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律师舒向新被控敲诈政府遭刑拘
杨某某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杨某某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复议,其他行政管理•【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规则人民法院有义务识别、判断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具有足以利用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加以解决的必要性,避免因缺乏诉的利益而不当行使诉权的情形发生,坚决抵制滥用诉权的行为。
对于明显违反复议制度的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后,申请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立案,或者在立案之后裁定驳回起诉。
正文杨某某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一)基本案情杨某某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向青岛市市南区司法局提出异议。
该局作出答复意见,认为该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内容适当。
杨某某对该答复意见不服,向青岛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该局于2013年10月23日告知其所提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杨某某不服,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该府于2013年10月30日告知其所提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案条件。
杨某某不服,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18日对其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杨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判令山东省人民政府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杨某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其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后再行提起行政诉讼。
但杨某某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针对同一事由连续申请了三级行政复议,明显且一再违反一级行政复议制度。
对于明显违反复议制度的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后,申请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立案,或者在立案之后裁定驳回起诉。
鉴于本案已经实际走完诉讼程序,原审法院经实体审理后亦未支持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故无必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再行裁定驳回起诉。
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2•【分类】其他正文第一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1.某酒店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2.李某不服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3.某生物技术公司不服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4.某医院不服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解除行政协议申请行政复议案5.何某不服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6.杨某不服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行政复议案案例一某酒店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复议变更市场监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基本案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申请人某酒店应当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22年度企业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由于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报告,被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先后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后作出罚款8000元并责令改正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行为是否属于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以及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此规定关于“及时改正”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或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或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按时限改正。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申请人《营业执照》均提示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且报送时间长达6个月,而其在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始终未进行年度报告,具有主观过错且明显不符合上述“及时改正”的构成要件,不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敲诈勒索

拆迁户与开发商谈判遭陷害被判敲诈勒索罪2008-05-11 15:17县领导对案件“协调”2006年2月23日,夏树云被两名男子叫到县信访局。
随后夏树理被带到了派出所。
在安吉县看守所里,夏树理看到了弟弟夏树云。
她惊呆了。
夏树理还不知道,同一天,两男一女三名便衣赶到杭州,在大学里将就读研究生的刘晓慧抓走。
安吉县公安局所提供的报案材料称,他们接到了安吉县开发区管委会的报案,称夏树理等三人敲诈勒索。
据知情人透露,对抓三人及如何定罪一事,安吉县领导专门组织召开会议,会后,三人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夏树云家里搜出8万元,交还给开发商。
三人被拘在当地以及其所在的单位引起轩然大波。
刘晓慧所在的学校为其奔波呼号,希望能为刘晓慧取保候审,让刘晓慧继续学业。
三人各自都请了律师,刘晓慧请了两名律师。
4名律师一致认为当事人无罪,三人与开发商接触的过程是一民事谈判过程,是民事权利的请求赔偿性质,并非刑法上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性质。
开发商并非在精神受到胁迫、产生恐惧心理的情况下支付25万元,支付款项的目的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意图使三人拿钱后处于不利地位,是另有所图。
据三人的律师透露,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私下都对三人的遭遇表示同情,但因为上面定了调子,他们爱莫能助。
警方最终不同意对夏树云和刘晓慧取保候审。
突如其来的灾难令三人痛不欲生。
“每次讯问、提审时,我第一句就是…什么叫敲诈勒索罪‟,但回答的是喝斥。
”夏树理说。
而夏树云像疯了一样一天到晚写申诉书和控告信,他怕爱妻承受不住打击,一封封地给妻子写信:“我相信正义必将战胜邪恶!”失去学业的刘晓慧被关进看守所后,精神几乎崩溃。
安吉县法院对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认为三被告人敲诈勒索罪成立,夏树理是主犯,夏树云和刘晓慧是从犯。
2006年8月22日,安吉县法院一审分别判处夏树理、夏树云和刘晓慧有期徒刑6年、4年和2年。
姜怀俭、德州市拘留所二审行政裁定书

姜怀俭、德州市拘留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7【案件字号】(2020)鲁14行终1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师延锋宋冬梅郝帅【审理法官】师延锋宋冬梅郝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姜怀俭;德州市拘留所;宁津县人民政府;宁津县公安局;宁津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当事人】姜怀俭德州市拘留所宁津县人民政府宁津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当事人-个人】姜怀俭【当事人-公司】德州市拘留所宁津县人民政府宁津县公安局宁津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姜怀俭【被告】德州市拘留所;宁津县人民政府;宁津县公安局;宁津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拘留第三人质证合法性驳回起诉抗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本案中,被诉宁公(国)行罚决字[2019]361号行政处罚决定由宁津县公安局作出,原审法院已向上诉人释明其错列被告,但上诉人仍坚持以德州市拘留所、宁津县人民政府为被告且拒绝变更,原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起诉正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上诉人姜怀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19:19:08【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作出宁公(国)行罚决字[2019]36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宁津县公安局,并不是本案被告德州市拘留所、宁津县人民政府,原告姜怀俭要求确认上述行政行为违法,应以宁津县公安局为被告,且原告姜怀俭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有认为被告宁津县人民政府不作为的内容,其事实与理由部分与诉讼请求不符。
苏银霞事件结果_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全文

苏银霞事件结果_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全文辱母案最新消息进展!法制日报深夜披露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
苏银霞案始末经过:2016年4月14日,一位22岁的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
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儿子于欢因刺死1人被判无期,判决引发社会热议。
那么,辱母案于欢判决书细节始末经过是怎样的?下面小编整理的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一起来看看吧。
苏银霞的老公呢山东辱母杀人案详情细节盘点(↓通道入口点击进入↓)于欢苏银霞案经过始末细节事发山东聊城的“刺死辱母者”案引发舆论高度关注,而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成最大的争议点。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发现,警察介入4分钟后就离开了拘禁于欢母子的办公室,而于欢被催债者拿椅子杵到退无可退,才拿起了刀。
在经历6小时的煎熬后,23岁的于欢拿起水果刀,刺向纠缠许久的催债者。
这些“不速之客”最终一死三伤,而于欢本人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
于欢聊城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全文山东聊城“刺杀辱母案”细节血案之由是母亲苏银霞的债务纠纷:苏此前曾为公司生产,借了100万元高利贷,月利息10%,但无力偿还。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梳理判决、采访有关法律人士发现,在这6小时里,这对母子先被催债者监视——母子走哪儿,催债者跟哪儿,连去吃饭也被跟随、看守;后母亲被催债者用下体侮辱、脱鞋捂嘴,而在警察介入4分钟即离开他们所在的办公楼之后,纠纷再一次延续。
面对无法摆脱催债者的困局,以及“杵”来的椅子,于欢选择了持刀反抗。
儿子保护受辱的母亲却获无期徒刑,如此结果引起舆论极大关注。
于欢目前已提起上诉。
二审代理律师殷清利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他们计划3月27日与法院沟通阅卷事宜。
案发前:母子被催债者“走哪儿跟哪儿”血案是2016年4月14日晚上10点多发生的。
倪威与大众报业集团(大众日报社)劳动争议二审2020-5382号倪威最终版民事裁定书

倪威与大众报业集团(大众日报社)劳动争议二审2020-5382号倪威最终版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53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立营何菊红李逢春【审理法官】马立营何菊红李逢春【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倪威;大众报业集团(大众日报社)【当事人】倪威大众报业集团(大众日报社)【当事人-个人】倪威【当事人-公司】大众报业集团(大众日报社)【代理律师/律所】栗兴民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赵延凯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栗兴民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赵延凯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栗兴民赵延凯【代理律所】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倪威【被告】大众报业集团(大众日报社)【本院观点】上述证据1、2、3、7、8、9、10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上述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焦点问题是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劳动者与原单位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关联性合法性质证先予执行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劳动者与原单位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倪威1993年以事业编合同制进入大众报业集团(大众日报社)工作。
大众报业集团(大众日报社)进行转企改制,倪威因转制与大众报业集团(大众日报社)发生争议,双方对于倪威与大众报业集团(大众日报社)是否仍然存有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各持己见。
结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众日报社印务中心等单位转企改制方案的批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本案实质系因政府主导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引发的争议,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
舒鑫赌博案(衢经开公(城东)行罚决字[2022]00132号)
![舒鑫赌博案(衢经开公(城东)行罚决字[2022]001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12539aa4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f9.png)
舒鑫赌博案(衢经开公(城东)行罚决字[2022]00132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衢经开公(城东)行罚决字[2022]0013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100【处罚日期】2022.05.23【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城东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台州市【处罚对象】舒鑫【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48:19处罚名舒鑫赌博案称行政处衢经开公(城东)行罚决字[2022]00132号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对象舒鑫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5月22日20时许,舒鑫伙同叶某、吴某某、俞某某在衢州市柯城区***某饭店201号包厢内,使用一副扑克牌(除去大小王)以玩“跑得快”(每把每人输赢50元至300元不等)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民警当场扣押舒鑫持有的赌资人民币九百元。
舒鑫的行为构成赌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舒鑫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收缴舒鑫持有的赌资人民币九百元。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衢州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苏银霞事件结果_于欢案件一审判决书

苏银霞事件结果_于欢案件一审判决书于欢案件是怎么回事?于欢案件是什么时间的案件?于欢案件的审判员是谁?于欢案件一审判决书结果如何?小编整理了于欢案件一审判决书(苏银霞事件结果),欢迎阅读!苏银霞事件结果_于欢案件一审判决书_于欢案件经过真相于欢今年22岁,其母亲苏银霞因经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
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还剩大约17万余款实在没有资金归还。
因此,苏银霞遭受到暴力催债。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
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
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第二天,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
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
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
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
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
“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
”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
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
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对话姑妈2016年4月14日,于欢母亲苏银霞公司内。
催款人赵荣荣又一次来催款。
那么,那天到底发生过什么?2017年3月25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对话于欢姑妈于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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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律师舒向新被控敲诈政府遭刑拘
【财新网】(记者王和岩)11月6日,被控“敲诈政府”的山东律师舒向新被济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当日清晨,舒向新的妻子在微博称,舒向新于11月5日夜在家中被济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带走。
中午11时许,济南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济南公安)证实了这一说法。
“济南公安”的情况通报称,近一时期,济南市公安局不断接到受害单位及群众举报,经侦查,大量证据证实:舒向新涉嫌犯敲诈勒索罪,济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决定对其刑事传唤。
下午三时许,济南市律师协会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接济南市公安局情况通报,舒向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律师协会正积极与济南市公安局沟通,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
但微博“济南公安”尚未有舒向新案的最新消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传唤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从舒向新5日23时许被传唤,至今已近20个小时。
其妻手机也已关机。
今年40岁的舒向新,系山东旭洲律师事务所主任。
据其博客中自述,2011年3月,舒向新开始代理聊城市冠县农民征地拆迁案。
期间,为索要土地审批手续,冠县农民到县政府门口下跪的图文在网上传播。
舒向新说,当地公安拘留了两名当事农民,并要他们承认到县政府门口下跪是受律师教唆。
舒向新称,他先后遭遇当地官员收买,其亲属被自称黑道之人威胁,同事被殴打。
在他通过网络曝光官员用黑社会维稳后,网上出现了大量谩骂他的帖子。
2011年8月7日,冠县政府完成了征地拆迁。
种种象表明,舒向新被刑事传唤,早在其代理征地拆迁案不久即已初露端倪。
2011年6月,舒向新所在的律所所有律师证被济南市司法局收走,公安局以“敲诈政府”为由将他拘禁19小时,并拉走办公用品,致使律所无法经营。
随后,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律师协会即对该所和舒向新做出暂缓考核的决定。
案发前夕,即今年9月14日,济南市律师协会官方网站刊登了“关于对舒向新及其律师事务所暂缓考核的说明”(下称“说明”)。
“说明”称,2011年4月,济南市司法局收到济南市人大转来的投诉舒向新在代理冠县等地征地案件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材料,成立了调查组调查处理。
调查组调查发现,山东旭洲律师事务所和舒向新的部分违法违纪行为。
之后,济南市人大同时将该案转交公安机关。
“说明”披露,2011年5月31日,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进行立案侦查,目前尚未侦查终结。
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相关规定,济南市司法局和济南市律师协会决定对山东旭洲律师事务所和舒向新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后再予考核。
“说明”称,经与公安机关沟通,“继续维持暂缓考核的决定”。
并称,舒向新在暂缓考核期间,“通过微博、博客、论坛等多种方式进行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