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确认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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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申报流程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申报流程
目前在城市更新中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种方式的监管协议 1、城市更新计划立项阶段监管协议 ---- 监管内容 1、租金损失 2、公建拆迁款 2、城市更新单元建设分期监管协议----监管内容 1、还建建安款 2、公建拆迁款 3、城市更新单元建设监管协议----监管内容 1更新单元涉及公建拆迁款 完成更新单元计划立项,从法律上讲项目与更新企业并无任何归属关系,因此开发企业作为受委托申报单位根本是没有 任何利益的存在,为何需要承担委托方经济损失和政策拆迁责任? 拆迁分期拆迁阶段更新企业需无偿承担公建用地上物业拆 迁,监管拆迁公建物业的资金又有何意义呢?拆迁物业返还完全属于甲乙双方的市场经济行为,双方必然对于合同面临的风 险有足够的评估。对于一个更新单元更新企业必须完成拆迁分期100%拆迁方可获得建设分期建设单位主体资格,因此在更新 企业未实施拆迁工作前,该拆迁分期与更新企业并无任何利益关系,更新企业承担公建拆迁资金监管责任有违企业正常运作 的常理。
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股东大会表决同意进行城市更新; 或者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
难点解释: 政策目地的是为了贯穿,城市更新办法中的“公众参与”的原则,但是实际上按照各股份公司《公司章程》大多数股份
公司的股民代表大会已经有权决定公司资产处理等重大决定权,并且按照各股份公司对于股份民代表推举原则至少每一户一 个股民代表,这样已经完全保证了全体公民的参与性,同时也是符合法00平方米 ,如果该更新单需要配套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15000,如 此就会出现公建用地不足问题。 2、假设某更新单元50000平方米 (全部不合法)贡献用地16000平方米 ,如果该更新单需要配套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15000, 如此就会出现公建用地剩余问题。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深规土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城市更新“强区放权”改革要求,确保城市更新工作有序推进,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7年12月11日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城市更新“强区放权”改革要求,确保城市更新工作有序推进,依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一)各区(含新区,下同)应当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对后续工作的引导和管控作用。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应当明确拆除范围、更新方向、主要公共利益等核心内容。

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近期实施条件,具有可实施性,完成标图建库后,方可适用省、市城市更新优惠政策。

市规划国土委组织开展全市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工作,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要求,以各区报送备案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范围为基础进行标图建库。

各区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规划国土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具体如下:1.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文件;2.审批的相关会议纪要(原件或者复印件);3.计划公告的拆除范围(CAD格式)等内容。

城市更新项目(拆除重建类)开发报建流程

城市更新项目(拆除重建类)开发报建流程
城市更新项目(拆除重建类)开发报建流程
序号 项目名称 分项名称 是否行政 类审批项 报送部门 前置条件 申报时限 相关政策规定依据 备注
立项阶段(因列入城市更新计划与拆迁谈判的时间不可控。按深圳市城市更新相关法规与各项监管办理,并且各区更新模式不同等因素,列入计划后到完成拆迁,预计最少需要三年。)
1、参照法定图则或政府相关证明文 件确认更新项目范围内是否含有限高 限制、保留文物、独立占地文体公共 设施、政府办公建筑物等敏感因素。 2、根据深圳市各区域不同以龙岗区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 为例,要求前期立项审批阶段,提供 城市更新实施细则、深圳市城 开发企业资质评估、签订前期拆迁监 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 管协议、设立监管账号等前期各项审 查资料。 指引(试行) 3、进行测绘查丈时(报管理局)应 注意尽量将地上原有建筑面积数据做 大以应对专项规划报批中拆建比问题 4、办理测绘、更新意向时注意收集 产权证等相关信息复印件 符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技术规定》要求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 计划申报指引》城市更新单元拟拆除 重建范围应大于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 面积70%,拆迁范围原则上不包括未 建设用地。同时确保用于城市基础设 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它公共利益项 目建设用地应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 于拆迁范围用地面积的15%。已完成 征转地的国有土地被非法占用的、基 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用地,原则上不 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进行申报。 需要区规划管理局更新科报文核准后 转土地整备中心确认,涉及项目四类 用地是否覆盖建设用地。关于非农覆 盖须取得专项复函
消防预审、按预审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
35个工作日
关于试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 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工作的 此项工作以消防设计审查为封闭节 通知 点,以政府办文工作日为标准50天换 算为80个自然日(不包含法定节假 20个工作日(如设计 日) 涉及超限审查,市消 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 防局需召开专家评审 消防验收指南 会,时间最少须增加 20天自然日。) 城市排水许可办理指南 应用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 目报建审核指南 房屋建筑面积预测算办理指南

《龙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龙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龙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代拟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征收管理第三章房屋征收测绘与评估第四章征收补偿决定第五章权属核查及工作时限第六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规范本行政区(含坪山新区、大鹏新区,下同)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征收主体】除市政府直接负责征收的项目外,其他属于本行政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本区域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接受市政府的监督。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职责】区政府确定龙岗区土地整备部门为龙岗区房屋征收部门,坪山新区土地整备部门为坪山新区房屋征收部门、大鹏新区土地整备部门为大鹏新区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本区域范围内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和土地整备计划草案;(二)确定拟征收范围;(三)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四)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论证;(五)开展项目费用概算工作,并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计划;(六)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七)根据区政府的要求以区政府名义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并征求意见;(八)根据区政府的要求以区政府名义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九)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发布征收提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相关限制事项的受理、审批、登记等手续;(十)专户存储、拨付、监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十一)提供周转用房或者安置房。

对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负责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十二)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签订委托协议书,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十三)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十四)承担与房屋征收项目有关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龙岗区城市更新政策文件汇编

龙岗区城市更新政策文件汇编

龙岗区城市更新政策文件汇编目录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2)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11)《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拆除重建类政策解读 (25)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 (30)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推进若干措施 (37)关于印发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推进若干措施的通知 (42)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规划公共设施用地移交补偿工作程序(试行) (48)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09年)》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切实推进我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得到快速发展,综合实力实现历史性跨越,至今已连续23年经济总量排名全国第一。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已难以为继,土地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我省可持续发展。

立足土地资源省情,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千方百计盘活存量土地,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迫切而重大的课题。

(二)“三旧”改造是我省在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拓展建设空间、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途径,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的重要内容。

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有效破解“三旧”改造的难题,在新增建设用地逐年减少、单位建设用地产出逐年提高的条件下,统筹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力争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为全国探索出一条新路。

拆迁协议备案出新规 城市更新流程再细化 ——解读《龙岗区拆除

拆迁协议备案出新规  城市更新流程再细化 ——解读《龙岗区拆除

拆迁协议备案出新规城市更新流程再细化——解读《龙岗区拆除搬迁协议备案出新规城市更新流程再细化——解读《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工作程序》2015-07-23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srea83757851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大众引言《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可以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搬迁人应当及时将已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备案。

”其中已明确将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城市更新流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具体落实该条款,作好协议备案工作,2015年5月25日,龙岗区城市更新办公布了《关于实施的通知》,细化了协议备案的受理单位、前提条件、申请时间、申请材料等事项,成为龙岗区城市更新项目搬迁协议备案的操作指引性文件。

目前,该《通知》已于公布之日即生效实施。

为便于理解、熟悉《通知》的内容,拟以下图为该《通知》提供摘要式导读。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工作程序导图附录龙岗区城市更新办公室关于实施《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各街道办:为做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我办编制了《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工作程序》,请按该工作程序开展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工作。

附件: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工作程序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办公室2015年5月25日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工作程序第一条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做好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备案工作,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更新项目的搬迁人是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备案申请人,更新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是备案申请的受理单位。

为简化工作流程,街道办可授权其城市更新工作部门具体承办。

第三条更新项目在申请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前,应完成以下工作:单元规划已批准实施。

龙岗 安置房管理办法

龙岗 安置房管理办法

龙岗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下称“更新项目”)专项安置房管理资金管理,保障城市更新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实现公共利益,保护被搬迁权利人合法权益,减轻实施单位负担,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龙岗城市更新办法》(龙岗人民政府令第290号)、《龙岗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等相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更新项目回迁安置房建设交付、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等事项涉及的专项安置房管理资金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更新项目专项安置房管理资金应按照保障实施、适度安置房管理、动态核算的原则开展安置房管理账户设立、安置房管理资金测算、注入和使用等工作。

第四条龙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下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制定更新项目各类专项安置房管理资金的测算规则、账户管理规则、资金注入和使用规则等。

更新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为专项资金安置房管理单位,负责与被安置房管理单位签订专项资金安置房管理协议,并履行安置房管理职责。

第五条更新项目专项安置房管理资金的被安置房管理单位是更新项目实施主体。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深府办[2014]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5.27【实施日期】2014.05.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201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4]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规划国土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27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管理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结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暂行措施。

一、完善城市更新用地处置政策(一)申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不低于60%。

申请通过综合整治进行升级改造的旧工业区,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占申报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不低于50%。

(二)旧住宅区申请拆除重建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20年;旧工业区、旧商业区申请拆除重建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15年。

(三)对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区域内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历史用地处置: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自行理清处置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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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确认工作程序(试行)的
通知深龙城改〔2010〕44号
发布时间:2010-3-30点击:221字体大小:小中大返回
关于印发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确认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深龙城改〔2010〕4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确认工作程序(试行)》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改造实施
主体确认工作程序(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第211号)、《关于试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深规土〔2010〕59号)和市政府2010年3月3日关于城市更新工作协调会议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单一权利主体项目和多个权利主体通过协议方式明确权利义务后由单一主体实施的项目(以下简称“多个权利主体项目”)的改造实施主体确认,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更新项目分期开发的,改造实施主体可分期申办确认。

已完成收购的不同建设期的地块,也可申请同时确认。

改造实施主体应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分期时序申请确认。

第四条项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批准、申请确认范围内物业收购补偿安置协议已全部签订、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已清拆完毕后,权利人可按照本程序申请改造实施主体确认。

申请确认前,范围内房屋和其它地上附着物须临时使用未拆除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涉及公共设施用地的,清拆前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改办”)、辖区街道办和改造实施主体应共同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第五条区城改办负责受理改造实施主体确认申请。

改造实施主体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改造实施主体确认申请书;
(二)申请确认范围内土地、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测绘报告;
(三)申请确认范围界址点测绘放桩报告;
(四)申请确认范围内收购补偿安置完成证明材料:
1. 收购补偿安置完成情况汇总表;
2. 异地安置情况和回迁安置表;
3. 收购补偿安置协议(含被收购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4. 付款凭证;
5. 自有物业的,权属证明文件;
6. 未征转用地的,原村股份公司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
7. 涉及城中村、旧屋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大会表决文件。

(五)申请确认主体身份文件;
1. 营业执照;
2. 组织代码证;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 法人委托书;
5. 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明;
(六)其他相关文件。

第六条区城改办收到申请并核查相关资料文件齐全后,在10个工作日(单一权利主体项目5个工作日)内把申请确认范围内物业权属、收购补偿安置、建筑物清拆、拟确认改造实施主体等情况在改造项目现场、有关媒体和区城改办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15日。

公示期内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向区城改办提出书面异议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区城改办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公示期内无任何第三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城改办在10个工作日(单一权利主体项目5个工作日)内与改造实施主体签订改造监管协议,并核发《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

确认结果在区城改办网站予以公告。

监管协议应包含公共设施用地移交、回迁安置责任等监管事项、措施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不涉及公共设施用地移交且无回迁安置房的,不签订监管协议直接核发《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

第八条改造实施主体凭《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向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申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九条规划国土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将《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中对回迁安置等重要事项和监管措施的要求在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本工作程序由区城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工作程序执行后出台的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城市更新改造实施主体确认程序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题词:城乡建设城市更新△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 2010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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