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土地使用权投资税费包括哪些

While there is life there is hope.同学互助 一起进步(页眉可删) 土地使用权投资税费包括哪些
1、营业税;2、土地增值税;3、企业所得税;4、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5、契税。契税税率为3-5%。
大家要想使用土地就必须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确保有资格去使用土地,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需要缴纳土地使用权投资税费,这些税费是很明确的,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得获得都离不开税费的缴纳,但是究竟有哪些投资税费需要大家缴纳的呢,具体的可以随一起去了解一下。
一、土地使用权投资税费包括哪些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合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土地增值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1)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1号)
解读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税收政策

若干法规。 06 1 月国务院颁布了第 43 令, 07 1 1 20 年 2 8 号 从20 年 月
日起施行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提 ,
高了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 并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 范围;06 1 月又出台了国税发[ 018 号文《 20 年 2 2 617 0 关于房地产开发
易活动也越来越频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 集体所有的土地, 除了一
些特定情况, 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
业. 因破产 、 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 以及这类企
四 、国税 函 『 0 14 号文 的颁 布 , 2 76 5 0
业的用土地房产抵押后被依法处分, 除这几种情况外 , 一般不得 出
让、 转让或者出租。 集体昕行的土地只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由国家
是否 意味着 与土地使 用 权转移 相关 的营
业税 、 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的失效?
根据财税[ 0111 2 2 号文《 0 9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 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以无形资产 、 , 不动产投资入股 , 与接受投 资方利润分配, 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不征收营业税 。 对股权转 让不征收营业税 ; 财税[ 918 1 54 号文《 9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
首次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 据征收印花税 .而在此之前根据已经执行了十多年的国税发[ 91 11 9 第 15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土地使 5 号《 , 用权出让、 转让书据( 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 , 合 , 不贴印 花。土地使用税方面, 财税[ 0] 号‘ 2 6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 0 5 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何 关政策的通知》 就曾规定 , 在城镇土地使 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 但未办理土地使
设计合同印花税如何缴

设计合同印花税如何缴建设⼯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因此,我们认为建筑⼯程设计合同应按建设⼯程勘察设计合同依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
⽆论是⼯程设计还是产品设计,为了保证质量和双⽅利益⼀般都会选择。
只要是签订了正式的设计合同,都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缴纳⼀定的。
那么,该怎么交纳设计合同的印花税呢。
接下来,⼩编将详细讲述下设计合同印花税如何缴。
⼀、什么是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领受具有法律效⼒的凭证的⾏为所征收的⼀种税。
因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得名。
印花税的纳税⼈包括在中国境内设⽴、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商户和其他个⼈。
⼆、设计合同如何缴印花税1、装饰、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印花税暂⾏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规定:建筑安装包括建筑、安装,税率为万分之三。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印花税暂⾏条例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条所说的,是指建设⼯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程承包合同。
”依据上述规定,装饰、装修合同应属于建筑安装。
但在实际执⾏过程中,由于装饰装修合同与易混淆,对此,与对于装饰装修合同的印花税判定也分别予以了明确,省⽆此类具体规定。
下述规定仅供您参考:《辽宁省地⽅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若⼲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1999]97号)“五、关于装修装潢业合同贴花问题凡建筑安装⼯程承包合同包含装潢装修内容的,按建筑安装⼯程承包合同贴花;其它装饰装修合同,按加⼯承揽合同贴花。
”《关于明确和印花税若⼲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8]126号)“1、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装饰、装修合同应按照建筑安装⼯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2、建筑设计合同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印花税暂⾏条例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条所说的建设⼯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程承包合同,建设⼯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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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一)普通标准住宅1.5%;(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普通标准住宅2%;(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四)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8%。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清算,并结清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2、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3、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核算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等,应按不同的核定征收项目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印花税疑难分析

印花税政策印花税票:不能重复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中明确,对印花税纳税人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以货换货合同:按“购销金额”征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的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征税。
某汽车轮胎厂因不清楚该政策导致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该汽车轮胎厂其购销合同的印花税实行查账征收,2013年与某汽车制造企业签订购销一份合同,约定以自己生产的一批轮胎(该批轮胎销售价65万元)交换两辆汽车,同时再支付3万元的差价款,当时该企业只就65万元申报印花税。
税务机关在风险应对中发现该问题后,对纳税人进行了相关政策解释,并通知该纳税人应按购、销合计金额共计133万元计算应申报缴纳的印花税补申报缴纳差额税款。
联运合同:区分结算方式缴纳印花税跨国联运业务的运输合同印花税如何申报缴纳,要看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规定,对国内货运业务,凡实行联运的,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
南京某运输公司就该问题向地税部门咨询,该运输公司印花税实行查账征收,该运输公司和另外两家运输公司共同为某机械企业采取联运方式运送机器设备,该公司与机械企业统一结算全程运费120万元,而后该公司与另外两家运输公司均分程结算运费。
税务机关答复,该运输公司与机械企业签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当以全程运费120万元计算缴纳运输合同的印花税。
印花税学习

印花税的计算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 实务中设计合同容易遗漏。
印花税的计算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金额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 工程分包或转包时,按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例;某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工程总造价4000万元,承办方和发 包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工程所需2400万元 的建筑材料由发包方负责采购。该建筑公司又将此工程的一部分 工程分包给某建筑队,分包工程造价800万元,试计算各方应纳 印花税。 发包方应纳印花税:4000×3/000=1.2 (万元) 建筑公司应纳印花税:4000×3 /000+800×3 /000=1.44 (万元) 建筑工程队应纳印花税:800×3 /000=0.24(万元)
• 只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缴纳 印花税,对既不是银行又不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企业向借 款人(含个人集资)的借款,无论是否签订借款合同,均 无须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 • 税目税率表中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 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 知》(国税发[1991]155号),“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 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 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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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印花税购销合同篇一:印花税与购销合同印花税与购销合同印花税与购销合同印花税与购销合同印花税与购销合同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因其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方法缴纳税款而得名。
在我们单位中印花税缴纳最多的是签订购销合同时所缴纳的。
在印花税中购销合同的范围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写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纳税人为立合同人,印花税按购销金额的0.03%贴花。
由于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的归集问题和保管的部门多,对于征管带来了诸多不便。
因此,有的省份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采购合同改按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计征、销售合同改按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计征,具体比例由各省地税局根据典型调查后确定的。
在我们省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我们是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来征收印花税的。
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或费用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核定比例×适用税率规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控制比例如下:1、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商业批发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商业零售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2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4、建设施工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标 签】印花税若干政策
【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财法﹝2006﹞149号
【发文日期】2006-12-29
【实施时间】2006-12-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通知【颁布单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西地税发﹝2010﹞235号【发文日期】2010-11-11【实施时间】2010-11-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税款预征及清算工作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 关于土地增值税免预征问题按照《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和旧城改造项目可享受免预征照顾,纳税人可持发改委(或前计委)相关立项及政府城中村改造相关文件在主管地税局确认后,到市局办理免预征备案手续。
上述免预征开发项目待达到清算条件后进行清算。
二、 清算项目的确定问题清算项目以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所列建设项目为准。
三、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四、 住宅和非住宅的确认问题判断房产属住宅或非住宅,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产证记载的房产用途为准。
五、 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由多栋单体建筑组成,有的单体建筑属普通住宅,有的属其他商品房的,包括商住楼、综合楼等单体建筑中既有普通住宅,又有其他商品房的,必须分别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两类核算土地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8】24号 注释
发文标题: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发文文号:财税[2008]2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时间:2008-3-3实施时间:2008-3-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行业专题综合政策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全国阅读人次:306评论人次:0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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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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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
通知
【标 签】明确,有关政策问题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函﹝2008﹞126号
【发文日期】2008-07-31
【实施时间】2008-08-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政策,严格税收执法,便于基层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现将土地使用税及印花税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使用税
1、征用耕地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问题。
征用的耕地,应自双方签订出让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时间满一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自从合同签订满一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有关土地使用税的缴纳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上述集体土地是指未由国家征用并办理出让等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包括单位或个人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形式拥有的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出租后再将土地转租的,由最终租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上述单位或个人为残疾人安置单位的,凡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8﹞102号)规定的,均可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3、农林牧渔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包括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不包括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划用途进行的种植、养殖、饲养等用地。
二、印花税
1、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2、个人购买商品房征免印花税问题。
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免征印花税外,个人购买商品房一律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6﹞162号)规定,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89鲁税三字40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23号)中对个人购买商品房免贴印花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