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区违法行为(湿地资源)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条例(3)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湿地保护情况,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移动或者破坏湿地界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的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批准,改变湿地用途占用或者征用湿地的,除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改变湿地用途、开垦、围垦湿地、过度放牧、捕捞或者采砂、取土、开矿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处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并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湿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处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并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从事湿地保护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国际湿地公约,是指《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二〇一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条例 [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功能,改善湿地环境,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二篇)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保护湿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依据《湿地保护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国内所有湿地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湿地保护管理范围。
第三条湿地保护管理应依法科学规划,合理划定湿地保护区域,并按照公益性原则进行湿地保护管理。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当注重科学研究和监测,开展湿地生态系统的动态监测和评价,提高湿地科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湿地保护区划第五条湿地保护区划应根据湿地的生态功能、保护价值和利用需求,进行科学划定。
第六条湿地保护区划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湿地保持完好的自然生态系统特征;(二)湿地具备重要的生态功能和保护价值;(三)湿地处于地质、气候、水文等自然条件适宜的区域;(四)湿地生态系统对周边环境起到稳定、改善作用;(五)湿地保护的重要性得到科学、政府、社会的广泛认可。
第七条湿地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外围区。
(一)核心区是湿地的原始区域,是湿地生态系统维持和繁衍发展的关键区域,具有严格的保护要求,禁止一切破坏性开发活动。
(二)缓冲区是保护区的周边区域,具有辅助保护和促进湿地生态系统稳定的功能,限制开发活动。
(三)外围区是湿地保护区的外围地区,是湿地保护区的外延,接受一定程度的合理利用。
第八条湿地保护区划应根据湿地的特点和保护要求,制定保护管理措施,并建立相关的保护设施和标识。
第三章湿地保护管理措施第九条湿地的科学调查和监测是湿地保护管理的重要工作,应加强湿地调查研究,掌握湿地资源的分布、数量、状态等基础数据。
第十条湿地保护管理应推进生态修复和恢复工作,重点加强对水质、土壤、植被等方面的保护和修复,提高湿地生态系统的恢复能力。
第十一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加强对入侵物种和病虫害的防控工作,尽可能减少其对湿地生态系统的破坏。
第十二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建立湿地保护区的管护机构和专业队伍,加强湿地保护区的巡护和监管工作。
安徽林业执法证考试题及答案

97.成过熟单层林、中幼龄树木少的异龄林,实行皆伐。
皆伐在坡度平缓、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面积可以扩大到( )公顷。
A: 2098.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平地( )以内的森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
C: 150米99.游客甲在森林公园内的老松树上刻划“甲某某到此一游”被当场查处,依据《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对甲处以( )的罚款。
A: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100.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的规定,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的罚款。
B:非法供应的补助粮食数量乘以标准口粮单价1倍以下102.林业主管部门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无权采取的措施是:B: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103.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 )或者幼树(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的罚款。
依次正确填入各空的选项是:B:0.5立方米以上;20株以上;10倍;5倍至10倍104.( )负责执行国家赋予的森林防火任务。
D:武装警察森林部队106.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由( )在每年的植物保护费、森林保护费或者国营农场的生产费中安排。
D:省、自治区、直辖市10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 )的树木。
B:一倍以上三倍以下109.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 )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C: 85%110. 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 )年核定一次。
B: 5111.关于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撤销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已登记品种的品种登记112.依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C: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114.甲省A县一山岭发生了森林火灾,火势蔓延到了临山而建的某居民区,已经威胁到了该居民区的安全。
湿地保护区违法行为处罚

工作流程图
1
擅自进行
开发建设
活动的
责令限期拆
除湿地上新
建的建筑物
和其他设
施,恢复原
状,并处以
所破坏湿地
面积每平方
米五兀至十
元的罚款
破坏湿地
面积100
疔以下
罚款5元/平方米
《黑龙
江省湿
地爱护
条例》第
三十六
条
破坏湿地
面积
100-500 m2
罚款7元/平方米
破坏湿地
面积500
期恢复原状
或者实行其
他补救措
施,并处以
每平方米五
元至十元的
罚款
开垦湿地
罚款5元/平方米
《黑龙
江省湿
地爱护
条例》第
三十六
条
在湿地内
挖沟
罚款8元/平方米
在湿地上
筑坝
罚款10元/平方米
4
擅自移
动、破坏
湿地或者
湿地自然
爱护区界
标、设施
的
责令限期恢
复或者赔偿
损失,并处
以恢复所需
实际费用或
者损失金额
二倍至五倍
的罚款
爱护区管
理机构管
理的,影响
正常工作
秩序的
罚款500元
6
向湿地自
然爱护区
或者周边
水域内排
放污水、
投放可能
危害水
体、水生
生物的化
学物品及
其包装物
和向湿地
及其周边
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
期清理,并
处以一千元
至一万元的
罚款
《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更好地保护湿地资源,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湿地公园建设,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县(区)级湿地公园。
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县(区)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宣教和生物多样性湿地景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代表性。
(二)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库塘、湖泊等权属明晰无争议,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无重叠或者无交叉。
(三)管理机构明确,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所跨县(区)人民政府联合发的同意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文件。
(二)拟建市级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三)反映拟建市级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四)县(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市级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证明文件。
(五)所在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以及相关部门对总体规划的汇审意见。
(六)申报市级湿地公园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按照以下程序:(一)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考察、评估和评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我国湿地资源十分丰富,但常常遭受污染及生产活动的破坏与威胁。
如果仍不对其进行有效保护,我国湿地将会承受难以估量的损失。
下文是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欢迎阅读!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完整版第一条为加强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水区。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各级林业、农业、水、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确保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湿地评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对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湿地资源变化情况,建立湿地管理档案制度和湿地保护管理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6•【字号】•【施行日期】201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自2010年3月1日《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生物多样性得到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恢复和增强。
但是,我市保护区管理也存在着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建立,管理机构不完善,经费投入不足和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条例》,切实加强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维护湿地生态安全,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贯彻实施《条例》重要性的认识湿地是“地球之肾”,与森林、海洋一起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净化环境、调蓄洪水、旅游观赏、科研教育、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
我市是我国内陆湿地资源最丰富的城市之一,天然湿地面积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18.36%,现已划建5个保护区,即蔡甸区沉湖、江夏区上涉湖2个省级保护区和新洲区涨渡湖、黄陂区草湖、汉南区武湖3个市级保护区。
加强对上述保护区的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创建国家中心城市,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建设“美丽江城、幸福武汉”,完善城市生态功能的实际需要。
贯彻实施好《条例》,依法管好建好用好保护区,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充分发挥湿地生态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措施,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宣传力度,深入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进一步强化保护区分区管理(一)进一步明晰分区边界。
《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全文(2017)

《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全文(2017)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本条例所保护的湿地,是指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
第四条湿地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负责,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协调解决湿地管理机构、经费保障、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统称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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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挖沟、筑坝、开垦湿地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开垦湿地
罚款5元/平方米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湿地内挖沟
罚款8元/平方米
在湿地上筑坝
罚款10元/平方米
4
擅自移动、破坏湿地或者湿地自然保护区界标、设施的
责令限期恢复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恢复所需实际费用或者损失金额二倍至五倍的罚款
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割芦苇、割草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
罚款5元/平方米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割芦苇、割草面积100-500平方米的
罚款7元/平方米
割芦苇、割草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
罚款10元/平方米
湿地保护区违法行为(湿地资源)处罚
工作流程图
湿地自然保护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处罚标准
具体情形
具体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
1
擅自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
责令限期拆除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并处以所破坏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破坏湿地面积100㎡以下
罚款5元/平方米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擅自移动湿地界标、设施的
处以恢复所需实际费用或者损失金额二倍的罚款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擅自移动湿地自然保护区界标、设施的
处以恢复所需实际费用或者损失金额三倍的罚款
擅自破坏湿地界标、设施的
处以恢复所需实际费用或者损失金额四倍的罚款
擅自破坏湿地自然保护区界标、设施的
处以恢复所需实际费用或者损失金额五倍的罚款
向湿地内倾倒固体废弃物的
限期清理,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向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周边水域内排放污水
限期清理,并处以7000元的罚款
向湿地自然保护区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及其包装物的
限期清理,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7
违反规定在湿地内割芦苇、割草、采药等造成野生植物物种再生能力的损害,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
破坏湿地面积100-500㎡
罚款7元/平方米
破坏湿地面积500㎡以上
罚款10元/平方米
2
排放湿地水资源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湿地水资源,并处以每立方米水三元至五元的罚款
排放水资源小于1万立方米
罚款3元/立方米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排放水资源1-5万立方米
罚款4元/立方米
排放水资源5万立方米以上
罚款500元
6
向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周边水域内排放污水、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及其包装物和向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向湿地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的
限期清理,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5
未经批准进入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
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未经批准进入湿地自然保护区
给予警告,罚Βιβλιοθήκη 100元《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进入湿地自然保护区,拒不撤出的
给予警告,罚款300元
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