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
闽建筑(2009)16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闽建筑(2009)16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根据省委关于《福建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闽委[2008]22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降低招投标社会成本,提高招投标效率,促进工程项目加快开工建设,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推进源头防腐,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35号)实施情况,省厅商省发改委、财政厅制订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补充规定》,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建设厅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一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补充规定为进一步完善规范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维护招投标人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项目加快开工建设,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委关于《福建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闽委[2008]22号),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35号)实施情况,补充规定如下: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没有特殊技术要求、规模在下列范围内的,采用本办法招标:(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1500万元及以下;(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等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600万元及以下。
二、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按预算造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下降一定幅度(设定为K)加上不可竞争项目造价之和计算。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闽建法〔2002〕148号(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各设区市建设局:现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1-4),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函告省厅法规处、建筑业处。
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2.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正确依法行使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闽建[2018]3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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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qt_3796/201804/t20180410_1896 26.htm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建立统一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交易规则,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4月2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的设计人承担的工程设计内容和范围。
招标人原则上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中标人承担方案设计及后续阶段设计和服务工作。
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省重要大型工程,可按相关规定采用直接委托、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是指机场候机楼、火车站、汽车站、图书馆、博物馆、大剧院、美术馆、档案馆、展览馆、文献馆、科普馆、纪念馆、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医院、学校等具有特定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
“省重要大型工程”是指:(一)列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度省重点项目。
(二)标志性城市景观大道、城市快速路、大型互通立交、跨江城市桥梁、大型隧道。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及通知

第三条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有满足工程施工监理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动用投标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投标保证金本金与利息退还投标人。
第七条 工程监理投标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办法。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评审方法。
第八条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拟任招标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到场参加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
投标人不得以监理费低于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下限投标,否则当作废标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第六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按照工程监理费的2%收取,最低不得少于5万元。
投标保证金应当通过投标人单位基本帐户转入招标人的专用帐户,不得用现金或通过私人帐户提交。
第九条 监理投标文件应分为商务标和监理大纲两部分,并分别装订成册,监理大纲应为暗标。
第十条 一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包括全国和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委托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已担任中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中途不得更换。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更换情况报监管部门备案。被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年内不得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活动(因项目本身原因无法按期开工或停工三个月以上的除外)。
为提高工程施工监理评标工作质量,各地应当尽快完善评标专家库专家专业结构,扩大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专家人员。
闽建〔2017〕7号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程所在地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设区市城区内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 1 -责实施。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采用下列方式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一)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二)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三)依法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信访并进行处理;(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上级监督机关可以对下级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福建工程施工招投标新规定

福建省工程施工招投标新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市场,提高工程施工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今天日期]]发布了《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和《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规定)。
新规定将于[[实施日期]]起正式实施。
新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
新规定明确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项目审批权、资金保障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
同时,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确保招标文件不含有歧视性、排斥性条款。
二、优化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新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了细化,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业绩、技术能力和财务状况。
同时,新规定还明确了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如违反法律法规、存在不良业绩等。
三、规范评标行为。
新规定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责任和权利,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评标,并采取措施防止利益冲突。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更换和保密等方面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四、加强招标投标监管。
新规定明确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各设区市建设局的监管职责,要求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新规定还建立了投诉举报制度,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新规定的实施,对于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将有助于提高招标投标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评标行为,加强招标投标监管,从而提高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保障工程安全。
总之,新规定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规范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市场,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推动福建省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们相信,在新规定的指导下,福建省的工程施工招投标市场将更加规范、透明、公正,为各类工程项目提供更有保障的质量和服务。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

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治理假设干〔试行〕第一条为了标准我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设计质量,依据?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治理方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治理方法?及其有关、和,结合建筑工程设计市场特点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
第三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所确定的标准依法进行招标。
同一个工程的设计不得肢解隐躲招标。
第四条招标人托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纳比选的方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担当大中型设计工程招标的代理机构,应当具有类似工程的设计招标经验。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的设计人担当的工程设计内容和范围。
招标人原那么上应约定由中标人担当方案设计及后续时期设计和效劳工作。
关于特别工程,招标文件约定中标人仅担当方案设计的,那么应采纳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图设计的设计人。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提出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等级要求,不得随意提高资质等级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依据工程规模提出拟担任设计工程负责人的国家注册建筑师执业证书等级。
第七条建筑工程设计的招标,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其招标公揭公布、招标文件出售、答疑和澄清、截标、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等招投标活动必须符合有关。
第八条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福建省招标信息公布治理方法?〔闽发改政策〔2006〕1147号〕公布招标公告。
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未中标设计方案的补偿对象、补偿费的标准、支付时刻和方式。
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评标排名在前〔中小型工程许多于三名,大型工程许多于五名〕的建筑工程设计投标人,招标人应给予未中标补偿,但担当设计的中标人除外。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各县(市、区)住建局,经开区住建局: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n>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闽建(201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4月17日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闽建(2018)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建立统一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交易规则,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4月2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的设计人承担的工程设计内容和范围。
招标人原则上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中标人承担方案设计及后续阶段设计和服务工作。
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省重要大型工程,可按相关规定采用直接委托、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是指机场候机楼、火车站、汽车站、图书馆、博物馆、大剧院、美术馆、档案馆、展览馆、文献馆、科普馆、纪念馆、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医院、学校等具有特定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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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闽建法〔2002〕148号(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各设区市建设局:现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1-4),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函告省厅法规处、建筑业处。
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2.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正确依法行使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第五条监督机关采用下列方式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一)接受招投标文件和资料的备案;(二)接受投诉人的投诉、群众的举报和投标人的核查申请,并依法进行核查和处理;(三)参加资格预审会和开标、评标会。
上级监督机关可以对下级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监督。
上级监督机关发现下级监督机关做出的监督执法决定不合法或不适当的,可责令其改正或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监督机关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督的范围包括:(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实行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具备法定条件;(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三)招标人采取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合法;(四)工程是否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五)招标人是否依法发布招标信息和接受投标人的投标;(六)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代理资格,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七)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法定规则和程序进行招标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各项文件的报备手续;(八)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答疑会纪要,下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实质性条款前后是否一致;(九)评标委员会组建、组成及其评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十)投标人是否依法参加投标活动;(十一)招标人是否依法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依法签订合同;(十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监督机关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不同阶段,对下列内容加强监督:(一)招标文件编制阶段。
招标文件编制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完成,在招标文件中不得提出超过工程建设实际需要的施工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条件要求。
(二)招标公告阶段。
自行办理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有关材料报监督机关备案。
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按《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9号)规定核准为自行招标的工程,应同时向监督机关报备,监督机关不再审核其是否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在投标过程必须到场,并提交有关身份证明。
招标人有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报名时提交。
投标保证金应设立专户,不得动用,在通知未入围投标人或未中标人的同时,将保证金本金与利息退还投标人。
(三)招标文件发放阶段。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同时,将招标文件报监督机关备案。
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结果报告应当在发出投标邀请的同时报监督机关备案。
(四)开标、评标阶段。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合法,评标专家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评委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第42条的规定,将书面评标报告抄送监督机关。
(五)定标阶段。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监督机关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六)施工合同签订阶段。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初次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同时附有该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
第八条监督机关应当按以下程序接受备案材料:(一)根据《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和中国民航总局、建设部《关于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民航机发[2001]229号)等规定,对不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项目的备案材料应予拒收。
(二)对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当接受备案并出具签收单;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须补充的材料,待材料补充完整、符合要求后再接受备案。
(三)监督机关接受备案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应在收到备案文件后5天内书面责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改正或作出其他处理决定,特殊情况在5天内无法做出书面通知而需要延期的,应书面告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第九条监督机关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后,应将中标结果在有形建筑市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监督机关申请核查,监督机关应当按《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8号)第27条的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
超过期限的核查申请,监督机关可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行政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干预或影响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收受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对有违法行为的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的有关资质、资格、业绩、质量、安全、评奖和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等证明材料或者验印的复印材料,无须经监督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验证,投标人应当对其真实性负责;禁止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验证条款要求。
违反本款规定设置的有关验证条款,其所要求的证明或文件材料不得作为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标、定标的依据。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厅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施行。
附件2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8号令)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的规定取得代理资格,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外省代理机构在我省承接代理业务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招标人收取代理费用。
禁止代理机构以压价、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包括报名费)。
禁止以高出印刷和装订成本的价格出售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
代理机构未能履行招标代理合同的,不得收取中介服务费,已收取的应予退回,部分履行的,应减收中介服务费,但因委托人过错造成招标代理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的除外。
第六条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业务时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其委托的范围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拟订招标方案和编制招标文件;(二)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三)发出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资格预审文件);(四)审查投标人资格;(五)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包括印发答疑会纪要);(六)组织开标、评标;(七)草拟合同;(八)招投标文件的管理。
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办理招标事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代理机构因违法或工作失误造成招标失败并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代理机构拟定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答疑会纪要,下同)时,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充分考虑和采纳招标人的意见。
第八条实行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结果报告、招标文件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上加盖印章。
中标通知书应由招标人加盖印章。
第九条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履行招标过程有关文件的报备手续。
第十条代理机构收到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后,应当改正,并将整改结果报发出责令改正通知的部门或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应当保存所代理项目招标投标过程的完整档案资料。
在完成评标工作后,代理机构应立即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资料(除评标决议外)密封,并交有形建筑市场保管,有形建筑市场应于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原封退还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