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几种基本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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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类型介绍5篇

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类型介绍5篇

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类型介绍5篇篇1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融资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旨在介绍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类型,以便双方对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清晰的了解。

一、融资租赁合同概述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需求,将其所有的特定资产(如设备、车辆、房地产等)交予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一定租金的一种合同。

融资租赁是金融服务的一种形式,涉及到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和使用权的暂时让渡。

1. 简单融资租赁合同简单融资租赁合同是较为常见的合同类型,主要涉及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暂时让渡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此类合同内容相对简单,不涉及其他复杂条款。

2. 售后回租合同售后回租是指出租人购买承租人的资产,然后回租给承租人使用。

此类合同涉及资产买卖和租赁两个环节,常见于房地产、设备等领域的融资租赁。

3. 杠杆租赁合同杠杆租赁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合同,通常涉及大型设备或项目。

出租人提供大部分资金,而承租人则通过质押或担保等方式提供部分资金。

此种合同有助于减轻承租人的资金压力。

4. 委托租赁合同委托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接受第三方的委托,将特定资产租给承租人。

在此类合同中,出租人仅负责租赁事务的管理,不承担资产的所有者责任。

5. 经营性租赁合同经营性租赁合同是一种长期租赁合同,承租人除了支付租金外,还需参与经营决策。

此类合同通常涉及企业间的战略合作或资源整合。

三、合同主要条款1. 租赁物:明确租赁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等。

2. 租赁期限:明确租赁的起止时间。

3. 租金及支付方式:明确租金金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4. 保证金:承租人可能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

5. 维修与保养:明确租赁资产的维修与保养责任。

6. 违约责任:明确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融资租赁的种类

融资租赁的种类

融资租赁的种类
融资租赁是指企业通过租赁方式获得资产使用权,并将租金作为还款方式的一种融资方式。

根据不同的租赁对象和租赁方式,融资租赁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资本租赁:租赁公司将资产转移给承租方使用,租赁期结束后,承租方可以选择购买该资产或者将其返还给租赁公司。

2. 经营租赁:租赁公司将资产保留,并不会将其转移给承租方,租赁期结束后,承租方可以选择续租、购买或者返还资产。

3. 金融租赁:租赁公司将资产转移给承租方使用,租赁期结束后,承租方必须购买该资产,或者按照约定支付残值,也可以将该资产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其他方。

4. 税务租赁:租赁公司将资产转移给承租方使用,租赁期结束后,租赁公司将该资产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承租方,从而实现税务优惠。

总之,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适用于不同的企业和资产类型,企业在选择融资租赁方式时需要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以及租赁公司的经营能力和信誉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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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

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

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
1.合同定义: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是指买方以租赁方式从融资租赁企业处获取资产使用权,并在租金期限届满时选择购买该资产的合同。

2.合同主体:合同主体分为甲方和乙方。

甲方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资产融资租赁服务;乙方为租赁方,享有租赁融资租赁企业提供的资产使用权。

3.合同内容: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1)租赁资产的基本信息、数量、规格、技术参数、适用范围和用途等;
(2)租金的支付方式、方式、期限和金额等;
(3)租赁期间的具体时间、条件和终止方式等;
(4)租赁资产损失、保险、维修及保养等责任和义务等;
(5)租赁资产归属及买卖权的约定等。

4.合同生效: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应及时签订并生效,双方需认真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及资方的融资回收。

5.合同争议解决: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依据合同约定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寻求解决方案。

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类型介绍7篇

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类型介绍7篇

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类型介绍7篇篇1一、直接融资租赁直接融资租赁是指租赁的设备和承租人直接接触和谈判的合同形式。

在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一般拥有续租、退租及购买所租赁设备的选择权。

这种形式下的租赁合同详细描述了设备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过程,适用于中长期的大型设备融资租赁。

其基本特点包括:租赁期限较长,设备价值较高,承租人对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有明确要求等。

此类合同类型常见于大型生产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办公设备等领域。

在签订直接融资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应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

双方需充分了解并遵守合同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二、出售型融资租赁出售型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方式,出租人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同时承租人享有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租赁物的权利。

在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可以选择购买或退租。

此种方式下,租赁合同包括租赁物件的购买和销售过程,适用于一些价值较高且需要长期使用的设备。

出售型融资租赁结合了融资和融物的特点,为承租人提供了灵活的融资手段。

在签订出售型融资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明确租赁物件的购买价格、付款方式、租赁期限等重要条款。

此外,还需注意合同中关于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购买租赁物件的条款,包括购买条件、价格确定方式等。

双方应充分了解并遵守合同规定,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三、转融资租赁转融资租赁涉及出租人从其他出租人那里租借租赁物后转租给承租人的行为。

这种类型适用于出租人本身没有足够资金购买所需设备,但通过转租方式满足承租人的需求。

转融资租赁的合同中应明确出租人与上游出租人的关系,以及双方对转租的条款约定。

在签订转融资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确保上游租赁合同与转租赁合同的一致性,并充分了解合同中的条款约定和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同时,应注意防范上游出租人的风险,确保上游出租人的可靠性和信誉度。

此外,转融资租赁可能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咨询专业法律顾问的意见。

融资租赁的种类

融资租赁的种类

融资租赁的种类
融资租赁是指以租赁为基础的一种融资方式,租赁公司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客户则以租赁方式使用所需设备、设施或物资。

根据不同的对象和方式,融资租赁通常分为以下几类:
1. 企业融资租赁:主要针对企业客户提供资金支持和租赁服务,以满足企业的设备、设施、车辆等需求。

2. 个人融资租赁:以个人为主要承租人,通常使用于汽车、家具、电器等消费品的租赁。

3. 项目融资租赁:将融资租赁与特定项目相结合,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设备、技术等服务,以实现项目建设与发展。

4. 回租融资租赁:租赁公司向客户购买其已拥有的设备或房产后,再将其出租给客户使用,以获得租金收益。

5. 金融租赁:主要提供资产融资服务,帮助企业和个人获取所需的资金,以推动其经济发展。

金融租赁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金融牌照和资质。

以上是融资租赁常见的几种类型,不同类型适用于不同的融资需求和租赁对象,选择合适的融资租赁方式可以为企业和个人带来更多的融资和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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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基本知识——定义、类型、商业模式及风险防控和措施

融资租赁的基本知识——定义、类型、商业模式及风险防控和措施

融资租赁基本常识一、融资租赁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

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中国的融资租赁是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

改革开放后,为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吸收和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1980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引进租赁方式。

1981年4月第一家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同年7月,中国租赁公司成立。

这些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融资租赁业的诞生。

2007年后,国内融资租赁业进入了几何级数增长的时期。

业务总量由2006年的约80亿元增至2011年约9300亿元。

2012年底,全国注册运营的融资租赁公司约560家,其中包括金融租赁公司20家,内资租赁公司80家,及外资租赁公司约460家。

注册资金总额达1820亿人民币,租赁合同余额约15500亿人民币。

2007-2012年我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亿元)融资租赁是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产生的实物信用与银行信用相结合的新型金融服务形式,是集金融、贸易、服务为一体的跨领域、跨部门的交叉行业。

大力推进融资租赁发展,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于加快商品流通、扩大内需、促进技术更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通用范文(正式版)融资租赁合同有哪几种

通用范文(正式版)融资租赁合同有哪几种

融资租赁合同有哪几种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金融工具,用于租赁资产的同时获得融资。

根据不同的租赁对象和租赁方式,融资租赁合同可以分为几种类型:1. 固定资产租赁合同固定资产租赁合同是最常见的一种融资租赁合同。

它适用于租赁公司向企业或个人提供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车辆、办公设备等)的融资租赁服务。

在这种合同中,租赁公司将资产租给承租方,并收取一定的租金。

通常,合同期限较长,租金支付方式可以是按月支付,也可以是按季度或年度支付。

固定资产租赁合同一般包括重要条款:租金支付方式和周期租赁期限租金调整机制租赁物的保险责任风险和所有权转移条款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等条款2. 不动产租赁合同不动产租赁合同适用于租赁公司将不动产(如房屋、土地、商业物业等)出租给承租方的融资租赁服务。

这种合同的特点是合同期较长,通常可以达到几年或更长时间。

与固定资产租赁合同类似,不动产租赁合同也包括租金支付条款、租赁期限、租金调整机制等基本条款。

此外,合同中还需要详细规定不动产的使用权和管理责任、维修责任、保险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3. 经营性租赁合同经营性租赁合同是指租赁公司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有关经营活动的融资租赁服务。

这种合同通常涉及到承租方的经营活动,如设备租赁、车辆租赁、办公设备租赁等。

经营性租赁合同与其他类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在一些具体条款上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租赁物的维护责任、租金支付的灵活性等,都可能根据经营活动的特点进行调整。

4. 船舶租赁合同船舶租赁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合同,用于租赁船舶的融资租赁服务。

在这种合同中,租赁公司将船舶租给承租方,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船舶租赁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租金支付条款、租赁期限、租金调整机制、维护和保险责任、船舶的使用条件和限制等。

5. 二手物品租赁合同二手物品租赁合同是指租赁公司将二手物品(如二方式械设备、二手车辆等)出租给承租方的融资租赁服务。

与其他类型的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二手物品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已经有了使用年限,承租方在合同期内使用这些二手物品,并支付相应的租金。

一文读懂融资租赁的种模式

一文读懂融资租赁的种模式

一文读懂融资租赁的种模式融资租赁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来使用其中一种资产的一种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通常通过租赁合同的形式,将资产租给客户并提供融资服务。

融资租赁的模式有很多种,以下是其中的11种模式。

1.传统融资租赁模式:企业将需要的设备或资产租赁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以租金的形式提供融资服务。

2.主动融资租赁模式:企业通过对自己的资产进行包装、定价和购买,再将其租赁给租赁公司,由租赁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3.实物融资租赁模式:租赁公司向客户提供不同类型的设备、机械、车辆等用于租赁的实物资产,同时提供融资服务。

4.抵押融资租赁模式:客户将自己的资产作为抵押品向租赁公司申请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相应的租赁资产并提供融资服务。

5.售后回租模式:企业先购买需要的设备或资产,再将其出售给租赁公司,并租赁回来以获得融资。

6.售前回租模式:与售后回租模式类似,企业先将自己的资产租给租赁公司,再由租赁公司将其出售给企业以获得融资。

7.转租赁模式:租赁公司将已租赁的资产再次租赁给其他客户,以获取更多的融资。

8.度身定制模式:租赁公司根据客户的需求和特定情况,定制出适合该客户的租赁计划和资产配置方案。

9.转包模式:租赁公司将租赁的资产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或租赁公司,以获取更多的融资。

10.租购并举模式:租赁公司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还提供购买资产的选项,客户可以在租赁期满后选择购买资产。

11.创新产品模式:租赁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创新开发出各种新型的租赁产品,以满足不同类型客户的融资需求。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融资租赁模式,每种模式都有不同的适用场景和融资方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合适的融资租赁模式来获取所需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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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几种基本类型
融资租赁合同因交易形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根据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可分为如下几种基本类型:(1)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即与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和出租人是同一人。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最主要的形式。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直接向出卖人购回选定的租赁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交付租金。

由于其省事省时,手续简便的特点,这种形式的合同大受当事人的青睐,我国融资租赁业务中大多采取此种形式的合同。

(2)转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

此类合同中以特别条款约定,承租人同时以出租人的身份与第三人即最终承租人订立另一个融资租赁合同,该另一个合同的租赁物和租赁期限与本合同完全相同。

根据该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办理租赁手续,租入设备,然后再转租给最终承租人使用,其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均为租赁公司。

转租赁交易中作为第三人的最终承租人往往要支付比典型租赁承租人高的租金。

因此,此种合同形式一般只在企业迫切需要国外只租不卖的先进技术时才采用。

(3)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即合同的承租人和相关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同一人的合同。

这种合同形式一般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被采用:(a)企业资金不足而又急需某种设备,此时,企业先出资从制造商那里购置所需的租赁物,转售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从租赁公司租回租赁物使用;(b)企业资金不足,但拥有大型设备或生产线,此时,可将本企业原有的大型设备或生产线先卖给租赁公司,收取现款,以解燃眉之急,在售出设备的同时向租赁公司办
理租赁手续,由企业继续使用原有设备。

(4)回转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即相关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同时是相关的另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即最终承租人。

这种合同形式汇集了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和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即当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最终承租人是租赁物的出卖人时,这一合同就成了回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

有学者主张根据这种分类标准,融资租赁合同除上述三种类型外,还包括:(1)托购式融资租赁合同,即相关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是出租人,而是他人。

此时,在出租人和买受人之间需订立委托代理协议。

(2)托购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是出租人,而是他人。

此时,在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同相关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之间需订立委托代理协议(参见《融资租赁理论探讨与实务操作》,裘企阳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律师认为,以上两种形式都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的独立的类别,托购式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是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而托购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是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

买受人就是实际上的出租人,所谓的出租人只不过是买受人的代理人,他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承租人为融资租赁交易。

他和买受人之间是间接代理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的当事人。

只有买受人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

此外,根据其他分类标准,融资租赁交易还可以分为杠杆租赁、委托租赁、卖主租赁、节税租赁,等等。

但由于这些标准都不涉及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都不构成专门的融资租赁合同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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