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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税详细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方法的打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3年第23号),现将我省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契税优待政策适用对象为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的使用权人、全部权人。

二、纳税人土地、房屋被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申报享受契税优待政策的,应当供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征用公告后(含公告当日)签订的购置协议、补偿或安置协议。

享受契税优待政策的补偿标准,以补偿或安置协议为准。

税务机关在办理征收、征用契税优待时,应当在征收、征用补偿或安置协议原件上注明当次业务纳税人承受的土地、房屋坐落、享受优待的抵扣金额、办理日期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查询信息与征收补偿协议、安置协议中被征收住房的基本信息全都的,不计入计征契税的住房套数。

四、纳税人因不行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申报享受契税优待政策的,应当供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托付的其他部门、单位出具的住房灭失相关材料及重新承受住房的合同(协议)。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重新承受的住房价值及契税适用税率计算减免税金额。

税务机关在办理不行抗力契税优待时,应当在住房灭失相关材料原件上注明该次业务办理日期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

五、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机制。

税务机关应当准时将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相关部门应当准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详细包括:财政部门的与土地契税相关的非税收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的土地出让、转让、征收补偿、不动产权属登记、规划及规划用途转变等相关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相关信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部门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信息。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支付个人收入,个人收入明细表,明细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文 号】鲁地税所字﹝1996﹞30号【发文日期】1996-01-22【实施时间】1996-01-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济南、淄博、潍坊、济宁、泰安、日照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现将《山东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指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关于“建立法人对支付个人收入的申报制”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和《山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的单位向个人支付下列应税收入时,都必须使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酬稿所得;五、特许权使用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其他所得;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三条 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按不同收入项目分两种。

(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一)、表(二)。

表样附后) 凡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收入的,使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一)。

支付储蓄存款利息、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利息和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暂不使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第四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支付工资、薪金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可暂不使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一),但必须将支付工资、薪金凭证的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支付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情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两高”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两高”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两高”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1•【字号】鲁政办字〔2022〕44号•【施行日期】202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污染防治,节能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两高”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2〕4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动“两高”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紧紧锚定“走在前列、全面开创”“三个走在前”总遵循、总定位、总航标,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立足山东省“两高”行业发展实际,精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碳”要求,增强系统观念,坚持稳中求进,协同推进节能、降碳、压煤、提质、增效,提升“两高”行业管理科学化、信息化、精准化水平,完善监督检查工作体系,提升服务效能,加快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推动“两高”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稳中求进、实事求是。

坚持四个区分、先立后破、四类处置方式,慎提紧缩性政策,在发展中解决矛盾和问题。

统筹兼顾节能降碳与经济发展、民生保障,杜绝“一刀切”和“运动式”减碳,确保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能源安全和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管住两高、优化其他。

对“两高”行业严控增量、优化存量,实施能耗煤耗闭环管理、封闭运行,新上项目严格落实“五个减量替代”,严格履行窗口指导、提级审批,存量项目加大落后产能退出,加快提档升级步伐。

对“非两高”行业,强化要素资源保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加快发展。

协同监管、科学治理。

部门、“四进”工作组、协会、企业、专家协同配合、同向发力,构建人员监督和平台监测互为支撑、互相印证的监管体系,逐步实现“两高”项目精准管理、能源消费精准计量、能效水平精准认定、节能降碳精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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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山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岛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颁布单位】青岛市财政局【文 号】青财税﹝2002﹞14号【发文日期】2002-04-08【实施时间】2002-04-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市(区)财政局,市地税稽查局、各分局、各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鲁财税﹝2002﹞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已经列入《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第二批)》并已实行财政预算管理或专户管理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2年1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

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二、对虽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收费名单但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不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收费(基金)项目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凭实际缴款开具的“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缴款书”或其他有效缴款凭证予以确认。

三、对虽未列入不征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名单,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四、对应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而不申报缴纳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应使用税务发票而未用的单位,应限期办理税务发票领购手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二年四月八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12.22
•【字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12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省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2日
附件。

山东省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劳动就业1.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参考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1〕42号)。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函〔2003〕158号)。

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2004〕42号)。

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总工会《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2005〕26号)。

5.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总工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转发劳动和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总工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5〕52号)。

6.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等《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鲁劳社〔2006〕33号)。

7.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开展签约行动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函〔2007〕161号)。

8.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完善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和人工成本调查探索企业薪酬调查方法试点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办字〔2010〕124号)。

9.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工作联系点开展送法律送政策送服务到企业活动的通知》(鲁人社字〔2010〕292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济南等市契税适用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济南等市契税适用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济南等市契税适用的
通知
【标 签】调整
【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财税﹝2013﹞19号
【发文日期】2013-05-14
【实施时间】2013-05-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济南、青岛、泰安、临沂、滨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济南、青岛、泰安、临沂、滨州等五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适用税率由3%调整为4%,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其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契税适用税率仍执行3%。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的公告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的公告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
契税征管职能划转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1.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
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
管职能划转的公告
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鲁财基[2010] 9号),决定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能由财政部门划转至地税部门。

为确保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业务工作的顺利交接,自2011年3月1日起,耕地占用税、契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此前仍由财政部门负责。

特此公告。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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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房地产交易,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个人转让住房
【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 号】鲁财税〔2016〕4号
【发文日期】2016-02-24
【实施时间】2016-02-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政策执行口径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契税政策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重新承受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对差价部分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对差价部分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属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对差价部分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对差价部分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关于住房认定
(一)“家庭唯一住房”、“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由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纳税人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住房情况,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情况信息及时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持书面查询结果办理涉税事项。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无偿为纳税人提供住房情况查询服务。

(二)住房情况查询范围为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

(三)纳税人应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税事项。

(四)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建设的自用住宅不列入查询范围。

本通知规定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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