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仲裁员责任
试论商事仲裁理念形成的重要意义

商事仲 需求 。由此可见 , 商事仲裁 自身的公正性 部好 的法律 , 但是却没有一个好 的运 行 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 。在仲裁中,
并且有 长 特 征也能促进我 国商事仲裁理念 的发展 ; 法律的制度 , 即使好法在最后的运行中也 裁更具有重在解 决纠纷的特性 , 商事仲裁理念 的发展也更促进商事 商事主体之间 同时, 会变为坏法。从这一点上看 , 程序法理念 远的历史惯例来 解决纠纷 。 的确立对于我国建立法制 社会 至关 重要 。 不仅要解决纠纷, 更要注重主体之间之后 纠纷案件解 决的公正性。
J 合作经济与科技,088 】 20.. 要理顺合同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关系, 在合 门的法律顾 问, 或者二者兼有之。对于裕丰公 问题 [ .
任明, 刘海立, 张伟. 我国企业合同 同的订立、 变更、 取消、 终止等环节, 建立具体 司这样的小企业,由于资金和人力资源因素, 【】 3宫立新, J 价值工程,071 】 20. . 的操作规则, 实现“ 交至接” 的闭环, 同时便于 基本上都没有专门的法律事务部, 也没有专门 管理问题剖析 [ .
根据布莱克的 能高度满意 的统一性的处理方式。 } 随 利。 这 一观 点可 以看 出, ” 设立什么样的法 关系距离应该是越近越好 。 涉 研究可 以看 出, 救济式法律相 比控告式法 着全球化的进程 , 外的商事法律纠纷也 律, 怎样 使用法律 , 对于 社会 的效利 也不 解决这些不同文化 国家 间的纠 尽相 同。正如一位法学家所说, 法律也分 律 更有利于 缩小社会主体之 间的关 系距 不断增加, 也就是说 , 仲裁相 比诉讼更利 于社会 纷 , 仲裁制度也适应 了这一全 球化 发展 的 为好法与坏法 , 但是一个 国家 即使制 定了 离 ,
显得尤为 艇要。 一个优化的业务流程以 实现高 在,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就比较适合这种情 主要参考文献: [ 杨宏. 1 】 企业合同管理问题探讨 [ . J 湘潭师 】 ( 设置合同管理岗 加强法律专业培 范学院学 自 四) 位, 报( 然科学版) 0'4 , 0. 2 /. 2 哲, 胜安. 】 企业经营过程中 的合同管理 因此, 对于裕丰公司这样的小企业来说: 第一, 训。 很多大企业都设有法律事务部或者聘请专 【 关 史
论仲裁员民事责任——试构建我国仲裁员责任体系

2010年第6期(总第81期)罢龙江省政法管理"-T-部学院学报Joum 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awN o.620l O(Su mNo.81)论仲裁员民事责任——试构建我国仲裁员责任体系文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仲裁的性质是仲裁员法律责任的基础理论,是确定仲裁员法律责任制度的出发点。
仲裁的契约性和司法性双重属性应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在理论分析时应以仲裁员与当事人关系、仲裁员行为性质作为分析工具,在现实分析中考虑到仲裁服务市场的建立与完善、仲裁制度的独立发展的趋势对仲裁员民事责任的要求。
仲裁员民事责任体系的构建将对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大有裨益。
关键词:仲裁性质;民事责任;仲裁员与当事人关系;仲裁员行为中图分类号:D F7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6—0cr79一04仲裁的性质是仲裁员法律责任的基础理论,是确定仲裁员法律责任制度的出发点,“如果我们适用不同的理论,如契约理论、司法权理论、混合理论等,都会影响到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确立”…。
本文采契约性与司法性双重属性的混合理论,并在此理论前提下,以仲裁员与当事人的关系和仲裁员行为性质为连结点,通过分析仲裁员与当事人关系、仲裁员行为性质。
以期考察仲裁双重属性对仲裁员民事责任的确立及适用范围的影响。
一、分析路径的前提与阐述(一)分析路径的前提仲裁的性质即仲裁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是仲裁理论中非常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对仲裁实务的发展也有着深刻影响。
对仲裁如何定性,不仅决定了仲裁中具体原则和制度的设定。
也影响着一国法律对仲裁的态度。
仲裁的性质一直是各国学者关注和探讨的问题,国际上有关仲裁的性质主要形成了四种代表性理论口J:自治理论(A ut onom ous T heory);契约理论(Cont ra ct ual T heory);司法权理论(J ur i s-di cfi onal Theor y);混合理论(M i xed or H y br i d Theor y)o 笔者认为,以上四种理论各有可取之处,但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考试试卷(61)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不定项选择题(1分,每题1分)1. 进口到中国的某种化工材料数量激增,其中来自甲国的该种化工材料数量最多,导致中国同类材料的生产企业遭受实质损害。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有关部门可仅对已经进口的甲国材料采取保障措施B.如采取保障措施,措施针对的材料范围应当与调查范围相一致C.如甲国企业同意进行价格承诺,则可避免被中国采取保障措施D.中国有关部门启动保障措施调查,应以国内有关生产者申请为条件答案:B解析:项,《保障措施条例》第3条第1款,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
第4条规定,商务部没有收到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国内产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受到损害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因此,商务部也可主动依职权启动保障措施调查。
项,该条例第22条规定,保障措施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
也即保障措施不区分来源。
项,保障措施中没有价格承诺的制度。
项,《保障措施条例》第22条和第29条规定,保障措施的调查针对所有来源的进口产品,其适用范围应与调查范围保持一致,具体的实施方式可以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数量限制的形式。
因果关系的要求决定了措施适用范围与调查范围的一致性,这也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所支持。
2、单项选择题(4分,每题1分)1. 挪威甲公司研发了一个计算机软件,中国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该软件,挪威甲公司向中国某法院起诉乙公司侵犯其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但明确表示不同意适用中国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在适用法律时的哪项做法是正确的?()[2019年法考真题]A.适用挪威法,因为软件开发地在挪威B.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被请求保护地C.适用中国法,因为法院地在中国D.适用挪威法,因为甲公司不同意适用中国法答案:B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仲裁法学打印版

仲裁法学一、简答题1、简述仲裁协议及其有效要件..概念: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有效要件:1订立协议的必须具有法定的资格2仲裁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4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2、简述仲裁裁决的类型最先合席1先行裁决..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2最终裁决..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裁定..3缺席裁决..仲裁法规定;被申请人经过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4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即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根据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3、简述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的区别..概念: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总称..仲裁规则:由仲裁机构制定;有些内容还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区别:第一;制定机构不同..仲裁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而仲裁规则由仲裁机构或其所属商会制定;第二;适用方法和范围不同..仲裁规则具有契约性;是供当事人选择适用的规则..而国家仲裁法不是由当事人选择适用的; 而是适用于在颁布仲裁法的国家境内进行的一切仲裁活动..第三;法律效力不同..仲裁规则对相关当事人的效力相当于契约的关系;而仲裁法对在该国家进行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无需当事人或者仲裁庭对此作出选择..4、简述仲裁中的和解制度..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后;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如果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则仍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5、简述仲裁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区别..一启动程序不同..仲裁的需要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不需要双方协商..二解决争议的机构不同..仲裁解决纠纷的机构为仲裁委员会..民事诉讼解决争议的机构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三解决民事纠纷的范围不同..仲裁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并且不能解决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民事诉讼解决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之外的所有民事纠纷..四公开与否的要求不同..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除非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民事诉讼则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诉讼实行两审终审除特别程序审理等案件之外..六强制程度不同..对于干扰仲裁活动的当事人;仲裁机构无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并且对拒不履行仲裁裁决的人无直接强制执行的权力;只能由一方当人申请法院执行..民事诉讼对干扰诉讼活动的人可以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对于民事判决;法院可以决定或依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6、如何理解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指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被撤销而失效;仲裁机构仍然可以依照该仲裁条款取得和行使仲裁管辖权;在该仲裁条款所确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范围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7、简述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规定:中国是社会团体法人..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仲裁委员会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公断性质、非政府性质的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8、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具备哪些条件1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的受理范围..9、简述仲裁员责任..仲裁法对仲裁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或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10、简述我国仲裁的适用范围我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1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及意义概念: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依据特定的事由;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所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对符合法定应予撤销情形的仲裁裁决;经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意义: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上诉;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有些仲裁裁决不可避免地出现不同程度的偏差或错误..仲裁法中设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种程序监督机制;对确保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二、论述题1、试论仲裁协议的作用..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所表达的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意愿的法律文书..是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合意书面化、法律化的形式..其作用为:1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2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如果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将争议案件退交仲裁庭裁断;3授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仲裁协议约束着仲裁庭;仲裁庭应当根据仲裁协议中的授权行使仲裁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2、试论或裁或审制度..或裁或审制度是仲裁法基本制度之一;或裁或审制度中;裁为仲裁、审为诉讼..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两者之间;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只能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选择其一加以采用..当事人选择了以仲裁途径解决争议;就不可以再选择诉讼;当事人若选择了诉讼就不可以同时选择仲裁..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可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在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受理..3、试述仲裁协议的特点、内容及效力一、特点:一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二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同一性三仲裁协议的内容具有特殊性;具体表现在:1.仲裁协议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也可以事先约定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2.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的事项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仲裁性;3.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任意选择他们共同认可的仲裁委员会..4.仲裁协议具有广泛的约束力..二、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该意思表示应满足三个条件: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2.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3.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仲裁协议中订立的仲裁事项;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仲裁性;2.仲裁事项的明确性..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由当事人自主选定的..对于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原则上应当是明确、具体..三、效力一对当事人的效力仲裁协议一经合法成立;首先对各方当事人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因此丧失了就特定争议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相应地承担着将争议提交依协议确立的范围、地点的仲裁机构仲裁并服从仲裁裁决的义务;二对仲裁机构的效力仲裁机构的仲裁权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当事人签订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将对特定争议事项的仲裁权授予了特定的仲裁机构..三对法院的效力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效力是其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效力即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四赋予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效力仲裁机构对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双方应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依法确认其强制执行力..4、论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一、人民法院裁决“仲裁协议”的效力..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决是人民法院司法监督权的一个重要体现..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依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以下情形;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使已经生效但确有错误的裁决得到纠正;赋予人民法院对终局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三、否定仲裁裁决的效力;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依据被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司法审查;是司法监督的重要措施..在申请执行程序中;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或者涉外仲裁裁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有权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5、试论仲裁制度中的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是仲裁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仲裁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1当事人是否将他们之间所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2当事人将哪些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3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4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由当事人自主选定;5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主约定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方式等有关程序事项..6、试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包括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2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根据我国的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则表明他放弃了此项权利..4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必须有证据对该仲裁裁决具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加以证明..没有证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则需要人民法院的审查认定..7、论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同简答第6题8、试述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方做出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民事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1、两者有一定的联系:依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进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并且可以执行、撤销仲裁裁决..2、仲裁与诉讼相比;又有自身的特点:1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2 仲裁是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而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3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这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而民事诉讼无特殊情况必须公开审理..4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而民事诉讼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三、案例分析题1.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有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王某和陈某虽然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陈某是在首次开庭审理过程中而不是在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2.正确..仲裁协议有效;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请求陈某履行交房义务;争议事项即平等主体的王某和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合同履行纠纷;符合仲裁法确定的仲裁事项..3.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本案中仲裁委员会直接确定采取合议制不符合规定..本案仲裁庭的第三名仲裁员由仲裁员会员主任直接指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4.不正确..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本案中陈某在首次开庭审理过程中才提出..5.有权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本案中;王某提出的陈某选择的仲裁员回避理由成立..由王某重新选定或者重新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由仲裁庭决定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1.属于申请给付的仲裁请求..2.缺席裁决..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本案甲公司为被申请人..3.本案的仲裁裁决违反了仲裁制度的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体现之一是:当事人将哪些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之一:授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又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即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进行仲裁;对仲裁协议约定约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争议事项无权仲裁..本案中德国乙公司仅要求中国甲公司支付剩余的一台设备款;并未要求支付违约金..4.三日内向被执行人中国甲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甲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5.本案的仲裁裁决的撤销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6.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试论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二、 劳动 争议举 证责 任
( ) 一 劳动争 议举证 责任 概述 举 证责 任 一词 首先 由行政 诉 讼法 引入法 律之 中。 举证 责任 是 法律 假 定的 一种 后果 , 承担 举 证责 任 的 当事人应 当举 出证据 证 明 自己陈 述 的 即 事实是 真 实的 , 自己的主 张是 成 立的 , 则将承 担主 张不 被认可的 不利 法 否 律后 果 , 即如 果 举 证不 能 则很 可 能导 致 败 诉。劳动 争议 案件 中的举 证 也 责任指 当事人在 的 案件 处 理 中, 自己提 出 的主 张 提供 证 据 加 以证 明的 对 义务。 它包 括 两个 方面 的内容 : 是 举证 责任 的承 担者 , 一 即由谁 提供 证 据
之 规 定, 裁定 不予执 行 :( 裁决 的事 项 不属于劳 动争议 仲裁范 围 , 一) 或者 劳 动 争议仲裁 机 构无 权仲裁 的 ;( ) 二 适用 法律确 有错 误的 ;( ) 三 仲裁 员 仲裁 该 案时 , 有徇 私 舞弊 、 法 裁决 行 为的 ,( ) 民法 院 认 定执 行 该 枉 四 人 劳动 争议仲 裁 裁决 违 背社 会公共 利益 的 。 民法院 在 不予执 行 的裁 定 书 人 中, 当告知 当事人在 收 到裁 定书 之次 日起 三十 日内 , 应 可以 就该 劳 动争议 事项 向人 民法院 起诉 。 此 条规 定了向人 民法院 申请裁 定不予 执行 劳动 争 ”
( 下简称 “ 司法解 释 ( 》” 第十三 条规定 :“ 以 Ⅸ 一) 因用人 单位作 出的开 除、 名、 除 辞退 、 除 劳动 合 同、 少 劳动 报 酬 、 算劳 动者 工作 年 限等 解 减 计 决 定而 发生 的 劳动 争议 , 人单位 负举 证责 任 。 用 ”现实 中用人单 位处 于支 配 地位 , 如果 用人 单位不提 供 各种 发放 记录 、 核记录 及管 理记 录等 , 考 劳 动 者 是无 法举 证证 明的 。《 司法 解释 ( ) 一 》第 二十一 条规 定 :“ 当事人 申 请 人 民法院 执 行劳 动 争议仲 裁 机构 作 出的发 生法 律效 力 的裁决 书 、 调解
试论仲裁在解决金融纠纷中的作用

东方企业文化·远见 2010年5月63试论仲裁在解决金融纠纷中的作用舒 珏(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党务工作部,上海,200120)中图分类号:F83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0)05—0063—02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和社会民众理财意识的增强,外资银行大举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国内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种类和业务量也不断大幅度增加。
这在给金融市场带来繁荣景象的同时,也使国内外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金融纠纷明显增加。
我国传统的解决金融纠纷的方式以直接诉诸于法院为主。
但是由于诉讼期较长和公开审理易泄露商业秘密等原因,导致金融纠纷当事人所付出的诉讼成本极为高昂。
在当下金融纠纷增多的情况下,如果仍以直接诉诸于法院来解决金融纠纷的话,这种成本将会增加。
而在解决金融纠纷的各种方式中,仲裁越来越得到当事人,尤其是金融机构的青睐。
一、诉讼与仲裁的区别仲裁和诉讼都是我国现阶段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不同。
仲裁委员会在本质上是民间机构,而不是国家设立的国家机关,仲裁机构的行为不具有国家意志性。
而诉讼是国家设立的司法机构参与的行为,是一种国家行为。
第二,启动条件不同。
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
只有双方当事人合意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才有管辖权,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即使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仲裁;而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是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并且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应诉。
第三,程序不同。
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
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
而民事诉讼一般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
并且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这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仲裁员面试题目(3篇)

第1篇一、个人基本情况及职业规划1. 请简要介绍您的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
2. 您为何选择成为一名仲裁员?请谈谈您的动机和初衷。
3. 您认为成为一名优秀的仲裁员需要具备哪些素质和能力?您在这些方面有哪些优势?4. 请描述一下您在过去的工作或学习中,如何处理过冲突或争议的情况。
5. 您对未来五年内成为一名优秀仲裁员的职业规划是什么?二、法律知识与仲裁规则1. 请简要介绍您对我国《仲裁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原则。
2. 请解释一下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以及仲裁的优势。
3.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应如何处理以下情况:a. 当事人之间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b. 当事人未按照约定提交证据或证人;c. 当事人一方在仲裁过程中擅自撤回仲裁请求。
4. 请列举您所熟悉的专业法律领域,并简要说明您在该领域的研究成果或实践经验。
5. 请谈谈您对我国仲裁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有何看法?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按照约定交付货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分析以下问题:a.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 如果乙公司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应如何维权?c. 作为仲裁员,您会如何处理这起纠纷?2. 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用。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技术支持,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分析以下问题:a.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 如果乙公司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应如何维权?c. 作为仲裁员,您会如何处理这起纠纷?四、沟通与协调能力1.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出现分歧,您如何协调双方达成共识?2. 您在仲裁过程中遇到过哪些棘手的沟通问题?您是如何解决的?3. 请举例说明您如何处理以下情况:a. 当事人一方在仲裁过程中突然撤回仲裁请求;b. 当事人一方在仲裁过程中拒绝提供证据或证人;c. 当事人一方在仲裁过程中出现暴力倾向。
14考试仲裁法案例分析

《仲裁法》案例(一)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
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
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
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参考答案:1.天南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
因为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A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与海北公司一同成为被申请人。
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天南公司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仲裁协议。
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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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仲裁员责任仲裁员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文章采狭义说,即将仲裁员责任限定在民事责任这一范畴之内。
认为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契约关系,其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义务,进而在违反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仲裁责任。
但基于仲裁这一特殊行为涉及众多价值判断问题,因此,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追究仲裁员的责任,以期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仲裁员的利益。
标签:仲裁责任;契约关系;权利救济前言仲裁是替代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员是仲裁的灵魂,其行为决定仲裁的质量,更决定当事人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救济。
为此,如何能最大限度地保证仲裁员按时作出公正合理的仲裁裁决是仲裁的最终目的,而仲裁员责任制度正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必要手段。
一、仲裁员责任的含义对于仲裁员责任含义的理解,笔者认为首先要明晰以下三个问题:1)“责任”一词,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是指主体所应承担的义务,其二是指在主体因违法、违约或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本文所指的“责任”指代后者,即是指仲裁员在违法或违约情况下对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2)关于仲裁员责任产生的基础,有学者认为分为三种——当事人施加的责任或契约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
笔者此处讨论的仲裁员责任仅指契约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包括道德责任。
契约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契约责任等同于法律责任,既包括仲裁员违反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对于仲裁行为具体事项的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包括仲裁员违反法律对于仲裁员行为的强制性规定而应承担的违法责任;狭义上的契约责任仅指前者。
3)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宪法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等等。
此处的仲裁员责任,笔者认为应当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其中,刑事责任即为刑法所明确规定的“枉法仲裁罪”。
根据罪行法定原则,中国关于仲裁员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确具体,理论上和实践中也并无过多的分歧,故此处笔者不再讨论仲裁员的刑事责任问题。
为此,本文实际上将仲裁员的责任限定在很小的范围之内,即仲裁员的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将本文中的仲裁员责任定义为: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错而对当事人所承担的民法上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设立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必要性1.仲裁员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需要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
一方面,仲裁员基于其与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契约关系享有向当事人索取报酬的权利;另一方面,作为报酬的对价,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负有以自己的行为完成仲裁工作的义务,从而最终按时作出公正的仲裁裁决以满足当事人的需要。
因此,在仲裁员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对当事人承担个人责任。
2.仲裁员依法办案的需要仲裁员所为的仲裁行为不是一般的义务履行,由于法律赋予裁决结果以强制执行力,因此,其必然要从多方面对仲裁行为进行规制,以求尽可能地保证裁决结果的公正合理性。
各国法律基本都规定了仲裁员的行为规范,我们可以将这些行为规范理解为法律对于仲裁员义务的规定,这种义务规定是作为当事人和仲裁员合意的补充而存在的,从广义上来说是当事人与仲裁员合意的一部分。
既然法律对仲裁员有义务上的规定,那么当仲裁员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也应该规定相应的责任予以制约,从而保证仲裁员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办案。
3.对当事人进行有效救济的需要有权利就应当有救济,否则权利形同虚设。
当事人之所以花费高额的费用来寻求仲裁以解决自己的纠纷,是出于其对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所带来的公正性、效率性等特点的认识。
在其向仲裁员支付费用后,相应地应当享有获得仲裁员公正且及时作出裁决的权利。
当当事人的这种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应当为其提供救济手段。
尽管各国民事诉讼法或仲裁法都规定了当事人有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但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救济手段只是否定仲裁裁决的效力,而并没有对仲裁员施加个人责任,更没有对当事人进行实质性的补偿。
相对于仲裁来说,诉讼在发生错误裁判的情况下,可以有国家赔偿责任作为对当事人权利救济的保障。
由此,我们可以推导出,如果国家法律不对仲裁员责任予以规制的话,当事人必然要选择对自己权利有实质性救济的诉讼这种纠纷解决方式而放弃仲裁,这对于仲裁自身发展来说也是相当不利的。
4.保证公正裁决的需要仲裁员的行为决定着仲裁质量,所谓的仲裁质量也就是指裁决的公正性。
对仲裁员科以民事责任,可以使其在仲裁过程中尽审慎之注意,从而在接受仲裁指定前,认真考虑自身是否具有案件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以决定是否接受指定;在接受仲裁指定后,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经验等谨慎而勤勉地履行仲裁义务,从而保障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最终作出公正的裁决。
三、仲裁员民事责任的理论关于仲裁员的民事责任,目前世界上主要形成三种不同的理论:(一)仲裁员责任绝对豁免论1.绝对豁免理论与实践仲裁员责任绝对豁免论认为,仲裁员的仲裁行为豁免于民事责任,仲裁员对仲裁过程中因其过失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不公正裁决及给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失不承担任何个人责任。
仲裁员责任绝对豁免论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
美国是贯彻此种理论最为彻底的国家。
在美国,仲裁员因其与履行仲裁裁决职能有关的一切行为都绝对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2000年的《美国统一仲裁法》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仲裁员或仲裁机构在履行其职能时,如同本州法院法官在行使司法职能时一样享有相同的豁免,不负民事责任。
”英国传统上也是实行仲裁员责任绝对豁免的国家。
在1996年之前,英国并没有对仲裁员责任作出立法规定,判例法对仲裁员实行的是没有限制的绝对豁免原则。
随着《英国1996年仲裁法》的颁布,英国从立法上对仲裁员责任进行了规定。
根据《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29条之规定,仲裁员不对其在履行仲裁职权过程中的任何作为和不作为承担责任,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不当辞职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情况除外。
尽管英国对仲裁员责任豁免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但总体来说此种限制范围极其有限,原则上仍属于实行仲裁员责任绝对豁免论的国家。
2.绝对豁免论的理论基础英美法系国家之所以流行绝对豁免论,是有其理论根源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把仲裁员作为准法官来看待,认为仲裁员享有类似于法官的“准司法权”,由于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作出裁判是绝对豁免于民事责任的,因此仲裁员也应当比照法官享有绝对的豁免权。
2)认为是国家政策的需要。
英美法系国家鼓励民众选择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来替代法院诉讼,从而减轻诉讼的负担。
实行仲裁员责任绝对豁免,必然有利于这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项判决中指出,仲裁免责是鼓励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一项重要的联邦政策,在国际商事领域中尤为如此。
3)认为是仲裁业发展的需要。
对仲裁员实行责任豁免,可以鼓励有能力的仲裁员积极参与仲裁,不用因为担心承担责任而在仲裁过程中过分小心、畏首畏脚,这样无疑是有利于保证仲裁质量、促进仲裁事业发展的。
4)认为是保证仲裁程序完整性和仲裁裁决终局性的需要。
如果允许追究仲裁员的个人责任,则当事人可能会在仲裁过程中滥用申诉权对仲裁员提起诉讼以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也可能会由于各种理由对仲裁员提起诉讼,从而间接导致纠纷不能终局性地解决。
(二)仲裁员完全责任论1.仲裁员完全责任理论与实践仲裁员完全责任论认为,仲裁员应当对其在履行仲裁义务过程中的所有过错行为向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无论此种过错的程度如何,也不管过错行为的性质如何。
仲裁员完全责任理论主要流行于大陆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采取了在法律中明示规定仲裁员责任和默示认可仲裁员承担完全责任这两种方式。
法律中明示规定仲裁员各种责任的国家,尽管立法不可能穷尽所有承担责任的情况,但由于其将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视为契约关系,故在理论上可以将仲裁员责任及于其所有的过错行为和违反义务的行为。
如《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584条规定:如果仲裁员不及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接受任命时所承担的职责,则要对由于他的错误拒绝或迟延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奥地利立法尽管只罗列出两种情况下仲裁员承担民事责任,但其认为仲裁是一类特殊的合同。
该种合同使仲裁员享有某些权利,如获得酬金权,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奥地利之外,秘鲁、澳大利亚等国家的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法国对仲裁员责任并没有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
但理论上由于认为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形成了私人性质的合同关系,故当事人可就仲裁员违反仲裁合同的行为或其他过失行为提起诉讼,仲裁员应对其在履行仲裁义务范围内的作为和不作为,如违反当事人的保密要求、无正当理由辞职、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裁决、不履行仲裁职责等承担责任。
2.完全责任论的理论依据大陆法系国家之所以实行完全责任论,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首先,大陆法系国家将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同于契约关系,认为仲裁员从当事人那里获取报酬,应当负有按时作出公正裁决的仲裁义务,如若其不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仲裁义务,则相应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其次,即便承认仲裁员具有一定的“准法官”性质,但在这些国家,法官也并不享有绝对的豁免权,法官需要对其不当的裁判行为向当事人承担个人责任,因此,作为仲裁员来说没有责任豁免的根据。
(三)仲裁员责任有限豁免论1.有限豁免理论与实践仲裁员责任有限豁免论认为,仲裁员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享受豁免,但超出一定范围则不免除其责任,而且以承担过错责任为限度。
严格意义上来说,世界上除美国等极个别国家之外,基本上所有国家实行的都是有限豁免论,只是豁免的范围不同而已。
如德国认为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仲裁员应当对其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仲裁员的责任分为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在合同责任方面,仲裁员可以享有部分免责。
德国最高法院认为,仲裁员可以享有的合同责任豁免不应低于法官所享有的侵权责任豁免。
也就是说,在其作出裁决的职责范围内,只要不违反德国刑法典的相关规定,即使有明显的疏忽或超越职权,仲裁员也不应因此被起诉。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规定,就任何有关仲裁的作为或不作为,仲裁员不对当事人承担责任,除非此等作为或不作为是仲裁员的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疏忽。
仲裁员只对其故意或重大疏忽引起的损害承担责任。
2.有限豁免论的理论依据仲裁员责任有限豁免论是在调和绝对豁免论和完全责任论两者之间矛盾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
其理论依据为:1)要求仲裁员责任绝对豁免,容易使仲裁员滥用仲裁权力,不利于保证仲裁质量。
2)要求仲裁员承担完全责任,容易使仲裁员过于小心而不愿意积极仲裁,从而影响仲裁事业的发展。
3)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既扮演准法官的角色,又扮演仲裁合同履行者的角色,基于此,对其不应科以完全责任,也不应完全不科以责任。
两者之间应该找一个平衡点,以促使最终形成公正独立的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