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暨政策解读(王文华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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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公费出国

研究生公费出国

研究生公费出国公费出国是指国家或单位为某些有条件的研究生提供财政资助,资助他们到海外大学攻读研究生学位。

公费出国的政策旨在培养更多高素质的人才,提高我国的科研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以下是关于研究生公费出国的700字论述。

公费出国既是一种光荣的机会,也是一种巨大的责任。

对于被选中的研究生来说,公费出国是他们实现个人职业发展的重要平台。

在海外学习期间,研究生们不仅可以接触到更为先进的学术理论和方法,还能够了解到不同的学术氛围和思维方式。

这对于他们提升学术能力、开阔视野、培养综合素质至关重要。

公费出国对于国家和单位来说,也是一笔巨大的投资。

国家或单位在研究生身上所花费的费用不仅包括学费、生活费等直接支出,还包括间接投入,如各种科研经费等。

因此,公费出国的研究生应该珍惜这个机会,努力学习和研究,将所学知识和经验转化为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真正动力。

公费出国的研究生应该成为学术上的领军人才,应该具备开拓创新的精神和能力。

研究生在海外学习期间,应该紧跟学术前沿,广泛阅读相关文献,深入研究自己所选择的学科,并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意义的研究。

他们应该坚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认真对待学术研究,严格遵守学术纪律,不搞学术造假和剽窃行为。

公费出国的研究生还应具备良好的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

在海外学习期间,他们应当融入当地学术环境和生活,与国际同行保持密切的交流,交流学术观点和研究成果,增进相互的了解和认识。

同时,他们还应当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为我国的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公费出国的研究生回国后,应该将所学知识和经验应用于国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他们应该积极参与国内的学术交流和国际学术合作,为我国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同时,他们还应该具备培养和引领下一代科研人才的能力,通过教学和指导,传播和传承国内外的学术文化,推动我国学术水平的提高。

总之,公费出国是一项对研究生和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投资。

研究生应当重视公费出国这个机会,不仅要在海外学有所成,还要将所学成果用于国内的科研和创新。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我国教育部制定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以下为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总则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加强对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公派出国留学的有效利用和高质量的学术成果。

二、申请与选拔1.全日制在职研究生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可申请公派出国留学。

2.申请者须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并且符合国际交流的基本要求。

3.申请者需通过面试和专业成绩评定等程序进行选拔。

三、学术指导1.公派出国的研究生在留学期间需接受指导教师的学术指导。

2.指导教师应具备一定的学术造诣和指导经验,负责为研究生提供指导和支持。

3.学术指导内容应包括研究生课题的确定、研究方法的指导以及学术论文的写作等。

四、学习成果1.公派出国研究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和答辩。

2.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应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并获得一定的学术成果。

3.学术成果包括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参与国际学术会议以及获得国际学术机构的认可等。

研究生应向学校提交学术成果的证明材料。

五、管理措施1.公派出国研究生需定期向学校提交学习进展报告,并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2.学校应建立公派出国研究生管理的长效机制,建立学术评估和学业监控制度,对研究生的学术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和反馈。

3.研究生应合理利用资金、设备和人力资源,确保学术研究的顺利进行。

六、奖励与惩处根据研究生在留学期间的学术成果和学术表现,学校可给予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对于不履行学术义务或者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研究生,学校可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退学等处罚。

七、附则1.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于之前已经公派出国的研究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总之,《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我国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卫生部关于调整公费出国留学管理工作分工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调整公费出国留学管理工作分工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调整公费出国留学管理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调整公费出国留学管理工作分工的通知(1990年8月2日)为加强管理,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卫生部决定对各类公费出国留学管理工作进行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一、国家公费(指国家教委、国务院引进办渠道派出)出国留学工作,由科技司归口管理。

二、部门公费(指卫生部渠道派出)出国留学工作由科技司、外事司归口管理。

原成批派遣(指世界卫生组织、世川医学奖学金渠道等)的出国留学管理工作程序不变;部机关干部通过部门公费出国进修学习,由科技司、外事司分配名额至人事司,由人事司向各司局下达选拔计划;部内业务司局自己建立渠道派出的出国进修人员,考虑工作的连续性和实际情况,仍由业务司局报外事司、人事司审批,出国任务批件抄送科技司。

三、单位公费(指部属各单位渠道派出)半年(含半年)以上出国留学人员归口科技司审批,半年以下者由外事司审批。

四、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的审批工作,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报下达出国任务批件部门审批。

五、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的管理工作,由外事司、科技司共同负责。

六、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发挥作用的工作,由科技司负责,外事司等有关司局配合。

七、出国留学人员的政治审查,仍按原工作程序办理。

八、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在京部属单位不再代部审批出国任务批件。

九、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实行。

由科技司负责代部审批的上述部分出国任务批件,使用“卫外出字”文号下达。

c27052--010110wwj——结束——。

公派人员管理制度

公派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派人员管理,提高公派人员素质,保障公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派出的各类公派人员,包括赴国外(境)进行学术交流、培训、考察、实习等活动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公派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 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3. 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4. 坚持服务国家战略、促进人才成长的原则。

第二章公派人员选拔第四条公派人员选拔应严格按照选拔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选拔标准: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3. 具有良好的外语水平;4. 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和适应能力。

第六条选拔程序:1. 发布选拔通知,明确选拔岗位、人数、条件等;2. 个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3. 选拔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4. 组织面试、笔试或考核;5. 选拔委员会综合评定,确定拟派人员名单;6. 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公派人员培训第七条公派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外语培训、专业知识培训、文化适应培训等。

第八条培训方式:1. 组织集中培训;2. 鼓励个人自学;3. 安排导师指导;4. 开展交流研讨。

第四章公派人员派出管理第九条公派人员派出前,应签订公派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公派人员派出期间,应遵守派出国(境)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

第十一条公派人员派出期间,应定期向派出单位报告工作情况,保持与派出单位的联系。

第十二条公派人员派出期间,应积极参加派出国(境)的学术活动,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五章公派人员考核与评价第十三条公派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期满考核。

第十四条平时考核:1. 考核内容: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团队协作、纪律遵守等;2. 考核方式:自我评价、同事评价、导师评价、工作业绩等。

第十五条期满考核:1. 考核内容:学术成果、工作表现、适应能力、综合素质等;2. 考核方式:专家评审、同行评议、工作总结等。

学校公费留学生管理规定

学校公费留学生管理规定

学校公费留学生管理规定留学生作为一种特殊群体,具有自身特点和需求,其管理对于提高教育质量、推动学术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公费留学生管理规定是对留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中的监管框架和制度化管理的规定。

本文将分以下十二个方面展开回答写作,以期错落有致的呈现学校公费留学生管理规定。

一、选拔机制学校公费留学生的选拔过程应该公开、公正、公平。

学校应该建立完善的选拔机制,确保选拔过程的透明和公正性。

此外,学校还应该根据不同项目的需求,制定不同的选拔标准和程序,以确保能够选拔到合适的人才。

二、奖学金资助标准学校公费留学生的奖学金资助标准应该根据国内外的生活水平和学费标准合理确定。

同时,学校还应该根据留学生的学业表现和个人财务状况调整奖学金资助标准,确保留学生可持续地完成学业。

三、签证和出入境手续学校应该协助留学生办理签证和出入境手续,简化手续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签证申请表格、签证费用指导、签证材料准备指导等服务,以确保留学生顺利进入和离开目标国家。

四、招生与导师指导学校应该合理安排留学生的招生数量,并明确相关的招生政策和标准。

此外,学校还应该配备专门的导师,为留学生提供专业的学习指导和个人发展规划咨询,以帮助留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五、课程设置和学习安排学校应该根据留学生的学习需求和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课程并安排学习时间。

对于语言障碍较大的留学生,学校还应该提供额外的语言培训课程,以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学习环境。

六、生活及活动安排学校应该为留学生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必要的生活服务。

例如,提供安全、舒适的住宿条件,提供健康保险、医疗服务和心理咨询等。

此外,学校还应该组织丰富多样的文化活动和交流活动,促进留学生与本地学生的交流与融合。

七、学术支持和资源学校应该为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术支持和资源。

例如,建立留学生学术交流平台,提供学术研讨会和学术导师指导等。

同时,学校还应该为留学生提供图书馆、实验室和其他学术资源的使用权限,以满足他们的学术需求。

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优秀人才的国际交流培养,拓展现有人才的国际视野,提高公派留学工作成效,结合我院发展战略及国家公派留学政策调整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派留学人员按经费来源和主管部门的不同分为国家公派、院公派和单位公派三类。

人事教育局为中国科学院各类在职人员公派出国留学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国家公派留学选派和管理第三条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系指由中国政府提供全额资助或由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境)外机构签订的涉及留学方面的合作协议(项目)所提供的资助,列入国家公派留学计划的留学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派留学的主管部门为教育部。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与管理。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制定年度选派计划和申报指南(可登录国家留学网查询),向全社会公开选拔留学人员。

第五条院每年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向院属单位发布国家公派留学项目的申报通知,委托并指导中国科学院科学教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教中心”)负责受理院属各单位的申请推荐、材料审核及录取通知发放等事宜。

第六条获国家公派留学资助人员的派出及管理应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及院、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院公派留学选派和管理第七条院公派留学人员系指由中国科学院提供全额资助或由中国科学院与有关国(境)外机构签订的涉及留学方面合作协议(项目)提供的资助,列入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计划的留学人员。

第八条院公派留学项目种类包括:高级研究学者项目、青年访问学者项目、支撑和管理人才项目、“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回访专项、成组配套项目。

院根据人才培养需要,适时调整项目设置和派出规模。

第九条申请院公派留学项目的条件与资助标准(一)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学成后回国为祖国建设和我院发展服务。

.具有中国国籍,须为我院正式工作人员。

.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中表现突出。

.身心健康。

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条件

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条件

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条件
国家为了加强人才的培养,推动现代化的发展,有计划地派遣研究生出国留学已成为
广泛公认的高效有效的技术人才培养方案。

公派留学,是指学校研究生(或老师)在规定
期限项目内,在境外受教育、学习或交流的行为。

一是报名条件。

通常来说,申请者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同时具有良好的学术成绩,并参加国家规定的研究生入学考试。

此前,每个省份的申请标准都不尽相同,但目
前国家有直接或间接对申请出国留学的计划和要求统一了起来,要求研究生必须参加全国
统一考试。

第二是学费支付。

学习费用分为政府部分费用和自费部分费用两部分。

政府为学生提
供的费用主要是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经费,专业设置及政府单位经费奖学金,语言复习经费等。

其中一些费用学生可以进行适当报销。

第三是论文陈诉。

出国留学论文的陈诉通常是一种形式的压力,一般情况下,申请人
须提供论文的摘要,出国学习方案等关于学习和交流的相关情况,主要证明学术水平。

最后,申请人须参加出国留学综合测试。

考核内容包括语言能力、专业知识、学习综
合能力等,综合考核结果是出国留学的重要参考依据。

总的来说,申请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的条件有:报名条件、学费支付、论文陈诉和出
国留学综合考核。

为了获取更好的出国留学经历,申请人须努力苦学,并做好充分的准备。

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正文:---------------------------------------------------------------------------------------------------------------------------------------------------- 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1987年7月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外交部联合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善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出国留学人员经费是为保证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的基本生活、学习以及管理留学人员的工作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的生活和工作的需要而拨给的专项资金。

这项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制度。

第三条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工作是整个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国家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财务制度,结合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特点,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精打细算,计划开支,认真管好用好。

要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保证留学人员管理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是管理留学人员经费的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由主持教育处(组)工作的参赞或教育组长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度。

会计工作人员在参赞或教育组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经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一)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外交部的有关规定,依据正确的数据,认真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收支;(二)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预测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考核使用效益,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及时提出建议;(三)按照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正确地进行财务会计监督,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维护财经纪律;(四)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切实做好记帐、算帐、报帐等工作;(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研究制订财务会计具体管理办法;(六)调查、了解并反映驻在国教育经费管理方面的情况,并及时请示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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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派研究生违约案例解析
2.部分违约概念: 擅自逾期1-3个月回国,虽经推选单位同意但 未按规定报批逾期3个月以上回国,违反规定 中途较长时间回国,纪律涣散表现恶劣经批 评教育仍不改正,轻微违法等行为构成部分 违约,追究全部资助费用20%的违约金.
典型违约追偿案例解析
一、逾期不归 留学身份:攻读博士学位,国内推选单位XXX 高校,2007年8月6日出国,留学期限36个月, 留学美国xxx大学. 违约时间:2010年9月 违约确定类型: 全部违约赔偿责任. 追究赔偿经费: 三年全部资助经费及30%的 违约金,约折合34万元人民币. 结果: 本人已同意赔偿,正在赔偿中.
执行主体职责和任务
● 推选单位 总则第三条第4款规定: 1.公派研究生推选单位根据国家留学基金重点资助 领域,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 负责向留学基金委推荐品学兼优的人选。 2.指导联系国外高水平学校,对学生在留学期间的 业务学习进行必要指导。 3.推选单位应对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切实负起管理责 任,与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共同做好公派研究生 管理工作。
• 国外管理工作事项处理流程
国内推选单位
留学人员
驻外使(领)馆
国外留学院校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责任与义务
1.签约派出、 1.签约派出、违约赔偿 签约派出 2.报到登记、 2.报到登记、定期报告 报到登记 3.保证完成规定的留学计划 3.保证完成规定的留学计划 4.爱国守法、服从管理、 4.爱国守法、服从管理、尊重风俗习惯 爱国守法 5.不擅自变更留学院校、留学期限、 5.不擅自变更留学院校、留学期限、留学国 不擅自变更留学院校 留学身份、 别、留学身份、留学计划和放弃国家公派 留学身份. 留学身份. 如需变更,应提前两个月申请. 如需变更,应提前两个月申请. 6.按期回国、及时报到、 6.按期回国、及时报到、为国服务 按期回国
典型违约追偿案例解析
二、 未经批准提前回国 、 2009年10月,XXX赴韩国国家公派博士研 究生因个人身体健康原因未能继续攻读博 士学位,擅自结束学业,提前回国。 按全部违约处理。 已赔偿完毕。
典型违约追偿案例解析
三 、擅自变更留学院校 擅自变更留学院校 2009年4月,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项目联 合培养博士生某某在美擅自跨馆区转学, 长达4个月未向所属领馆和留学基金委办 理转学手续。 认定按部分违约处理,追究已领取奖学金 生活费20%的违约金。 继续履行《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公派研究生违约案例解析
违约行为定义: 1.全部违约赔偿概念: 协议乙方在留学期间擅自变 更留学国别/留学院校和留学身份,自行放弃国家留 学基金资助和公派留学身份,单方终止协议,未完成 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协议无关活动严重 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擅自逾期三个月以上,未 完成回国服务期的行为,构成全部违约. 追究全部留学资助费用及30%的违约金.
执行(参与) 执行(参与)主体结构体系
执行主体职责和任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方针政策, 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方针政策,负 责公派研究生的选拔和管理等工作。 责公派研究生的选拔和管理等工作。 选拔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 选拔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 家评审,择优录取”方式, 家评审,择优录取”方式,管理实行 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 “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 组织专家评审/审批国外管理事项/ 组织专家评审/审批国外管理事项/依 法依规实施项目有关擅自改变留学身份 擅自改变留学身份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某某2007 年8月赴美攻读博士学位,留学期限48个月。 2008年8月以未做好博士阶段学习的思想准 备,该读硕士学位。 认定全部违约,追究已领取全部资助费用 及30%的赔偿款项。 已赔偿完毕。 • 、
典型违约追偿案例解析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研究生管理规定暨政策解读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法律与项目事务部 王文华 2010年9月
一、宗旨与目标 二、执行主体职责和任务 三、国外管理政策规定与运转机制 四、 违约与违章行为的界定及
案例解析
五、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培训工作
宗旨与目标
• 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 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 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 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规范国家公派出 国留学研究生派出管理工作, 国留学研究生派出管理工作,提高国家 公派出国留学效益. 公派出国留学效益. • 含义:一是将公派研究生工作纳入国家 含义: 高层次人才培养战略高度; 高层次人才培养战略高度;二是以部委 规章形式规范研究生出国留学各项工 构建职责清晰、科学分工、 作,构建职责清晰、科学分工、责权利 相结合的管理与服务体系; 相结合的管理与服务体系;三是区别 政策,充分贯彻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政策,充分贯彻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谢 谢!
执行主体职责和任务

推选单位
第十条规定 4、推选单位应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归口负责公 派研究生管理工作,建立专门的公派研究生档案; 对本单位公派研究生统一进行出国前的思想教育 和培训,组织学习国家公派留学有关政策和管理规 定,对办理出国手续进行指导和帮助为公派研究生 制定专门的指导教师或联系人.
执行主体职责和任务
执行主体职责和任务
●留学服务机构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人 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 心 负责办理签证,购买出国机票, 1. 负责办理签证,购买出国机票,提前预支部 分奖学金 2.为公派研究生办理出国手续后 为公派研究生办理出国手续后, 2.为公派研究生办理出国手续后,应及时准确 地将出国信息和有关材料报送驻外使领馆 和留学基金委
五、触犯法律 目前已处理4起公派研究生违法行为。 2008年1月,在美洲某国家以联合培养博 士身份学习的我国家公派研究生因与导师 关系处理不当发生矛盾(信件有威胁语 言),被警方驱逐离境。 • 认定结果按部分违约处理,追究已领取奖 学金生活费20%的违约金。
典型违约追偿案例解析
六、留学期间较长时间回国 XXX,2008年10月以联合培养博士身份赴 , 英国,留学期限24个月,应于2010年10月 5日回国。未经批准,自2008年12月-2010 年9月在国内进行课题研究,题目为我国内 南方某市华侨新村研究。 中途长期回国严重违反规定,认定部分违 约。退还国内期间奖学金生活费,并追究 应实际领取奖学金生活费20%违约金。

推选单位
----选拔与派出 三个一流原则 指导联系国外院校 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档案 指定教师或联系人 思想教育和行前培训
执行主体职责和任务
● 推选单位 ----国外管理 第十七条规定 推选单位应积极配合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处理管 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对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申请变更留学院校/提前回 国/中途休学/延长留学期限/从事博士后研究等问 题,应及时研究提出明确意见并出具公函(校级主管 部门).
典型违约追偿案例解析
七、逾期提出延期回国申请 xxx,英国爱丁堡大学博士生项目,2006 年8月出国,留学期限为36个月,应于2009 年8月回国。2010年4月申请于2010年9月 回国。 认定为附加条件的部分违约。本人 已认可并接受处理结果。 未向留学基金委备案,擅自长期( 个月 八、未向留学基金委备案,擅自长期(3个月 以上) 以上)因私再次出国
国家公派研究生行前培训工作
一、应高度重视思想培训工作,加强爱国主 义教育,倡导热爱国家,忠诚国家和人民, 坚决杜绝有损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二、增强国家公派研究生的荣誉感、责任感 和自豪感(新的奖学金标准于9月1日实施) 三、加强安全教育,减少和避免意外事件。 四、加强法制宣传,牢固树立依法依规的工 作观念。
执行主体职责和任务
● 推选单位 国外管理需把握的几个问题 1.按政策规定原则/时间和程序及时处理. 2.留学单位的变更只限于在原留学所在国内 3.提前取得学位回国视为按期回国.经批准提前回国 者,当次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即终止. 4.第二十五/二十七条规定:经批准延长期限内费用自 理/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5.公派研究生不得申请办理移民国家的豁免. 6.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改变国籍,视为放弃国家公派 留学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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