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修改—检察机关面临的挑战与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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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常见挑战与解决方法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常见挑战与解决方法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常见挑战与解决方法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律师面临着各种挑战。

这些挑战包括法律环境的快速变化、案件复杂性的增加、时间压力等等。

为了有效地应对这些挑战,律师需要采取一系列解决方法。

本文将探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常见挑战,并提出解决这些挑战的方法。

一、法律环境的快速变化法律环境的快速变化给律师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使得法律规定时常发生变化,律师需要及时了解新的法律法规并熟练运用于实践中。

解决方法:1.不断学习更新的法律知识:律师应该保持持续学习的态度,通过参加培训课程、研讨会等方式,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及时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

2.建立良好的法律信息渠道:律师可以通过订阅法律期刊、参与法律研讨会等方式,获取法律信息和研究成果,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保持自己对法律环境的敏感度。

3.加强团队合作:律师事务所可以建立专门的研究团队,负责收集整理法律信息,为律师提供及时的法律更新资料和参考意见,以提高整个团队的法律服务能力。

二、案件复杂性的增加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案件复杂性不断增加,对律师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处理复杂案件需要律师具备更加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在案件中能够运用不同的法律理论和策略。

解决方法:1.建立多学科交叉合作: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他专业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例如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咨询公司等,以弥补自身专业知识的不足。

2.加强案件研究和分析:律师在接受案件时,需要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为案件的处理提供科学的依据。

3.建立专业团队:律师可以组建由不同领域专业人才组成的团队,互相合作、相互补充,以应对复杂案件的挑战。

三、时间压力时间压力是律师工作中的一个常见问题。

法律服务通常要求律师在有限的时间内处理大量的工作,包括研究案件事实、查找法律依据、准备诉讼材料等。

解决方法:1.合理分配时间:律师可以将工作任务分解为若干个阶段,并为每个阶段设定时间限制,以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

律师法修改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挑战与应对

律师法修改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挑战与应对

律师法修改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挑战与应对[摘要]本文首先简要陈述新律师法对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然后从检察工作的实际出发,从三个方面谈谈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律师法的修改。

[关键词]新律师法;检察工作;挑战;应对一、新律师法对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一)律师自由会见权,使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渠道畅通了,律师获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会增加,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的可能性也增大,必然给检察机关取证和固定证据增加了难度。

新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监听。

也就是说,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再经检察机关的批准。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仅不得派员在场,也不得采取其他的措施进行监控。

新律师法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与犯罪嫌疑人自由会见进行交流的权利。

自由会见权不仅保证了律师向犯罪嫌疑人充分了解案情、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而且让犯罪嫌疑人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使犯罪嫌疑人增强了反侦查能力,从而加大了检察机关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的难度。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同样会增加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还有可能削减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甚至可能出现干扰证人如实作证的情况,增强了调查取证工作的对抗性。

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凭借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这意味着律师可以独立自行取证,而不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批准,也无需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即可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材料。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不仅能削减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而且还很容易被素质不高的律师用于干扰证人如实作证。

犯罪嫌疑人亲属和律师一起对证人进行取证,而证人经过律师一番开导或者出于种种压力而逃避作证,甚至会出现违背事实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虚假证言,对于证明犯罪成立的检察机关来说,大大增加了举证的难度,增强了调查取证工作的对抗性。

新《律师法》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新《律师法》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新《律师法》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律师法》,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庭审言论豁免权作了一些新的规定,为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体上看,此次律师法的修改更为强调案件的公开性,突出控辩双方的平等性和对抗性,使得控辩双方的关系走向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律师权力的扩张,也意味着检察机关公诉工作将面临一次重大的考验和全新的挑战,因此,如何更新观念,调整工作策略,充分认清这些挑战并提前作好应对准备,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及具体适用新《律师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浅谈新《律师法》对公诉部门带来的影响和挑战以及对策。

一、新《律师法》给公诉工作带来的影响和挑战新《律师法》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冲突,给公诉工作的具体操作带来一定难度。

由于此次《律师法》修改没有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配套进行,在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三方面的法律程序规定上两部法都有冲突,造成在有些具体公诉工作实践中难以操作,主要表现在:一是案卷材料范围和查阅、摘抄、复制时间界定不明。

《律师法》颁布后既无相应的与现行《刑事诉讼法》衔接的说明,也无相应的有权解释,造成了具体适用过程中对这些冲突的规定无所适从。

如“案卷材料”和“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是否包括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内部工作材料。

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是否意味着律师可以和公诉承办人同时阅卷,甚至在承办人尚未阅卷的情况下是否也可阅卷等等。

二是证据开示的单向性。

在法律未规定对于律师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辩护人有向公诉方进行开示的义务的情况下,必然会让公诉人在庭审时居于证据掌控的弱势地位,如何克服这种信息的不对称,避免在庭审中出现“证据突袭”,造成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的增加,现行新《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都缺乏相应的操作细则来弥补。

三是律师权力行使与权力救济脱节。

新《律师法》没有明确规定律师权利保障的救济措施,现实中,对于其他部门对律师权力行使的种种刁难,律师往往求助于公诉部门,而公诉部门由于缺乏法理的支持和具体的操作规则,其措施往往只能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向有关个人提出口头或者书面告知,这种监督属于软监督,效果不大,加上受部门间及工作上的利害关系影响,公诉部门也常常爱莫能助。

检察工作中遇到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检察工作中遇到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检察工作中遇到的挑战及应对策略2023年,对于检察工作来说,依然充满着挑战和困难。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要坚守检察工作的职责,保证公正司法,确保社会安定和谐。

面对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和新领域的犯罪,如何做好检察工作,成为了我们面临的首要问题。

本文将从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两个角度,详细探讨这一现实问题。

一、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1.全球化背景下的犯罪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各种国际犯罪活动呈现高度复杂化、全球化和智能化的趋势。

这种全球化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检察机关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跨国侦查和司法协调能力。

2.信息化技术的影响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引起了犯罪形式的变化,网络犯罪、电信诈骗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

这些犯罪活动新颖、奇特,使得侦查、取证等工作亟待改进与强化。

3.法律适用的困难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各行各业的发展日新月异,法律适用面临的挑战也愈加复杂和多样化,检察机关要能够依照最新的法律法规,精准地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

4.社会舆情的压力社会的公众期望与检察机关的期望不同,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看中刻不容缓的案件,将工作重点放在符合公众关心的问题上,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于检察工作的信赖与支持。

二、检察工作的应对策略1.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检察机关应坚持聘用优秀人才,提高工作标准,建设一支高素质、强实力的队伍,在面对复杂多变的案件时,能够从多个角度进行全面性的调查和取证,在保证社会公正和司法公平的基础上,处理案件。

2.强化网络犯罪领域的侦查能力网络空间中常出现的新型犯罪,其特点是瞬息万变、地域性弱,要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我们的技术能力,在侦查、取证工作上有一定的优势。

3.深化法律适用的研究法律适用是检察机关的基础工作,只有深入研究法律条文,不断更新和分析司法解释,找出问题,提出及时解决方法,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做出贡献。

4.尊重社会意见,有效开展宣传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沟通交流,是实现检察工作合法合规的必要途径尊重社会意见,广泛开展宣传,充分向社会公众普及检察工作理念,增强社会的理解,同时也能及时地了解社会舆论。

当前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分别就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等方面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针对新《规定》的出台,受传统办案习惯的影响,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仍不同程度存在着观念滞后、措施缺失等问题,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

一、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保障律师知情权不够及时主动《规定》第5条、第6条、第14条对保障律师知情权提出了明确要求,但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落实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在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等情况,应当依法及时通知辩护律师”等环节,或是不够及时,或是不够主动。

(二)保障律师会见权不能放开手脚虽然,《规定》要求“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但办案机关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总是担心会发生串供、翻供、毁灭证据等情形。

(三)保障律师阅卷权不够便捷高效检察机关在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时,一般都能及时安排阅卷,很少设置障碍。

但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的,辩护律师对调整或者补充的证据材料,有权查阅、摘抄、复制”还有欠缺;在保障阅卷场所、电子化阅卷、阅卷预约平台等配套设施建设上仍需加强。

(四)保障律师申请权难以见到实效辩护律师在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检察人员回避,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等问题上,往往效果不尽人意,能够得到正面回应的很少。

(五)听取律师意见不够充分全面《规定》第21条要求“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律师法》修订对检察机关的影响和对策

《律师法》修订对检察机关的影响和对策
收稿 1期 :2 0 — 4 2 3 09 0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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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 行 职 务 侦 查 模 式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二 对
控诉 机 关 向嫌 疑人所 委 托 律 师 的证 据公 开 , 无 却
现 行 的职务 侦 查模 式 ,尤 其 是在 基 层 院 . 主 体 还 是从 供 到证 的模式 ,律 师上 述权 利 的 强化 ,
20 0 9年 第 3期
( 第 16期 ) 总 0
吉林 公 安 高 等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 u a fJ i u l e ui c d my o r lo lnP bi S c ry A a e n i c t
No 3。 0 9 . 20
A r, . 6 pi No1 l 0
《 师法 》 于 2 0 年 l 月2 日修 订 公 布 , 律 07 O 8 于 2 0 年6 1 0 8 月 日生效 。修改后 的 《 师 法》 善 和强 律 完 化 了执业 律师 在 刑事 诉讼 中的会 见 权 、取 证 权 、 阅卷 权 等权利 . 将对 检 察 工作 特 别 是 职务 侦查 这 和公 诉工作 产 生重 大影 响 。 积极 应 对 这一 变 化 ,
权、 阅卷权 和调 查 取证权 。具体 表现 为 : 就会见权 而言 , 律师 可 以根据 需要 随 时会见 犯 罪嫌疑 人 , 取
证, 而无 须再 经过检 察机 关的 批准 。 ( ) 7 关于法 庭 上 的言论 豁免权 。 原来 的《 律师 法》 仅规 定 , 师在 律
消 了侦查 机关 派员 在场 和会 见必 须经 过侦查 机关 同意 的限制 ; 律师 的 阅卷权 来看 , 就 已经 由律 师可 以查 阅 、摘 抄和 复 制与案 件有 关 的技术 性鉴 定材

律师工作中遇到的常见挑战及应对策略

律师工作中遇到的常见挑战及应对策略

律师工作中遇到的常见挑战及应对策略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常常需要面对各种法律挑战和复杂的案件。

在他们的日常工作中,常见的挑战包括法律知识的更新、案件繁忙度的压力、沟通和协调困难以及追求客户满意度。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律师们可以采取一些策略来提高工作效率和解决问题。

首先,面对法律知识的更新挑战,律师们应该始终保持学习和自我提升的态度。

随着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司法解释的创新,律师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

他们可以通过参加法律培训课程、阅读相关的法律文献以及参与专业讨论会来保持对法律的了解。

此外,利用信息技术工具,如各类法律数据库和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可以帮助律师及时获取和更新法律资料,从而更好地应对法律挑战。

其次,律师工作的繁忙度常常给他们带来巨大压力。

为了有效应对这种挑战,律师可以采取一些时间管理和工作分配的策略。

首先,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将工作任务分解为可行的小部分,然后按优先级安排工作时间。

其次,学会有效地拒绝或委托一些琐碎或次要的事物,使自己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处理关键的案件和重要的客户需求。

此外,合理安排休息时间,避免过度劳累,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精准度。

第三,沟通和协调困难也是律师工作中常见的挑战之一。

律师往往需要与各种相关方进行合作和沟通,包括客户、对手律师、法官、调解员等。

为了应对这个挑战,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是必不可少的。

律师需要具备清晰的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以便在面对复杂案情时能够准确地传递信息和观点。

此外,他们还需要灵活运用各种协调技巧,如倾听、讨论、妥协等,处理各方的利益诉求,最终达到满意的解决方案。

最后,律师工作的目标是追求客户的满意度。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们可能会面临客户需求的多样性和满意度的挑战。

为了应对这个挑战,律师应该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并时刻关注客户的需求和意见。

首先,及时回复客户的邮件和电话,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信息及时共享。

其次,针对不同客户的需求,律师要能够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并根据客户的要求和期望调整工作方式和策略。

提高检察队伍素质应对律师法挑战

提高检察队伍素质应对律师法挑战

Le98I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f叁箜!圭垒金.竺!堡!型!!:盘圈图翟霾曩一提高检察队7五素质应对律师法于兆战侯文杰摘要律师法的修订扩犬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其所体现的法治精神与检察机关的使命具有一致性。

律师权利的扩大对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挑战。

检察人员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以适应新律师法为契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锻造优良的人格品质,提高实施法律监督的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关键词律师制度司法文明执法理念人格品质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65.022008年,律师法对律师的阅卷权、取证权、会见权做了较大调整,扩大了律师的执业权利,使长期困扰和阻碍律师业发展的“三难”问题(即阅卷难、取证难、会见难)得到破解。

律师法的修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国家法治理念的进步,体现了和谐社会对人的尊重。

与此同时,律师权利的扩大对』Ju强检察人员的执法理念、塑造检察人员的人格品质、提高检察人员的办案能力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律师法的修订所体现的法治精神与检察机关使命具有一致性律师队伍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体现了诉讼民主和司法文明。

律师权利的扩大与保障,实质上是公民权利的扩大和保障;律师权利之变,实质上是公民权利之变;律师权利之强,亦是公民权利之强:尊重律师权利,就是尊重公民权利。

@律师法的修订重点强化了对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法庭辩护等权利的保障,目的就足要通过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切实保障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

而全力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更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和神圣使命。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与律师履行不同的职责,诉讼角色各不相同,但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是一致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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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修改—检察机关面临的挑战与应对之策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律师法作了较大修改,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负责同志已明确表示:律师法的有关内容将于2008年6月1日起在刑事诉讼中自动生效,而不必再经刑诉法修改。

律师法与检察工作特别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工作关系密切,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应对措施。

一、认真审视律师法的修改修改后的律师法(以下简称“修改后的律师法”)与刑诉法有关规定相比,其修改主要表现在赋予或更充分地赋予律师四方面的权利:(一)会见权。

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但是在实践工作中,该规定没有得到很好执行。

而修改后的律师法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这免去了侦查机关对律师会见罪犯的批准权和监听权。

(二)调查取证权。

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而修改后的律师法则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这免去了经两院的“许可或同意”,避免了“不愿作证”。

(三)、阅卷权。

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此规定对律师的阅卷权有很大的限制,基本没有多大的实质意义。

而修改后的律师法则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四)法庭上言论豁免权。

刑诉法并无关于律师在法庭上发表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规定,原律师法也仅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而修改后的律师法则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这就给予了律师法庭上发挥的广阔空间,控辩双方的激烈对抗必将大大增强。

二、修改后的律师法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挑战律师法的上述修改对于完善律师及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促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与此同时,也进一步增强了侦查活动的公开性、侦查和审查起诉活动中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及律师的对抗性、检察机关与律师双方对案件证据信息的知悉具有不对称性;律师可以通过行使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而获悉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对律师通过调查取得的证据,律师法却未规定应当向检察机关开示,从而使得检察机关与律师双方对案件证据信息的知悉具有不对称性。

上述“三性”难免给检察工作增加以下四方面的难度:(一)增加取证难度。

律师通过有关权利的行使,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合法权利,而且有利于稳固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强化拒供心理和证人特别是污点证人的避证、拒证心理,从而增加取证的难度。

(二)增加固定证据的难度。

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由于不了解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对哪些人采取了哪些措施,获取了哪些证据,因而不敢轻易翻供翻证(特指违背客观事实的翻供翻证,下同)。

而修改后的律师法赋予了律师更充分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律师通过这些权利的行使,可以知悉案件的全部证据及证据的薄弱环节。

少数素质不高的律师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稍加“点拨”,犯罪嫌疑人、证人就有可能翻供翻证。

职务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往往主要靠言词证据定案,言词证据本身就具有不稳定性,犯罪嫌疑人、证人如果翻供翻证,必然增加固定证据的难度。

(三)增加拓展线索、扩大战果的难度。

拓展线索是侦查的重要措施,它不仅可能使小案发展为大案,而且可能使单个案件发展为窝案、串案。

而律师通过有关权利的行使,不仅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拒供、少供,而且有可能泄露案件的某些信息,从而给侦查中拓展线索、扩大战果增加困难。

(四)增加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的难度。

律师通过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的行使,对案件的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有较全面、充分的了解和掌握,而公诉人员对律师所获取的证据却不一定了解,从而有可能使公诉工作因律师的证据“突袭”而发生意外和被动。

三、检察机关对修改后的律师法的应对策略(一)及时转变思想观念检察执法人员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执法理念呢?笔者认为,最重要的两点就是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

程序正义要求我们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行事,人们诉讼于法律,不但要求结果公正,更希望程序正义。

人权保障的理念要求我们要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把犯罪嫌疑人作为诉讼主体而不是诉讼客体。

另一方面,随着法制的健全、辩护制度的确立、民主程度的深入,使控辩双方都在不断提高自己。

因此对于修改后的律师法,我们要及时转变观念,要正视,要面对,逐步适应。

(二)用好法律有关规定对于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执法部门都要认真学习,全面把握实质,更要牢牢抓住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和规定。

修改后的律师法赋予了律师会见权,并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但是,刑诉法第九十六条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的规定未作修改。

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有不少涉及国家秘密。

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检察机关可以事先告知看守所,让其把好律师会见关,当有律师要求会见时,让看守所告知律师: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需经检察机关批准。

(三)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律师法的修改对侦控机关收集、整理和审查证据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使审判前侦查结论的不确定性增加,需要通过继续侦查,随时提供指控犯罪的应有证据。

因此,公诉部门对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证据材料的要求将更加严格,律师介入取证必将促使侦查与起诉更趋紧密。

这就要求侦查、起诉双方要进一步协调关系,形成合力,尤其是侦查必须围绕起诉指控的需要进行,侦查方面必须准确全面地提供指控所需要的证据。

为此,我们要以律师法的修改为契机,改善目前检警关系,使其进一步协调起来,共同完成追诉任务。

刑诉法学家陈卫东教授以法条的形式指明了未来检警关系的发展方向:“人民检察院有权从公诉的角度就同级其他侦查机关正在进行的案件作出必要的指示。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其他侦查机关在进行初查的同时,应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场。

接受指派的检察官有权提出侦查的线索、方向、应予收集的证据以及证据如何保全。

侦查人员应听从检察官的一般指挥权和具体指挥权。

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听从指挥的,检察官可以要求该侦查机关负责人撤消侦查人员,并有权提出相应的制裁建议。

”笔者认为,这种“协助型”的检警关系比较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四)进一步拓宽控、辩双方交流的途径如何拓宽检察机关和律师的交流途径呢?一是要虚心地让辩护律师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当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一般要来公诉部门与公诉人见面、复制案卷材料等,公诉人可以通知辩护律师在适当的期限内对案件提出书面意见。

二是有针对性地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公诉人在审查案件的时候,随着审查工作的不断深入,案件越来越清楚或者产生的疑问越来越多,公诉人则可以针对案件的具体问题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三是要积极同辩护律师搞好庭前证据展示,为控辩双方开通证据交流的平台。

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就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签定了《证据开示协议书》,规定“从协议签定之日起,该院与北京市的25家律师事务所就该院立案侦查的全部案件开展对应的证据开示”。

这是一个值得推广的探索实践。

(五)苦练内功,提高驾驭证据的能力证据是诉讼的依据。

修改后的律师法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证据的收集、固定、拓展等方面,故检察机关的应对措施也应放在提高证据的收集、固定、拓展和分析运用的能力水平之上。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

这是每一位检察人员必须要终身、必须要牢牢树立的意识。

不仅要全面学习法内、法外的法典、规章以及政策和方针,而且更要熟悉掌握,做到犹如信手拈来。

同时,要理论联系实际,善于总结,特别要在又好又快的案件上下功夫,不断更新侦查和公诉的方法和技巧,为驾驭证据奠定坚实的基础。

2、提高分析和排除非法证据的能力。

一是要认真分析证据,有的放矢。

二是要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特别是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非法证据,在核实后要坚决予以排除。

对于非法证据产生的过程要调取有关证明材料予以证实,以把握庭审的主动性。

对于非法取证的有关责任人员,发出检察建议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3、提高固定、收集证据的能力。

一是对关键言词证据,认真加以固定。

尤其是对于单薄的案件要注意固定证据,对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再生证据进行全面细致收集,对关键证据进一步固定和证明。

以应对被告人庭上翻供,被害人改变陈述。

二是对于重大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证人,为防止其在法庭上翻供、翻证,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提出的:“对进入公诉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经济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以固定关键证据,防止翻供、翻证”的要求来处理。

三是对已发生伪变的关键言词证据,要认真的收集再生证据。

所谓再生证据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为掩盖罪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法律追究所进行的一系列反侦查、反追诉活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证据。

总之,不管犯罪分子多么狡猾,其在反侦查、反追诉活动中必然会留下蛛丝马迹,一旦发现证据伪变,就应及时加强对再生证据的收集。

4、提高庭审中的应变能力。

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一切证据都要经过控辩双方的相互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般辩护人都会从有利辩护角度出发,往往以被告人或证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及其它证据变化,来否定在侦查起诉阶段的陈述。

对此,我们在质证前,必须观点鲜明、立场坚定,并充分运用庭前所掌握的证据变化原因以及收集和固定的再生证据和关键证据,应对庭审证据的变化,予以有力地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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