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协会章程
海牙国际法庭

按照《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当选国际法院法官,必须是品格高尚并在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的任命资格或 公认的国际法专家。在程序上,国际法院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选举产生,而且都要获得绝对多数,所以往 往数次投票才能成功。由于世界瞩目的位置,除了联合国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选举之外,不能有哪个国家在国际 法院中自动拥有一席之地。但作为特权,五个常任理事国可一直有人担任法官。
1999年,联合国秘书长为国际法院当年在和平宫南楼开设的博物馆揭幕。该博物馆由卡内基基金会经营,展 示的主题是“以正义求和平”。目前正在制订计划以方便公众参观博物馆展出的历史展品:这些展品将被移至一 个名为“游客中心”的新建筑中。卡内基基金会将在2011年至2012年在和平宫前修建该建筑并加以管理。新游客 中心每年将能够接待数以千计的游客。
国际法院法官一旦当选,就不代表本国政府,也不代表任何其他当局。其第一项任务就是在公开庭上宣誓本 人必当秉公行使职权。但法官在本国政府是当事方的案件中投票反对本国政府立场的情况并非常见。
国际法院依据《国际法院规约》和本身的《国际法院规则》运行,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 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向国际法院提交的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都 必须是国家。国际法院是具有特定管辖权限的民事法院,而没有刑事管辖权,因此无法审判个人。法庭管辖权包 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它协定中已具体规定 的所有事项。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2011-09-04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中组发[2011]18号——————————————●————————关于印发《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7月6日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按照以下规定设置:(一)最高人民法院设置首席大法官至一级法官。
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庭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员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本院各部门:《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已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105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遵照执行。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27日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为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规范专业法官会议,更好地为合议庭办案提供智力支持,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热点问题解答(一)》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指引》等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会议职能)专业法官会议是各审判执行业务领域的咨询性会议,主要负责讨论研究本审判执行业务领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统一法律适用等与审判执行业务有关的议题。
第二条(会议设置)专业法官会议按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等领域分别设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各专业法官领域可设若干个专门业务指导小组。
第三条(组成人员)专业法官会议由入额的副院长、执行局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庭(处)长、副庭(处)长和其他员额法官组成。
第四条(回避情形)专业法官会议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系讨论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和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三)是讨论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四)系讨论案件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五条(讨论范围)下列案件或者议题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二)新类型案件;(三)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四)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或者关联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五)合议庭意见不一致,审判长认为确有必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六)分管(负责、协管)院领导或者庭(处)长认为确有必要提交讨论的其他情形。
长治市职工书画家协会章程

长治市职工书画家协会章程(草稿)总则第一条长治市职工书画家协会是长治市总工会领导的、全市广大职工书画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书画家、书画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繁荣长治市书画艺术、发展职工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长治市职工书画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广泛团结、组织全国各民族书画家和书画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国书画艺术事业,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
第三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艺术、学术和社会活动。
会员第四条长治市职工书画家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各企事业工会书画家协会,凡赞成本会会章,并具备相应条件,可提出申请,报本会主席团审批,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市书协以上会员集体视同团体会员。
第五条凡长治市职工,在书画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推荐,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提出入会申请:1、在创作上有较高水平;2、在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3、从事书画教育、编辑出版、组织工作、工会书画工作有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
第六条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经主席团批准后,由秘书长组织实施。
第七条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按时交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工作的义务,有为本会建设做出奉献的责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2011修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2011修订)【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修改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2016修订)【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1.12.26【实施日期】2011.12.2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02年5月21日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2008年10月27日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11年12月26日第八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律师、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自律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本会中文名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简称:全国律协;英文名称:All China Lawyers Association ,缩写:ACLA。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官协会章程(完整版)

法官协会章程法官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烟台市法官协会,是由烟台市法院法官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市法院法官,开展理论结合实际的应用法学研究,推动法官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的提高,维护司法公正,发挥并宣传法官的作用,维护法官的合法权益,组织法律服务活动,促进同各市、省外法官的民间学术交流和业务合作,增进了解和友谊,为改革完善我国司法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实施而努力。
第三条本会活动遵循的原则是:坚持“三个至上”原则,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学术研究与交流上,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加强与省内外法官的交往,增进了解与友谊,为推进平安烟台、法治烟台、和谐烟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四条本会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和业务指导,并接受烟台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任务第五条本会的主要任务为:一、联络、团结全市法官,积极促进法官在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中发挥作用。
二、组织应用法学研究,进行专题调查,交流审判工作经验,提倡著书立说,提高会员执法水平。
三、促进法官的法律培训,举办法学讲座,组织学术交流,收集有关图书资料,编选出版学术书刊。
四、宣传法官的先进事迹和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弘扬法官的职业道德,发掘优秀人才。
五、关心和丰富法官的生活,反映法官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制宣传教育等社会活动,为法制建设服务。
七、主办基金会和有关事业,以资助法学研究、推动学术交流、开展法官活动。
八、组织和促进同省内外法官、法学团体的学术交流、业务合作和友好往来活动,加强对省内外以及国外法官制度和司法情况的研究。
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具有本市法院法官资格的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会员批准,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并填发会员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国女检察官协会章程》的通知-高检发政字[1994]64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国女检察官协会章程》的通知-高检发政字[1994]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56cf0eb2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68.png)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国女检察官协会章程》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国女检察官协会章程》的通知(高检发政字〔1994〕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中国女检察官协会章程》已由中国女检察官协会成立大会通过,现予印发。
1994年12月8日中国女检察官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女检察官协会(China Women Procurators Associa-tion),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为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活动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业务指导。
第二条宗旨一、团结全国女检察官,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完善我国的检察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二、组织全国女检察官,开展检察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加强业务学习,交流执法经验,提高自身素质,造就一支适应检察工作需要的女检察官队伍。
三、弘扬女检察官的先进事迹,维护女检察官的合法权益,为女检察官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四、促进我国女检察官同国内其他行业妇女组织以及各国、各地区女检察官之间的交流和往来,为推动我国及世界妇女运动的发展而奋斗。
第三条主要任务一、组织女检察官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进行调查研究,为检察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献计献策。
二、组织女检察官的业务培训,开展学术研讨、交流等活动,提高执法水平。
三、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重点,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活动。
四、推动、支持女检察官依法履行职务,反映女检察官的意见和呼声,关心女检察官的生活。
法官誓词

法官誓词中国:“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坚决拥护宪法,永远忠于法律,恪尽职守,秉公办案,清正廉洁,公正司法,为维护社会正义、捍卫法律尊严而奋斗。
”瑞典:我,XX,以自己的名义与良心宣誓并确认,一视同仁地对待穷人与富人,尽力、尽心公正处理一切事项,遵照瑞典王国法律进行裁判;我决不会因血缘、婚姻、友谊、嫉妒、恶意、害怕,也决不会为贿赂、礼品或其他伪装理由,而操纵法律;我决不会判决无辜者有罪,也不会宣布有罪者无罪。
我将保守秘密,无论是在宣判前后,决不会将法庭秘密商议的事情,披露给诉讼当事人或其他人。
除此之外,我还将忠于所见所闻,做一个诚实、无偏的法官。
“辩护士出于对委托人的神圣职责,只要受理该案就只对他一个人负责。
他须用一切有利手段去保护委托人,使他免遭伤害,减少损失,尽可能地得到安全。
这是他的最高使命”-(英1820)亨利·布劳姆他能把这段话印到名片上,提醒别人以这个标准来要求他和监督他,可以说这应该就是他的职业道德和行为的准责,因此我立即决定将我的案子交给他代理。
事实也证明,我的选择是正确的。
上面的那段话让我还联想到法律相关服务人员的誓言,他们在踏入维护法律和正义的大门时都曾经举手宣誓过。
法官誓词: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坚持拥护宪法,永远忠于法律,恪尽职守,秉公办案,清正廉洁,公正司法,为维护社会正义、捍卫法律尊严而奋斗。
检察官誓词: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面对国旗我庄严宣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忠于国家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实事求是,秉公办案,清正廉洁,严守秘密,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维护和捍卫社会主义法制尊严而努力奋斗!警察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
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律师誓词:我志愿加入律师队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捍卫法律的尊严而努力奋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官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烟台市法官协会,是由烟台市法院法官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市法院法官,开展理论结合实际的应用法学研究,推动法官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的提高,维护司法公正,发挥并宣传法官的作用,维护法官的合法权益,组织法律服务活动,促进同各市、省外法官的民间学术交流和业务合作,增进了解和友谊,为改革完善我国司法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实施而努力。
第三条本会活动遵循的原则是:坚持“三个至上”原则,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学术研究与交流上,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加强与省内外法官的交往,增进了解与友谊,为推进平安烟台、法治烟台、和谐烟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四条本会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和业务指导,并接受烟台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本会的主要任务为:
一、联络、团结全市法官,积极促进法官在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中发挥作用。
二、组织应用法学研究,进行专题调查,交流审判工作经验,提倡著书立说,提高会员执法水平。
三、促进法官的法律培训,举办法学讲座,组织学术交流,收集有关图书资料,编选出版学术书刊。
四、宣传法官的先进事迹和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弘扬法官的职业道德,发掘推荐优秀人才。
五、关心和丰富法官的生活,反映法官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制宣传教育等社会活动,为法制建设服务。
七、主办基金会和有关事业,以资助法学研究、推动学术交流、开展法官活动。
八、组织和促进同省内外法官、法学团体的学术交流、业务合作和友好往来活动,加强对省内外以及国外法官制度和司法情况的研究。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具有本市法院法官资格的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会
员批准,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并填发会员证。
没有从事律师工作的离退休法官,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成为会员。
个人会员参加本会的组织与活动。
二、对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或者同本会保持长期友好合作的中外人士,经本会决定,可以授予荣誉会员、名誉理事的荣誉称号。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利用本会的出版物和资料,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便利条件;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八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社会公德和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承担本会委
托的任务;
三、向本会提供学术研究成果和有关信息资料;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对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学术研究成果突出,业务成绩显著,职业道德高尚的会员,本会予以鼓励、表彰和宣传、推荐。
第十条会员退会时,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即为有效。
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或者不缴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由本会书面通知本人。
法官离职或工作调动离开法院的,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一条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违反法纪、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者,由本会作出必要的处理决定。
对情节特别严重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予公布。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代表和理事会理事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选举本会新一届理事;
五、推举本会名誉会长。
第十四条本会理事会由理事组成,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任期五年。
确需提前或者推迟换届时,须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定,并经烟台市民政局批准,但推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每届理事更
新不少于三分之一,一般每一、二年举行一次理事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通讯形式举行。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讨
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从理事中,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也可予以罢免;
五、必要时,可调整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个别成员;
六、聘请本会顾问。
为了及时处理会务,必要时,理事会可以将本条第一、五、六项和其他事宜,委托常务理事会先行办理,事后再
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本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是本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如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定,并经烟台市民政局批准,方可延长任期。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通讯形式举行。
常务理事会议,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会务;
三、制定本会工作计划,负责组织
实施各项活动,审查本会财务收支,总结本会工作;
四、审查、批准、决定吸收个人会员或除名;
五、决定各工作部门、所属机构的负责人,商定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选;
六、决定授予荣誉会员和名誉理事称号。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为了便于及时处理会务,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将本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及其他事宜,委托会长办公会议或者会长、副会长先行办理,后再报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有主持、协调分管工作的实际能力,并热心本会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定,并报烟台市民政局批准,方可延长任期或者超龄任满本届。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由于实际工作情况,可以委托一位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报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定,并经烟台市民政局批准。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会长负责本会日常工作,贯彻本会决议,签署本会重要文件,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对内主持会务,对外代表烟台市法官协会。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分担一定的领导任务。
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
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协调有关方面工作,安排办事机构,聘用工作人员,监督财务收支情况。
会长或者委托副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根据工作需要,由理事会或者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逐步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工作部门和所属其他机构。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部门和所属其他机构,在常务理事会和会长领导下进行各自分担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并根据需要配备若干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国内外各界赞助或捐赠;
三、主管机关补贴;
四、国家资助;
五、其他合法来源。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收支,要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
重大收支,须经本会主管副会长审批,必要时,应报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各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主管单位、社团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医疗、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址设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本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于十五日内,报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并报烟台市民政局同意后生效,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会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出,由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请烟台市中级人民
法院审查批准,并报烟台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本会终止前,应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本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后,再报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审查同意、烟台市民政局审核批准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