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关于同意上海电视台变更《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登载项目的批复(广局社网字[2006]26号)
我国出现的新媒体的主要形式及其主要特征

我国出现的新媒体的主要形式及其主要特征一IP 电视按照国际电联的定义,IP电视是指通过可控、可管理、安全传送并具有质量保证(QoS)的无线或有线IP网络,提供包含视频、音频(包括语音)、文本、图形和数据等业务在内的多媒体业务;其中,接收终端包括电视机、掌上电脑(PDA)、手机、移动电视及其他类似终端。
现阶段我国的IP电视特指通过可控制、可管理、具有质量保证(QoS)的有线IP网,提供基于电视终端的多媒体业务。
我国运营IP电视业务需获得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业务许可证》。
目前广电总局已为上海电视台、中央电视台、广东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等颁发全国性IP电视运营牌照,为浙江广电集团颁发地方性牌照,同时还批准IP 电视业务可在黑河、牡丹江、大连、沈阳、盘锦、西安、福州、台州、厦门、汉中等城市落地。
中国电信、网通通过IP网络与组织部门合作开展的党员教育服务也被称为IP电视业务,但尚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业务许可证》,因此,该项业务以提供党员教育信息为主。
我国正在运行的IP电视存在三种模式:一是上海模式,即由上海文广百视通与网通、电信部门合作的模式;二是杭州模式,即由杭州华数公司(股份制公司)在五类线和HFC两张网上同时开展IP交互式业务和数字广播式业务的模式;三是河南的党员教育网模式。
其中上海模式、杭州模式运行情况较好。
上海模式于2005年5月在哈尔滨正式启动,当年发展用户5万多户,2006年发展到10万多户。
2006年9月,百视通联手上海电信,开始在上海15个区局全面推广IP电视,当年发展用户6万多户。
截至2007年底,百视通的IP电视用户总量已达到50万户,比2006年的16万户增长2倍多;其中哈尔滨用户达到15万户,上海本地达到25万户,在其他各地实验的用户共计约10万户。
杭州模式2006年发展用户15万户,2007年超过20万户。
河南党员教育网的IP电视目前约有10多万用户。
中央电视台、广东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的IP 电视尚在筹划中。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08•【文号】•【施行日期】2005.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我局制定了《广电总局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5年5月8日广电总局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切实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监管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真学习,强化培训,促进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随着网络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逐渐成为广播影视新的传播形式,接收终端也从计算机扩展到电视机、手机和其它接收设备。
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对于确保舆论导向正确,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国家广播影视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认真学习《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管理力度。
从2005年5月至年底,各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以省为单位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活动,提高管理队伍和监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技术水平。
要组织本省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集中开展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政策、法规的社会宣传,要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高经营机构的依法经营意识和自觉性,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网络法纪知识竞赛试题【精品范文】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网络法纪知识竞赛试题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网络法纪知识竞赛试题1、关于广播电视节目规范使用网络信息,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1分)A、严格依照规范写法和标准含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字、词、短语、成语等,不得随意更换文字、变动结构或曲解内涵B、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为了节目效果有意曲解成语内涵C、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在成语中随意插入网络语言或外国语言文字D、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使用或介绍根据网络语言、仿照成语形式生造的词语,如“十动然拒”“人艰不拆”等2、某企业有权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那么该企业持有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应为()种。
(1分)A、甲B、乙C、丙D、丁3、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下列哪些内容() (1分)A、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B、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C、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D、以上所有4、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制度。
(1分)A、许可、备案B、备案、许可C、许可、许可D、备案、备案5、下列属于取消的广播影视领域行政审批项目的是() (1分)A、举办全国性广播电视交流、交易活动批准B、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所需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C、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赴境租买频道、办台审批D、以上所有6、下列哪一项不符合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条件: (1分)A、必须是某单位的内设部门B、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C、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D、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7、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条(次)。
(1分)A、2B、3C、4D、58、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播放的节目是()。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四年七月六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六条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七条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2016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

2016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第一章:网络视频行业产业环境分析2005 年以来,中国网络视频行业迅速发展,网络视频用户规模不断扩大,网络视频行业的运营模式逐渐规范和成熟,并探索出顺应市场的发展路径,已经成为媒体行业中最重要的新兴业态之一。
2015-2016 年,网络视频行业所处的产业环境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宏观政策环境随着视频网站的媒体影响力不断增强,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网络视频行业的监管也日益严格,这对于提升网络视频行业的竞争力、规范行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2015-2016 年,影响网络视频行业的政策主要集中如下:2015 年 7 月,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规定在线音乐服务商需在 7 月底前下架所有盗版歌曲。
同年 10 月,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要求网盘服务商应主动屏蔽、移除侵权作品,防止用户违法上传、存储并分享他人作品,严格网盘监管,打击盗版。
2016 年 2 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重申网络剧的审查要求,同时加强对优秀网络剧的引导,走有中国特色的网络剧发展之路。
版权环境的变化对于塑造国内文化产业的正版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网站自制内容的监管也有利于整个视频网站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016 年 2 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 5 号令,发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该《规定》要求,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同时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
该《规定》明确提出,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六条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七条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我局制定了《广电总局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5年5月8日广电总局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切实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监管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真学习,强化培训,促进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随着网络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逐渐成为广播影视新的传播形式,接收终端也从计算机扩展到电视机、手机和其它接收设备。
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对于确保舆论导向正确,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国家广播影视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认真学习《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管理力度。
从2005年5月至年底,各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以省为单位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活动,提高管理队伍和监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技术水平。
要组织本省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集中开展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政策、法规的社会宣传,要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高经营机构的依法经营意识和自觉性,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切实履行职责,全面清理整顿,加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监管力度。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步规范⽹络视听节⽬传播秩序的通知⽂号:新⼴电办发[2018]21号颁布⽇期:2018-03-16执⾏⽇期:2018-03-1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电局:近期,⼀些⽹络视听节⽬制作、播出不规范的问题⼗分突出。
有的节⽬歪曲、恶搞、丑化经典⽂艺作品;有的节⽬擅⾃截取拼接经典⽂艺作品、⼴播影视节⽬和⽹络原创视听节⽬的⽚段,或者重新配⾳、重配字幕,以篡改原意、断章取义、恶搞等⽅式吸引眼球,产⽣了极坏社会影响。
还有⼀些节⽬以⾮法⽹络视听平台及相关⾮法视听产品作为冠名,为⾮法视听内容在⽹上流传提供了渠道。
为进⼀步规范⽹络视听节⽬的传播秩序,维护健康清朗的⽹络空间,现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坚决禁⽌⾮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的⾏为。
所有视听节⽬⽹站不得制作、传播歪曲、恶搞、丑化经典⽂艺作品的节⽬;不得擅⾃对经典⽂艺作品、⼴播影视节⽬、⽹络原创视听节⽬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节⽬⽚段拼接成新节⽬播出;不得传播编辑后篡改原意产⽣歧义的作品节⽬⽚段。
严格管理包括⽹民上传的类似重编节⽬,不给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问题的剪拼改编视听节⽬提供传播渠道。
对节⽬版权⽅、⼴播电视播出机构、影视制作机构投诉的此类节⽬,要⽴即做下线处理。
⼆、加强⽹上⽚花、预告⽚等视听节⽬管理。
各视听节⽬⽹站播出的⽚花、预告⽚所对应的节⽬必须是合法的⼴播影视节⽬、⽹络原创视听节⽬。
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剧、未备案的⽹络原创视听节⽬,以及被⼴播影视⾏政部门通报或处理过的⼴播影视节⽬、⽹络视听节⽬,对应的⽚花、预告⽚也不得播出。
制作、播出的⽚花、预告⽚等节⽬要坚持正确导向,不能断章取义、恶搞炒作。
不能做“标题党”,以低俗创意吸引点击。
不得出现包括“未审核”版或“审核删节”版等不妥内容。
三、加强对各类节⽬接受冠名、赞助的管理。
⼴播电视节⽬、⽹络视听节⽬接受冠名、赞助等,要事先核验冠名或赞助⽅的资质,不得与未取得《信息⽹络传播视听节⽬许可证》⾮法开展⽹络视听节⽬服务的机构进⾏任何形式的合作,包括⽹络直播、冠名、⼴告或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