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管理规定(试行办法)
企业安环部规章制度

企业安环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维护环境的卫生与稳定,提高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及环境保护工作,所有员工必须遵守。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第一要务,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安全,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环境保护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所有员工都要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企业安环部负责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及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条所有员工在工作中应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有违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行为。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安环部。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责任人,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第九条工作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通道畅通。
第十条职工必须严格遵循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第十一条对于安全生产中的隐患,必须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戴好劳保用品,确保个人安全。
第十三条禁止在工作中酗酒、吸烟,或带有影响工作安全的药物。
第十四条禁止无证上岗,必须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件才能从事工作。
第三章环境保护工作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明确环保责任人,并定期进行环保培训。
第十六条减少废水、废气排放,节约能源资源,推广环保技术。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对环境的污染,做好污染防治和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对于环境事故,必须立即报告,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禁止乱倒废弃物,加强废弃物的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
第二十条加强环境监测,不得超标排放废物。
第四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于拒不执行安全和环保工作要求的人员,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规行为造成的事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安全环保费用管理办法

安全环保费用管理办法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费用管理办法公司各部门、单位:为规范公司的安全环保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经公司2010年1月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对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费用实行强化审核备案制度,进行统一管理、使用和归类统计。
本办法遵照总经理办公会议精神制订,特对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在本项工作中应负的职责做如下明确。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安全环保费用是指公司年度内计划和临时发生的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划分为两类:安全环保生产运行费用,安全环保固定资产投入。
(一)安全环保生产运行费用1、按照国家规定,每年按褐煤和工业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2、各种安全、环保仪器、仪表检测费的支出;3、购买各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支出;4、安全、环保设施运行和管理的支出;5、各种安全、消防、环保设备设施购置及折旧的支出;6、安全及环保宣传、教育培训、特种作业培训及警示标识的支出;7、环境监测费、排污费的支出;8、污染赔偿、综合治理的支出;9、绿化的支出;10、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其它支出。
(二)安全环保固定资产投入1、新、改、扩建项目中涉及安全环保的投入;2、生产中各种安全、消防、环保设备、设施的更新购置。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各单位涉及的安全环保费用一、安全费用1、安全环保部直接涉及办理的安全费用(1)宣传教育培训及会务费用(2)新改扩建项目涉及的支出(包括评价费、会务费、咨询费等)(3)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资(含薪金、奖金、三大保险费用);(4)安全设备、设施的运行、维修、检测费,如防雷设施检测费;(5)安全标识、警示牌的制作费;(6)其它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支出。
2、设备能源部直接涉及办理的安全费用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测费,如: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表检测费;3、人力资源部门直接涉及办理的安全费用(1)高危作业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2)工伤人员发生的医疗、伙食、护理、补偿金、工伤工资费用;(3)公司三级安全管理人员工资(含薪金、奖金、三大保险费用等); 4、保卫部直接涉及办理的安全费用(1)消防设备设施的购置、填充费用,如灭火器、消防栓的购置和灭火器填充剂的填充;(2)参加消防方面的培训费、会务费、资料费;(3)消防演练的费用;5、物资部直接涉及办理的安全费用(1)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培训费用,如危险化学品车车辆驾驶员资格培训;(2)购买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消防设备、设施购置的支出; 6、XX、XX直接涉及办理的安全费用(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民爆仓库、防雷设施、消防设施设备等;(2)相关设备、设施的维修费、备品配件费、检测费,如钢绳检测费、井下电气设备检测费、有害气体检测仪检测费;(3) 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费用(水电等);(4) 相关管理人员的工资(含薪金、奖金、三大保险费用等);(5) 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费、会务费;(6) 从业人员的培训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费;(7) 救援队伍的装备配置、日常费用及救援费用;(8) 安全评价费,包括评价费、招待费等;(9) 相关证件换证费用,包括办理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等的差旅费、招待费、办证费等;(10) 其它安全方面往来的费用。
青年安全环保优质生产示范岗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青年安全环保优质生产示范岗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公司安全、环保、质量方针,进一步落实“三标”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在安全、环保、质量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公司青年安全、环保、质量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安全环保优质生产示范岗(以下简称“青安岗”)是在各级团组织直接领导下,积极开展青年文明争先活动的主要形式;是促进企业安全环保优质生产的青年群众性组织;是各级共青团组织带领广大团员青年参与企业“三标”管理实践的一种具体形式。
第三条“青安岗”接受公司质安部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条“青安岗”的任务。
1、结合本部门工作,制定出本岗活动方案并负责实施,做到安全、环保、质量目标明确,责任落实。
2、随时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环保质量工作方针、政策和公司安全环保质量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带领团员青年争当实践“三标”管理的模范。
3、强化安全环保质量管理,狠抓“三违”行为,严格“三废”排放,加强隐患巡查和整治,严格控制工艺指标,确保装置“安稳长满优”运行。
4、积极参加并组织有关安全、环保、质量活动,定期组织“三标”知识学习和培训。
5、协助本单位、质安部等有关部门分析了解安全环保优质生产动态,主动提出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合理化建议,积极开展“五小”、“QC”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公司“青安岗”在公司党委、青工委领导下和公司质安部的指导和帮助下,由公司团委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工作。
各单位团支部在公司团委和单位党政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青安岗”创建工作,活动要在各班组间深入开展,纳入单位的劳动竞赛考核。
各团支部要成立领导小组,由团支部书记和创建集体班组长任岗长,班组安全质量员、团小组长等任监督员,可聘请单位安全质量员当荣誉岗长或顾问。
第六条公司现有“青安岗”创建集体按本办法执行管理,希望不断完善和深化创建工作,力争创建上台阶。
第七条团员青年人数占总人数60%以上的先进青年集体,可在单位团支部、青年工作指导小组的领导下,自愿申请创建“青安岗”。
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随着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各地纷纷出台生态保护政策来保障生态平衡和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吉林省作为我国重要的农业和林业大省,保护生态环境对其长远发展至关重要。
为有效保障吉林省生态环境安全,切实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吉林省出台了《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1. 确定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
根据吉林省自然生态系统的特点和吉林省生态环境现状,将吉林省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生态保护红线区,其中一级生态保护红线区为自然保护区和重点生态红线区,二级生态保护红线区为森林保护带、水源涵养带和土地保持带,三级生态保护红线区为重要生态廊道和生态节点区。
同时,规定了不同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不同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2. 制定生态保护规划。
吉林省将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分和生态环境现状制定生态保护规划,明确各生态保护红线区的保护目标、保护措施和保护责任人,确保各类生态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3. 指定保护责任人。
将生态保护红线区分为省级、市县级和乡镇级三个层级,指定相应的保护责任人,并对其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压力,推动生态保护工作的落实。
4.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
吉林省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统一监测手段和监测标准,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管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生态保护问题,切实保护好吉林省的生态环境。
二、《办法》的意义《办法》的颁布对吉林省的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1. 有助于构建吉林省生态保护体系。
《办法》明确了各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划分标准和保护要求,为吉林省的生态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有助于构建一体化的生态保护体系。
2. 有利于推动吉林省可持续发展。
吉林省生态环境是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保护好生态环境有利于推动吉林省可持续发展,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同时,也为吉林省经济的长期增长奠定了基础。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附件2: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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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2、本清单随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变动而变动。
风力发电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风电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风电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对环保工作任务和环保指标的控制与管理,促进员工环保意识和环保设施管理水平的提高,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杜绝环保事件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以及上级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工作,是指公司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生产运行中为防止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所实施的各项保护措施和工作,贯穿项目整个寿命的各个阶段。
第三条环境保护管理包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重大环保治理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和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三个方面。
第四条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坚持科学发展及可持续发展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公司领导、分级负责、项目牵头、专业管理”的管理和运作模式。
以科学合理地保护环境为出发点,依法经营,推进清洁生产,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努力促进公司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
第五条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以公司党委和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对整个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依法履行国家和地方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项目部、各场站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公司成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安全生产部归口管理公司环境保护日常监督工作。
主任:党委书记、董事长常务副主任: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主任: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成员:各部门主任、项目部经理、场站场长第八条公司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公司的环境管理制度、标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企业环境保护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
(二)负责公司环保、水保设施(主要是污水处理站绿化工程、变压器等电气设备防噪声设施)的维护监督管理(三)负责对公司噪声、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和六氟化硫设备、危废、固废等可能对人身及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害因素进行监督。
化工企业之 建设项目EHS“三同时”管理规定

1 目的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危害防治、抗震减灾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建设项目劳动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申报程序,落实相关方管理责任,保障建设项目本质安全。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硅材料)(以下简称“协鑫硅材料”)及所属各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引进及科研开发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2.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8号令)规定的,所有涉及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2.2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49号)规定的,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2.3存在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4号令)规定的建设项目。
2.4需抗震设防的建设项目《防震减灾法》规定的,所在地处于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设防区域的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规定的建设项目。
2.5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工程、建筑项目《消防法》和国家有关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建设项目。
3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并施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49号,2006年7月27日发布并施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8号令,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4 管理职责4.1项目公司(项目所属的法人单位)负责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三同时”许可审批、验收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等法定手续的办理和投产前EHS条件的检查、确认。
安全环保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XXXXXXX有限公司安全环保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1目的为确保公司建设项目的规范,使其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安全“三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规范管理。
3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重庆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职业卫生“三同时”活动管理程序>的通知》(重钢安环发〔2008〕160号)《XXXXXX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4职责4.1公司建设项目承建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4.2公司工程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措施项目的工程验收。
4.3公司工程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
负责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许可行政审批手续的办理。
5管理要求5.1总则5.1.1公司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技术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1.2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各个阶段都必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以下简称“三同时”)的法律、法规、标准。
5.1.3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技术措施、设施水平应当与工艺装备的水平相适应,确保工艺设备的本质安全。
5.1.4公司建设项目选址时,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5.1.5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安装或工程项目,必须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
5.1.6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设施应按上级审批的设计文件和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及竣工验收规范进行核查和验收。
5.1.7建设项目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时,应同时引进或由国内同时补充配套同等水平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设备,核查和验收时以引进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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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工作管理考核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遏制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昆钢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要求,经公司安委会讨论决定制定水泥建材集团公司安全工作管理考核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水泥集团公司范围内对伤亡事故、责任事故的考核。
(二)事故等级的划分:
1.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2.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4.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三)事故的责任追究
1. 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事故单位行政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按事故等级予以处分:
(1)凡一年内发生一般事故一次,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凡一年内发生较大事故一次,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3)凡一年内发生重大事故一次,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4)凡一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一次,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5)凡一年内发生一般事故两次以上的单位,对事故单位行政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降职以上处分。
(6)迟报、谎报、瞒报事故,违章指挥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7)凡发生重伤以上的事故单位,年内取消任何先进集体、先进(优秀)个人的评选资格。
(8)凡发生工亡事故,事故单位领导班子集体都必须向水泥集团党委写出书面检查,从中吸取教训。
(9)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事故单位行政第一责任人刑事责任。
(10)合资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考核。
2. 事故的经济责任追究
(1)对事故单位的经济责任考核
①发生工亡1人/次,扣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15%。
②发生重伤1人/次,扣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10%。
③发生轻伤1人/次,扣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5%。
④各单位必须将考核执行情况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⑤事故单位迟报、谎报、瞒报事故,视事故影响程度,对事故单位加重考核。
(2)对事故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考核
若发生伤亡事故,按照事故的类别分别按以下比例扣减年度工资总额(实行全年累计考核):
①凡一年内发生工亡1人/次的事故(一起事故导致两人重伤视同一人工亡),对事故单位负责人扣减年度工资总额的5%,副职按照正职的80%扣减。
事故相关责任人扣减年度工资总额的5%;同时还要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扣罚规定及数额进行扣款,两者同时并罚。
②凡一年内累计发生2人/次工亡的事故,对事故单位负责人扣减年度工资总额的10%,副职按照正职的80%扣减;事故相关责任人扣减年度工资总额的10%;同时还要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扣罚规定及数额进行扣款,两者同时并罚。
③凡一年内累计发生3人以上(含3人)工亡的事故,对事故单位负责人扣减年度工资总额的20%,副职按照正职的80%扣减;事故相关责任人扣减年度工资总额的20%;同时还要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扣罚规定及数额进行扣
款,两者同时并罚。
④发生重伤1人/次,对事故单位负责人扣减3000元,副职按照正职的80%扣减。
事故相关责任人扣减1500元。
⑤发生轻伤1人/次,对事故单位负责人扣减1500元,副职按照正职的80%扣减。
事故相关责任人扣减500元。
⑥合资公司,提交董事会讨论执行。
(四)安全管理工作考核
1. 强化反“三违”行为的管理,凡在检查中发现有“三违”行为者,将根据《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三违”行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按“A、B、C”三类行为的考核金额对个人进行考核,并做到“四不放过”。
如因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发生的工亡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考核年度工资总额的10%,并给予待岗三个月的处理。
2. 如因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导致发生重伤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考核工资1500元,并给予待岗一个月的处理。
3. 发生轻伤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考核工资500元的处理。
4、不断强化标准化、规范化安全管理,如在检查时发现安全基础管理不到位,管理软件不完善、不齐全,安全管理台帐填写不规范,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事故隐患检
查、排查、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不按照《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单位,扣减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200~500元的处理。
5. 各类安全报表(月、季、年)、各种活动总结、检查情况汇报以及整改回复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间上报,考核单位工资总额1000元。
6. 为了将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各单位必须执行安全保证金制度,用于对各单位和个人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管理和考核(外用工要求劳务公司执行)。
对安全保证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作如下规定:
(1)个人安全保证金
①个人上交:公司领导每人每年不少于1000元,职工每人每年不少于200元。
②若一年内未发生任何工伤事故或重大险肇事故者,所上交的个人安全保证全部返还给个人,同时按照个人上交额10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③在一年之内,若发生轻伤事一次,扣罚个人交纳安全保证金的30%,取消个人应得的安全奖;
④在一年之内,如发生重大险肇事一次,扣罚个人交纳的安全保证金的50%,取消个人应得的安全奖。
⑤在一年之内,如发生重伤者,扣罚个人交纳的安全保证金的80%,取消个人应得的安全奖。
⑥在一年之内,如发生工亡事故者,将全额扣除个人交纳的安全保证金,取消个人应得的安全奖。
⑦各单位对个人交纳的安全保证金,由本单位财务代行保管。
⑧个人安全奖,由各单位按月预提后进入生产成本,每年的年末根据安全管理情况,写报出告各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计提发。
(2)单位安全保证金
①单位交纳安全保证金金额,分为二个档次,上年销售收入在1亿(含1亿元)元以上的,交纳10万元;上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一下的,交纳5万元。
②单位安全保证金,由集团财务代管。
③集团对各单位的安全考核,直接从单位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④单位安全保证金不实行奖励制度。
(五)安全奖设置:
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本着有奖有罚的原则,对全年无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和领导,按以下办法进行奖励:(1)对单位的奖励:凡全年无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根据各单位日常安全综合管理和年度安全考评情况,分别按先进、表扬和一般等档次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2)对单位领导干部的奖励:凡全年无重伤以上事故
的单位,给予单位负责人增加3000元的奖励,副职按照正职的80%奖励。
(3)对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相关管理部门,由公司安全生产部提出建议,报公司批准后给予适当奖励。
(六)附则:
(1)本规定只限于公司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对各部门、车间(作业区)、班组的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2)火灾事故、设备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伤亡人数达到本规定的处罚范围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3)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严格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4)公司工会依法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6)本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试行,以前的管理考核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以外,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