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
机械加工厂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前言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主营摩托车零部件、通用机械零部件的生产等业务。
现主要生产通用机械的各型号的消声器共计80余款160多种状态。
主要与宗申通机、隆鑫通机、大江动力等大型总装厂配套,并形成了长期稳固的配套关系。
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年产600万套消声器与年产3500万套电子配件(主要为电脑散热器)项目是由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
本项目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8、9社,并于2013年6月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了备案,备案证号为313491C39310036664,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2013年11月获得重庆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500138201300034号),规划用地性质为M2—二类工业用地。
在本项目之前,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经完成了一期工程“新建生产厂房及办公用房项目",占地面积为13333 m2,主要建设冲焊车间、办公楼、职工宿舍,项目投产后,年生产通用消声器200万套(其中抛丸、喷塑、喷漆工序委外)。
目前“新建生产厂房及办公用房项目”已完成环评手续,并设部分环保设施。
本项目名称为年产600万套消声器与年产3500万套电子配件,备案性质为新建.本项目改扩建完成后,总的生产规模为年产600万套消声器与年产3500万套电子配件,而且一期工程的200万套消声器所有生产工序全部在本厂内进行,抛丸、喷塑、喷漆等工序不再委托外公司进行。
故考虑拟建项目与原有项目之间的依托关系,本次环评按照改扩建项目执行,不仅对“年产600万套消声器与年产3500万套电子配件新建项目"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对已建好的“新建生产厂房及办公用房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措施及存在环境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本项目新增占地面积23291m2,改扩建完成后总占地面积为36624m2(含一期工程项目占地面积13333 m2),总建筑面积为32000m2,主要建设内容为改扩建原冲焊车间(在车间内增加部分焊机和冲压机,以满足改扩建后生产规模,将该车间各分为冲压车间和焊接车间,便于焊接废气收集)、喷涂车间、模具车间、1号预留厂房、2号预留厂房、仓库、食堂各一栋。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9•【字号】渝府发[2009]95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9〕9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重庆市应对气候变化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市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落实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措施,增强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作用,健全体制机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积极贡献。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重庆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研究我市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协调解决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重庆市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目录第一部分重庆市基本情况一、自然环境与资源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三、温室气体排放现状四、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与成就第二部分气候变化对重庆的影响与挑战一、重庆气候变化的基本事实二、重庆气候变化趋势预估三、气候变化对重庆的影响四、应对气候变化面临的挑战第三部分应对气候变化的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原则三、近期工作目标第四部分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一、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重点领域及其政策措施二、适应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及其政策措施第五部分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机构建设二、围绕重点领域,策划实施重大项目三、多方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四、实施科技创新,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五、开展对外合作,促进技术经济交流六、鼓励公众参与,提高社会意识前言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全球性问题。
守护秀美的生存家园——“重庆环保世纪行”回首环保条例实施一年

中大胆创新 , 一些举措在全国都 是首 次。然
而王洪华却认 为 , 辨证地 看 , 任何 再好的事 物都有瑕疵 , 特别随着 时间的推移 , 出现 会
一
法 ,而是把矛头 直指全市环境保 护 中存在
的监 管难题 。 作为一 部“ 先全 国” 领 的环 保法 规 , 一 年来 , 《 例》 该 条 对重 庆市 的环境保 护工 作 起到了至关重要 的作 用 。重庆市人 大常委 会副主任卢晓钟认 为 , 年的“ 今 重庆环保世
华 表示 。
庆环境保护条例》 实施一 周年 , 为了契合这
一
众所周知 ,去 年修订的环保条 例立法 调研非常细致 , 综合各方 意见 , 在实际立法
主题 ,今年重庆 环保世纪行 的工作改变
投诉不断 ,突出的环境问题长期 得不到解
决。“ 这是严重侵犯 群众环境权益 的违法违
了过去单纯曝光 污染 企业和污染行 为的做
例》 虽然有着很多创新 , 但也需不断修补。 保部门 、 区县政府 、 生产企业 不单 详谈实际 操作 中存在 的难处 , 就《 还 条例 》 条文 等提
出许多建议 。
纪行” 工作 , 应把重点 放在调研《 条例》 的执 行情 况和《 条例》 的可操作性上 。
对不履 行职 责或违 规擅 自审批 项 目的 , 将 依照《 条例》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张勇告诉记者 , 根据《 条例》 规定 , 市政
府印发《 重庆市工业项 目环境 准入规定》 以 , 污染物排放强度限值 ( 万元工业增加值 的污 染 物排放量 ) ,作为衡量项 目污染物排放强
环保局 明确提 出,条例 》在实践 中 , 《 存在部分条文 规定不完备 的情况 。譬 如建
设项 目试生产 环节中 ,规定试生产期 限最 长不超过一年 ,那 试生产超过一 年该 如何 处理并未明确 。同时 , 对违法排污行为和破
重庆市电镀行业准入条件

重庆市电镀行业准入条件为了引导电镀行业健康发展,抑制盲目扩张,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重庆市电镀行业发展规划》,按照有利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能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特对电镀行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一)在主城区及电镀企业较集中的区县统一规划建设区域性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引导电镀企业集中生产、集中污染治理。
(二)电镀企业原则上进入市统一规划建设的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
(三)在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外新设立的重点电镀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3000万元(因特殊要求需新建的电镀厂点,如国防军工、科研等项目除外)。
(四)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及电镀企业应距离人口密集区、文教区等环境敏感区500米以外,且不得影响饮用水源。
(五)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设立时须经市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才能建设。
二、电镀企业应达到以下条件(一)必备条件1.电镀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重庆市电镀行业发展规划、环境准入有关规定和产业布局的要求。
2.生产厂房、地坪、生产设备、管网、工艺符合电镀生产和设计要求,有完善的废水、废气、废渣收集处理设施或措施,并按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安装在线监测(控)设施。
3.工商营业执照。
4.排污许可证。
(二)基本条件1.厂容厂貌整齐清洁、环境绿化好。
2.厂房建筑结构和地坪等符合电镀生产要求。
3.工艺布局合理、无滴漏、工作环境良好。
4.企业管理制度健全、设备完好、有完善的监督机制。
5.有电镀技术人员,电镀工、环保操作工应持证上岗。
6.有质量管理制度,有完整的质量管理控制和管理体系。
7.有质量标准,有基本质量测试设备。
8.有技术标准,工艺文件齐全、完整。
9.镀件合格率达标。
10.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有节能降耗措施。
11.环境保护规章制度齐全,废水、废气等达标排放,废弃物的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12.职业卫生规章制度齐全,职业卫生监测达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动态调整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动态调整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动态调整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政策措施目录清单。
保留并完善《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一批至第五批)中目前仍在实施的政策措施;取消《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一批至第五批)中执行时限到期、被新政策替代等不再适用的政策措施。
二、新增政策措施目录清单。
对2017年以来出台以及之前已出台但未纳入目录清单的政策措施,补充纳入目录清单。
《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一批至第五批)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保留的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83项)2.重庆市新增的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91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14日附件1重庆市保留的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83项)序号政策措施类别政策措施主要内容牵头部门1政府性基金自2016年2月1日起,停止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市商务委2政府性基金自2016年2月1日起,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市林业局3保证金管理未中标的土地竞拍保证金返还时间由3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
市物价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住房公积金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调整为12%,最低缴存比例调整为5%,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我市规定范围内确定具体缴存比例。
(完整word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阴极电泳涂装环评报告

目录前言 (1)1 总论 (3)1.1 编制目的 (3)1.2 编制依据 (3)1.3 评价内容及重点 (6)1.4 环境影响要素识别与评价因子 (6)1.5 评价标准 (8)1.6 评价工作等级、范围、时段 (12)1.7 环境敏感点及环境保护目标 (14)2 项目概况 (15)2.1 现有项目概况 (15)2.2 改扩建项目概况 (20)3 工程分析 (26)3.1 生产工艺流程 (26)3.2 水平衡、VOC S平衡 (30)3.3 产污分析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32)3.4 本项目“以新带老”治理措施 (38)3.5“三本账”分析 (39)4 区域自然与社会环境概况 (40)4.1 自然环境状况 (40)4.2 社会环境概况 (43)4.3 园区规划 (43)5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46)5.1 环境空气 (46)5.2 地表水环境 (47)5.4 小结 (50)6 环境影响分析 (51)6.1 环境空气影响预测与评价 (51)6.2 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56)6.3 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58)6.4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59)6.5 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60)7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62)7.1 社会环境影响要素识别 (62)7.2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筛选 (62)7.3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62)7.2 社会环境影响结论 (63)8 环境风险评价 (64)8.1 概述 (64)8.2 危险化学品及重大危险源辨识 (64)8.3 评价工作等级和范围 (66)8.4 最大可信事故及概率 (67)8.5 风险事故环境影响分析 (67)8.6 风险管理 (68)8.7 小结 (70)9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71)9.1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及其评述 (71)9.2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其评述 (72)9.3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74)9.4 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74)9.5 环保投资估算 (75)10 清洁生产分析与循环经济 (76)10.2 循环经济分析 (81)11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82)11.1 总量控制基本原则 (82)11.2 总量控制因子及总量指标的确定 (82)11.3 总量指标来源 (82)12 公众参与 (83)12.1 公众参与的目的 (83)12.2 公众参与的方式、内容和调查范围 (83)12.3 调查结果统计及分析 (84)12.4 评价对公众意见的反馈 (86)13 产业政策、规划符合性及选址合理性分析 (87)13.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87)13.2 与重庆市相关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87)13.3 规划符合性分析 (90)13.4 选址合理性分析 (90)14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92)14.1 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92)14.2 环境效益 (92)14.3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93)15 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94)15.1 环境管理 (94)15.2 环境监测 (95)15.3 环保竣工验收 (96)16 结论及建议 (99)16.1 结论 (99)16.2 建议 (104)附图附图1 本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 本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点分布及评价范围示意图附图3 塘坊片区标准厂房分布图附图4 本项目总平面布置及排水管网示意图附图5 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点位示意图附图6 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示意图附图7 璧山工业园区土地利用及产业布局规划图附图8-1 公众参与调查首次公示(现场张贴公示)附图8-2 公众参与调查第二次公示(现场张贴公示)附件附件1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通知书》渝(璧山)环评通[2013]123号附件3 《环评通知书延期申请》附件4 《环境保护现场监察记录单》附件5 项目厂房租赁合同附件6 《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渝(璧山)环排证[2013]0080号附件7 关于重庆璧山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附件8 《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14]第WT041号;《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12]第HP061号;《监测报告》SPBEMS-2012-SYW011;《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14]第WT167号;《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13]第PX046号附件9 阴极电泳涂料SGS监测报告附件10 危废处置协议附件11 公众参与汇总意见及部分公众参与调查表附件12 《璧山县涂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阴极电泳涂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会专家组评审意见附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前言璧山县涂鑫机械有限公司始建于2007年,原名璧山山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工厂原厂址位于璧山县青杠街道缙云路16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11•【字号】九龙坡府发〔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18〕2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高新区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渝发改投〔2018〕5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时,废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龙坡区产业投资禁投清单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17〕45号)文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2018年7月11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渝发改投〔2018〕54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全面提升全市投资便利化水平,结合近年来国家和市出台的产业投资政策、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我委牵头汇总编制了《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执行。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和应用,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要按照《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要求,在办理投资服务时,进一步完善规程,创新举措,缩短周期,为企业投资提供便捷服务。
要建立高效务实、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和工作互助,增强工作合力,优化全市企业投资政务服务环境。
要结合产业投资政策的调整、法律法规的修订等情况,及时提出分区域、分行业的产业投资准入政策调整意见,进一步提高产业准入政策的时效性和精准度。
附件: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5月22日附件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一、总说明(一)按照《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23号),分区域范围如下。
重庆环保条例--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7年3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一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第三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第四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五节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第六节环境监测和现场检查第三章污染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三节土壤污染防治第四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第五节辐射安全和辐射污染防治第四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五章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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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
发布日期:2008年04月15日
一、总则
(一)为合理利用环境容量资源,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以下简称工业项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编制涉及工业项目的发展规划也应遵守本规定。
(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环境准入条件
(四)工业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不得采用国家和我市淘汰的或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五)工业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基本水平;“一小时经济圈”内工业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先进水平。
(六)工业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
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规划的工业园区。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古迹、居住文教区等环境敏感区内建设工业项目。
(七)工业项目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八)工业项目选址区域应有相应的环境容量,新增排污量的工业项目必须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不得影响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完成。
未按要求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企业、流域和区域,不得建设新增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项目。
(九)存在环境风险的工业项目必须配套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禁止建设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工业项目。
(十)在长江、嘉陵江都市区江段及其上游严格限制在沿江河建设可能对饮用水源带来安全隐患的化工、造纸、印染、电镀等工业项目,禁止建设可能排放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内环线以内禁止建设燃煤项目,内环线与绕城高速公路之间区域禁止建设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都市区常年主导风上风向区域严格限制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
(十一)“一小时经济圈”内的工业项目应符合下列污染物排放效率限值要求。
1、都市区内工业项目每万元工业增加值排放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不高于6.9千克、氨氮不高于1千克。
其中,高新区、经开区工业项目每万元工业增加值排放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不高于3.5千克、氨氮不高于0.5千克。
2、万盛区、双桥区、永川区(非沿江地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和南川区工业项目每万元工业增加值排放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不高于2.6千克、氨氮不高于0.4千克,废气中的二氧化硫不高于48.6千克、烟尘不高于12.6千克。
永川区内废水排放去向为长江的工业项目,每万元工业增加值排放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不高于19.5千克、氨氮不高于2.9千克。
3、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和合川区工业项目每万元工业增加值排放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不高于19.5千克、氨氮不高于2.9千克,废气中的二氧化硫不高于30.9千克、烟尘不高于7.5千克。
(十二)梁平县和垫江县工业项目每万元工业增加值排放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不高于2.6千克、氨氮不高于0.4千克。
未列入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区县(自治县)不执行污染物排放效率限值。
三、管理与实施
(十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有关区域开发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时,其中涉及工业项目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规划,环保部门不得同意通过规划环评审查,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国土部门不得供应用地。
(十四)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经济、规划等部门应建立工业项目前期论证会商制度,与环保部门共同做好重大工业项目的环境可行性论证工作,确保项目符合本规定。
(十五)建设单位在开展工业项目前期工作时,应依法向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
对明显不符合本规定的工业项目,环保部门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定要求调整建设内容或选址。
(十六)建设单位在工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说明项目是否符合本规定,并就项目能达到的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效率水平做出承诺。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工业项目,环保部门不得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银行不得为项目提供贷款。
(十七)环保部门根据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污染物排放效率限值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中限定工业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相应的排放标准。
(十八)对公众反映强烈的工业项目,环保部门应组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利益相关人的意见。
在建设单位未提出妥善解决办法之前,环保部门不得批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九)拟建工业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对该类工业项目特征污染物不具备监测能力的,环保部门不得审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十)建设单位在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过程中,应当落实本规定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环保部门不得同意其备案。
(二十一)建设单位在工业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报材料中,应根据试生产情况和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测算和说明项目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均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要求,但因市场价格变动导致项目超过污染物排放效率限值,超标幅度不超过15%的工业项目,环保部门可以同意项目竣工验收。
四、违规处理
(二十二)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的工业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三)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总量超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要求的,环保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停产治理。
(二十四)工业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效率超过规定限值,超标幅度不超过30%的,环保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超标幅度超过30%的,环保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停产治理。
项目整改后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效率限值的,环保部门应按原环评审批的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二十五)因建设单位自身原因导致项目超过污染物排放效率限值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十六)对未完成排污总量减排任务、工业建设项目违法现象突出的区县(自治县)和工业园区,环保部门暂停审批除循环经济和污染治理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十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由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二十八)火电项目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中的国内先进水平,不执行本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效率限值。
新建火电项目不得布置在主城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
(二十九)污染物排放效率系指每万元工业增加值所排放的污染物数量。
(三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情况,适时对本规定中的污染物排放效率限值数值进行修订。
(三十一)已建成工业企业污染源治理时可参照本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效率限值执行。
(三十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