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干部犯罪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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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是指农村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的行为。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存在以下几个特点:1. 腐败现象突出: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中涉及的主要是经济犯罪,如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

由于农村基层干部职务权力相对集中,腐败现象相对突出。

2. 隐蔽性和复杂性: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往往存在较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很难通过传统的查办手段进行调查和取证。

一些干部犯罪使用的手段高度隐蔽,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和地位来掩盖罪行。

3. 社会影响大: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对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

一方面,贪污、受贿等犯罪削弱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动力,阻碍了农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也严重败坏了干部形象,破坏了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纯洁性。

4. 犯罪手段多样化: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手段多样化,如以权谋私、虚报冒领、利用购销关系等手段从中牟取利益。

一些干部还借助金融工具、网络等技术手段进行犯罪,使得犯罪手段不断更新、变化多样。

5. 预防控制难度大:由于农村地区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和隐蔽性,使得预防和控制工作面临诸多困境和挑战。

一方面,一些地方的纪检监察力量相对薄弱,难以及时发现和查处职务犯罪行为。

一些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进行犯罪,让干部纪律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更加困难。

为了预防和控制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探讨和完善:1. 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纪律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对干部日常工作和生活的监督,建立健全干部信用档案制度,及时掌握干部的违规行为。

2. 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对干部的法纪教育培训,加强对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

3. 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任免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规范,提高干部任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农村“两委”干部职务犯罪问题原因剖析和应对措施

农村“两委”干部职务犯罪问题原因剖析和应对措施

农村“两委”干部职务犯罪问题原因剖析和应对措施作者:于淼来源:《科学与财富》2015年第24期摘要:农村基层组织对于有效管理农村事务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基层农村“两委”委员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愈发严重,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立足于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现状,重点分析其职务犯罪的原因和特点,进而提出预防基层农村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措施,预防与惩治相结合,以促进农村的发展。

关键词: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应对措施一、农村“两委”干部职务犯罪危害在农村,村干部是政策的传达人,是党和政府在村中的代言人,是党联系群众的重要节点。

部分干部利用掌握的职权贪污、挪用公款涉及犯罪现象越来越多,直接损害了广大村民和集体的合法权益,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引起农民的极大不满,败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因此,有必要追根溯源分析基层农村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进而对症下药,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

二、农村“两委”干部职务犯罪特点村干部利用职权进行贪污、受贿、挪用等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共同犯罪比重大,窝案串案频发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比例高,以涉众贪腐为主,窝案、串案多,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现象突出。

农村现阶段的财务审批权一般都掌握在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手中,缺少监督和制约,部分书记、主任的腐败直接带动了其他人参加犯罪。

2、犯罪类型集中,手段单一农村基层两委班子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类型以贪污、职务侵占、挪用公款为主。

主要采取收入不入帐、虚报冒领、直接侵吞等手段进行贪污,不像其他领域职务犯罪那样隐蔽、狡猾。

3、发案领域集中在涉农惠农资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侵犯的对象比较集中,发案领域集中在与农业、农村、农民密切相关的领域,包括农村土地开发征用、农田水利工程、公路建设、饮水工程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政策专项款物使用和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资金使用等。

4、犯罪数额小,但后果严重大部份案件犯罪金额不大,但直接损害农民切身利益。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等农村基层组织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主体,与广大农民群体有着最直接、最广泛的联系,因此,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将对广大农民的利益造成最为直接的侵害,极易引起群众的不满,造成干群关系紧张,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影响社会稳定和新农村建设,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通过研究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2010年至2015年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笔者现对当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发案原因作出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预防建议和对策。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特点2010年至2015年,霍林郭勒市检察院共立案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5件9人,案件数量和人数分别占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总件数和总人数的17.9%和20.5%。

分析这些职务犯罪案件,笔者发现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三集中”的特点。

(一)涉案人员岗位分布较为集中。

从涉案人员岗位分布来看,主要是社区书记、社区主任和副主任岗位。

霍林郭勒市辖区内共有街道办事处5个,社区居委会22个,其中农村社区居委会7个。

2010年至2015年,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集中发案在农村社区,涉案人员中有7人分别为社区书记、社区主任或社区副主任,占查办的此类案件总人数的77.8%。

这些岗位人员直接掌管着社区事务大权或者财务权,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农村社区的公共事业发展和国家涉农惠农等政策的落实,直接损害了广大农民群体的切身利益。

(二)涉案领域较为集中。

从涉案领域来看,主要集中在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开发利用管理和国家粮食补贴发放领域。

在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以上三个领域案件4件8人,占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总件数和总人数的80%和88.9%。

实际上,这些领域的职务犯罪危害性极大:一是极易引发农村社区群访事件。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国家粮食补贴款等款物的职务犯罪,严重侵犯了社区群众的利益,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涉及的群众纷纷集体上访,要求上级机关予以查处,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影响了农村社区的社会治安。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农村基层干部在担任领导职务期间,如果出现了职务犯罪行为,往往会对当地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民生等方面造成严重的损害。

了解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1. 领导责任不落实导致腐败问题严重农村基层干部在扶贫、发展乡村经济等方面拥有较大的权力,如果领导责任不落实,就容易导致腐败问题严重。

有些干部为了谋求个人私利,把手中的权力变成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导致腐败问题愈演愈烈。

2. 知识水平不高容易滋生腐败由于中国农村基层干部整体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律法规意识薄弱,对一些敏感的法律问题认识不足,容易滋生腐败。

一些干部对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容易违法乱纪,给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3. 短期利益观念浓厚一些农村基层干部为了追求眼前的利益,忽视了长远发展规划,对经济发展、资源开发等方面短期行为忽视,导致了职务犯罪行为的滋生。

4. 监管不力导致漏洞百出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由于监管不力,容易形成权力寻租、职务侵害等行为,从而导致职务犯罪漏洞百出。

二、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1. 加强基层干部教育培训针对农村基层干部整体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问题,应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培训。

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组织学习等形式,提高干部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修养,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2. 完善内部监管机制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内部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确保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违纪干部要依法追究责任,形成威慑力。

3. 加强专业知识培训针对一些农村基层干部知识水平不高的问题,可以加强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对一些敏感问题的认识和处理能力,降低职务犯罪的风险。

4.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存在一定的风险,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做好风险预警和应急预案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职务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

农村干部经济犯罪特点及原困探析

农村干部经济犯罪特点及原困探析

农村干部经济犯罪特点及原困探析[摘要]近年来,农村干部身上的经济犯罪突出,一些村委、村民小组的干部利用其经管公共财物的工作之便,大肆侵吞、挪用、挥霍集体公共财物进行经济犯罪。

2012年以来临桂县检察院共查处农村基层干部经济犯罪12件16人。

[关键词]农村干部;经济犯罪一、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一)窝案串案较多,犯罪数额大农村干部经济犯罪的都是村干部及村民小组长,决定了在不大的地域范围内容易出现,互相勾结犯罪的情况。

因此,相当数量的案子是共同作案,往往查出一个,就带出一窝,扯出一串。

有些村,从村委支书到村民小组长都涉嫌受贿、贪污或侵占、挪用等经济犯罪,临桂县在2012年—2013年间查处的12件村级干部经济犯罪案件中就有5件是群体犯罪,且数额较大。

临桂县在2012年—2013年间查处的12件村级干部经济犯罪案件中,数额都在5万元以上,最多达240万元。

(二)贪污和挪用公款案增多,犯罪手段防不胜防从查处的12件案子看,贪污3件,挪用公款5件,占案件总数的75%。

近几年来,通过查办村干部经济犯罪案件,分析其作案手段表明:有收取集体款不入账占为已有的;有以虚报、重报发票,用白条报账而进行贪污集体款的;有串通一气虚报数字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的;有将自己经管的公款挪用为个人经商而谋取私利的;有用公款进行赌博、挥霍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如2012年,庙岭镇塔山村委出纳吴某用自己经管的村委集体款193000元从事赌博、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而且用白条餐费以请领导吃饭的名义报销,影响极坏。

(三)涉及土地的犯罪案件所占比重大随着临桂新区经济快速发展,农村土地综合连片开发,附近农村大量土地被征用,国家按有关规定给予农户大量的经济补偿,而土地补偿费则由村委会集体保管。

由于监管乏力,法制淡薄,一些村干部见利忘义,经不住金钱的诱惑,收受贿赂后低价转让土地。

如该县临桂镇某村委支书唐某,在收到了某企业的5万元贿赂款后,将该村集体所有的300亩山地超低价卖给了该企业,使该村群众蒙受重大损失;而有的村委干部则虚报青苗补偿费等骗取补偿,如该县四塘乡某村委主任等3人利用桂梧高速公路征地之机,采用虚报水田、山地变水田等方式,骗取补偿费18万多元,被三人私分。

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之我见

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之我见


问 题 不 引 起 重 视 ,乡 经 营 管 理 站 对 村 财 务 的 管 理
( ) 罪 主 体 集 中 。 以 农 村 基 层 组 的 支 部 书 一 犯 记 、 村 委 会 主 任 居 多 , 村 委 会 成 员 相 对 较 少 。 从 20 07~20 0 9年 度 农 村 财 务 收 支 审 计 所 套 Ⅲ 的 案 件 分 析 , 中 有 5人 为 村 支 部 书 记 或 主 任 。 主 要 原 因 是 其 其 村 委 会 书 记 、 任 权 力过 于 集 中 ; 案 人 员 的 文 化 程 主 涉 度 普 遍 偏 低 , 部 分 是 小 学 或 初 中 文 化 大

( ) 罪 心态 直 r 。 层 十部 直接 面 对群 众 , 四 犯 J基 工
情 难 以办 成 ; 则 , 空 子就 钻 , 村 基 层 单 位 财 务 再 有 农
管 理 较 混 乱 , 度 不 健 全 , 收 款 谁 开 支 , 乏 有 效 制 谁 缺 的监 督 管理 机 制 。 二 、 村 基 层 干 部 职 务 犯 罪 原 因 农
层 组 织 财 务 管 理 混 乱 , 目小 令 , 财 务 不 公 开 等 原 账 村
因 , 使 监督 机 制 形 同虚 设 。再之 , 致 乡一 级 政 府 对 农
家 的 支农 惠农 政 策 的落实 。
农 村 基 层 干 部 职 务 犯 罪 的 特 点
村 基层 组 织 的 干部 管 理 和财 务管 理 等 过 于 粗 放 , 不
防 范 措 施 , 防 农 村 基 层 干 部 职 务 犯 罪 , 保 证 党 和 预 以
( ) 力 过 于 集 巾 , 约 失 衡 , 外 部 监 督 缺 j 权 制 内 失 。随 着 新 农 村 建 设 力 度 的 不 断 加 大 , 家 各 种 支 农 国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农村基层干部在职务犯罪中存在一些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职务权力滥用:农村基层干部往往通过滥用职务权力来谋取私利。

他们会通过调动资源、批准项目、安排工程等方式,利用手中的权力牟取私利。

有些干部还会以身份之便,搞生产经营,插手经济事务,非法从事经济活动,并将盈利私自占有。

2. 腐败问题突出:农村基层干部存在腐败问题,例如收受贿赂、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等。

由于农村基层干部在资源配置、资金管理等方面具有较大的自主权,他们往往会通过滥用职权、违规操作等手段来牟取私利。

3. 行政管理不规范:农村基层干部在行政管理中存在许多问题。

他们在资金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方面存在违规操作、违法行为,导致资金浪费、工程质量问题等。

4. 职务犯罪隐蔽性强: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往往比较隐蔽。

他们在审批项目、批准资金等方面存在权谋,利用职务之便来谋取私利,这种犯罪行为往往被掩盖得比较好,不容易被发现。

5. 受社会监督少:农村基层干部往往受到社会监督的压力相对较小。

一方面,农村基层干部政权地位高,掌握农村资源,社会对他们的监督相对较弱;农村基层干部普遍居住在农村,与城市相对较远,监督更加困难。

为了预防和遏制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应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力度。

社会应当加大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通过舆论监督、举报制度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揭示他们的违法违纪行为。

2. 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素养。

通过培训,引导农村基层干部正确履职,增强他们的服务意识和为民情怀。

3. 加大惩治力度:对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要依法严惩,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要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他们的职务犯罪实施零容忍,使其自觉遵纪守法。

4. 强化行政管理: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行政管理,规范他们的行政行为。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农村基层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往往承担着重要的领导和管理职责,他们直接面对群众,涉及到农村的经济、政治、社会等多个方面的工作。

由于农村基层干部工作环境复杂,职责繁重,加之一些干部素质不高,道德水平低下,很容易出现职务犯罪现象。

下面就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措施进行分析。

一、职务犯罪的特点1. 腐败的普遍性农村基层干部中存在着大量的腐败现象,主要表现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方面。

由于职务犯罪的普遍性,腐败现象已成为农村基层干部的一大突出问题。

2. 侵害群众利益一些农村基层干部为了谋取私利,滥用职权,导致贫困群众利益受损。

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职权地位,侵占农村集体资产、挪用扶贫资金、收取非法费用等,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

3. 资金管理混乱在农村基层干部中,存在着许多资金管理混乱的现象。

一方面是由于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审计监督不到位,容易造成资金管理的漏洞。

另一方面是一些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将集体资金用于私人目的,导致农村集体经济受损。

4. 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往往具有隐蔽性。

由于农村地域广阔、群众分散,监督不力,使得一些干部在职务犯罪过程中难以被发现。

这就需要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职务犯罪行为。

二、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1. 完善制度建设要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素质培养和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农村基层干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日常监督和审计监督。

2. 提高腐败成本要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对违纪的农村基层干部要依法依纪予以严惩,形成对腐败行为的高压态势。

应当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腐败分子的违法成本。

3. 加强宣传教育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对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村基层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和责任观,自觉维护国家法律,维护农村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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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干部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在新农村建设中,村干部即“村官”是领头雁,他们担负着带领和组织群众落实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重任。

对于广大普通农民群众而言,村干部就是党和政府形象的代表者。

老百姓从他们的一言一行中来认识评判党和政府的形象。

然而,近年来,“村官”违法犯罪现象较为突出,特别是村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现象屡屡发生,有逐年上升、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的趋势,从而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农业生产、农民生活,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破坏了社会和谐,同时也制约了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如何有效预防村级干部犯罪已经成为新时期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这类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其成因进行分析,为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惩治措施提供坚实的基础。

笔者试就2003年—2007年五年间青田县农村基层干部犯罪的概况、犯罪特点和原因进行了调查和分析,提出了相关犯罪预防对策,积极探索预防农村基层干部犯罪的新路子。

一、2003年以来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农村基层干部犯罪案件的概况及犯罪特点五年间,青田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村干部犯罪案件 13件 19人,法院依法做出有罪判决13起,判处缓刑的有9人。

其中“村官”职务犯罪 7件 13人,占村干部犯罪案件的54%;非职务犯罪的案件 6起,占村干部犯罪案件的46%。

从被审理的案件调查情况来看,具有以下共性:
(一)“村官”非职务犯罪占一定比例,且发案数呈上升趋势。

2003年至2007年,“村官”涉嫌非职务犯罪的案件 6件,其中故意伤害案件4件,非法拘禁1件,赌博1件,占总犯罪案件的46%。

(二)涉案人员主要是村书记、村主任及财务人员,而“一把手”犯罪现象较为突出。

2003年以来,我院立案判处的19人农村基层干部案件,其中村支部书记、副书记、村主任16人,占判处农村基层干部总人数的 84%,其中基层“一把手”9人,占52 %,上述人员除一人是群众之外,其他均是党员身份。

(三)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性质主要是职务侵占、贪污和挪用。

其中职务侵占罪案件5件,挪用公款罪案件1件,案件涉案金额共计200万元。

(四)两人以上共同作案的占三分之一。

从查处的案件来看,窝案、串案情况突出。

近年来,随着村务公开制度在我省农村的逐步推广,村民组织的日常事务透明度越来越高,村官职务犯罪往往需要借助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出纳的共同配合才能完成。

主要表现在农村基层领导班子集体私分公款、行政领导与经管人员共同贪污、分管领导与村办企业管理人员共同犯罪等。

判处的7件“村官”职务犯罪,其中4件为共同犯罪,涉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村官高达10人。

(五)犯罪侵害的对象涉及的范围广泛。

当前这几年,各乡镇加大开放、招商引资力度,建房、修路、建厂等基础建设用地大幅度增长,由此而产生的土地征用费、补偿费等便成为村官们非法攫取的另一块“唐僧肉”。

被查出的有对土地赔偿款、公路集资款、乱收费再贪污的等等,几乎覆盖村民委员会职权所涉及的各个方面。

(六)犯罪手段和形式多样。

从手段上看,有做假票据,收款不入帐,重复报销,白条入帐等;从形式上看,有侵吞、窃取、骗取、截留、套取等非法占有形式,还有在公务活动中吃回扣、收受好处费等形式。

二、农村基层干部犯罪的原因剖析
1.权力过于集中。

就案发村的情况看,大多数“村官”的权力较为集中,民主管理制度虚设,从而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是对现行的村民自治条例贯彻落实不力,群众的民主权利行使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导致权力高度集中。

二是“村官”管理农村事务的方式不科学、不严谨,独断专行,“一言堂”情形严重。

一些“村官”集党、政、企大权于一身,大小事务由其说了算,为谋取私利方便不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一律暗箱操作,使民主管理流于形式;有的“村官”在本村形成某种权势,出现村民不敢管,村代表无法管,乡镇权力管不了的现象。

权力的过度集中,导致他们犯罪作案有恃无恐,有权力的地方就会滋生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2.监督机制不健全。

一是缺乏制度的有效制约,有的村在领导分工、人事安排、财务管理、土地征用等专项资金管理方法上未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工作制度,造成了分工不明,权责不清。

二是村务公开不到位,在执行村务、政务、财务公开活动中,有的村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虽然设置了“公示墙”、“公示牌”等等,但存在“半公开”的现象,农民群众不明真相,无法实施监督。

三是各级组织没有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上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公安、检察机关应当经常对村社实施监督,但因多种原因使部分村社成为被监督的真空,助长了“村官”违法犯罪的侥幸心理。

3.财务管理不规范。

一是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和经办制度。

二是虽然表面上实行了财务审批村支书一支笔,但村主任同样也有权签批开支单据,有的村主任或村支书既是审批人,又是经费开支人,随意开支公款,有的是会计、出纳一肩挑,造成财务管理混乱。

三是财务人员素质不高,个别财务人员不懂会计业务,不坚持原则,唯命是从,给“村官”职务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

4.村干部本身的素质低。

由于思想教育的相对放松,村干部的思想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民主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贫乏,有些干部对“当村官究竟为了什么”认识模糊,缺乏依法办事的意识,将村里的收入当作自己的钱柜子。

一些“村官”长期为官,权力欲极度膨胀,个别“村官”甚至认为自己劳苦功高,公款消费理所当然,从而放松对自己的约束。

三、预防对策和建议
遏制农村村干部犯罪,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势在必行。

我们认为当前要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1.应加强村干部的任用和管理。

“金库银库,不如选个好支部。

”在农村基层,支部书记被誉为“群众的主心骨,党员的排头兵,致富的领头人”。

随着农民眼界的日益开阔,其民主意识在不断增强。

在这样的形势下,作为“村官”,除要具备一定的政治思想修养,还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识。

村干部行使着国家干部同样的权利,而且分布之广、数量之多、与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是任何一层国家干部无法比拟的。

只有用好、管好、教育好村干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才会有保障。

2.完善监督措施,从源头上扼制犯罪。

一是建章立制,对村官“一把手”、重要部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村级财务建章立制,明确职责、划清责任、形成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的监督模式。

二是健全党内民主监督,完善基层党组织的监督制度,使基层党组织处在全体党员的民主监督之下。

三是财务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应经常加强对村社财务的监督,做到收支统一管理,严格审批,合理使用,切实规范财务。

四是落实政务、村务双公开。

坚持实施“阳光”财务,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让群众参与农村财务的清理整顿,使村里各项收支处于群众监督之下,从而从根源上铲除滋生腐败和犯罪的土壤,化解干群矛盾,融洽干群关系,确保农村
大局稳定,促进新农村发展。

3.加大打击力度,以打促防,使“村官”不敢犯罪。

一是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大查处违纪案件的力度。

充分发挥各镇、纪检监察、审计、会计、农经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作用,提高查处“村官”违纪违法的能力,对违反党纪国法的“村官”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二是加强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力度。

特别是检察机关应加大对“村官”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把危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职务犯罪作为当前打击的重点。

加强与各职务部门的配合,积极挖掘犯罪线索,加大侦查和惩处力度,达到打击一人,教育一片,警示一片的目的,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以打促防。

4.强化预防教育,建立激励机制,使“村官”不想犯罪,不愿犯罪。

一是强化政治教育。

加强对“村官”的廉政和宗旨教育,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使“村官”自觉成为党群关系的纽带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领头人。

二是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教育。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主题结合查办的“村官”典型职务犯罪案例开展各种形式的警示教育,深刻揭示侵农、害农、坑农,严重影响农村稳定的职务犯罪的危害性以及犯罪给“村官”个人、家庭带来的悲剧性后果,将预防职务犯罪的触角延伸到村社,让法制教育进村入户,真正从源头上遏制“村官”职务犯罪。

三是要提高“村官”的待遇。

建立合理的农村干部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切实改善当前“村官”普遍存在的交通、通讯等方面的因公消费得不到补助的情况,做到责、权、利对等,进一步提高“村官”工作的积极性,使其不愿犯罪。

四是建立廉政奖惩机制,切实落实廉政责任制度,促使“村官”自觉抑制贪念,从而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5.立法建议。

建议立法机关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确定由检察机关管辖。

200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列举了七种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公务的情况,规定在这些活动中的犯罪行为由检察机关管辖,这种划分导致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机关常常因案件管辖发生分歧,出现重复调查或“两不管”的情况,不利于追究犯罪也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应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更有可操作性。

同时也避免了哪些是七种情况获得的财产、哪些是农村集体经济收入获得的财产界定问题上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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