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科目设置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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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会计科目及明细账的设置

房地产企业会计科目及明细账的设置

房地产企业会计科目及明细账的设置摘要本文介绍了房地产企业常见的会计科目及其明细账的设置。

通过合理设置会计科目和明细账,房地产企业可以更好地管理和控制财务事务,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引言房地产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态,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存在一些与其他行业不同的特点。

房地产企业的主要业务是购买、开发、销售房地产资产,因此在会计核算中需要设置特定的会计科目和明细账。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地产企业常见的会计科目及其明细账的设置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资产类科目及明细账1.固定资产科目–土地:记录房地产企业所持有的土地资产。

–建筑物:记录房地产企业所持有的建筑物资产,包括房屋、办公楼等。

–物业设备:记录房地产企业所持有的物业设备,如电梯、供暖设备等。

2.在建工程科目–在建房地产:记录房地产企业正在开展的在建工程项目,包括未竣工的楼盘等。

3.存货科目–房地产开发存货:记录房地产企业所持有的待售房地产存货。

–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记录房地产企业用于开发和维护房地产项目所购买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4.应收科目–房地产销售款:记录房地产企业对外销售所形成的账款。

–待收款项:记录房地产企业尚未收到的款项,包括预售房款等。

二、负债类科目及明细账1.应付科目–材料及其他应付款:记录房地产企业向供应商购买材料和支付其他应付款项所形成的应付账款。

–分包工程款:记录房地产企业向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项所形成的应付账款。

2.长期借款科目–银行贷款:记录房地产企业借用银行长期贷款的金额和相关利息。

3.其他负债科目–预收款项:记录房地产企业预收的款项,如预售房款等。

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及明细账1.资本科目–注册资本:记录房地产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

2.盈余公积科目–盈余公积:记录房地产企业的盈余公积金额。

3.未分配利润科目–未分配利润:记录房地产企业未分配给股东的利润金额。

四、损益类科目及明细账1.营业收入科目–房地产销售收入:记录房地产企业对外销售房地产所获取的收入金额。

最全增值税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

最全增值税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

最全增值税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在增值税科目设置中,一级科目为应交税费,其中二级科目包括应交增值税。

三级科目则包括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进项税额以及增值税留抵税额等。

四级科目可按税率设定简易计税金额和一般计税金额。

在进行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时,应将成本、费用、资产等借方记账,而应交税费则应列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已认证金额应列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未当月认证金额则应列入未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如果出现退货情况,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对于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况,应将成本、费用、资产等借方记账,而应交税费则应列入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在税务系统认证处理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应列入贷方。

对于购进2016年5月1日后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情况,其进项税额应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购买时,固定资产等应列入借方,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年)可抵、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则应列入贷方。

次年可抵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列入借方,而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则应列入贷方。

在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此时,成本、费用、资产等应列入借方,而应交税费则应列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认证金额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未当月认证金额科目中。

应付账款等则应列入贷方,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则应列入借方,实际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则应列入贷方。

在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中,应收账款等应列入借方。

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根据情况将“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如“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列示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下;而“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则应根据情况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下;而“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则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下列示。

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方法说明

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方法说明

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方法说明我公司现行的增值税会计科目的设置及处理方法编撰如下:一、增值税会计科目的设置我司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未交增值税”三个明细科目。

二、各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及方法(一)“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内容及方法1.“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公司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当月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多交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可以抵顶以后各期的销项税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缴纳的增值税,月终应将尚未缴纳的增值税转至“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2.公司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按规定设置九个专栏进行明细核算,如下所示:借方:合计记录:借方各栏数额进项税额:记录购入货物及应税劳务而支付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已交税金:记录月终转出未交增值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记录月终转出未交增值税额减免税款:记录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记录按免、抵退办法计算的出口货物的免抵增值税额贷方:合计:记录按免、抵退办法计算的出口货物的免抵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记录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记录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其他原因不应从销项税额抵扣、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记录月终转出多交的增值税出口退税:记录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凭出口报关单等向税务机关办退收到的税额(1)“进项税额”的帐务处理①公司在国内采购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新会计准则房产企业会计科目设置及分录

新会计准则房产企业会计科目设置及分录

新会计准则房产企业会计科目设置及分录企业所涉业务流程为:“公司拿地,请设计公司设计,委托施工单位承建,自己或请代理销售房子,结算,确认收入成本,不涉及上市公司所提减值预备。

”一、新会计准则房产企业会计科目设置1、资产类:1001 库存现金,注重它是现金流量表的科目,金蝶K3 和用友U8 都能够实现现金流量表的自动编制,设置好了可以省下好多时间和精力。

1002 银行存款,一般的房地产公司都会涉及到贷款和银行按揭贷款,这里面会涉及到几种性质不同的账户,建议把贷款专户和银行按揭账户与一般结算户分开,设成三级明细100201 结算户,下设明细100202 贷款专户,一般项目公司只有一个,如有几个则下设明细100203 按揭保证金户,视情况可设明细,同时一般情况下,银行会要求对应在开一个一般结算户,专门用于在按揭保证金解冻时划入一般结算户,这样区分的目的是因为按揭保证金户是不能随便动用的资金,便于统计公司的可动用资金,可动用资金这一概念对一个房地产公司来说还是很重要的,在报建的时候,计委和建委都会要银行开具相应的资金证实,这个按揭保证金上的钱是不能计算在内的。

1009 其他货币资金、新准则取消了“短期投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设置了“1101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并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设置了“成本”、“公允价值变动”两个二级科目。

1111 应收票据、1121 应收股利、1122 应收利息这几个科目基本上不会用,投资业务核算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不再详述。

1131 应收账款现在都是房子预售,用预收账款或其它应付款,一般不用应收账款,房地产开发商一般不会赊销房子,假如在市场发生大的困难时,也有可能用分次付款的方式促销,会形成应收账款(交房,并且结算以后),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收账款业务比较多而且余额大的情况,这份工作不干也罢。

1133 其它应收款留意这个科目有很多存出保证金要放在这个科目,主要是报建过程中的一些如墙改基金、散装水泥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临时接电保证金等,各地政府花样不一样,可以详细了解一下项目报建部门及工程部门的同事。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科目设置(含明细)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科目设置(含明细)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科目设置(含明细) 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科目设置。

别看这事儿挺专业的,其实咱们老百姓也能听懂。

我给大家讲讲,你们可得认真听哦!我们来看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业务。

一般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到土地购置、房屋建筑、销售等环节。

这些环节在会计科目中是怎么体现的呢?咱们一步一步来看。

1. 土地购置土地是房地产开发的基础,没有土地就没法盖房子。

土地购置这个环节在会计科目中是非常重要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置土地时,会涉及到很多钱,比如购买价款、契税、印花税等等。

这些钱怎么记账呢?咱们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来表示:购置土地款 =购买价款 + 契税 + 印花税。

2. 房屋建筑房屋建筑是房地产开发的核心环节,也是最赚钱的部分。

在这个环节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会涉及到很多钱,比如建筑施工费、材料费、人工费等等。

这些钱怎么记账呢?咱们还是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来表示:房屋建筑款 = 建筑施工费 + 材料费 + 人工费。

3. 销售房子盖接下来就是销售了。

销售环节在会计科目中也很重要,因为它关系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和利润。

在这个环节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会涉及到很多钱,比如销售款、佣金、广告费等等。

这些钱怎么记账呢?咱们还是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来表示:销售款 = 销售价款 + 佣金 + 广告费。

4. 其他费用除了上面提到的三个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可能涉及到一些其他费用,比如管理费、财务费、税金等等。

这些费用怎么记账呢?咱们还是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来表示:其他费用 = 管理费 + 财务费 + 税金。

现在我们已经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科目设置介绍完了。

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并掌握这些知识。

这只是一个简单的介绍,实际上还有很多细节需要大家去学习和了解。

不过,只要大家肯努力,一定能够成为一名优秀的会计人员!加油吧!。

增值税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

增值税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

增值税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或服务的增值额计算和征收的税费,是我国主要的一种税收形式。

在企业的会计核算中,增值税科目设置和账务处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从科目设置和账务处理两个方面来介绍增值税的相关内容。

一、增值税科目设置在企业的会计科目设置中,增值税属于财务费用类科目。

根据我国的会计制度规定,增值税科目应当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进行设置。

一般来说,增值税科目包括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

1. 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是指企业根据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增值额计算所需缴纳的税款。

应交增值税属于负债类科目,通常在负债类科目中的“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

2. 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企业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所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属于资产类科目,通常在资产类科目中的“应收账款”科目下设置。

3. 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增值税,属于收入类科目。

销项税额通常在收入类科目中的“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设置。

二、增值税账务处理在企业的会计核算中,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主要包括应交增值税的计提和缴纳、进项税额的认证和销项税额的开具发票等。

1. 应交增值税的计提和缴纳: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增值额计算应交增值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给税务机关。

企业应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时,根据销售额计提应交增值税,并在下一个会计期间向税务机关缴纳。

2. 进项税额的认证:企业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企业应当保存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发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进项税额的认证。

认证后的进项税额可以用于抵扣应交增值税,减少企业的实际缴税额。

3. 销项税额的开具发票: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将销项税额计入到销售收入中。

开具增值税发票是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获取进项税额的前提。

总结起来,增值税科目设置和账务处理是企业会计核算中的重要环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科目表及注释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科目表及注释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科目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统一规定,并根据
上表列示的82个会计科目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使用的会计科目.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各类企业通用的会计科目,只有个别科目属于房地产业专用的会计科目。

表中所列示的会计科目中,有些会计科目一般企业可能不需要,如“应付债券”科目,只有发行债券的企业才使用,还如“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只有购买了长期债券,才能使用本科目.企业如果没有相关的业务,就不必要设置相关的科目。

成本类科目,这类科目有三个,即:“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和“研发支出”。

其中前两个科目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特有的科目,是用于进行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的科目。

如果房地产企业本身也有施工队伍,有施工业务,那么还需要在成本类科目中增设“工程施
工”和“施工间接费用”、“工程结算"、“机械作业"等科目。

许多会计科目需要设置明细科目,以便设置明细账,更明细地反映有关会计信息.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原材料"总账科目下可设置“设备”、“钢材”、“水泥”等二级科目,以对库存的各种不同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分别进行核算和反映.在二级科目下,还可以按钢材的品种,设备的种类设置三级科目核算,如在“原材料-设备"二级科目下还应设置“照明设备”、“安全监控设备”等三级科目,以更详细反映各种不同设备和各种不同钢材的情况。

增值税会计科目超详细图解

增值税会计科目超详细图解

增值税会计科目超详细图解《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适用所有的增值税纳税人,不管是营改增纳税人还是老增值税纳税人,特别是2017年科目设置和核算都要发生重大的变化。

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内容是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基础没有看明白和看透的小伙伴们增值税会计处理一定搞不清!关于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内容一定要看三遍以上,关键词,还有专业名词等,看完相关内容后,再回头还看科目设置,这样就不需要记会计分录,就在脑子里有自己的逻辑性。

重点来啦!这张图就是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大礼!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接下来咱们就来看看以上明细科目的详细内容吧~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缴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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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会【2016】22号文开篇就亮明了观点,出文的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但是22文似乎不能善始善终,在“二、账务处理”的“(四)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中竟然规定起了消费税的退回处理,这样的凌乱可真是文不对题啊,一点题外话。

凭心而论22号文在7.18号的基础上经过近半年的修改完善是有十足的进步的,众多关键问题在22号文中得到了明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可以说比之以前更加的细化了,也更加的合理了。

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1)22号文制定的依据列明的是营改增前后的两个增值税主要文件,众多的小文件都被“等”掉了,没说明依据的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制度》,也没说明《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是否仍然有效,不过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今后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肯定是以22文为准了,这个在22号文件的附则也有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至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内容的修改那也是必然的事。

(2)22号文适用范围是所有企业,不仅适用营改增的企业还适用非营改增企业,一句话就是目前在中国的企业只要涉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都应该适用22号文,所以非营改增企业也应该认真学习22号文,营改增企业更不用说了,这次22号文对以往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做非常大得变动,预计非营改增企业会非常难受,阵痛是难免的。

一、会计科目与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1)“应交税费”一级科目下关于增值税的核算,22号文设置了10个二级科目,不少人反映22号文规定的二级科目不够用,少了“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请大家注意这个科目22号文并没有废除,22号文作废的两个文件分别是财会[2012]13 号和财会[2013]24 号,而国税发[1998]044 号《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这个文并没有废除,因此“增值税检查调整”这个二级科目依然有效。

这样增值税的二级科目就有11个,这一点还请大家务必注意。

(2)新设的二级科目有:“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七个,新增的科目数量是相当多的,这也给学习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1)“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设置了10个三级科目,从科目的数量上来看基本可以满足核算需求。

(2)22号文较之意见稿最大的进步是将“简易计税”由三级科目变成了二级科目,这个改变是十分必要的,如果一个企业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那么将“简易计税”科目放在三级是无法核算清楚的,22号文采纳了大家的修改意见,为这种从善如流的态度点赞!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能在“进项税额”科目下核算的增值税额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一般纳税人支付或负担;(2)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准予抵扣是有条件的,必须符合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同时根据22文后续的规定,笔者认为准予抵扣还有另外一个重要条件是“已认证通过”,如果不满足该条件的,需要先计入“待认证进行税额”进行过渡,这一点将在后面详细讨论,这里请大家必须关注这个细节。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该科目是为营改增差额征税设置的科目,如果以后差额征税的历史使命完成了,增值税进一步完善了,该科目也就挂了,没啥用了。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意见稿中对对该科目的表述是“记录一般纳税人已交纳的当月应交增值税”,将“已交纳的当月应交增值税”改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变化细微,需要慢慢品味:(1)22号文强调了当月的概念,是当月交纳的应交增值税,而意见稿是当月放在后面,强调的是当月应交的增值税,而应交增值税月末是无余额的,不会有跨期的现象,所以用“当月”来强调应交增值税,确实多余,不如22号文将“当月”放在前面更清晰,这一点更体现了22号文精细化的特点。

(2)“已交税金”核算的内容目前是不多了,目前主要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预缴增值税的事项,根据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的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这种情况下,预缴的增值税需要通过“已交税金”进行核算。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这两个科目目前不少企业财务人员为了图省事都没启用,导致三级科目的余额越积越大,这个虽然对缴税金额的核算没有影响,但是在22号文精细化核算的风格下,出错的机率会大很多,因此笔者强烈建议要在月末进行结转。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当前国家给予的增值税优惠还是比较多的,对此通过三级科目“减免税款”来反映企业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是十分必要的,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对方科目的做法,影响企业的利润,对此将在后文进行详述。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免、抵、退”办法的计算相当复杂,相信能理解的人不多啊,这里笔者就提一点,这个“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的金额是根据“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的金额是根据复杂计算得出来的,这里暂不讲解,放到后面。

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看似普通的科目,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0号公告出台后变得不普通了,这个科目关系到土增值税清算收入的计算,进而会对土地增值税的缴纳产生较大的影响,可惜的是国税总局并没有进行明确,导致争议极大,解读满天飞。

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该科目核算的内容有两个:一是“当期免抵税额”,二是“当期应退税额”,所以22号文对该科目的内容描述不太准确,退回的增值税额只是该科目核算的一部分。

22号文的作者明显对出口增值税退免税的规定不熟。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与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的前提是必须先在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过,没有进入进项税额的金额,就无需转出。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与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未交增值税”科目是个二级科目,对增值税的正确核算至关重要,对此大家一定不能图省事,省略步骤,不然增值税会越算越乱。

(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与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该科目按照上述规定,核算的范围还是挺广的,一个问题就是辅导期需要预缴的增值税要在“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吗?这个应该还是有争议的。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待抵扣进项税额”按照上述规定应该是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除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但是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不用满足前述条件,也在这个科目核算,这个一点很重要。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没有认证或者认证未通过的进项税额都发放“待认证进项税额”中核算,这个是22号文的一大创新,精细化的核算必然带来了较大的工作量,但是这样核算会更清楚了,也体现了财税人员的专业性。

另外,需要提出的是这里的认证不能做狭义的字面理解,应该包括勾选确认,应为目前不少纳税人已经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改为勾选确认。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方面的税会差异,以前都没有好的科目进行核算,22号文发明了“待转销项税额”,来进行税会差异核算,对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是有一个帮助的,这并不是有些人提出的是多此一举的科目。

(七)“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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