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规法[2005]1180号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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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关于发布《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12-27沪规法[2005]1180号各区(县)规划局、各区(县)建委、临港新城管委会、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1月7日局办公会议和2005年12月8日委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鼓励采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的建筑节能技术,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规划管理规定如下:一、本规定所称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是依据建设部《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定》(JGJ144 - 2004)行业标准规定,由保温层、保护层和固定材料(粘接剂锚固件等)构成并适用于安装在外墙外表面的非承重保温构造总称。
二、外墙外保温系统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 - 2001)或者《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 2005)。
国家尚未制定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应当符合市建设交通委制定的本市节能标准以及为实施标准相配套的技术规范(以下统称节能设计标准)。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节能设计标准。
如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建筑节能措施的,应当在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包含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内容,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但该部分建筑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注明该部分建筑面积的数据。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厚度应计入墙体厚度,在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退界时,应当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53号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53号定企业标准和保温工程施工作业指导书,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备案、发布,其性能指标应严于同类产品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将防火要求纳入系统设计内容,明确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及组成材料的性能指标;须设置防火隔离带的,其设计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防火隔离带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2、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标明防火隔离带的位置、标高和隔离带高度。
3、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有防火隔离带的构造详图。
在构造详图中,应当反映防火隔离带和外保温系统不同材料交接处的防水、抗裂和安全性等技术处理措施。
4、高度小于100m的居住建筑,当采用B1级外保温材料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
高度小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不包含幕墙式建筑),当采用B1级外保温材料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
第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严格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将外墙保温工程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第九条外墙保温工程设计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委托该项目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将变更内容送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重新进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并不得降低设计标准。
第十条外墙保温材料及系统不符合相应标准、规范或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时,建设单位可以报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所采用的保温系统(包括系统组成材料、构造、施工工艺等)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外墙保温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执行。
第十二条外墙保温系统施工单位应成套采购外墙保温系统所有组成材料,供应商应对该系统的所有组成材料做出技术规定,提供系统及所有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系统供应商和施工单位对外墙保温系统的质量负责。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确保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安全可靠,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资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2.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民用建筑的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设计、施工、验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计要求第三条防火构造设计1.在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设计中,必需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防火构造要求。
2.外墙保温料子、装饰料子应分级防火,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应防火等级要求。
第四条布局设计1.设计时,应合理布置排烟、临时供电、消防设施等设备。
2.设计时,应考虑建筑结构设计要求,确保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不对建筑结构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条防火隔离设计1.设计时应合理设置自动防火门、防火玻璃等防火隔离设施。
2.设计时应将建筑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并设置适当的防火墙。
第三章施工要求第六条施工资质1.承当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工程施工的公司必需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2.施工单位应依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施工人员进行作业。
第七条施工工艺1.施工时应依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工艺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2.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防止火源对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料子的损坏。
第八条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1.施工单位必需对施工人员进行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
2.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本领。
第四章验收和维护管理第九条验收程序1.施工完毕后,应依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进行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验收。
2.验收包含料子验收、施工质量验收、防火性能验收等环节,必需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日常维护1.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日常维护工作由特地的维护人员负责。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doc-关于加.doc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是建筑节能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我省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应用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我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外墙保温技术的发展情况,结合工程实践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现就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大力推广应用墙体自保温系统墙体自保温系统是由具有保温隔热性能的节能型墙体材料与配套砂浆砌筑的墙体和与之寿命相当的冷(热)桥处理措施,按照一定的建筑构造形成有机整体,使墙体的热工性能等指标符合相应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墙体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该系统具有工序简单、施工方便、安全性能好、便于维修改造、与建筑物同寿命等特点,是节能建筑外墙保温技术发展的主要方向。
近年来,我厅组织开展了相关技术研究,支持发展了一批节能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并在一些工程上就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自保温系统、陶粒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体自保温系统进行了示范,墙体自保温系统已具备规模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基础。
为规范墙体自保温系统推广应用,现提出如下要求:1、墙体自保温系统的系统性能及组成材料的技术要求须符合《湖北省墙体自保温系统技术条件(试行)》(见附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并被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未列入《推广目录》的不得应用于我省建筑工程。
2、在做建筑节能设计时,应优先对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墙体自保温系统的方案进行热工性能计算。
只有在自保温体系无法满足标准要求的情况下,才可以选用其他保温措施。
3、墙体自保温系统的整套组成材料(包括节能型墙体材料、配套砌筑及抹灰砂浆、冷(热)桥处理用保温材料等)必须由该系统产品供应商提供,系统产品供应商应对系统的所有组成部分做出规定,提供系统及所有组成材料的检验报告,并对整套材料的质量负责。
4、凡在建筑工程设计中已经选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节能型材料作为外墙时,应通过墙体自保温系统满足节能标准要求,不得另加粘贴保温板材、涂抹保温砂浆等外保温措施。
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11•【字号】鄂建文[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了加强我省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应用管理,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外墙保温技术的发展状况,经研究,现就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通知如下:一、大力推广应用外墙自保温系统外墙自保温系统是由具有保温隔热性能的节能型墙体材料与配套砂浆砌筑的墙体和与之配套的热桥处理措施,按照一定的建筑构造形成有机整体,使建筑外墙的热工性能等指标符合相应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墙体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该系统具有工序简单、施工方便、安全性能好、便于维修改造、与建筑物同寿命等特点,是节能建筑外墙保温技术发展的主要方向。
为规范墙体自保温系统推广应用,现提出如下要求:1、墙体自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的技术性能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通过省级评估论证并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
2、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及整套组成材料(包括节能型砌块、配套砌筑及抹灰砂浆、热桥处理用保温系统材料等)应符合《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技术条件(试行)》(见附件)的要求。
3、在进行框架结构(包括部分框剪结构)建筑节能设计时,应优先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外墙自保温系统。
二、加强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1、建筑总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18层的居住建筑,不宜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EPS双面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除外)。
10ZJ106外墙自保温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时间:2010-6-22 14:42:22 作者:湖北省建设厅编辑:恩施州同欣监理公司来源:湖北省建设厅阅读:国140次(5)系统高度在20m以上的部分,每隔一至二层应设置托架加强,托架应满足荷载设计、防腐和耐久性要求。
(6)系统应按照《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 )的规定经过耐候性、耐冻融、抗风压、抗震性等安全和耐久性试验,当系统组成材料发生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该项检验。
三、加强对外墙保温工程的监督管理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对建筑总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和超过18层的居住建筑的外墙保温工程以及外墙外保温系统粘贴饰面砖工程进行重点审查并作专项说明。
2、外墙保温工程设计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委托该项目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将变更内容送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重新进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3、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以及该系统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技术要求编制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并经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批。
4、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程)以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
5、外墙自保温工程、外墙外保温工程必须选用列入省《推广目录》并经各地备案的材料。
外墙外保温系统(含外墙自保温系统热桥处理部位采用的保温系统材料)必须由该系统产品供应商成套提供,系统产品供应商应对该系统的所有组成部分做出规定,提供系统及所有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并对整套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质量负责。
6、各地墙革节能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外墙节能设计审查的备案管理。
外墙保温系统不符合相应标准、规范或以上规定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建标[2005]124号)的要求,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许可申请,经按规定程序核准后组织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17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17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2.11.01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17号
•【施行日期】2013.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17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的公告现批准《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89-2012,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4、3.0.6、4.0.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2年11月1日。
公安部关于外墙保温的65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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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5-12-27
沪规法[2005]1180号
各区(县)规划局、各区(县)建委、临港新城管委会、外高桥保税
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1月7日局办公会议和2005年12月8日委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鼓励采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的建筑节能技术,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规划管理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是依据建设部《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定》(JGJ144-2004)行业标准规定,由保温层、保护层和目定材料(粘接剂、锚固件等)构成并适用于安装在外墙外表面的非承重保温构造总称。
二、外墙外保温系统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夏热冬冷地可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或者《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国家尚未制定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应当符合市建设交通委制定的本市节能标准以及为实施标准相配套的技术规范(以下统称节能设计标准)。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节能设计标准。
如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建筑节能措施的,应当在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包含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内容,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但该部分建筑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注明该部分建筑面积的数据。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厚度应计入墙体厚度,在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退界时,应当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四、2006年1月1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应遵循按图施工、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的原则。
五、2006年1月1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申请许可证阶段无外墙外保温系统设计内容而在建设过程中新增的,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间距、退界规定的,市或者区(县)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竣工规划验收时,予以核免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面积,且不将该部分建筑面积纳入计算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申请核免该部分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新增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新增的外墙外保混系统应当符合节能设计标准,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
因新增外墙外保温系统而产生建筑边线位置外移与原规划许可图纸不一致的,在竣工规划验收时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