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
房地产增值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房地产增值税计算⽅法是怎样的计算⼟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减除扣除项⽬⾦额后的余额。
纳税⼈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包括货币收⼊、实物收⼊和其他收⼊。
房地产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存在多种经营模式,由于影响因素较多,会有多种的特殊情况的处理,本⽂就最简单的、也是最核⼼的房地产增值税核算内容进⾏说明:⼀、预售款增值税核算的处理预售款预缴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的特有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阶段收到预售款后,在次⽉增值税申报期内申报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销售收⼊的确认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收⼊》进⾏。
房地产销售收⼊的确认必须满⾜收⼊确认的四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企业;(4)相关的收⼊和成本能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预售收⼊不是销售房地产的销售收⼊。
由此可见,房地产正式销售收⼊的确认和计算纳税不是与收取预售款的预缴增值税税款相挂钩。
根据会计准则等相关房地产收⼊确认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房产时不需要确认销售收⼊。
因此,预售款预缴增值税的账户处理是与其它的增值税的处理有所不同的。
⼆、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房地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与其它⼀般纳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是⼀样的。
三、正式交房销售时增值税的核算根据现有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产销售纳税义务发⽣时间⼀般为正式确认交房、移交产权的时间。
因此,正式交房销售时,其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核算与其它增值税⼀般纳税⼈的核算⽅法基本相同,区别在于⼀般存在预收账款的结转。
从上⽂中对房地产增值税计算的详细介绍可知,房地产增值税的计算主要是分为三个环节来计算,第⼀个环节是在为房地产交预付款时计算,第⼆个环节实在取得房地产时计算,第三个环节是在正式交房实现销售时来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税费介绍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税费介绍一、简介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费有12种,分别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作考虑。
二、各项税费介绍1、营业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营业税条例缴纳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适用税率为5%计算缴纳营业税(依据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二十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其余营业税纳税地点参见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需说明的是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劳务发生地,因此房地产企业在接受施工单位提供的建安工程发票时需要加以甄别,以规避风险);2、城市维护建设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以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税率分为7%、5%、1%三档,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教育费附加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等文件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教育费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以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费率为3%.4、地方教育费附加依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文件规定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2%,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以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
企业清算收入如何纳税

企业清算收入如何纳税根据现行有关税收政策,对企业破产、解散的清算过程中,处置原有存货及动产和不动产取得的清算收入,应缴纳如下方面税收。
一、对处理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外购货物取得的收入,仍按正常经营一样进行增值税处理:按处理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外购货物取得的收入计提销项税,根据销项税减进项税的余额缴纳增值税。
对处置的为已使用过的且已经依法抵扣了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以及处置使用过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处置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但企业在注销清算时,对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也不得抵减清算过程中应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增值税。
二、对企业处置不动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按“销售不动产”项目缴纳营业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誉的行为,应当按“转让无形资产”项目缴纳营业税。
三、对企业处置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就收入扣除准予扣除项目后的增值部分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对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确定:(一)转让旧房能提供评估价格的。
转让旧房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包括三项:一是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度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评估价格需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三是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此外,纳税人支付的评估费用准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二)转让旧房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六条、(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计算。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中的土地增值税问题-最新文档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中的土地增值税问题引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规定:“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了规避转让房地产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常常会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房地产。
然而本文认为根据土地增值税税额随流转而生以及使用四级累进税率的特点,前一环节暂免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会在后续的交易环节中予以填补,股权转让房地产的方式并不能够真正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梳理中国自1994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开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
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对于企业兼并过程中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根据48号文的规定,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当时恰逢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企改革的浪潮,大量的小型国企被大国企或经营良好的民营企业兼并。
国家对于企业兼并中的房地产转让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是对于企业兼并的鼓励措施。
①但是,48号文在实施的过程中却遇到了大量企业或个人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问题。
200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曾就此请示国家税务总局。
而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中回复称:《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
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XX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XX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XX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税法(Ⅱ)-土地增值税(一)

税法(Ⅱ)-土地增值税(一)(总分:144.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40,分数:40.00)1.旧房及建筑物的转让中,其重置成本价由 ( )评定。
(分数:1.00)A.税务机关B.房管部门C.土地管理局D.房地产评估机构√解析:2.下列房地产转让行为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是( )。
(分数:1.00)A.继承房屋B.无偿赠与房屋给直系亲属C.被兼并企业将房屋并入兼并企业中D.合作建房有偿转让的√解析:3.某单位转让一幢1980年建造的公寓楼取得收入3000万元,当时的造价为600万元。
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该楼的重置成本价为18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7成。
转让该公寓楼应纳土地增值税( )万元。
(分数:1.00)A.633 √B.714C.644.1D.315.08解析:4.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 ( )规定。
(分数:1.00)A.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B.各主管税务局C.国家税务总局D.国务院解析:5.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可以单独作为税金扣除的是( )。
(分数:1.00)A.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B.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教育费附加√C.个人购买房地产时缴纳的契税D.个人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解析:6.可以由税务机关根据合同规定收款日期来确定具体纳税期限的房地产转让方式是( )。
(分数:1.00)A.一次交割、付清价款B.分期收款√C.预售方式D.先行转让尚未完全建成的小区内的房产解析:7.个人的下列房地产转让行为不需到房地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是( )。
(分数:1.00)A.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无偿征用、收回的房产√B.因城市实施规划需要搬迁而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房产C.转让已居住3年以上原自用住房D.因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房产解析:8.个人转让原自有居住( )的住房,需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需要交税有哪些,分别是什么税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费共有11种(11税1费)税: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费:教育费附加一、营业税1.转让不动产销售房屋要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赠送的空调、家具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若房屋包括空调等附属设施,则空调包括在房款内,不需要单独计缴增值税。
2.房屋租赁(出租)属于服务业——租赁业3.房地产销售公司买断商品房出售超过买断价格外的收入作为手续费收入,按“营业税--服务业”缴纳营业税4.单位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5.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6.纳税人自建后销售房屋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税;如纳税人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二、增值税销售房屋的同时赠送空调、家具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一)一般规定1.出售——征包括三种情况:(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3)存量房地产买卖其中对于(2)新建房地产转让(出售)的扣除项目: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②房地产开发成本③房地产开发费用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对于(3)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的扣除项目①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③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2.房地产抵押(1)抵押期——不征;(2)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3)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3.房地产交换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4.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关于房地产投资入股所需相关税费的规定汇总

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对外投资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
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
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
土 确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
地
[2009]91号
增 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Leabharlann 税。法字[199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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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 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
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
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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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
割等所立的书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5.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 则》
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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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对外投资等行为,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 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据人。
【案例分析-土地增值税】某公司投资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案例分析-土地增值税】某公司投资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案例简介】某公司投资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转让收入为1150万元(转让收入中含政府部门收取的各种费用50万元),支付的土地使用权价款11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20万元,实际发生的房地产开发费用1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无法分项目分摊,且无金融机构的证明。
【案例分析】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10万元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320万元3、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110+320)×10%=43(万元)注:不能按实际发生的房地产开发费用100万元计入。
4、扣除的税金=1150×5%×(1+7%+3%)=63.25(万元)注:按财务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应列入企业管理费用,故印花税不计入扣除项目。
5、加计扣除=(110+320)×20%=86(万元)6、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10+320+50+43+63.25+86=672.25(万元)注:如果房价中含有为政府代收的各项费用,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
相应地,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可以扣除(如以上的50万元),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7、增值额=1150-672.25=477.75(万元)8、增值率=477.75÷672.25×100%=71.07%9、应纳税额=477.75×40%-672.25×5%=157.34(万元)【温馨提示】国家规定城建税税率为7%,印花税税率为0.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10%。
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税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该案例增值额(71.07%)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但未超过100%的其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40% -扣除项目金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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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43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 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0 号)第一条第 一款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 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 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 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 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各地围绕上述政策原则确定的具体规定举例如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北京市规定。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北京 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 年第 7 号发布)第二十九条规定: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 收入。” 2.山东省规定。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 年第 5 号发布)第十二条规 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
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 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 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3.广州市规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2016 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穂地税函〔2016〕188 号)第 一条第(一)项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 房地产项目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其中: (1)纳税人选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土地增值税 预征、清算收入均按“含税销售收入/ (1+5%)”确认。 (2)纳税人选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土地增值税 预征收入按“含税销售收入/(1+11%)”确认; 土地增值税清 算收入按“(含税销售收入 本项目土地价款×11%)/ (1+ 11%)”确认, 即: 纳税人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 销售额而減少的销项税金, 应调增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含税销售收入”是指纳税人销售房地产时取得的全部价 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本项目土地价款是指按照财税 〔2016〕36 号文规定, 纳税人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 土地价款 (如果一次受让土地使用权,分期开发、清算的,则 土地价款需要按照合法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