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公出国留学人员生活费发放改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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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国务院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八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就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组织管理,以及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休假及其配偶出国探亲和自费出国留学等,暂行规定如下:一、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一)我国公民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等留学,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吸收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适用的经济行政管理经验及其他有益的文化,加强我国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有益于发展我国人民向各国人民的友谊和交流。

为此,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发展各种形式的出国留学,必须长期坚持。

(二)出国留学工作应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密切结合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以解决科研、生产中的重要问题和增强我国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

(三)出国留学工作应坚持博采各国之长的原则。

留学的学科兼顾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当前以应用学科为重点,并注意发展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需要。

(四)出国留学工作的方针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创造条件使留学人员回国能学以致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出国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留学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出国留学工作组织管理(一)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按照国家派遣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全国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包括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选派、国外管理和回国后的分配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7.11.28•【文号】[87]教外综字679号•【施行日期】1987.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现将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制定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身份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年限及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待遇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的管理细则》、《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管理细则》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细则》等五个细则(以下统称“细则”)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凡在上述“细则”发布前的有关留学人员的身份、留学年限、延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以及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等问题,按下述规定办理:1.凡经批准已改变留学人员身份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身份者,一律不予承认,也不再补办手续。

2.凡经批准延长的期限,一律予以承认。

3.凡公派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限超过“细则”规定年限一年以内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补办延期手续。

延长留学期限的,从超期之日起计算,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凡经批准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已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若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半,应按“细则”规定补办手续。

其中,国家公派研究生,包括代招研究生和一些专业项目研究生,向原代招或原所在学校(单位)申请。

5.凡在“细则”发布前派出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仍按原商定办法办理。

若派遣方与留学人员本人经协商同意修改经费待遇规定,可按“细则”的规定办理。

6.上述条款所提“经批准”,是指经国家教委(或国家教委外事局)、驻外使领馆、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或国内选派单位(院校、所、企业等)中的任何一个部门或单位批准。

国家公派留学补助标准

国家公派留学补助标准

国家公派留学补助标准
国家公派留学是指由中国政府出资资助的留学项目,旨在培养高层次的专门人才,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为了保障公派留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国家对公派留学补助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国家公派留学补助标准包括生活费、学费、国际往返机票费用以及其他
相关费用。

其中,生活费根据留学目的地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按月发放。

学费方面,国家将按照留学生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学费标准进行补助。

国际往返机票费用则由国家统一安排购买,而其他相关费用如医疗保险费、教材费等也将得到一定程度的资助。

其次,国家公派留学补助标准还考虑了留学生的家庭情况和个人特殊情况。


于家庭经济困难的留学生,国家将给予额外的生活补贴,以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对于存在特殊困难的留学生,国家也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再次,国家公派留学补助标准还规定了留学期间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国家将对
公派留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进行全面跟踪和监督,确保补助资金的使用合理有效。

同时,留学生也需要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和留学协议,保持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状态。

总的来说,国家公派留学补助标准是为了保障留学生的基本权益和提高留学质
量而设立的。

国家将根据留学生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提供相应的资助和支持,以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回国后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所有公派留学生能够珍惜这一难得的机会,努力学习,成为国家和民族的栋梁之才。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是由中国政府设立,旨在资助优秀的留学人员到国外知名高校深造,提高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为国家培养高层次的专门人才。

为了保障公派留学人员的学习和生活,国家对奖学金的资助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学费。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中,学费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根据规定,奖学金资助范围内的留学生学费将由国家统一支付,具体标准根据留学生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学费水平而定。

这意味着留学生可以免除学费的压力,更加专心地投入到学术研究和学习中。

二、生活费。

除了学费外,生活费也是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的重要内容。

根据规定,留学生的生活费标准将根据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物价水平和生活费用而定,以保障留学生在海外的基本生活。

这些生活费用将直接发放给留学生,帮助他们解决住宿、饮食、交通等方面的开支,让留学生能够安心学习,全身心地投入到学术研究中。

三、国际旅费。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还包括国际旅费的资助。

根据规定,留学生来回国际旅费将由国家统一支付,以减轻留学生的经济负担,让他们能够顺利地前往目的地国家,展开学术研究和学习。

四、医疗保险。

为了保障留学生在海外期间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还包括医疗保险的资助。

根据规定,留学生将获得全方位的医疗保障,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和常规医疗保险,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和疾病,保障留学生的身体健康。

五、其他费用。

除了以上几项内容外,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还包括一些其他费用的资助,例如学习材料费、科研活动费等。

这些费用的资助将为留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条件和科研支持,促进其学术研究和专业能力的提升。

综上所述,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涵盖了学费、生活费、国际旅费、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旨在全方位地保障留学生在海外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学术需求,为其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和支持,促进其学术研究和专业能力的提升。

这也体现了国家对留学人员的关心和支持,为留学生创造了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发展平台。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履行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议和双边协议,执行出国任教任务且在国外连续任教半年以上(含半年),并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的出国教师。

第二章工资及津贴补贴第三条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根据出国教师国内职称,按以下标准计发国外工资:单位:美元/月第四条孔子学院中方院长享受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美元,用于开展工作必需的对外交往和通讯等支出。

第五条为体现对艰苦地区的倾斜,鼓励到艰苦地区任教,在艰苦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享受艰苦地区津贴。

按艰苦程度不同,艰苦地区分为五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二、三、四、五类。

各类艰苦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各类艰苦地区津贴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人每月180美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500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820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1150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1500美元。

第六条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期间,如聘请方不提供交通工具和相关费用的,国家按以下标准提供交通补贴:非艰苦及一类艰苦地区:每人每月400美元;二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每人每月600美元。

第七条经外交部、财政部批准,我国驻外非外交人员享受战乱补贴的,在同一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也同时享受。

发放标准和办法参照财政部、外交部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出国教师任教城市或国家发生严重战乱(严重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战),对出国教师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经批准后,出国教师可停止任教活动,撤离回国。

需要继续执行的,应报国内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国家为出国教师提供一次性安置费3000美元,用于办理居留、注册等各种手续,购置必要的家具家电、教学设备及其他安置开支等。

出国教师使用安置费在国外购置的一切物品归出国教师个人所有,并由出国教师按照任教国的法律和规定自行处置。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6.12.08•【文号】•【施行日期】198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1986年12月8日发布)一、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一)我国公民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等留学,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吸收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适用的经济行政管理经验及其他有益的文化,加强我国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有益于发展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的友谊和交流。

为此,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发展各种形式的出国留学,必须长期坚持。

(二)出国留学工作应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密切结合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以解决科研、生产中的重要问题和增强我国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

(三)出国留学工作应坚持博采各国之长的原则。

留学的学科应兼顾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当前以应用学科为重点,并注意发展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需要。

(四)出国留学工作的方针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创造条件使留学人员回国能学以致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出国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留学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出国留学工作的组织管理(一)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按照国家派遗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全国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包括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选派、国外管理和回国后的分配工作。

非教育系统的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计划和回国后的工作分配,按照统一的方针、政策,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

(二)根据简政放权的原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名额,除国家统一掌握的部分外,实行分配到用人单位的办法,并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出国留学人员的经费包干使用的办法,由派出单位掌握。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艰苦地区补贴标准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艰苦地区补贴标准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艰苦地区补贴标准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艰苦地区补贴标准是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到艰苦地区进行学习和研究工作。

这一补贴标准是为了弥补留学人员在艰苦地区面对的各种困难和挑战,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精神支持。

一、艰苦地区补贴范围艰苦地区补贴范围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 住房补贴:因为艰苦地区的住房条件较差或房租较高,留学人员可以获得相应的住房补贴来改善居住条件。

2. 生活补贴:艰苦地区的物价普遍较高,生活费用较大,留学人员可以获得生活补贴来解决基本的生活需求。

3. 交通补贴:由于艰苦地区的交通条件较差或出行成本较高,留学人员可以获得交通补贴来解决交通费用问题。

4. 学习与研究补贴:为了支持留学人员在艰苦地区进行学习和研究工作,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习与研究补贴,包括图书馆、实验室等学术资源的使用费用。

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具体的艰苦地区补贴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以下是一般的参考内容:1. 住房补贴:根据当地租房市场情况和留学人员的居住需求,在艰苦地区一般可以获得每月3000-5000元的住房补贴。

2. 生活补贴: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留学人员的生活需求,艰苦地区一般可以获得每月2000-4000元的生活补贴。

3. 交通补贴:根据当地交通条件和留学人员的交通需求,艰苦地区一般可以获得每月1000-2000元的交通补贴。

4. 学习与研究补贴:由于艰苦地区的学术资源有限,有些留学人员可能需要自费购买相关的学习与研究资料,因此可以获得每年5000-10000元的学习与研究补贴。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补贴标准仅为参考内容,具体的补贴标准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来确定。

三、申请与管理留学人员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公告和指引来了解如何申请和管理艰苦地区补贴。

一般而言,留学人员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如身份证件、在校证明、艰苦地区学习计划、费用预算等。

通过审核后,留学人员可以获得相应的补贴。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7.16•【文号】教外留[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为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进一步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派出和管理工作,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现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教育部二○○七年七月十六日附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派出管理工作,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公派研究生选拔、派出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方针政策,负责公派研究生的选拔和管理等工作。

2.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以下简称使领馆)负责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

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等部门(以下简称留学服务机构)负责为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办理签证、购买出国机票等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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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生活费发放改革实施办法根据教财司函〔2012〕306号文件《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发放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生活费发放采用如下标准:
一、对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含政府互换协议派出人员),按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规定在国内先预发三个月的生活费,剩余资助的生活费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发放。

对于英国、美国等存在地区差异的国家,一律按照留学身份所对应的最低生活费资助标准进行发放,不足部分由国外管理单位补足。

二、对于所赴国家驻外使(领)馆无教育处(组)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名单见附表),实行按留学期限划分,生活费采用不同方式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补发规定如下:回国补发剩余资助的生活费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需提供如下材料:(1)护照原件;(2)留学资格证书、报到证复印件、留学人员回国证明(由驻外使馆开具);(3)每季度的学习报告首页复印件;(4)驻外使(领)馆出
具的回国鉴定意见(其中注明留学人员基本信息、留学单位所属管区、生活费发放情况-发放标准、已发数额和未发放数额等信息);(5)出入境记录。

补发时,一般以规定标准的外币形式发放。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国处
2012年12月12日
附表:《驻外使(领)馆无教育处(组)国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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