用于购买和维护安全设备、开展安全培训、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改善工作环境以及赔偿工伤事故带来的损失。

首先,安全生产费可以用于购买和维护安全设备。

企业可以利用这笔费用购买各种必要的安全设备,比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服、消防器材等。

同时,还可以用于定期检查和维修这些设备,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其次,安全生产费也可以用于开展安全培训。

企业可以利用这笔费用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比如开展消防知识培训、安全操作培训、应急救援培训等,使员工能够正确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和危险情况。

此外,安全生产费还可以用于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企业可以利用这笔费用组织专业人员对企业的工作场所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同时,还可以开展员工的安全行为和工作操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良习惯和操作不当的行为。

另外,安全生产费还可以用来改善工作环境。

企业可以利用这笔费用改善、维护和更新工作场所的安全环境。

比如修缮楼宇、安装防护设施、改善照明设备、疏通通风系统等,使员工的工作环境更加舒适、安全。

最后,安全生产费还可以用于赔偿工伤事故带来的损失。

如果不幸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可以利用这笔费用对受伤员工进行医疗和经济赔偿,保障受伤员工的权益并降低企业的风险。

总之,安全生产费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

它可以用于购买和维护安全设备、开展安全培训、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改善工作环境以及赔偿工伤事故带来的损失。

通过合理有效地使用这笔费用,企业可以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煤矿“三费”使用管理办法

煤矿“三费”使用管理办法

煤矿“三费”使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的安全费、折旧资金、维简费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各项费用项目顺利实施和按时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费用来源1、安全费和维简费:按公司每年确定的提取标准逐月提取。

2、折旧资金: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

二、使用原则三项费用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预算上报、统一规划、先提后用、确保实效”的原则,各项费用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使用范围(一)折旧资金使用范围1、机器设备的更新和房屋建筑物的重建;2、为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3、试制新产品;4、劳动安全保护;5、零星固定资产购置。

(二)维简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

1、矿井开拓延深工程;2、矿井技术改造;3、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4、矿区生产补充勘探;5、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6、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7、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三)安全费使用范围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7、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8、煤矿安全救护、安全纠察、救护通讯、安全整顿经费及煤矿瓦斯监控信息网络支出;9、其它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及审批1、每年末由分公司各部门编制下年度本部门资产使用计划,报主管部门汇总。

计划申报时,属机电设备方面的要写明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生产厂家;属系统(工艺)改造、完善、升级等项目的,要编制可行性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和工程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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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2012]16号
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
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4]119号
2004-5-21
第五条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
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完善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
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

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见本文
附件1),因此,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第三条
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
(一)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8?50元;
(二)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煤矿,吨煤8,70元;
(三)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吨煤9?50元;
(四)其他省(区、市)煤矿,吨煤10?50元。

本规定下发前,企业原执行的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与本规定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

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

具体
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
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第六条
有关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集中企业提取的维简费。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未及事项仍按以前国家所发有关维简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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