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枉法裁判的责任

仲裁员枉法裁判的责任
仲裁员枉法裁判的责任

仲裁员枉法裁判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一)仲裁员责任的理论关于仲裁员责任的理论观点主要有三种。

1.认为仲裁员应当承担责任。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这种观点以契约说为其倾向理论基础,认为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地指定仲裁员为解决其争议服务,并为此支付费用,实际上形成一种默示的契约关系。仲裁员所实施的行为是一种专业行为,应承担专业小心责任和公正行为责任,即仲裁员因为不小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者接受贿赂,欺诈和滥用职权,则当事人可以撤销裁决或对裁决提出异议,并且要求仲裁员承担个人责任。相应的,在立法中规定

仲裁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也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584条规定,如果仲裁员不及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接受任命时所承担的职责,则要对由于他的错误拒绝或迟延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2.认为仲裁员不应当承担责任。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以仲裁豁免论为其倾向性的理论基础。这种观点源于司法豁免论,认为仲裁员的仲裁行为豁免于民事责任,仲裁员对仲裁过程中因其过失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不公正裁决及给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失不承担任何个人责任。相应的立法中规定免除仲裁员的责任也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美国最高法院的一项判决中指出,仲裁免责是为鼓励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一项重要的联邦政策,在国际商事领域中尤为如此。在美国各州,如加利福尼亚洲、科罗拉多州和佐治亚州的有关仲裁的立法中,也有关于仲裁员豁免于民事责任的规定。

3.近年来,出现了一种新的观点,即有限豁免论,这种观点对上述两种观点以调和,认为仲裁员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享受豁免,但超出一定范围的,则不免除其责任。

(二)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有关仲裁员责任的规定目前在我国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手段,且多数情况下甚至是一种必经程序,具有独立、快捷、平和、费用低廉等特点。为了充分有效地发挥仲裁的自身优势,同时避免仲裁员滥用权力,必须在仲裁员承担责任与免除责任之间求得一种适当的平衡,即一方面给予仲裁员一定的豁免权,鼓励社会上符合条件的人员兼任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另一方面规定仲裁员在一定情形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对其裁决权形成监督和制约,维护仲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一般认为,作为仲裁员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当事人施加的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其中,法律责任是指由法律规定,由一定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必要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责任形式,因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成为最为严格、最为严厉的一种责任。

1.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这些行为不仅有损公正、公开的原则,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直接损害劳动仲裁的权威,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仲裁员有上述情形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根据本法以及、仲裁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目前,在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员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作为最严厉的法律责任,是仲裁责任的特殊情形。将刑事责任列入仲裁责任,在国际上也较为少见。2004年3月1日生效的日本《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仲裁员行贿、受贿以及向仲裁员行贿的犯罪及其相应的刑罚。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法官涉嫌收受贿赂枉法裁判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法官涉嫌收受贿赂枉法裁判 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李士国和赤峰市红山区信用社及其诉讼代理人制造假案揭露(无耻的枉法裁决、裁判)一,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涉案土地具有完全合法的使用权,无权属争议。 涉案土地及地上房屋原归属赤峰电机总厂,该厂于2000年破产过程中被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给红山区信用社用以偿还债务,红山区信用社于2001年又将涉案土地及房屋转让给了赤峰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将涉案土地变更至赤峰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明城房地产公司取得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证书,证号为(2001)字第0012号。此后明城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与唐玉杰签订合同约定将涉案土地上的部分房屋转让给唐玉杰,因唐玉杰未履行付款义务,明城公司与唐玉杰解除了合同,2005年5月23日明城公司及唐玉杰与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将涉案土地及房屋转让给了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以上事实见本院(2010)松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据此取得了涉案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赤国用(2006)字第0257号。 二、在2001年赤峰明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证号为(2001)字第0012号涉案土地使用权后,因与唐玉杰就地上部分房屋签订过买卖合同(后因唐玉杰未履行而解除)2005年12月28日唐玉杰在当时的权利人明城房地产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约定以该涉案土地及地上房屋作为抵押与红山区信用社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向信用社借款

49万元,但并未经明城房地产公司同意和办理抵押登记(唐玉杰已因涉嫌诈骗罪被通缉)。 2006年7月24日红山区信用社因唐玉杰未能偿还借款申请仲裁,更为神奇的是2006年7月24日赤峰仲裁委员会竟作出(2006)赤仲裁字第130号裁决书(纯系枉法裁决),将红山区信用社不享有抵押权的,归属于赤峰明城房地产公司的房屋及涉案土地使用权直接裁决给了红山区信用社。2011年12月6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赤执异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该裁决违反担保法40条、担保法司法解释57条,并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故该(2006)赤仲裁字第130号裁决因此失去法律效力。 2007年2月1日红山区信用社依据(2006)赤仲裁字第130号裁决书,这一违法的仲裁裁决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该裁决没有仲裁原卷无法执行而结案,而红山区信用社在明知该裁决违法且不能被执行的情况下,同时在该涉案土地使用权已经由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法取得的情况下(2006年取得),于2010年3月29日与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串通,就自己没有处分权的涉案土地使用权(买空卖空)签订了虚假的转让协议(该协议也没有且也不能实际履行)。而更让人质疑的是赤峰晨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在2008年与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土地引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的诉讼时就已明知该涉案土地使用权人属于赤峰立仁房地产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其在2010年3月29日却还与红山区信用社签订该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协议,

浅析仲裁员回避制度

浅析仲裁员回避制度 摘要:仲裁回避制度,是指在仲裁活动中,仲裁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时,退出某一案件的仲裁程序的制度。考察各国的理论与实践,回避制度主要是为诉讼公正服务的,普通法传统中作为正当程序原则之一的“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即是回避制度的朴素表达。 关键词:仲裁员;仲裁员回避制度;问题;完善 仲裁制度因其所具有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程序简便,仲裁费用低廉,专家断案,一裁终局,商业秘密得以保护,法院可强制执行仲裁结果,迅速及时等其它纠纷解决方式所不具有的优越性受到越来越多经济纠纷当事人的青睐。而仲裁员在案件的仲裁过程中居于裁决者的地位,对仲裁案件的过程和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从诉讼正义的理念出发,仲裁回避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1)仲裁权是一种裁判权,以追求公正的裁判为最终价值取向,作为裁判主体的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除严格服从法律外,还不可避免的会受到社会关系、传统、信仰、偏见、自身下意识等因素的影响,仲裁员一点也不比其他人更能摆脱这些种因素对其司法过程的影响。回避制度作为一种诉讼理念和制度设计,其目的是尽可能减少这些因素对仲裁过程的影响,实现仲裁公正。 (2)消除当事人的思想疑虑,公正程序的设计安排极大地增强了结果公正性的说服力。如果仲裁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仍参加案件的审理,即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也难以消除当事人对法官是否公正处理的怀疑,其直接结果是出现不必要的讼累和执行障碍,最终会损害公众对仲裁的信任和法治的信心。 (3)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中形成的人伦关系的“差序格局”,使得“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而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序上的伸缩”,受这一与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的传统伦理观影响的仲裁员在审理与自己有某种人伦关系的案件时常处于尴尬境地,为保证仲裁员依法履行职责、免受人伦亲情与司法公正理念的双重压力,回避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我国现行的仲裁员回避制度法律规定

仲裁员聘任规定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511250006.html, 仲裁员聘任规定 第一条目的条款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仲裁员聘任工作,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仲裁员的条件 中国籍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品行高尚,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 2、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或者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或者曾任审判员满8年,或者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

等专业水平; 3、拥护仲裁委员会章程,愿意遵守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以及仲裁委员会其他有关规定; 4、掌握一门外语并可以作为工作语言,少数知名人士可适当放宽; 5、能够保证仲裁办案时间; 6、仲裁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籍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品行高尚,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 2、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或海商海事等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3、拥护仲裁委员会章程,愿意遵守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以及仲裁委员会其他有关规定;

4、掌握一定的中文知识,少数知名人士可适当放宽; 5、仲裁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港澳台人士中聘任仲裁员,参照外籍仲裁员条件。 第三条仲裁员的申请 申请担任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并确保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 1、申请书和简历; 2、一至两名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专家或者教授的书面推荐意见,少数国内和国际知名人士可不提交推荐意见; 3、必要时,应提交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 第四条仲裁员的聘任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对申请材料进行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26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26 (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1,分数:22.00) 1.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征得家境贫寒的姜某父母的同意,将儿童姜某拐卖至富贵人家。甲的行为得到了姜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B.在刘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刘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刘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C.孙某为戒掉毒瘾,让朋友丙将其反锁在房间内一星期。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D.黑社会小弟胡某因犯错,愿意按照帮规让丁砍掉自己的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胡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被害人承诺作为正当化事由,必须同时满足六个条件:承诺者对被侵害法益有处分权限;承诺者对承诺事项性质、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承诺必须出于真实意志;必须存在现实或可以推知的承诺;承诺必须在结果或行为发生之前或之时,事后承诺无效;经承诺实行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任何人对拐卖儿童的情形,都没有处分权限,都不得承诺。A选项错误。乙为抢救财物虽然不存在现实承诺,但存在可推知的承诺,因此不构成犯罪。B选项错误。孙某对自己的人身自由具有处分权限,也有理解能力,并出于真实意志,所以放弃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有效的,丙不成立非法拘禁罪。C选项错误。丁的行为超出了承诺的范围,并且砍掉大拇指是重伤行为,即使胡某承诺砍掉大拇指,也是无效的承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D选项正确。 2.乙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甲,刺了甲一刀后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乙往前跑了10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防卫过当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事后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依据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乙持刀抢劫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对其采取的致其重伤的防卫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A选项错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之一在于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损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甲是针对乙的不法侵害行为,直接对乙采取反击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B选项错误。成立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五个条件: (1)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4)防卫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甲完全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成立正当防卫,C选项正确。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害状态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在财产犯罪中即使犯罪已经既遂,但犯罪人没有离开犯罪现场,被害人采取防卫行为仍可以挽回损失的,应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不属于事后防卫。D选项错误。 3.甲与乙因生活琐事互相斗殴,乙感到不是甲的对手而逃跑。甲紧追不舍,乙逃出500米后被甲追上。甲用木棒朝乙劈头盖脸打来,情急之下,乙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甲刺去,致甲重伤。乙的行为( ) A.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构成寻衅滋事罪 D.不构成犯罪√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以相互斗殴行为一般不能构成正当防卫,但是如果一方已经放弃斗殴而逃跑,另一方继续实施加害行为

试谈仲裁员的操守与行为规范

论仲裁员的操守与行为规范 一、引言 "有什么样的仲裁员,就有什么样的仲裁"是仲裁界广为人知的名言,我已经多次在不同场台听到人们对它的引用。此话揭示的道理颇为深刻,仲裁员是仲裁制度的生命力所在,从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诞生之日起就是如此。对于"临时仲裁"而言,只有"好的仲裁员"才可能被当事人信任,从而得到选择,担当解决问题的重任;对于"机构仲裁"而言,没有一支"好的仲裁员队伍",甚至仲裁机构本身的可信度都要大打折扣,如果想让人们在商事合同中事先选择这样的仲裁机构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使用该仲裁机构,困难可想而知。这样的仲裁机构是不可能得到发展的。 一般而言,仲裁员的资格不是由法律来规定,也不是通过考试得到确认。世界各国的仲裁法或民事诉讼法大多不对仲裁员的资格进行描述。少数国家的法律仅仅对仲裁员资格作最基本的原则规定。例如,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具备订立合同能力的人都可以被指定担任仲裁员。法律不规定仲裁员资格的具体标准,丝毫不说明其标准的降低,相反,确定仲裁员资格的权柄被授予公众,由经济贸易和法律活动的参与者来评判谁具备资格。在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个特例,对于仲裁员资格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既有原则规定,也有具体标准,其中尤为重要的规定在于仲裁员应当是"公道正派"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反映了中国社会对于仲裁员水准的更高的期许。 "好的仲裁员"可以用两个方面的客观标准进行衡量:一方面他们应当具有处理仲裁案件的相应的学识、能力和经验;另一方面他们必须具备仲裁员应有的较高的操守,并且能够严格执行相应的行为规范。通常情况下,仲裁员都是从专家中产生;他们对于处理仲裁案件大多胜任有余,对于自己学识、能力和经验的不断提高孜孜以求,但是大千世界当中.并非所有仲裁员的道德和行为都无可挑剔,他们追求德行完美的努力程度也各不相同。因此,为了使仲裁更加受到社会的信任,加强仲裁员的操守和行为规范便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仲裁员应当崇尚正义、主持公道 市场经济社会当中商事争议丛生,利益冲突不断。仲裁员承担着当事人的委托和社会的信任,伸张正义,抑浊扬清,握有裁断万千金钱归属的重权,背负着平抑纠纷、促进交易、繁市兴贸的社会责任。因此,人们当然期望仲裁员是崇尚正义、主持公道的理想人物的化身。仲裁员应当时刻铭记自己重大的社会责任,毕其所能,修身冶性,最大程度地追求正义和公道。 崇尚主义和主持公道在很大程度上与人格和品德密不可分。人品"完美"的人才能真正的心存正义、主持公道、学识渊博,才思敏捷的专家不一定都是合格的仲裁员。仲裁员不能身处商品和金钱的社会而忘却对于理想、良知和完美的追求。具有良好的人格品德是仲裁员的基本素质要求和条件。仲裁员不能忽视人格和品德的不断培养和锻炼。 崇尚正义和主持公道必须信仰法律。仲裁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仲裁员的仲裁行为是一种法律职业行为。仲裁员应当信仰法律、崇尚法律、遵循法律,坚决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的遵守。法律职业者应当在法制社会中,不屈不挠地为实现法律的目的而殚精竭虑。以权谋私、询私枉法不仅是对法律的亵读,也是自身人格践踏。 崇尚正义和主持公道必须有强烈的责任感。社会依赖司法系统公正地确定法律上的权利,广义而言,商事仲裁制度实际上构成了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仲裁员对社会和公众承担着重大责任,其中包括重大的道德责任。用来规范法官行为的美国《司法行为

刑法学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专科)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法学 一、选择题: 1.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刑法理论的是() A.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 B.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C.犯罪手段是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 D.犯罪客体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2.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参加劳动的() A.按劳取酬 B.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C.不发报酬 D.根据劳动表现发给报酬 3.某甲将某乙打昏在地,路过此地的某丙见乙昏迷,趁机将乙装有5000元现金的提包拿走。甲和丙的行为属于() A.共同犯罪 B.非共同犯罪 C.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D.任意共同犯罪 4.某甲在1997年9月盗窃巨款后外逃,于1999年4月归案。对某甲适用刑法应采用的原则是() A.从新原则 B.从新兼从轻原则 C.从旧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5.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的关键是() A.行为人的预见程度不同 B.行为人的预见内容不同 C.行为人对结果是否发生的意志内容不同 D.行为人对行为是否实施的意志内容不同 6.下列人员中,因为精神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是() A.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B. 间歇性精神病人 C. 又聋又哑的人 D.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病理性醉酒的人 7. 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 A.管制的犯罪分子 B.拘役的犯罪分子 C.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D.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 8.下列情形中可以实行正当防卫的对象是() A.杀人后,正要逃离现场的行为人 B.欲实施强奸而尾随、跟踪妇女的行为人 C.驱使训练有素的动物侵害他人的行为人 D.家养动物侵害他人的动物主人 9. 下列犯罪中属于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是() A. 盗窃枪支、弹药罪 B.劫持航空器罪 C. 武器装备肇事罪 D.间谍罪 10. 甲欲杀乙,将毒药投入乙的饭食中。乙服食后,甲后悔,赶紧说明情况,并将乙送往医院抢救。医院在抢救过程中检查发现,甲所投放的“毒药”根本没有毒性,乙安然无恙。甲的行为属于() A.不构成犯罪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11.拐卖妇女过程中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应当() A.以拐卖妇女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析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析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 规定》 关键词:司法解释;罪名;刑法修正案 摘要:在我国,具有司法解释权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所作的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对2002年3月26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进行了分析,认为《补充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检法两家在刑法罪名认定上的分歧问题,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系列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分则的补充和修改而带来的罪名认定问题,并提出了有关建言。 2002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这个规定就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刑法施行以来检法两家在罪名认定上的分歧问题,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系列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分则的补充和修改而带来的罪名认定问题,一举得以解决,因而它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补充规定》的发布,一举解决了检法两家在罪名总数和部分罪名认定上的分歧 我国现行刑法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并在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7年刑法与1979年刑法相比,条文从192条增加到452条,罪名也从100多个增加到

400多个。由于我国刑法分则对罪名的表述采用的是包含式,即在分则条文中不载明罪名,只规定罪状,将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因而在确定罪名时需要进行分析。1997年刑法通过后,对于刑法分则中到底有多少个罪名,又应当如何称呼,法学家众说纷纭。在1997年一年之内,坊间就出版了各种各样的刑法教材100多部,但对到底有多少个新罪名,如何称呼,却各执一词。弄的读者一头雾水,不知所云;而司法实际部门又不能按照教科书认定的罪名来起诉和定罪。因此,无论是理论学术界还是司法实际部门都迫切希望两高制定司法解释来正确认定刑法分则中的所有罪名。 但是两高对1997年刑法的罪名总数和罪名的名称也存在不同意见,并在没有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采取了各自发布司法解释的办法。1997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在这个“规定”中,认定刑法分则总共有413个罪名[1];同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在这个“意见”中,认定刑法分则总共有414个罪名。[2]这多出的一个罪名,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第397条第2款)。与此同时,高法的《规定》和高检的《意见》对刑法分则渎职罪一章中第399条、第406条的3个罪名的表述也不一致。高法对刑法第399条第1款认定为徇私枉法罪,第2款认定为枉法裁判罪,对第406条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而高检对刑法第399条第1款认定为枉法追诉、裁判罪,第2款认定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对第406条认定为国家机

法学论文 浅议仲裁员的民事责任

浅议仲裁员的民事责任 摘要:仲裁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契约性,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事业单位法人,仲裁员的行为是私人裁判行为,所以仲裁员对其不当仲裁行为应只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而不应该承担行政责任,更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关键词:仲裁法仲裁员法律责任民事责任 仲裁制度作为一种准司法行为在解决我国民商事纠纷中起做重要的作用,相应地仲裁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故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仲裁员的责任”是指仲裁员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时,因违反规范的作为或不作为各种而应承担的责任。 ﹝一﹞仲裁员责任的理论﹝﹞ 首先,在弄清仲裁员责任之前,我们必须弄清仲裁员行为的性质。仲裁员的行为,是指仲裁员名册中的某人,被选定或指定为某一案件的仲裁庭成员,为仲裁纠纷而进行的行为,它具有独立性和民间性。诚然,仲裁员的责任来源于仲裁员的行为,对此学者们进行了广泛研究,但一直未有定论。在立法、司法和仲裁实践中,各国以及各仲裁机构也有不同或不尽相同的规定和具体做法。 关于仲裁员责任的理论,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1)仲裁员责任论。参照法官的民事责任理论,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主张仲裁员应承担责任,其倾向性的理论基础是契约论,承担责任的形式为专业小心责任和公正责任。[2] 2.仲裁豁免论。英美法系国家流行源自司法豁免论的仲裁豁免论,其主要内容是:仲裁员的仲裁行为豁免于民事责任,仲裁员对因其过失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不公正裁决及给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失不承担任何个人责任。[3] 在英美国家,这种观点还认为,不但仲裁员可以享有仲裁豁免权,仲裁豁免权还延伸至仲裁机构。[4]3.仲裁员责任有限豁免论。为了调和上述两种完全不同的主张,兼收并蓄二者之长,人们提出了仲裁员责任有限豁免论。这种折衷观点认为,仲裁员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享受豁免,但超出一定范围则不免除其责任,且以承担过错责任

兼职仲裁员聘任协议书(协议示范文本)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37116 兼职仲裁员聘任协议书(协议

兼职仲裁员聘任协议书(协议示范文 本) 兼职仲裁员聘任协议书 甲方:赣州市南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为缓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力量不足的突出矛盾,甲方同意聘任乙方为甲方的兼职仲裁员,并向乙方发放聘书。 第二条聘期为一年。聘期满后根据需要和乙方的考核情况可以续聘。 第三条甲乙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故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甲方无需为乙方缴交工伤、医疗、生育、失业、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也无需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等规定支付乙方津贴、补贴、奖金等劳动待遇。 第四条聘期内,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办案所需的办公场所(主要为仲裁庭和办公室),办

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电话等); (二)根据办案数量和质量获得劳务费。劳务费标准根据《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为每人每案200元,若聘期内上级通过有关规定对办案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的,乙方的办案劳务费根据规定同步调整。 (三)依法依规进行办案,有权拒绝聘任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及其领导发出的有违法律法规的指令。 (四)享有与甲方专职仲裁员同等的培训、受教育的权利。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根据甲方指导,自行安排有关文书的送达、开庭及书写法律文书的时间。 (六)在聘期内,若甲方不按规定或约定支付劳务费、不按要求提供办案所需必要条件的,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五条聘期内,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聘任期间不得在本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 (二)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根据法定标准和甲方指定的合理标准办结甲方交办的案件。 (三)乙方在办案时需独立完成以下工作后方可结案: 1、从甲方立案人员中接受案件并签名确认: 2、根据甲方指导安排案件开庭时间及法定期限内完成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及答辩通知书等文书的送达事宜; 3、在庭审中以仲裁员身份参与审理案件; 4、书写调解或裁决法律文书;

仲裁庭审实录

仲裁庭审实录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仲裁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仲裁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仲裁活动的行为,未经首席仲裁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仲裁庭审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仲裁庭提出; 5、对于违反仲裁庭规则的人,仲裁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仲裁庭、侮辱、诽谤、殴打仲裁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首席仲裁员入庭就坐。 ( 首席仲裁员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步入审判台就坐) 【书记员】:坐下,报告首席仲裁员,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准备就绪,请首席仲裁员开庭。 [首席仲裁员]: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陈昊文,男,199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广州帅帅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492号。有代理人。 [首席仲裁员]:原告代理人,你的身份以及代理权限。 原告诉讼代理人:广东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鸣,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首席仲裁员]: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被告:帅帅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李嘉杰,总经理。有代理人。 [首席仲裁员]:被告委托代理人。你的身份以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广东贝尔律师事务所,许俊龙,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首席仲裁员]: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首席仲裁员]: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首席仲裁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仲裁活动。[首席仲裁员] 说:劳动争议仲裁庭现在开庭。本案的仲裁庭由仲裁员李植志,陈蕙娴组成,由李植志担任首席仲裁员,书记员陈蕙娴,由陈蕙娴担任今天的庭审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并享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

2017年新刑法渎职罪共有多少罪名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511250006.html, 2017年新刑法渎职罪共有多少罪名 渎职罪是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的犯罪,我国刑法共规定哪些渎职罪呢?其类别又有哪些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及《刑法修正案(四)》有三十五个罪名。根据渎职罪的客观表现分为以下三类犯罪: 一、滥用职权型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渎职罪办案一本通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玩忽职守型渎职罪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

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三、徇私舞弊型渎职罪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折叠罪名详解一、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三、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巴林右旗法院枉法裁判控告书

巴林右旗法院枉法裁判控告书 各位领导: 我叫兰树春,是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居民。我的父亲兰振福于2010年8月11日与焦淑梅登记结婚。婚后续建了一座三层楼房(2008年此楼房已动工),拖欠了部分债务。2012年11月13日,我父亲委托赤峰市公证处制作公证遗嘱一份,将全部财产指定由我一人继承。当月27日,我父亲因病去逝。 2013年1月28日,焦淑梅以“继承兰振福财产份额”为由,将我爷爷兰廷云列为被告,向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将我和我姐兰淑玲追加为被告。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共同财产“三层楼房”(我和焦淑梅各占50%份额)的所有权均没有异议。在此基础上,原告焦淑梅向法院申请对三层房屋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进行分割。经法院委托赤峰天意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为1372677元。 焦淑梅明确表示对此价格不予认可,但经右旗法院对其释明后,焦淑梅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和鉴定费。据此,焦淑梅已经以自己的行动表示其放弃重新鉴定的权利。2013年12月11日,右旗法院组织第四次开庭。在庭审中,法官询问原告焦淑梅,是否同意竞价,焦淑梅明确表示不同意。那么按照审判惯例,原审法院应以

1372677元作为依据将争议的楼房作价分割,本案纠纷便得以化解。另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四个月后(2014年4月15日),控告人收到的(2013)右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中,却来了个一百八十度的大逆转,使得控告人不得不怀疑案件的走向是受到了外界人为因素的干扰,进而使得承办法官不得不作出如此荒唐可笑的判决。具体理由如下: 一、案由无端发生变更 2013年1月28日,右旗法院向我爷爷兰廷云送达的开庭传票上,清晰标注着“案由:继承纠纷”。2013年3月13日,法院向我和兰淑玲送达的《巴林右旗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通知》中的表述是“本院受理原告焦淑梅诉被告兰廷云继承纠纷一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通知你方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由此可见,本案的案由是继承纠纷毫无争议。而判决书中却认定:“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其对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查干沐沦街西段路南在建房屋享有50%产权。”本案历时十四个月,经过四次庭审,控告人清楚记得原告焦淑梅从未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假借原告之名,擅自变更诉讼案由,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的规定。分明就是在为最终判决作铺垫,借以达到以合法形势掩盖其非法目的。亵渎了法律的尊严,更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评估费用承担显失公平 本案中,要求以评估价对遗产进行分割的的是焦淑梅,提出评

浅谈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应如何发挥作用

浅谈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应如何发挥作用? 《工会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都赋予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占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工会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因此,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必然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参加仲裁机关的组成,领导仲裁工作。工会不仅可以派代表参加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有权受仲裁委员会的聘任,派代表担任仲裁员。《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5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工会应该选派工作责任心强,懂法律的工会干部担任仲裁委员会的成员或仲裁员,并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他们开展工作。 工会对劳动仲裁工作的领导作用,主要应当通过仲裁机关的工会代表发挥出来。工会不应当直接干预仲裁机关的专门工作、不得妨碍或干涉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工会积极参与劳动争议的受理工作。劳动争议当事人是企业与职工。职工当事人在行使仲裁权利时,往往会遇到许多实际困难和障碍。工会应当支持职工依法申请仲裁,并积极帮助职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作为代理人。职工申诉后,工会代表应当认真阅卷,分析申诉的要求是否正当。工会代表如果发现职工申诉不合理合法,可以通过企业工会帮助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劝其撤诉或另外处理。工会代表如果认为当事人申诉正当,就应据理力争,尽快予以立案受理。 (3)做好仲裁的调查取证。仲裁庭案件一般都要进行调查取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仲裁机关的工会代表当然也要遵循这些规定。工会代表和企业工会组织应当积极进行实地调查,向有关人员和单位进行调查可以采用访谈或信函、电话联系等方式,以帮助仲裁机关迅速查明案情。 (4)积极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当事人申请仲裁之前,工会可以进行调解,在申诉后直至开庭审理到执行阶段,工会都可以促使当事人和解,耐心进行调解。工会代表应当积极维护职工利益,调解对职工有利的,应当促使企业方接受调解。工会作为一个群众组织,也可以帮助仲裁机关做当事人双方思想

枉法裁判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枉法裁判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 法官在对案件作出判决的时候,必须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允许出现枉法裁判的行为,否则的话就会构成《刑法》中规定的枉法裁判罪。判断是否构成此罪,可以看实际的行为是否满足该罪的构成要件内容,那到底枉法裁判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枉法裁判罪(取消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条第2款),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枉法裁判们必须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这里是广义的概念。凡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均为民事审判。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违法违纪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

试论仲裁员责任

试论仲裁员责任 仲裁员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文章采狭义说,即将仲裁员责任限定在民事责任这一范畴之内。认为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契约关系,其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义务,进而在违反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仲裁责任。但基于仲裁这一特殊行为涉及众多价值判断问题,因此,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追究仲裁员的责任,以期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仲裁员的利益。 标签:仲裁责任;契约关系;权利救济 前言 仲裁是替代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员是仲裁的灵魂,其行为决定仲裁的质量,更决定当事人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救济。为此,如何能最大限度地保证仲裁员按时作出公正合理的仲裁裁决是仲裁的最终目的,而仲裁员责任制度正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必要手段。 一、仲裁员责任的含义 对于仲裁员责任含义的理解,笔者认为首先要明晰以下三个问题:1)“责任”一词,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是指主体所应承担的义务,其二是指在主体因违法、违约或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文所指的“责任”指代后者,即是指仲裁员在违法或违约情况下对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2)关于仲裁员责任产生的基础,有学者认为分为三种——当事人施加的责任或契约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笔者此处讨论的仲裁员责任仅指契约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包括道德责任。契约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契约责任等同于法律责任,既包括仲裁员违反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对于仲裁行为具体事项的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包括仲裁员违反法律对于仲裁员行为的强制性规定而应承担的违法责任;狭义上的契约责任仅指前者。3)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宪法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等等。此处的仲裁员责任,笔者认为应当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刑事责任即为刑法所明确规定的“枉法仲裁罪”。根据罪行法定原则,中国关于仲裁员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确具体,理论上和实践中也并无过多的分歧,故此处笔者不再讨论仲裁员的刑事责任问题。为此,本文实际上将仲裁员的责任限定在很小的范围之内,即仲裁员的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将本文中的仲裁员责任定义为: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错而对当事人所承担的民法上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设立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1.仲裁员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需要 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一方面,仲裁员基于其与当事

仲裁员的选择原则是什么

仲裁员的选择原则是什么 的选择方式有选定、指定等,选择过程中应遵循一定的原则。那么仲裁员的选择原则是什么呢?包括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避免选择符合回避条件的仲裁员等。下面由的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仲裁员的选择原则是什么 选择仲裁员应把握三条原则: 1、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仲裁员均是从资深的经济法律专业人事中聘任的,因此,仲裁员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但由于仲裁员职业不同,其熟悉的专业知识

也不同。选择熟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组成的相关专业的案件,更能迅速准确地抓住争议的焦点,分清是非责任,提出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案,从而提高仲裁效率和质量。如果当事人选择专业知识不熟悉的仲裁员,比如选择建筑方面的仲裁员来审理金融案件,即使这位仲裁员很想把这个案件审理好,但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往往难以胜任。一旦当事人作出选择某个仲裁员的书面意思表示后,若没有仲裁员应当回避的充分理由,这种选择是不能更改的,因此,双方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应十分谨慎。 2、应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由于对方当事人享有对符合法律规定回避事由的仲裁员申请回避的权利,若由于对方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使整个终止,则将延长仲裁的时间,对双方均有益无害。

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仲裁员 各仲裁机构均制定有各自的,仲裁规则对选定仲裁员的时间均有限制。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后,会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有效期限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二、仲裁员的选择方式有哪些 1、当事人选定 意思自治是仲裁的基本原则,在仲裁员选定方式上,也是如此,在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中,大多数仲裁规则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一名仲裁员,并共同或委托选定一位首席仲裁员。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 根据本条规定,徇私徇情可以表现为下列几种基本形式: 一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所谓无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无违法犯罪事实的人,又包括虽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人,还包括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依法不应追究,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等的人。所谓使他受追诉,是指对无罪人本不应该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但为了徇私徇情,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无罪的人立

仲裁员的履职考评

仲裁员的履职考评 仲裁员是一个新的职业类别,有其特殊的从业要求和角色定位。仲裁机构是一个新行业, 其职能与作用的发挥,与仲裁员的履职行为密不可分。我们应从这一特定关系的要求出发,看待仲裁员的履职行为,设定仲裁员履职考评的内容和目标,通过仲裁员履职行为的规范,促进仲裁机构的健康快速发展。仲裁员的履职行为,直接影响着仲裁案件的质量,积累着仲裁的品牌形象,为仲裁机构的稳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时,仲裁机构的发展,又为仲裁员履职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使仲裁员的履职行为有所依托,履职才能有所施展,自我价值得以实现。 另外,我国仲裁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仲裁制度所依托的外部条件还不很成熟;市场经济体制尚待完善;仲裁制度的设计也存在较大的误差;加之人们的传统思维定势的影响。这些都为仲裁制度的推行带来一定的困难。在此条件下,要推行仲裁制度,实现仲裁的价值目标,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这势必会对仲裁员履职行为提出较高的要求。 同时,仲裁员履职行为的特性及履职的现状,也是加强仲裁员履职考评的重要因素。仲裁员虽在仲裁活动中肩负重要的责任,决定着仲裁社会价值的实现和仲裁机构的生命力,但仲裁员又都是仲裁机构聘任的社会兼职人员,多重社

会角色往往会影响其履职的专一性和工作效率。仲裁员兼职的另一弊端是仲裁员组织结构松,管理难度加大。个别仲裁员责任意识和归属意识不强,无视仲裁法的规定和仲裁机构的声誉,以权谋私、枉法裁断。这些都有待于通过严格的考评来加以纠正,逐步建立良好的仲裁职业道德规范。 就仲裁员的履职现状来看,由于仲裁员固有的履职特点,加之仲裁机构组建时间短,管理机制不健全,考评指标不完善,致使仲裁状况不尽如人意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均暴露了仲裁员管理中的缺陷,成为影响仲裁制度和仲裁机构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仲裁员履职考评是一项积极有效的管理行为。它适合仲裁员队伍的特点,有助于调动仲裁员的从业积极性和责任心,使仲裁员从内心深处确立仲裁的价值目标和个人理想,将法律公正人格化,将人格魅力法律化,从而公正、高效、平和、理性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交往。仲裁员履职考评目的,就是要确立一个仲裁员履职目标体系,引导其规范仲裁行为,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将法律精神与人文精神结合,以严谨的作风、高度的责任心、高超的从业技能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实现社会正义。在此基础上,建立一支业务精、素质高、作风硬的仲裁员队伍,为仲裁机构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实施仲裁员履职考评,就是要从仲裁员履职特点出发,探索一条仲裁员管理的新路子,使仲裁员管理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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