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15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5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7•【字号】吕政办发[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吕政办发[2012]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了深刻吸取中阳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 4 · 2 瓦斯燃烧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全面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结合全市煤矿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矿井瓦斯防治责任体系,扎实抓好瓦斯防治责任的落实1、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 号、晋政办发〔2011〕48 号文件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依靠科技进步和发展先进生产力,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实施更严格监管。
要以严格落实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为抓手,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落实瓦斯防治主体责任,确保瓦斯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2、健全矿井瓦斯防治责任体系,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煤矿企业法人和煤矿矿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实施和体系、机构、投入的落实。
要细化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人员、各个岗位。
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矿井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不断完善矿井瓦斯防治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瓦斯防治岗位责任,严格考核兑现。
二、进一步优化通风系统,完善基础设施,从系统上保障瓦斯防治工作落实1、采掘布署、采掘作业必须优先考虑通风系统和瓦斯抽采系统建设,把瓦斯抽采能力作为生产能力的强制性约束指标。
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做到瓦斯抽采达标,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要与瓦斯抽采煤量同步,实现“抽、掘、采”平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1•【字号】晋政办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实现全省煤矿安全形势由明显好转向根本好转转变,在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瓦斯防治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要强化瓦斯防治责任落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的理念,强化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提高瓦斯管理标准,切实做到“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
各市、县(产煤县)煤炭管理部门必须明确瓦斯防治机构,各煤炭集团公司、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并配齐专业人员,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二、要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矿井内所有区域的通风系统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矿井及其采掘工作面要有健全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定期对井下所有井巷、峒室的通风、瓦斯、支护、积水等情况进行巡检,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处理前严禁作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15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5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今年以来,全国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多发。
截至8月15日,共发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20起、死亡195人,同比增加8起、113人,分别上升66.7%和137.8%。
暴露出一些地区和煤矿企业对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不重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防突规定》)落实不到位、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不严格,瓦斯基础管理和技术管理薄弱,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扎实做好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基础工作1. 深入宣传贯彻落实《防突规定》。
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要把宣传贯彻落实《防突规定》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加以推进;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把《防突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个企业、矿井、岗位和环节;要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严格执行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2.落实突出矿井防突机构和责任制。
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防突、抽采等专业机构,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技术人员,建立专业化防突队伍;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一把手”及突出煤矿矿长等各级防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以主要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矿井防突技术管理体系,不断加强防突工作的技术管理;完善矿井防突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岗位责任制。
3.全面掌握防突基本参数。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及时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建立矿井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并在采掘非突出煤层过程中收集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等“四项指标”资料,发现有一项指标超标或突出预测敏感性指标出现超标的,该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并及时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
【国办发〔2011〕2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11〕26号】来源:中央政府网 2011-5-31 浏览:4743字体【大中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全国煤矿瓦斯抽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
但随着煤矿开采强度增大、采掘深度增加,瓦斯防治难度越来越大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仍然比较突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发〔2010〕23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瓦斯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落实防治责任(一)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市)要充分发挥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落实专职人员和专用经费,强化对瓦动和综合协调。
(二)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
各煤矿企业要不断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细化落实企业负斯防治责任。
要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投入,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三)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
实行瓦斯防治目标管理,重点产煤地区各级政府及企业要通过标责任书等有效方式,严格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绩效考核,并加强相关统计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1‟2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防范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召开专题视频会议,对贯彻落实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大力提升煤矿瓦斯防治整体水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国办发26号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一)进一步提高对国办发26号文件重要意义的认识。
国办发26号文件紧紧抓住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中基础性、关键性问题,从责任落实、提高准入门槛、强化基础管理、加大政策支持、加强监管监察5个方面,提出了20条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的具体措施和意见,每一条都对当前深化瓦斯防治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国办发26号文件确立了更高的目标、采取了更严格的措施、出台了更优惠的政策,为做好瓦斯防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是指导“十二五”时期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遏制瓦斯灾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国办发26号文件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紧密结合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近期在山西、湖南省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作出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始终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一切都要从零开始”,始终坚持将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和作风,切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解读

第十条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
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
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⑴ 突出危险性评估有危险的矿井才需要授权资质单位 在建井期间进行鉴定。鉴定为投产前的最终结论,可以改 变原评估结论。
------增加了通过鉴定确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规 定,也就是说,即使矿井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但只要 具有《防突规定》要求必须鉴定的几种情形,经鉴定具有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就必须认定为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 。这样定义具有预防的主动性,体现了预防为主的要求。
二是对突出煤层鉴定提出了要求
• 修订中,提出了突出煤层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的几种情形,并规定出现必须鉴定的几种情形时, 在得出鉴定结果之前,必须按突出煤层管理;还规 定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 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 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必须首先消除 突出危险
三、主要特点或变化
1.法律地位上升。将部门技术规范上升为部门规章,企业管理改为政府监督管理,
增加法律责任,体现权威性。同时,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标准、规范相衔接,与行政 许可和现行管理体制相衔接。明确了法律冲突的适用。
2.防治突出理念提升(区域为主,局部补充)抛弃了区域和局部
• 修改了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定义
原定义: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一次煤与瓦 斯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 煤层。
------只有在发生突出的情况下才能确定突出煤层和 突出矿井 。
现定义:本规定所指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 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本 规定所指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 出煤层的矿井。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若干规定

祁东煤矿关于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若干规定为加强我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或一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能及时有效地防止事故的扩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组织,强化管理1、成立防治突出领导小组:组长: 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掘进矿长采煤矿长机电矿长成员:通风副总掘进副总安全副总采煤副总通防科科长技术科科长地测科科长调度所所长机电科科长各采煤区区长各掘进区区长各开拓区区长经营管理部部长设备科科长物流中心主任财务科科长2、在通防科设置防突办公室:主任:通风副总副主任:通防科科长、书记成员:技术室主任通风工区区长抽排工区区长、副区长监控工区区长通防科调度主任防突队长瓦检放炮队队长抽排队队长钻机队队长监测队队长技术室技术人员三、明确责任,分工负责1、通防科必须保证各采掘工作面有合理、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并配足风量,完善通风设施及瓦斯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检修。
2、地测科必须及时提供地质预报书,预测预报内容包括煤体结构、地质构造等情况,防突办必须结合瓦斯地质预报书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应对措施,探清煤层赋存情况,防止误揭煤层。
3、技术科必须及时提供设计说明书、业务联系单等;监督施工单位防突措施编制、落实情况。
4、防突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编制井年(月)度防突计划;(2)负责各煤层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险程度的危险性预测预报工作;(3)预测有突出危险时,负责采取防突措施,如超前排放钻孔、瓦斯抽放等;按设计要求打钻、排放或抽放;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所及有关领导汇报;打钻完成后24小时内将钻孔说明书报矿总工程师及有关单位;(4)采取防突措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并及时将效果检验单报总工程师审批后下发到施工单位及有关科室;只有在确认无突出危险时,方可恢复进尺;(5)对防突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6)编制瓦斯地质图,按月填图,并报有关矿领导;(7)收集、整理防治突出的资料,填写突出卡片、分析工作地点的突出情况,及时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建立防突台帐,牌板、记录,进行年度、月度总结,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及矿有关领导;(8)兼管局部瓦斯抽放、防尘、煤层注水管理工作;5、采取防突措施的各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照防突办的要求进尺,不得超掘;跟班队长必须向调度所汇报当班进尺和工作面安全情况;6、安监处、通防科防突办、技术科及区队跟班干部必须掌握掘进工作面施工进尺度、工程质量及安全情况,负责监督检查现场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7、调度所应将防突工作作为重点,及时调度井下打钻、进尺情况,建立现场情况记录台帐,做到现场不失控;8、机电科负责对突出区域掘进工作面实行“三专”供电,并定期进行设备完好检查,杜绝失爆现象;9、各采掘施工单位负责风电闭锁的安装,对本单位所有电气设备包干到人,定期检查,并认真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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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0〕15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多发。
截至8月15日,共发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20起、死亡195人,同比增加8起、113人,分别上升66.7%和137.8%。
暴露出一些地区和煤矿企业对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不重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防突规定》)落实不到位、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不严格,瓦斯基础管理和技术管理薄弱,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基础工作
1. 深入宣传贯彻落实《防突规定》。
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要把宣传贯彻落实《防突规定》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加以推进;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把《防突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个企业、矿井、岗位和环节;要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严格执行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2.落实突出矿井防突机构和责任制。
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防突、抽采等专业机构,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技术人员,建立专业化防突队伍;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一把手”及突出煤矿矿长等各级防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以主要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矿井防突技术管理体系,不断加强防突工作的技术管理;完善矿井防突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岗位责任制。
3.全面掌握防突基本参数。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及时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建立矿井瓦斯基础资
料数据库;并在采掘非突出煤层过程中收集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等“四项指标”资料,发现有一项指标超标或突出预测敏感性指标出现超标的,该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并及时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
有条件的煤矿企业要积极开展煤与瓦斯突出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考察工作,建立科学合理、适合矿区(井)实际的突出预测预报指标体系。
4. 强化突出矿井地质基础工作。
各有关煤矿企业要加强地面物探与井下钻探相结合的地质构造探测工作,开展以控制煤层层位、控制地质构造、防止误揭煤层为重点的防突地质基础工作,在强化井下钻探的同时,积极开展多样化物探、精细三维地震勘探、地质测量预警等技术攻关,提高地质预测预报准确率,避免因地质工作失误造成突出事故。
5. 限期开展突出煤层鉴定。
各有关地区要认真做好煤与瓦斯突出矿区非突出矿井的突出鉴定工作,要责成突出矿区内所有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基础参数,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特别要加强对在建、技改和停产整顿矿井的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具备鉴定条件的,必须及时组织鉴定。
煤矿企业必须如实提供鉴定所需的具有法律效力、真实、可靠和完整的相关资料。
鉴定单位要认真核查矿井和煤层地质、瓦斯基础资料;对小煤矿进行鉴定时,要到矿井所在市(地)级和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了解矿井历史情况,收集相关资料;要严格突出鉴定程序,做出科学的鉴定结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凡被鉴定或评估为非突出矿井的,必须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鉴定和评估情况进行论证,从严把关。
各地区应切合实际,明确非突出矿井进行突出鉴定的完成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突出鉴定的矿井,一律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6. 加快矿井安全生产“六大系统”建设。
各煤矿要用好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全面推广井下人员管理定位系统,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进一步完善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等,采取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所有煤矿都必须按规定建立“设施完备、系统可靠、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二、切实抓好防突工作的现场管理
7. 加大突出矿井的整治力度。
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327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
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70号),以突出矿井的整治为重点,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
8.切实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区域性防突措施,坚持可保必保、应抽尽抽,制定保护层开采及瓦斯抽采规划,优先开采保护层,把保护层开采作为区域防突首选措施,实现保护层连续开采和规模开采。
同时,在矿井采掘设计和生产安排上,必须为瓦斯抽采提供充足时间和空间,将瓦斯抽采纳入矿井生产接续计划安排,凡是应当抽采的煤层都必须进行抽采,实现抽采达标,保证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
9.加强重点环节的防突工作。
煤矿在石门揭煤时要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区,揭煤前必须探清煤层层位、构造,测准煤层瓦斯压力;采掘突出煤层时必须避免造成应力集中,要建立应力集中区预警机制,制定防范措施;加强消突钻孔的验收、检查,制定钻孔验收办法,落实钻孔施工责任,确保钻孔按设计参数施工到位;规范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严格按规定进行测点布置,测准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掌握钻孔突出预兆;在地质构造带掘进煤巷时,要采取超前探控措施,预抽位于地质构造带的煤层时,要视其具体情况加密钻孔布置。
10. 加强对重点防突环节的实时监控。
煤矿企业必须结合实际,确定突出矿井重点防突环节及重点监控采掘工作面,强化现场管理,石门远距离爆破揭煤、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区、地质构造带等防突重点环节,必须有矿级领导现场指挥作业。
三、深入开展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1.建立防突工作定期检查制度。
突出矿井应每月进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解决防突措施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每季度全面排查防突管理制度、机构人员设置、职工防突培训、瓦斯治理工程进度、安全投入、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等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
12. 建立防突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组织开展以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防突隐患整改效果评价活动,定期对突出矿井进行技术“会诊”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针对“会诊”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帮助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跟踪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13. 建立煤矿瓦斯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煤矿瓦斯重大隐患档案,对未按规定建设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不达标、防突规定不落实的矿井要实行挂牌督办和公告,督促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并定期通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严格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
14.严格突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把矿井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到位的生产能力,作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约束指标,凡突出矿井已公布的核定生产能力高于确保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所能达到的生产能力的,要一律以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所能达到的生产能力为准,重新核定矿井生产能力。
15. 建立小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退出机制。
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今年年底前对辖区内30万吨/年及以下小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突出现状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组织专家“会诊”及技术论证,对不具备防突治理能力的煤矿,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16. 加大对防突措施落实情况的监察力度。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防突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监察内容,对在瓦斯等级鉴定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煤矿企业、出具虚假证明的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
对没有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等基础参数或应进行而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矿井,要责令立即整改;对矿井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抽采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实施停产整顿。
17.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各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通过联合执法,加大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监管监察力度。
按照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严肃查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中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开采突出煤层不落实《防突规定》、冒险蛮干、违法违规组织采掘活动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并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18.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对不落实《防突规定》造成的事故,要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请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市(地)、县级相关部门和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组织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