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仲裁员民事责任——试构建我国仲裁员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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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法律思考

关于构建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法律思考
21 00年 第 2期
贵 州 民藏 学 院 学 报 ( 学 毫 会科 学版 ) 哲 £
Im'a l ih u U iest flNain l is ( hlsp ya dsca ce c ) o n l lGuz o nv ri o f y ’ t aie P i o h n o ilsin e o研 学 究, 但一直未 能形成 统 一 的结论 。我 国《 法修 正 案 刑 ( ) 中的枉法 仲裁 罪 的出 台 , 六 》 更加 引起社 会 各界 的
广泛 关 注 。

任豁免 , 超出一定条件和范 围, 应承担仲裁责任 。 综上 , 无论 仲裁员责任豁免论 , 还是仲裁员民事责 任豁免 , 对仲裁的性质认 识 都不够 全面 。英 国著名 学 者施米托 夫曾指出 : 仲裁 包括两 方面 的因素 : 同因 “ 合 素和司法 因素。 [] 9综合考虑 仲裁 的契 约和司法 双 ” P 。 5 重性质 , 坚持 仲裁员有 限的责 任豁免 论 , 有利 于仲裁员 消 除顾虑接受指定 并积极 参与 仲裁 活动 , 独立 地审理 案件 , 减少仲裁员滥用职权 的可能性 , 障裁决结果 的 保 公正性 , 从而切实维护 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 ( ) 二 仲裁 员刑 事责任 目前 , 关于仲裁员刑事责任 的理论研究不多 , 但不 少 国家和地 区对仲裁员 的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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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第 10期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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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法律思考
口方 业树 王 迪 ,
( 州民族 学 院 法学 院 , 州 贵 阳 50 2 ) 贵 贵 50 5
摘 要: 完善的仲裁 员责任制度 , 对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 重要 的作 用。在 阐述仲 裁 员民事责任 、 事责任 和行业 责 刑

法律职业伦理思考题答案

法律职业伦理思考题答案

法律职业伦理思考题答案1.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解,下列哪一说法不能成立? () [单选题] *A.法律职业道德与其他职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公平正义象征和社会感召作用B.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约束性C.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多以纪律规范形式体现,具有更强的操作性D.法律职业道德通过严格程序实现,具有更强的外在强制性(正确答案)2.下列关于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单选题] *A.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B.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可以直接作为确定法律职业人员具体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正确答案)C.由于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共同的,它们就构成法律职业人员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D.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要求有不同的内容3.下列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单选题] *A.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B.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职业特殊性C.法律职业道德具有规范作用和法律上的普遍强制作用(正确答案)D.法律职业道德在一定层面上可以表现为特定的法律规范4.关于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 [单选题] *A.为了客观、中立、公正地进行事实判断、解决纷争,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B.根据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我国各级检察机关构成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其特点是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时实行“上命下从”;每个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活动是检察机关全部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均需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C.法律职业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法律职业之间具备同质性而无行业属性,因此多数国家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须通过专门培养和训练(正确答案)D.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

仲裁员职业伦理的基本内容

仲裁员职业伦理的基本内容

仲裁员职业伦理的基本内容引言仲裁员作为一个独立、中立的第三方,负责处理争议并做出公正的裁决。

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仲裁员需要遵守一系列职业伦理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仲裁员职业伦理的基本内容。

1. 中立性和公正性作为仲裁员,中立性和公正性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仲裁员应当保持中立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并在整个仲裁过程中秉持公正原则。

他们应当避免与任何一方建立过于亲密的关系,确保不受到外界影响或利益冲突。

2. 保密义务仲裁员应当严守保密义务,对于他们在处理争议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和文件进行保密。

他们不得将相关信息透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滥用这些信息。

3. 独立性独立性是仲裁程序的核心要素之一。

仲裁员应当独立于任何外部势力,包括当事人、律师和其他相关方。

他们不应受到任何人的指示或控制,并且应当行使独立判断权。

4. 尊重当事人权利仲裁员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他们应当确保每一方都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并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证据。

仲裁员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尊严,不得进行任何侮辱、歧视或恶意攻击。

5. 透明度和公开性仲裁程序应当是透明和公开的,以确保公正性和公平性。

仲裁员应当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双方提供充分信息,并在必要时解释裁决理由。

他们还可以与双方商定是否公开仲裁庭的文件和决定。

6. 尽职调查作为仲裁员,他们有责任进行充分、客观、公正的调查。

他们应该收集并审查与争议有关的所有证据,并在作出决定之前认真考虑所有相关因素。

7. 维护专业水准仲裁员应当具备高度的专业素养和专业知识。

他们应该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保持与仲裁实践和法律发展的同步。

仲裁员还应当积极参与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8. 不接受贿赂仲裁员应当绝对避免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不正当利益。

他们应当在处理争议时遵循道义原则,并始终保持诚实、正直和廉洁。

9. 尊重仲裁机构规则仲裁员应当遵守所在仲裁机构的规则和程序。

仲裁员发言稿范文

仲裁员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我是本次仲裁案件的仲裁员,非常荣幸能有机会为大家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在此,我将就本案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简要的分析和阐述。

首先,我要感谢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给予我这次仲裁机会。

仲裁是一项公正、公平、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我深知自己肩负的责任重大。

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我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力求做到客观、公正、合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合作协议》,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

根据合同内容,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表示认可。

因此,我认为本案合同有效。

二、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当事人甲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当事人乙因当事人甲的违约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我认定当事人乙的实际损失为人民币XX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甲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我提出以下裁决意见:一、确认本案合同有效。

二、当事人甲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当事人乙支付人民币XX元赔偿金。

三、当事人甲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当事人乙支付赔偿金。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仲裁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关注社会公平正义,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出贡献。

希望本次仲裁案件能够圆满解决,为双方当事人带来公平、公正的裁决结果。

浅析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我国的仲裁制度在促进司法公正、缓解司法压力、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仲裁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将分析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对策。

首先,我国仲裁制度在公正性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仲裁机构存在地域差异,导致在一些地区公正性不足。

另一方面,一些仲裁机构的仲裁员选拔不够科学,存在不合格和不公正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推进全国仲裁员统一管理和培训,建立统一的仲裁员选拔标准,确保仲裁员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其次,我国仲裁制度在程序公正性方面也存在不足。

一些仲裁机构的程序操作不够严格,导致实质公正受到一定的影响。

此外,一些仲裁机构的现场调查和证据保全能力相对较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对仲裁程序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各项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可以加强仲裁机构的技术能力培养,提升现场调查和证据保全的水平。

第三,我国仲裁制度在法律适用方面也存在不足。

在一些案件中,由于仲裁员对法律理解不够深刻,或者对法律变化不够敏感,导致判决结果不准确。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加强仲裁员的法律培训和学习,提升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同时,在解决纠纷时,仲裁员应当更加注重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尽量避免法律错误和主观判断。

最后,我国仲裁制度在公信力方面也存在一定问题。

一些仲裁机构因为事务处理不当或者不必要的干预,导致公信力受到质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仲裁机构的不当行为。

同时,加强仲裁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仲裁机构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我国仲裁制度在公正性、程序公正性、法律适用和公信力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推进仲裁员统一管理和培训,加强对仲裁程序的监督和审查,提升仲裁机构的技术能力培养和现场调查证据保全水平,加强仲裁员的法律培训和学习,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并加强仲裁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浅谈我国仲裁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浅谈我国仲裁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浅谈我国仲裁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发表时间:2009-01-14T14:13:43.250Z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供稿作者:刘宇辉赵燕[导读] 摘要:基于仲裁员制度在整个仲裁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正视仲裁员问题,并对相关制度进行全方位整合已成为仲裁事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摘要:基于仲裁员制度在整个仲裁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正视仲裁员问题,并对相关制度进行全方位整合已成为仲裁事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本文在结合中国仲裁法与仲裁实践的基础上从仲裁员的任职资格,仲裁员的选择与确定以及仲裁员的权利和责任三方面论述了我国仲裁员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制度问题建议仲裁制度因其所具有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程序简便,仲裁费用低廉,专家断案,一裁终局,商业秘密得以保护,法院可强制执行仲裁结果,迅速及时等其它纠纷解决方式所不具有的优越性受到越来越多经济纠纷当事人的青睐。

而仲裁员在案件的仲裁过程中居于裁决者的地位,对仲裁案件的过程和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基于此点,本文拟在剖析中国仲裁员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仲裁员的任职资格(一)国外关于仲裁员资格的规定世界各国立法对仲裁员的资格的规定不尽一致。

个别国家对仲裁员的资格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如中国台湾地区及韩国、意大利等,不但对仲裁员的具体资格予以详细而严格的规定,还规定了不得担任仲裁员的一些情形;但大多数国家则规定得较松,如德国、日本,这些国家从总体上说只要是有行为能力并且品行端正,公正无私的自然人即可担任仲裁员;还有少数国家对仲裁员的资格并未作明确的规定,像英国1996年仲裁法对受聘为仲裁员的人员并没有法定条件的限制。

(二)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1994年《仲裁法》第13条是这样规定仲裁员的资格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且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员职业伦理基本内容

仲裁员职业伦理基本内容

仲裁员职业伦理基本内容论文标题:仲裁员职业伦理的基本内容导言仲裁员是由双方当事人委任的独立第三方,负责解决争议并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作为一个受到广泛关注和信任的职业群体,仲裁员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职业伦理规范。

本文将深入探讨仲裁员职业伦理的基本内容,并分享我对这一主题的观点和理解。

一、保持中立性和独立性作为仲裁员,首要的职业伦理要求是保持中立性和独立性。

仲裁员在整个仲裁程序中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必须以公正和公平的态度处理争议。

为了确保中立性和独立性,仲裁员应当避免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并在仲裁过程中遵守保密原则。

二、尊重当事人权益仲裁员应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包括自决权、平等权和听证权。

仲裁员应确保当事人在发表陈述和提供证据时拥有充分的机会,应仔细听取双方的观点,并在裁决中全面考虑双方的利益和诉求。

此外,仲裁员还应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包括代表人选择权和合理成本的申请。

三、专业素质和诚信仲裁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诚信。

具体来说,仲裁员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仲裁经验,以便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和法规。

此外,仲裁员应保持道德操守,诚实守信,并严格遵守仲裁员的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

四、持续学习和自我提高仲裁员应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由于法律和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仲裁员需要及时了解新的法律规定和相关行业动态,以确保自己的裁决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仲裁员还应积极参加培训和学术研讨会,与其他同行交流经验和观点,以拓宽自己的知识和视野。

五、公开透明和责任追究仲裁员应当保持公开透明,并接受对自己的裁决质量和职业行为的监督和评价。

作为一个公共服务职业群体,仲裁员的工作应受到法律的监管和社会的公众监督。

仲裁员应确保裁决的过程和结果对外透明,并接受公众、当事人和相关机构的监管和评估。

结论仲裁员职业伦理是确保仲裁程序公正和有效的基础。

保持中立性和独立性、尊重当事人权益、具备专业素质和诚信、持续学习和自我提高以及公开透明和责任追究是仲裁员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

试论仲裁制度的法律性质及我国仲裁机构责任制度的建立

试论仲裁制度的法律性质及我国仲裁机构责任制度的建立
维普资讯
第 3卷 第 2期
20 0 2年 6月
江 苏 石 油 化 工 学 院 学 报
J OURNAL OF J ANGS I TI I U NS TUTE ETROCHEM I OF P CAL TE CHNOL OGY
t r r w rh n ) _ 中世 纪 的商业 法 是 古 老 oi o a Mec a t 。 a I 2 的商 业 习惯 法 ,是从 从 事 欧洲 和东 方 之 间贸 易往来

仲 裁 制度 的性 质
仲裁 是 一种 什 么样 性 质 的行 为 呢 ? 国际上 有关 仲 裁 的性 质 ,主要 有 四种 观点 : 一 , 约说 (o — 其 契 c n ta ta te r ) 其二 , rcu lh o y ; 司法 权 说 ( r dcin l h — j i i o a te us t

的 特殊 的商 人 阶 层 中发 展 起 来 的一 种 商 人 的 习惯 。 在这 些 商人 中有 自己 的特别 法 院专 门审理 发生 在商
人 之间 的 纠纷 。这 些 法 院被 称 为 “ 商法 院 ”或者 行 “ 脚法 庭 ” 灰 。该法 院在 审理 时所依 据 的 是商人 之 间
中 图分 类 号 :D9 7 1. 5 文 献 标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 7 7 ( 0 2 0 9 7 5 2 0 )0 一 O 1 O 2 0 3 4
在 我 国 ,当事 人选 择 通 过 仲裁 方 式解 决 相互 间 的 民事 、 事 纠纷 , 目的在 于较 快 地解 决 矛盾 。 商 其 但 是 如果 仲裁机 构所 做 出 的 仲裁 裁决 被 法 院撤 销或 者 被法 院裁 定不 予执 行 ,当事 人 只 能重 新达 成 仲裁 协 议 以求再 次通 过 仲裁 解 决争 议 ,在 不 能重 新 达成 仲 裁协 议 时 ,只好选 择 通 过法 院诉讼 以求最 终解 决 纷 争 。在这 样 的情 况下 ,当事 人 可 否追 究 仲裁 机构 的 责 任呢 ?能 否在 我 国建 立 仲裁 机 构 的责 任制 度 时仲 裁 当事人 能 有一 定 的补 救措 施 呢 ?本 文 就此 加 以 阐 述 ,以求说 明建 立健 全 仲 裁机 构 的 责任 制度 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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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6期(总第81期)罢龙江省政法管理"-T-部学院学报Joum 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awN o.620l O(Su mNo.81)论仲裁员民事责任——试构建我国仲裁员责任体系文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仲裁的性质是仲裁员法律责任的基础理论,是确定仲裁员法律责任制度的出发点。

仲裁的契约性和司法性双重属性应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在理论分析时应以仲裁员与当事人关系、仲裁员行为性质作为分析工具,在现实分析中考虑到仲裁服务市场的建立与完善、仲裁制度的独立发展的趋势对仲裁员民事责任的要求。

仲裁员民事责任体系的构建将对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大有裨益。

关键词:仲裁性质;民事责任;仲裁员与当事人关系;仲裁员行为中图分类号:D F7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6—0cr79一04仲裁的性质是仲裁员法律责任的基础理论,是确定仲裁员法律责任制度的出发点,“如果我们适用不同的理论,如契约理论、司法权理论、混合理论等,都会影响到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确立”…。

本文采契约性与司法性双重属性的混合理论,并在此理论前提下,以仲裁员与当事人的关系和仲裁员行为性质为连结点,通过分析仲裁员与当事人关系、仲裁员行为性质。

以期考察仲裁双重属性对仲裁员民事责任的确立及适用范围的影响。

一、分析路径的前提与阐述(一)分析路径的前提仲裁的性质即仲裁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是仲裁理论中非常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对仲裁实务的发展也有着深刻影响。

对仲裁如何定性,不仅决定了仲裁中具体原则和制度的设定。

也影响着一国法律对仲裁的态度。

仲裁的性质一直是各国学者关注和探讨的问题,国际上有关仲裁的性质主要形成了四种代表性理论口J:自治理论(A ut onom ous T heory);契约理论(Cont ra ct ual T heory);司法权理论(J ur i s-di cfi onal Theor y);混合理论(M i xed or H y br i d Theor y)o 笔者认为,以上四种理论各有可取之处,但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自治理论”试图从仲裁的历史起源中寻求其本质,却忽视了仲裁的变化发展。

正如《美国商事争议中仲裁员的行为道德规范》序言中所说“运用商事仲裁解决各种争议的做法日益发展.并成为我们社会赖于公平确定合法权利的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H o,仲裁通过法律规定制度化成为一种趋势。

“契约理论”和“司法权理论”都分别强调仲裁权来源的一种属性,而无法涵盖仲裁权的另一种属性,未免有失偏颇。

因此,同时强调契约性和司法性的“混合理论”较为全面。

正如该理论的倡导者索瑟霍尔指出的,“仲裁起源于私人契约,仲裁员的人选和支配仲裁程序规则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协议。

但是仲裁却不能超越出所有的法律体系,实际上总存在着一些能够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和裁决可执行性的法律”L4J。

仲裁权以国家公权力授予的准司法权为基础,以当事人的合意为运作条件,包含契约性与司法性双重属性。

这种互动的关系体现了仲裁的契约性因素和司法性因素的有效结合.保证了仲裁的生命力¨】。

本文的分析和论证,正是以仲裁双重属性作为理论前提的。

(二)分析路径的阐述学者研究仲裁员责任,都将仲裁性质作为重要的考虑因素。

但是由仲裁性质直接分析仲裁员责任,显得过于笼统和抽象。

笔者试图以当事人与仲裁员关系和仲裁员行为性质作为分析工具,使这一分析论证的过程具体化。

仲裁性质兰鬟善主鬻仲裁员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首先,民事责任必然是行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引起的,这种引起民事责任的行为应当是具有民事意义上的行为,如交警对超速行驶的驾驶员进行罚款,在这个事件中罚款行为是一个行政行为,因此不会引起民事责任;其次,民事责任的双方应该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如交警与驾驶员在罚款这一事件中就不可能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从而也不会产生民事责任。

在仲裁中考察仲裁员的民事责任必然也应从仲裁员与当事人关系、仲裁员行为性质两个方面着手。

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仲裁员承担法律责任的法理依据,决定了仲裁员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程度法律责任一1。

仲裁员的行为是仲收稿日期:2010—04—16作者简介:文芳(1985一),女,湖南衡阳人,2008级民事诉讼专业硕士研究生。

79裁员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什么样的行为会产生民事责任,并非仲裁员的一切不当行为都可以归结于民事责任。

二、仲裁员的民事违约责任(一)仲裁的契约性与仲裁员的违约责任仲裁的契约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现代各国仲裁立法、有关仲裁的国际公约和仲裁规则都无一例外地肯定,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和前提,因此仲裁协议是仲裁契约性最核心的体现;其二,仲裁员与当事人的契约性,关于仲裁员与当事人的关系,在理论上有多种学说,即准合同关系说、合同关系说、特定身份关系说等,但契约性即合同关系是最本质最重要的特征。

很多法域的法院都已明确承认了仲裁员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英国有法院已经确认:为获取报酬,仲裁员接受指定就承担了勤勉履行其职责的合同义务;接受履行仲裁职责就成为仲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7】I坤。

法国巴黎上诉法院在Q ual i com uh诉G roupe L i n-coi n一案的判决中亦指出:本判决特别提及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仲裁合同”,并界定其彼此互负之义务¨Jl卵。

仲裁员与当事人的契约关系,首先,表现为契约的成立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当事人指定仲裁员和仲裁员接受指定,当事人可以直接指定,或者以间接地方式指定,如由事先确定的也是当事人默示同意的第三方或仲裁委员会代表当事人指定,仲裁员可以以签署仲裁协议书、起草审理范围书或愿意履行当事人赋予他的职责的任何意思表示等方式来表达其同意。

其次,契约双方在法律范围内可以就权利义务内容进行协商,虽然仲裁员可以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仍主要规定在各国法律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之中,但当事人仍有选择和协商的较大空间,如对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意味着所在地法律和仲裁规则的适用)、仲裁庭适用的规则、仲裁的事项,甚至对仲裁员的权利都可以进行约定。

仲裁员基于与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平等对待仲裁各方当事人、不得私自接触任何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勤勉负责地推进仲裁程序、主动履行披露义务、严格保守仲裁秘密等¨J。

仲裁员不恰当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便产生民事责任。

(二)仲裁员的民事违约责任分析仲裁员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实质上是一种违约责任。

(1)仲裁员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客观要件是仲裁员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恰当履行合同义务,主观要件是不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即仲裁员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消极要件是不存在免责事由,即不存在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这是符合合同的一般规则的。

(2)仲裁员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基于合同标的——提供仲裁服务的特殊性,仲裁员与当事人契约关系的特殊性,赔偿损失是仲裁员民事责任的最主要形式。

(3)赔偿损失的额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限,提出的问题是:赔偿额以实际损失为准,是否加重80了仲裁员的负担,不利于其独立办案和仲裁程序的完整性。

根据仲裁员的义务内容来看,只要仲裁员秉持勤勉诚信的态度,给予一般的注意,完全可以完成义务所要求的,因此规定仲裁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实际损失为限而非以有学者主张的仲裁报酬为限,是具有合理性的,同时能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救济。

三、仲裁员的民事侵权责任(一)仲裁的司法性与仲裁员民事侵权责任仲裁的司法性体现在仲裁员“基于国家法律的规定或仲裁机构规则的要求,公正、独立地进行仲裁”,在仲裁的司法性下,仲裁员与当事人不再是单纯的契约关系,要看到契约关系背后的“司法性”。

司法性,即司法权的基本特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中立性,表现为裁判者不偏不倚。

平等对待争议双方;独立性,表现为裁判过程不受干涉、裁判者独立进行判断;终极性,表现为裁决效力的至上性、终局性;程序性,表现为裁决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充分举证和辩论的基础上。

对照以上的司法性表现,仲裁员行使的仲裁权同样具有中立性,从指定首席仲裁员,共同指定独任仲裁员,仲裁员的回避等制度都可以看出其对中立价值的追求;仲裁员裁判较之法官裁判可以说更具独立性,在我国司法独立指的仅是法院独立;仲裁的一裁终局不仅能体现终极性,而且是更迅速的实现终极;最后,仲裁也是有举证质证、言辞裁判的,其程序性没有疑义。

仲裁员的司法性权力行使的相对方正是仲裁的争议当事人。

一个作为司法性权力的授者,一个作为司法性权力的受者,双方的关系便体现为这样一种司法性关系。

仲裁员基于与当事人的司法性关系,行使仲裁权进行裁判活动。

司法裁判活动大体上表现为实体性裁判和程序性裁判两种方式。

在仲裁程序中,针对实体性事项如“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判断与采纳;对案件性质与争议事项的识别与认定;对案件所应适用的实体法律在没有当事人的指定时自由裁量,以及对当事人有指定时对相应法律的查明与理解;对专业问题的思考与认识等,都是仲裁员基于具体案件和公平正义的考量,结合其专业所长进行的专业判断,是仲裁具有司法性的核心州”。

仲裁员相关的程序性决定行为,“如关于管辖权的裁定、关于中间措施的决定、关于是否需要进行专家鉴定的决定、关于是否采纳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或是否延期审理的决定等,亦具有司法性’’【7】142。

(二)仲裁员民事侵权责任分析提出问题:仲裁员不当的仲裁行为是否产生民事责任。

笔者从行为的依据和后果来进行分析。

首先,仲裁行为是一种司法性行为,并不是基于契约即不是履行契约义务的行为,不当的仲裁行为必然不可能产生违约责任;其次,在仲裁员的司法性行为导致当事人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这种不当的司法性行为便可能导致侵权责任,对仲裁员侵权责任,需要从两个层次进行剖析:其一,仲裁员的司法侵权行为是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还是特殊侵权行为,民法对此没有规定,但笔者认为,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占主导地位和控制地位,对裁判结果有完全的掌控能力,仲裁对于当事人来说相当于“危险领域”【l…,因此仲裁侵权行为应属于特殊侵权,以无过错为归责原则。

追究特殊侵权责任的要件有三: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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