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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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收优惠政策一、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后续优惠均同上述规定有密切联系)(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92号对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和财社[2002]10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政策优惠。

(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19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6号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一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央税务法规)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央税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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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胜利油田生产的原油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胜利油田生产的原油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胜利油田生产的原油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标 签】原油,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教育费附加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地字﹝1994﹞12号
【发文日期】1994-12-29
【实施时间】199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东营、潍坊、济南、淄博市,德州、滨州地区地方税务局:
近据滨州地区反映,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生产的原油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系按照前几年确定的原油产量固定数计算,由胜利石油管理局汇拨各分支机构所 在地税务机关。

由于近年来各分支机构的原油产量变化较大,再按前几年确定的原油产量计算已不合理。

鉴于此,经研究决定,对胜利油田生产的原油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 加,由胜利石油管理局统一计算,按各分支机构实际生产的原油产量分别汇拨其所在地地方税 务机关。

具体征管规定,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研究制定,并通知胜利石油管理局执行。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税法(第四版)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法(第四版)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 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 还
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
不退还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 税和教育费附加
出口企业经国税局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 应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值税
育费附加
( 6)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实际缴纳的消 费税额)×适用税率
(7)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等事项,比照 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税法规定的原则, 针对一些比较复杂并有特殊性的纳税地点,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做了如下规定: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征收的 ,因此一般情况下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单独加收滞纳金或罚 款。但是,如果纳税人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之后,却不 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则可以对其单独加收滞纳金 ,也可以单独罚款。
【特别提示】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 税依据一致。
三、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比率和计算
现行教育费附加比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 率为2%。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 消费税额)×征收比率
教育费附加知识点归纳如表18-5所示。
要素 征收比率 开征范围 计算依据 缴纳期限
(3)纳税人出口货物经批准免抵的增值 金和罚款等)
税税额(出口不退,免抵要交)
(3)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 5)减税、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并与“ 两税”同时征收。这样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减免“两税”时, 相应也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 上不单独规定减免税。
此外,对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 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财税〔2005〕72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鲁价费发[2002]176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鲁价费发[2002]176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
的函
正文:
----------------------------------------------------------------------------------------------------------------------------------------------------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
(鲁价费发[2002]176号二0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最近,部分市要求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审批权限。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仍由各地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各地在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要求制定,不得再另行收取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款分离”手续,领取收费编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收费。

——结束——。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12.22
•【字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12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省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2日
附件。

山东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山东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征收范围和标准在山东省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三、征收管理地方教育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期限,及时足额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确保征收工作的规范、高效。

四、使用范围地方教育附加应当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包括校舍建设、教学设备购置等。

2、支持学前教育发展,如幼儿园的建设和设施改善。

3、促进职业教育发展,包括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训等。

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高高中教育质量。

五、资金分配和管理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各地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监督检查各级财政、税务、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不得少缴、漏缴或者拒缴。

对违反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一)城建税的概念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主要目的是筹集城镇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

(二)城建税的显著特点1.附加税城建税本身并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其征管方法也完全比照“三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特定目的税城建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性质。

3.征收范围比较广鉴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属于主体税种,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又是其附加税,原则上讲,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范围覆盖了三大税的纳税人范围,故征收范围较广。

4.实行差别税率一般来说,城镇规模越大,所需要的建设与维护资金越多。

与此相适应,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l%。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作用1.补充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足2.限制了对企业的乱摊派3.调动地方政府进行城市维护和建设的积极性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缴纳“三税”中的一种,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征税范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从地域上看分布很广,具体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四、税率(一)税率的具体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

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设置了三档比例税率:1.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市区的,税率为7%;2.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3.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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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
批复
【标 签】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教育费附加,问题批复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函﹝2001﹞60号
【发文日期】2001-03-13
【实施时间】2001-03-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教育费附加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业务问题的请示》﹝济地税发﹝2001﹞第205号﹞收悉。

对增值税、营业税由于政策性减免而退库的,其已随同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能否同时退库,以及办理退库时国库需要批准文书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批复如下:
1.凡经批准减免(不包括先征后返)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由于减免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为严格退库程序,对因政策性减免形成增值税、营业税退库的纳税人,应持增值税、营业税减免税批准文件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减免手续。

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企业报送的增值税、营业税减免税资料,严格审核后,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减免税核批及退库手续。

具体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由各市地方税务局予以明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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