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检查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国税法函[1998]26号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国税法函[1998]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42d9c012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6f.png)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国税法函[1998]26号1998年7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做好税收执法检查的总结评比工作,特制定《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一、考核内容与要求(一)检查组织工作。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执法检查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检查工作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并由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牵头组织,有关工作机构积极配合。
2.及时向基层传达总局通知精神和要求,把执法检查同组织收入结合起来,通过执法检查促进组织收入,从组织收入中检验执法情况。
3.在总局统一安排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精心布置检查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措施、职责明确。
(二)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
1.检查工作深入、细致,不走过场。
检查情况应有书面记录。
2.各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对其执法情况应进行全面自查。
对直属机构的自查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应对其组织进行抽查,抽查的执法行为数不得少于其全部执法行为数的10%。
3.上级税务机关组成检查组对下级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少于30%。
根据情况需要,各地可以在其辖区内组织地区间的交互检查,组织单位应当派人参加检查组。
4.检查组开展检查必须实地进行,应在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的基础上,调阅被检查单位发XXX收到的涉税文件,查阅执法文书档案和纳税人纳税资料,必要时可以延伸检查纳税人纳税情况,或者到国库、银行等部门就检查事项调查取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24•【文号】国税发[2009]15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2023年山东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模拟训练(含答案)

2023年山东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模拟训练(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纳税人享有主动了解,全面、准确、适时知晓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纳税人的()A.税收政策知情权B.涉税程序知情权C.应纳税额核定知情权D.救济方式知情权2.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后,发现备案信息错误,在金三系统( ) 菜单下修改。
A.税收减免优惠B.税收优惠日常核实C.调整税收优惠减免信息D.税收优惠资格取消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全面完成改革任务,需要做到( )A.精细执法、精致服务、精确监管、精诚共治B.精准执法、精致服务、精确监管、精诚共治C.精湛执法、精致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D.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4.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后,对于客户实际享受的现金折扣,应当()。
A.确认当期财务费用B.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收入C.确认当期管理费用D.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成本5.税务机关开办的实体纳税人学堂()应至少开展一次教学活动。
A.每月B.每季度C.每半年D.每年6.下列有关会计基础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基本准则规定我国所有单位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B.基本准则规定我国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C.事业单位会计除经营业务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其他大部分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D.权责发生制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利润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7.纳税人使用网上申报系统,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
A.可以全天24小时B.只能在每天上午C.只能在明天下午D.只能在工作时间内8.以下哪项事项在升级服务中不适用互联网办理服务()。
2024执法稽查要点

2024执法稽查要点
2024年执法稽查工作将主要围绕严厉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行为、综合执法工作要点以及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等方面展开。
1.严厉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行为:聚焦“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
“假申报”骗取优惠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精准打击,查处一批违法企业,打掉一批犯罪团伙。
例如,税务部门将利用“金四系统”、“税控系统”、“申报比对”等手段,让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2.综合执法工作要点: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
紧紧围绕市场监管工作总思路和工作着力点,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奋力推动全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其中,将瞄准校园食品安全、食品非法添加、农资造假
售假、涉老幼用品、“加油机作弊”等民生痛点,围绕燃气用具、电动自行车、儿童玩具、农资化肥等领域各类违法行为,持续开展茶叶过度包装、加油机作弊、“守护消费”、知识产权执法等专项行动。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执法稽查要点可能会因地区、行业、时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应对。
同时,执法部门也需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和高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
正文: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明确资源税纳税人的问题
拥有开采权的企业委托矿产品外包开采,承包方只负责开采委托企业拥有开采权的自备矿,开采的矿石仅供应委托企业,结算价格只包含开采费用和运输费用等,未包含矿石成本的,其资源税纳税人为委托开采企业即拥有矿产开采权的企业。
二、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三、本公告自2013年10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0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5﹞30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地字﹝1996﹞第5号)第三章第八条中“对农村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缴纳人的销售收入和4‰的附加率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31日——结束——。
税收检查工作方案

税收检查工作方案1. 背景和目的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税收检查是确保纳税人依法申报和缴纳税款的重要手段。
本工作方案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税收检查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检查范围和对象2.1 检查范围税收检查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 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税收减免政策的正确应用; - 税款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2.2 检查对象税收检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 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 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经营者、小微企业等; -自然人:包括工薪所得、个体经营所得等。
3. 检查程序和方法3.1 检查程序税收检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 确定检查对象; - 安排检查人员;- 制定检查计划; - 开展现场检查; - 汇总检查结果; - 出具检查报告。
3.2 检查方法税收检查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 财务比对法:将纳税人申报的财务报表与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比对,发现差异并进行调查; - 随机抽查法:根据一定的概率,随机选择一部分纳税人进行检查,以确保检查公平和客观性; - 监测分析法:通过对纳税人涉税活动的监测和数据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检查; - 举报核查法:对接受举报的纳税人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涉及的违法行为。
4. 检查部门和人员配备4.1 检查部门税收检查由税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税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的税收检查部门。
4.2 人员配备税收检查人员应具备以下岗位和能力: - 检查组长:负责组织和协调税收检查工作,并撰写检查报告; - 检查员:负责具体的检查任务,进行现场检查和数据分析; - 律师:负责法律咨询和法律事务处理。
5. 检查结果和处理措施5.1 检查结果税收检查的结果应在检查结束后进行总结和汇总,形成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涉税情况; - 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 - 对问题的分析和处理建议; - 检查结果的评价和总结。
山东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若干规定

山东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障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全面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含政府派出机构和受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紧密依靠群众,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行政执法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系指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依法处理行政争议、制裁行政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等。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系指对法律、法规、规章负有执行职责,并有一定奖惩权限的政府部门和机构。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制定并组织实法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教育计划。
政府机构的领导干部必须熟悉和掌握宪法、基本法律以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练运用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级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部署,制定由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的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具体明确的目标要求和相应的实施措施,将任务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人员,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行政执法队伍,并有计划地培训行政执法人员。
对新分配、新调入和新招聘的执法人员,必须接受执法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的业务知识;(三)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秉公执法;(四)清正廉洁,不谋私利,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1.20•【文号】国税发[2001]126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22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2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11月20日国税发〔20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规范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税务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和适用第四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除按照上款规定进行追究外,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
第五条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录入纳税申报资料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减免税申请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退税的;(五)无正当理由不发售发票的;(六)对达到立案标准未按规定立案的;(七)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八)未按规定使用、填写执法文书的;(九)未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十)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检查
工作》的通知
【标 签】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检查工作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发﹝2003﹞37号
【发文日期】2003-05-08
【实施时间】2003-05-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0]131号),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八日
山东省地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我省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检查活动。
第三条 地方税收执法检查(以下简称执法检查)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本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组织实施检查和处理的工作的总称,是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执法检查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依法行政。
第二章 执法检查的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执法检查的范围和内容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全面情况,具体包括:
(一)查看涉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1、检查各级地方税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2、了解地方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制定的涉税文件是否超越国家税法的规定;
3、检查属于备案备查范围内的文件是否备案备查;
4、检查应清理的文件是否及时清理;
(二)检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1、执法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是否显失公平;
5、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6、其他。
(三)检查以前执法检查查出问题、财政检查意见和审计决定所涉及地方税收执法问题的纠正情况。
第六条 执法检查包括全面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日常执法检查和专案执法检查。
第七条 全面执法检查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按照统一的检查时间、检查方式、
检查要点对税收执法进行全面检查的形式。
第八条 专项执法检查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开展的以某一特定内容为主题的执法检查形式。
专项执法检查可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向,由牵头组织检查的政策法规机构统一协调布置。
第九条 日常执法检查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本级所属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下级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执法检查纠正情况,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不定期检查的执法检查形式。
第十条 专案执法检查是指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税务机关交办以及有关部门检查决定、意见中需要查实的情况确定的检查。
第三章 执法检查的实施
第十一条 县(含县)以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政策法规工作的机构,是本级地方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工作机构,负责本级地方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牵头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支持检查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税务机关内部其他工作机构应配合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
被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据实提供情况。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实施,具体分为准备、实施、处理三个阶段。
第十四条 实施执法检查前,政策法规机构应根据执法检查的范围、对象,确定包括组织领导、工作要求和检查的时限、重点、方法、步骤等内容的执法检查方案及操作规范,由所在机关领导批准后统一部署实施。
第十五条 实施执法检查前要组成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负责具体实施执法检查工作。
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3人。
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对本单位的检查。
"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要依法、客观、公平、公正的按照检查方案和操作规范要求实施检查,不得少查漏查,要认真填写检查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 全面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专案执法检查由政策法规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统一抽调相关人员,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日常执法检查由政策法规人员实施。
第十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执法检查,可采取下列检查方式: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执法情况汇报;
(二)调阅被检查单位收发文登记簿,检查有关涉税文件;
(三)查阅被检查单位税收执法卷宗、文书;
(四)询问被检查单位人员有关情况;
(五)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时,经政策法规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伸到相关纳税人进行调查取证;
(六)必要时可按法定程序到财政、海关、国库、银行等部门就检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组检查过程中进行调查取证,应向被检查单位核对事实,并由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组实施检查后,应当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情况并将意见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完成检查后,应当按要求向派出地方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当实事求是的反映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各项执法检查实行分级次、有计划的组织和安排。
全面执法检查,由省局作出安排,全系统统一组织,一般一年进行一次,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开展。
专项执法检查,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省局要求或者工作需要自行作出安排,一般每年进行两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进行一次,具体时间根据情况确定。
日常执法检查,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政策法规机构结合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监控、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等日常执法活动进行。
具体检查内容、方式和时间,由省局统一要求或者自行与其他工作统筹安排。
专案执法检查,根据要求随时组织进行。
第四章 执法检查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制定《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见附件)。
第二十四条 对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应按下列原则下发:
(一)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责令停止执行,并纠正已经执行的行为;
(二)对其他部门制定的与国家税法不一致的涉税文件,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停止执行的同时,应向发文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并书面报告上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应按下列原则下发:
(一)发现执法主体不合法的,对其执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予以纠正或撤销;
1、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2、主要事实不清;
3、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
4、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三)发现有混淆入库级次的,应责令立即调库;
(四)发现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做出行政行为;
(五)发现被检查单位不据实提供情况的,由被检查单位的上级地方税务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
(六)发现以前执法检查和财政检查、审计查出涉及地方税收的问题未予落实纠正的,限期整改纠正。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收到《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并于执行完毕后10日内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发出《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的地方税务机关报告执行结果。
第二十七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应按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对《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落实不力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行为,交由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税收政策、税收征收、税收管理、税收检查制度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如实报告和反映检查情况,认真填报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并按时逐级上报。
各市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执法检查情况、报表报省地方税务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税法"是指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文件"包括正式文件以及各种形式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