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超出办案期限违反法定程序吗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办案,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本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和客观上的行为实施为依据。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原则上实行同级负责制,但上级机关可以受理立案调查、处理下级的过错责任追究案件,下级机关亦可要求上级机关立案或协助调查、追究本机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成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纪检组长)担任,各科室(所)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一)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制作法定文书或者无法定依据给予管理相对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务、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实施对管理相对人的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四)所办行政处罚案件经行政诉讼被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五)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六)所办案件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由其所在单位赔偿当事人损失的;(七)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所办案件有明显错误或明显违反办案程序的;(八)符合颁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法定条件而不予以颁发,或者超过法定期限颁发的;不符合颁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法定条件而予以颁发的;(九)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年检、鉴证、登记,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年检、鉴证、登记的;(十)行政处罚案件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或瞒案不报的;(十一)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自主权,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十二)当事人依法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而不予保护或者不予答复的;(十三)其它有过错的行政执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04•【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二〇〇七年九月四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四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加强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工商处罚时效

⼯商处罚时效
⼯商也是有⾏政处罚,⾯对商家等有违规情况出现的时候,⼯商局⽅⾯也可以出具⾏政处罚的通知单等等。
但是⼀些公司有可能给⼯商⾏政处罚,但却⼀直没有被处罚,在这时候很多⼈就担⼼处罚会失效。
跟着店铺⼩编⼀起来议论下。
⼀、⼯商处罚时效
⾏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为发⽣之⽇起计算;违法⾏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为终了之⽇起计算。
这是⾏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法律规定
《⼯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七条:适⽤⼀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案之⽇起九⼗⽇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商⾏政管理机关负责⼈批准,可以延长三⼗⽇;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商⾏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第⼀,可以延期三⼗⽇,这虽然有案情复杂的要求,但⼀般决定权在⾏政机关⼿中。
第⼆,听证期限不在办案期内计算,所以从6⽉6⽇到8⽉1⽇近两个⽉的时间是不算在内的。
所以总的来看,⾏政机关没有违反法定办案期限的。
⾏政机关在170多天的时候作出处罚肯定是算过时间的,⾄少从表⾯上来看没有违法。
⼯商处罚是会有时间的限制,如果商家、经营者或是⽣产者被商家处罚了之后,就应该要按照相应的时效来尽快的处理好它。
对于⼯商处罚时效或是⼯商处罚的相关规定如果你⾃⼰并不是特别了解清楚,可以在线询问店铺律师。
“程序违法”的理解与把握

“程序违法”的理解与把握“程序违法”的理解与把握蓬莱市市场监管局田凯《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在工商执法办案实务中,何谓“程序违法”,如何把握,如有些许的不规范就属违法,就要被撤销?许多同志甚为困惑,有必要予以探讨。
一、“程序违法”的含义“程序违法”、“违反法定程序”、“不遵守法定程序”,是一个问题的多种表述方式,其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所谓程序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包括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限等等。
如违反法定时限实施许可,省略、颠倒行政步骤,形式要件不足,缺少程序要求等等。
《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对此都有相应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也有具体的规定。
二、“程序违法”的表现程序违法表现为方式违法和步骤违法两大类。
1、方式违法。
方式违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方式有缺陷。
作出行政行为有口头方式、书面方式、动作方式和默示方式。
当法律对行为方式有明确要求时,行为人不采用法定方式,便属方式违法。
方式违法主要有两种情况:(1)行政行为未按法定方式进行。
例如,公司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业,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口头允许公司开张营业,就不符合法定方式,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该批准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2)行政行为虽然依法定方式运行,但有缺陷。
如书面裁决忘记盖公章,会议记录没有签名,行政决定遗漏日期等。
2、步骤违法。
步骤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作出行政行为没有按照法定的步骤进行。
表现为:(1)法定步骤省略。
如,行政处罚未经告知,便予下达并申请法院执行,该行政行为必然无效。
(2)法定步骤颠倒。
如,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某些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主体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举行听证,如果行政处罚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才举行听证,就属法定步骤颠倒。
行政处罚延期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行政处罚延期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行政处罚延期的法律依据有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对于具体的问题自己需要留意,进而有效的保障。
▲行政处罚延期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对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进行限定,其理由在于: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执法的角度出发,应该对办案期限作出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以便敦促办案人员及时结案,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也避免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期限不影响该处罚决定的法
律效力。
行政机关只要履行了告知义务和送达义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发生法律效力。
工商局办案程序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工商局办案程序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第二十条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每个人对于工商机关都很熟知,工商局与每个公民的生活都息息相关,但是大家对于工商局办案程序恐怕都不是特别了解,那么法律是工商局办案程序的,以及对证据有什么要求,小编为您解答。
▲一、工商局办案程序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局有如下办案程序:第三条(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条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
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五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工商行政处罚条例详细内容(工商处罚条例实施细则)

工商行政处罚条例详细内容(工商处罚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
新《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将没收违法所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首次对违法所得的定义进行阐释,明确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同时在违法所得的计算方面设置兜底条款,未做统一规定。
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确定是一把双刃剑,具有两面性。
如果确定得当,对制裁违法行为人,维护公共管理秩序具有积极作用;如果确定不当,容易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或第三人的相关利益。
不同法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于违法所得有着截然不同的规定,学术界对于违法所得内涵的解释也大相径庭,导致了执法人员在纷繁复杂的行政执法实践中往往无所适从,对于当事人因实施违法行为产生的资金流入流出,执法人员经常面临着违法所得应否计算、能否计算以及如何计算的困惑,以下,笔者从梳理法律法规、违法所得内涵、行政执法实践三个角度出发,简单谈一下对于违法所得计算的看法。
一、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规范冲突和危害后果(一)规范冲突在履行正常的行政管理职能和维护社会市场秩序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对违法所得做出确定并予以执行。
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条件下,只能依靠各自执行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解释作为行政执法尺度。
关于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确定的规范冲突,主要表现为如下种类:1.获利说。
违法所得是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扣除成本后的利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案件常见的程序违法表现

行政处罚案件常见的程序违法表现"许煌灯行政处罚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这是行政合法性的要求之一。
所谓行政处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应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及时限要求等的总称。
《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等法律规范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实施行政处罚设定了严格的程序规范,但在实践中程序违法问题,仍时有耳闻。
一、步骤缺失所谓步骤缺失,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遗漏了依法所必须经过的某些特定步骤。
在实践中容易忽视和遗漏的环节有:!%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
由于人口流动加剧,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现代社会已逐步成为一个“陌生人”的社会,不像“熟人”社会那样,被管理者和管理者通常都互相熟识。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行为,作为管理者、执法者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就应当明显地突出自己的公务身份。
所以法律为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实施公务行为时设定了必须以着特定的公务装束、佩戴公务标志、出示执法证件等方式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的程序义务。
具体到执法办案过程中,主要是指执法人员在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之前必须先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
但是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忽略了这个程序要求,直接进行现场检查或询问当事人、证人,从而影响到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的证明能力。
"%复制证据的核对、确认。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在很多情况下执法机关无法提取原始的书证等证据材料,此时就必须对证据材料进行复制,为了体现所提取的证据材料的客观真实性,确保其证据能力,就必须对复制件进行核对确认,以使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据效力。
实践中正确的做法是执法人员应当在复制证据材料的当场对复制件进行核对,在复制件上标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并签名、盖章;同时应当由证据材料的提供人签名、盖章以示确认。
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执法人员却经常遗漏了在复制件上进行签注的步骤,有的甚至没有证据材料的提供人签名、盖章,从而影响到证据材料客观真实性的确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商处罚超出办案期限违反法定程序吗?
工商机关适用一般程序查办案件,超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办案期限而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而应予撤销或确认违法,还是属于程序瑕疵并不足以导致行政处罚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扬州市苏灵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灵公司)与武汉市工商局东西湖分局(以下简称东西湖工商分局)行政诉讼二审判决中,对此问题作了相关阐述,值得工商机关借鉴分析。
基本案情
先正达公司在第5类杀真菌剂等商品获准注册了第G754902 号图形商标(图形为竖立的折了右下角的长方形,折角处是由右边框和下边框分别向内折的飘带线条)。
自2001 年始,先正达公司在其生产的各种商品包装袋上使用第G754902 号图形商标作外框(部分商品包装袋上的外框图案下标注注册标记),该图形已成为该公司商品的一个标志性图案。
苏灵公司2009年开始生产、销售属于水稻杀菌剂的“硫磺·三环唑”农药。
该农药包装袋正面印有“硫磺·三环唑”商品名称,下方依次注明产品的成分、图示及“扬州市苏灵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字样,外框使用的图形是竖立的折了左上角的长方形(与第G754902号图形商标顺时针旋转180度后的图形近似),左上角为苏灵商标。
开办武汉市东西湖鑫先旺农资经营部的个体工商户郑某,于2009 年6 月从苏灵公司购进“硫磺·三环唑”农药100件用以销售,至案发时售出28件。
2009年7月24日,东西湖工商分局根据先正达公司的代理人投诉,依法对郑某开办的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当日对该经营部销售的涉嫌商标侵权的72件苏灵牌“硫磺·三环唑”农药实施扣留,向郑某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及财物清单。
同年8月26日,东西湖工商分局予以立案,同年11月9日调查终结,同年11月27日,该分局向郑某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郑某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同年12月4日,东西湖工商分局作出东工商处字(2009)145 号行政处罚决定。
苏灵公司作为被查处商品的生产商,以其生产商品的包装袋上使用涉案图形不构成商标侵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罚结果涉及苏灵公司生产经营行为,与苏灵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苏灵公司可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苏灵公司生产的“硫磺·三环唑”农药外包装袋上使用的涉案图形,与先正达公司第G754902号图形注册商标基本相同。
苏灵公司在同类商品上,将与先正达公司注册商标基本相同的图形标识作为包装装潢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与联想,构成对先正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苏灵公司的诉讼请求。
苏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改以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起上诉,其中一项上诉理由是: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违反办案期限规定。
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认为苏灵公司的上诉请求均缺乏法律依据,于2011年2月9日作出〔2011〕武知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工商机关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
部门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办案期限作了规定,但并未明确限定绝对的办案期限,而是赋予工商机关自行决定个案办案期限是否延期的权限等。
该规章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旨在规范工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但并非直接赋予行政处罚相对人实体上或程序性的权利,未将超过办案期限作出的工商行政处罚明确规定为违反法定程序并直接影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情形。
东西
湖工商分局即使未严格执行该规章有关办案期限的规定,也并不属《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中“违反法定程序”且应当“判决撤销”的情形。
执法思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撤销。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也有类似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工商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由工商机关有关会议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本案2009年8月26日立案,同年12月4日作出处罚决定,立案后超过90日才作出处罚决定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确实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有关办案期限的规定。
但二审法院为何认为超出办案期限不属违反法定程序呢?
其实,行政程序包括外部程序,如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和听证程序;也包括内部程序,如行政处罚立案审批程序、办案期限延期审批程序。
按是否可裁量,行政程序分为羁束性程序和自由裁量程序。
行政机关选择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还是选择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就属自由裁量程序。
按是否影响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或者效力,行政程序分为主要程序、次要程序。
按行政程序的设定者,行政程序还可分为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行政机关自设的程序。
对于合法有效的羁束性行政程序,行政机关都应遵守,如有违反就构成程序违法。
不过,程序违法不等于违反法定程序。
程序违法,包括违反法定程序和程序瑕疵。
违反法定程序,是指会影响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益,足以影响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或效力的程序违法。
程序瑕疵,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一般不会造成损害,或者损害甚微的程序违法,一般不足以导致行政行为无效或被撤销。
《行政处罚法》没有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虽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但公安部公通字〔2006〕12号文件印发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指出:“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治安案件。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
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
”显然,公安部并不认为超出治安案件办案期限就违反法定程序,反而认为应当继续调查取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设定工商行政处罚办案期限制度,是为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督促工商机关依法尽快查处违法行为。
实施行政处罚时超出规定的办案期限,对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一般不会造成损害。
现行法律也未规定超出办案期限属违反法定程序、相关处罚应被撤销或无效。
如果将超出法定办案期限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并撤销行政处罚,会使本应受到保护但未得到及时保护的权益陷入无法得到保护的境地,违法行为人却因此逃避应受的惩罚,从而纵容违法行为,有违公平正义原则,与《行政处罚法》立法精神相悖。
因此,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超出规定的办案期限而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认定为程序瑕疵,而不能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更不能因此撤销行政处罚或确认行政处罚违法。
如果工商机关违反办案期限相关规定,严重拖延案件查办,受害人认为工商机关未依法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的,工商机关的执法拖延行为本身可能被确认违法,但不能因此认定工商机关超期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而予撤销或确认行政处罚违法。
当然,如果工商机关没有正当理由任意延长办案期限,以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事人早已纠正违法行为、受害
人依法应受保护的权益也早已得到救济,处罚已明显不必要、不适当甚至只是给当事人徒增严重的不利声誉影响的,该超期处罚就可能因涉嫌滥用职权而被撤销。
□黄璞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