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案由初探
案由的名词解释

案由的名词解释案由,也称为诉因,是指民事诉讼中原告所提起的诉讼请求的事实和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案由是界定诉讼范围、确定诉讼目的和解决争议的关键要素。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解释案由的含义和重要性。
首先,案由是诉讼的立足点和基础。
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案由则是决定诉讼事项是否受法律保护的核心因素。
当事人必须确切地提供案由,以便法庭能够准确理解原告的主张并作出正确的判断。
一个明确的案由可以帮助法庭聚焦争议的核心问题,减少程序上的混乱和繁琐。
其次,案由有助于确定适用的法律和规则。
不同的案由触及不同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因此对案由的准确定义是确保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
法院根据案由确定相应的法律条款、规则和先例,以便在审理过程中正确解释和适用相关法律,保障审判的公正和合法性。
案由在民事诉讼中起到界定事实范围的作用。
对案由的准确定义保证了诉讼过程中各方在法庭上陈述事实时的清晰性和一致性。
只有确切明晰的案由才能引导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供与案由相关的证据和陈述,从而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此外,案由具有时效性和正当性的双重属性,一旦处理完毕,其他与案由无关的争议也被排除在外。
再者,案由具有指导意义和约束力。
案由的准确定义不仅对原告的主张具有指导作用,还对被告的辩论起到约束作用。
在法庭上,被告方所提出的辩护和抗辩必须与案由相关,否则将被视为事实上无效。
因此,案由的明晰和准确定义可以帮助法庭和当事人节省时间和精力,使诉讼得以高效地进行。
最后,案由的解释和适用要遵循法律的原则。
在解释和适用案由时,司法机关应该依法公正,遵循合法性、平等性、公正性和效率性的原则。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权衡事实和法律,并保持中立和客观的立场。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案由的合理解释和正确适用,使审判结果公正合法。
综上所述,案由是民事诉讼中的核心要素,对诉讼过程和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一个明确、准确的案由有助于界定诉讼范围、确定争议的核心问题,为法庭提供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的基础。
案由分析报告

案由分析报告1. 引言案由分析是法律事务中的重要环节,它为律师、法官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了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事实和问题的全面了解。
本文将对某一案件的案由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应的调查和证据。
2. 案件背景本案为一起刑事案件,被告是甲某,被指控犯有盗窃罪。
案发地点为某市商业中心区域的一家珠宝店。
据报案人称,甲某在该店内盗窃了一枚价值5000元的金钻戒指。
3. 案件事实根据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证人证言和物证,可以得出以下案件事实:•案发当天,店主女士在店内忙于接待顾客时,发现了金钻戒指的丢失。
•商场监控录像显示,甲某在案发当天进入了珠宝店,并在监控盲点处停留了一段时间。
•几名目击证人声称在案发当天看到甲某手持一个小袋子离开了珠宝店。
4.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到以下法律问题:•盗窃罪是否成立: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有人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需要证明甲某确实盗窃了金钻戒指,并且说明该行为的事实和构成要件。
•证据是否充分: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收集、质证和认定是十分重要的。
需要评估案件中的证人证言和物证,确定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5. 证据分析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分析如下:•商场监控录像:虽然监控录像显示甲某在案发当天进出了珠宝店,并停在监控盲点处,但没有实质性的证据证明甲某盗窃了金钻戒指。
•目击证人证言:几名目击证人称在案发当天看到甲某手持一个小袋子离开了珠宝店,但目击证人的证言可能会受到记忆和辨认度的限制。
•行为轨迹:需要对甲某在案发当天的行踪和行为进行调查,是否有其他证据表明甲某盗窃了金钻戒指。
6. 结论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无法确定甲某是否犯有盗窃罪。
监控录像显示甲某进出了珠宝店,但没有实质性的证据证明盗窃行为。
目击证人的证言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此,建议法庭对更多的证据和调查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评估。
行政起诉状的案由范本

行政起诉状的案由范本原告:[原告姓名]住所地:[原告住址]身份证号码:[原告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原告联系电话]被告:[被告行政机关名称]住所地:[被告行政机关地址]法定代表人:[被告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被告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职务]案由:[具体行政行为名称]违法事实与理由:一、事实部分:1. 原告于[具体日期]向被告提出[具体行政请求],请求被告依法履行[具体行政职责]。
2. 被告于[具体日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认为该行政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名称]的规定。
3. 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具体日期]向[被告行政机关上级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
4. [被告行政机关上级机关名称]于[具体日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名称],维持了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理由部分:1. 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名称]第[具体条款]的规定,该行政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违法。
2. 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依法履行[具体行政程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 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充分考虑原告的[具体诉求],违反了行政公正原则。
4. 被告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未对原告的[具体诉求]进行充分审查,维持了错误的行政行为。
请求事项:1.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证据清单:1. 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具体行政请求]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 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
3. 原告向[被告行政机关上级机关名称]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4. [被告行政机关上级机关名称]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名称]的书面决定。
5. 其他支持原告主张的证据材料。
此致[法院名称]原告:[原告姓名][日期]附件:1. 证据清单所列证据材料复印件。
2.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3.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
一种诉讼方式。
在实际生活中,行政诉讼案例屡见不鲜,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起行政诉讼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行政诉讼的相关情况。
某市民因为行政机关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感到不满,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该市
民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首先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要求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次,该市民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之处,判决撤销了该行政行为,维护了市民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诉讼请求、证据提供、法
院审理和判决结果。
这个案例充分展现了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法律保护公民权益的手段,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作为公民,在行使行政诉讼权利的时候,需要充
分了解法律法规,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以及尊重法院的审判权。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的来说,行政诉讼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行政诉讼的相关情况,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增强我们的法律素养。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析,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行政诉讼,提高公民的法律保护意识,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
行政诉讼不仅仅是一种诉讼方式,更是一种法治精神的体现,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行政诉讼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

起诉
立案审查 驳回 起诉
首先审查是否符合49条规定
指令 立案
不予立案
实质审查
二审 1、被告是否正确
2、是否追加第三人 3、诉讼请求是否明确 4、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是否属于复议前置 6、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7、是否重复诉讼 8、是否撤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 9、被诉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是否产 生实际影响 10、是否被生效裁判所羁束
b.行政行为。“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二个构成要件是影响合
c.实质影响。行政行为对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这种影响必
在高校周边申请开办网吧的案例。
适用解释关于适格原告的规定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 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 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 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 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 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 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 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 可以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20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地法院行政案件案由的确定和表述不尽一致,有些法院在这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
为规范行政案件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和行政案件的特点,结合行政审判实践经验,现就有关行政案件案由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级人民法院试行:一、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
其确定方法如下:(一)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确定作为类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的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进行构造。
案由的结构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素:1.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
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个要素,将行政案件初步分为“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纠纷,从类上区别开来。
一般情况下,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案由的第一构成要素,分类后无需再作分解,如海关、计划生育、税务等,直接以“海关”、“计划生育”、“税务”作为案由第一构成要素;对个别行政管理范围比较宽泛的领域,如公安行政管理,可细分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细化、分解后的具体管理范围,将“治安”、“消防”等作为第一构成要素用语。
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以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或性质,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作为案由的第二个构成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拘留等,不以构成要素出现,而均以“行政处罚”代之。
综合上述两个要素,行政作为类案件案由的结构为: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以诉公安机关所作的行政拘留处罚为例,案由应确定为:“治安行政处罚”。
“治安”为公安行政管理范围之下具体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则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不用具体的处罚形式“拘留”进行表述。
行政诉讼案件案由初探

行政诉讼案件案由初探近年来,行政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其中案由也十分繁多。
行政诉讼案件是指当一个人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或变更该行政行为的案件。
行政诉讼案件的案由包括很多方面,下面将依次探讨。
一、行政处罚类案由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或者违反行政规定或者裁定行为的当事人的给予的处罚。
应当指出的是,处罚类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必定建立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行政法规的基础之上,只有符合这些规定,才能对当事人做出相应的处罚。
在实际行政操作过程中,行政机关不遵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违法处罚的行为大量存在。
因此,在遭遇行政处罚类行政行为的时候,当事人有过多疑惑和不满的情况,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诉讼。
二、排除妨碍类案由排除妨碍类案由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妨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正常活动。
常见的排除妨碍执法案件,包括行政机关利用职权威胁阻止市场民间组织的正常活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限制去向的暴力执法行为、对商家进行非法查扣等等。
三、土地房产类案由此类案件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于土地房产产生的影响引发的行政诉讼。
如在征地拆迁时,行政机关对于土地价格没有达到公正合理的标准,或者对于房屋居民的安置不合法、不公正,导致了违法情况,官民之间出现了矛盾,造成了行政诉讼。
四、行政协议类案由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达成的具有行政强制力的协议。
在签订行政协议时,一方若违反约定,另一方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以达到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利的目的。
五、行政检查类案由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保护公共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对特定行业、组织和地区进行的经常性或者临时性的检查行为。
但是,一些行政检查行为却存在过度扩展、超范围检查等问题,引发行政诉讼。
六、行政许可类案由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定的事项发出的具有强制性的准许证书。
《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21.1.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20〕44号发文日期:2020年12月25日施行日期:2021年01月0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以下简称2004年案由通知)同时废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适用《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暂行规定》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
准确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审判中准确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规定》,全面准确领会,确保该规定得到正确实施。
二、准确把握案由的基本结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遵循简洁、明确、规范、开放的原则,行政案件案由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
例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
此次起草《暂行规定》时,案由基本结构中删除了2004年案由通知规定的“行政管理范围”。
司法统计时,可以通过提取被告行政机关要素,确定和掌握相关行政管理领域某类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三、准确把握案由的适用范围《暂行规定》适用于行政案件的立案、审理、裁判、执行的各阶段,也适用于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和再审等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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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案由初探作者:唐静汪邦国发布时间: 2005-10-13 15:10:06一、行政案由的概念及现状行政案由就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行政法律关系,是揭示行政案件本质最高度最抽象的反映。
法官确定行政案由,就象医生给病人确定疾病名称一样,给审理的案件确定一个名称。
由于行政法学在我国属于年轻学科,而有关行政案由很少有人研究,行政案由的理论研究比较贫乏,在有关立法方面则是空白,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在确立行政案由方面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混乱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官确立行政案由的随意性1、最常见是法官习惯使用原告某某不服被告行政处罚一案,或者有的干脆统称原告某某不服被告具体行政行为。
在确定行政案由使用“不服”一词,存在很多问题,混同行政复议案由,不能反映案件的诉讼法律关系,而且案件名称显得冗长。
2、确立行政案由混乱性,还表现在同一案件有不同的案由,如原告因对被告某房地产管理局在房屋查封期间,将房屋过户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有的法官将案由定为不服被告颁证案,也有法官将案由定为不服房屋产权登记案和违法颁证侵权案,三个案由,各说各有理,缺乏统一性;再有,案由反映同一个意思,怎样使用全凭法官偏好,如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案与原告不服被告行政不作为案。
3、案由过份抽象,不能反映案件性质,不同案件使用同一案由。
如原告不服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案,原告诉被告违法行政案,还有些案由已经偏离行政案件属性,更象民事案由,如上述,原告诉被告违法颁证侵权案,原告诉被告行政侵权纠纷案。
(二)司法统计填写存在混乱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结案管理卡”,未明确案件案由,全凭法官想象填写。
为了了解行政行为类型,该卡片作了划分,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要求履行义务,行政强制措施,其他,此划分标准显然存在问题,与管理上行政行为划分不同一,而且很多方面未涉及,不全面,如行政确认,行政程序违法,行政合同履行纠纷等,虽然有其他作为兜底条款,但过于沉杂兜底是不科学的。
行政案由存在的混乱,首先造成法官不能把握行政案件性质;其次不利于司法统计信息真实有效;第三,不利于司法文书规范统一,影响司法文书质量。
二、规范行政案由的价值(一)有利于行政审判走向规范化和标准化1、有利于法官正确把握案件涉及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案件门类复杂,涉及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规范广泛,涉及被告多,法官很难将复杂的法律关系全部弄清。
案由就象一把钥匙一样,找对钥匙,法官就很容易打开案件之锁。
在正确确立行政案由后,法官就能澄清案件所涉及行政法律关系,正确指导法官对案件的审理。
2、有利于整理当事人诉讼焦点,确立双方当事人举证范围及辩讼重点。
当事人包括很多委托代理人,在诉讼中很难把握正确的诉讼意见,他们基于自身利益角度,在诉讼意见表达方面并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如被告某民政局在发放原告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发现原告前妻冒领最低生活保障金,即在发放原告最低生活保障金时予以抵扣,原告诉讼到法院,其诉讼请求表述为:返还抵扣款,这其实是一种民事责任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审查被告抵扣低保金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如合法,则应维持,否则应撤销。
在确立行政行为撤销后,才可能要求被告返还抵扣款。
又如,原告某某认为被告某某统筹处在征收基本养老金统筹时,征收标准过低致其退休工资减少,到法院诉讼,要求被告按其所提供标准征收基本养老保险金,并要求获得被告确立征收费用标准的知情权,显然,按原告诉讼请求是很难把握审判思路的,但经过整理,将案由定为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统筹处基本养老保险金征收审查一案,问题就解决了,即被告当时确立基本养老保险金征收标准是否合法,是否有依据,有依据就应维持,否则应撤销。
而不是围绕原告是提出征收标准是否合法,是否应该给予支持这一诉讼请求来进行审理,在举证范围和辩论重点上是不同的。
原告第二诉讼请求知情权的问题,应当归纳行政行为理由的告之程序,即是否有告知的规定,被告是否应当履行告之程序,如此很容易将此案审理清楚。
正确确立行政案由,有利于整理诉讼焦点,提高诉讼效益。
3、有利于司法文书规范统一。
法院裁判文书是全部审判活动的记录载体,而行政案由是文书中必须表述的,行政案由规范后,就会避免案由不统一的情况出现,提高司法文书质量,显示司法文书应有的严谨与权威。
(二)有利于提高司法统计质量司法统计的目的在于为立法部门、决策机构、理论研究部门,在宏观上提供有价值的数据和信息,定性定量分析审判所遇到的问题,为立法部门或决策部门作出正确决策理论提供依据,从而指导审判工作。
统计数据与信息是否有价值,取决于统计所设计的表格内容是否具有精确性和有效性,取决于数据是否真实。
行政案由是反映案件最本质的东西,是司法统计最基本最有价值的信息资料。
在司法统计中,不能把握审理行政案件的名称信息,则很难在宏观上了解行政案件审理所遇到的基本问题。
由于存在行政案由混乱、目前司法统计很难提供有用的信息与数据,未能充分发挥司法统计所应有的作用。
三、行政案由确定的原则与要求这是保证行政案由规范的起码条件,遵循这些原则与要求,才能规范行政案由。
(一)行政案由确定应遵循二个原则1、案由应体现行政法的核心及《行政诉讼法》的目的,这是行政案由与民事案由的区别。
民事案由制定侧重于民事权利的保护,而行政案由应体现行政法的控权理论,行政权极易膨胀,很容易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司法权介入进行制约。
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涵义“就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控制政府权利的办法,就是允许相对人在行政权侵犯其权益时有获得司法救济权利,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控权理论及《行政诉讼法》的目的,直接指导法官对行政诉讼案件审理重心的把握,所以,行政案由表述使用“审查”是非常恰当的。
“审查”可以让法官及当事人对诉讼焦点一目了解。
其次,中国加入WTO很多贸易争端案件纳入行政诉讼,也是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第三,已经有很多学者提出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对行政机关抽象性行政行为应进行审查。
行政案由表述使用“审查”能够恰当表达行政案件的属性并与民事案由相区别。
2、注重行政案由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原则性是指确定行政案由一定要遵循行政案由所确立的程式结构,是相对固定,一般不得轻易变动。
灵活性是对程式结构的具体行政行为表述是灵活的、开放性的,主要因具体行政行为难以穷尽,行政管理规范越来越多;第二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朝着越来越多的趋势发展,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在扩大。
(二)确立行政案由的基本要求1、行政案由反映的行政法律关系应准确。
首先要找到争议的某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就不能反映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如行政指导行为或抽象行政行为。
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只有依法产生于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纳入诉讼审查。
如依照《城市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办法》规定,城市居民符合低保条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有关机关就应当作出低保金发放决定,就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案由可定为发放低保金决定审查一案。
2、划分具体行政行为规范,保证逻辑统一。
行政案由确定的难点是确定争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建立具体行政行为分类体系。
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多层次划分,而划分标准就应遵守逻辑规定。
根据划分规划,越是抽象的表述,其类别之间相互区别属性就越少,反之,越是具体的表述则类别之间相互区别属性就越多。
为了能够准确确立行政案由,就必须找到争议具体行政行为最小分类,唯有此,才能够把众多行政案件相互区别,体现行政案由的指导意义。
四、行政案由程式结构及体系建构设想(一)案由程式结构及方法所谓程式指用抽象的形式概括表达事物的基本模式,行政案由的程式结构是指用抽象而简炼的法律术语表达行政案由构成的基本模式。
依据行政案由确立原则,行政案由程式结构大致可以确定以下两种。
1、普通式,最常见的一种,即:原告(姓名)诉+被告(名称)+具体行政行为+审查一案,此模式确定难点在于鉴别并确定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确定,首先应从当事人诉讼中寻找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次确定该具体行政行为属于逻辑体系哪一类。
通常,从原告诉讼中可能了解原告汲取提起诉讼的原因,在分析原因后可以找到被告作出了什么行为或不作为;第三,分析该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原告某某与第三人共同居住某房屋,第三人以各种理由干扰原告居住,原告后到被告某房管局了解该房屋产权情况,发现该房屋原产权人系其父亲,后被告却将产权更换为他人,原告不服提出诉讼。
显然,被告将产权登记为他人并颁证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案由如定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产权转移登记审查一案并不妥当,应定为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房管局颁发房屋产权证书审查一案,即审查被告颁证行为是否合法,因颁证行为根据产权登记而来,撤销被告颁证行为则有关登记应予改变。
2、特别式,主要针对行政合同与行政立法方面的诉讼案件。
行政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其解决途径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审查其内容及处理依据,诉讼请求及承担责任方式与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同,故案由应有所不同。
其程式结构为原告(姓名)诉被告(名称)+(行政合同名称)+纠纷案。
如公共厕所管理承包引起纠纷,则应表述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共厕所管理承包纠纷一案。
关于行政立法涉及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由于我国未解决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故不宜讨论。
(二)行政案由体系建构行政案由主要依据具体行政行为分类而建立,鉴于有关行政法律法规门繁杂,而且随社会需要在不断变化,同时,具体行政行为受案范围并不确定,所以,依照行政法规分类来建立行政案由是困难的。
依据具体行政行为分类建立行政案由具有可操作性,主要方法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多层次划分,第一类就是行政行为类别最大的分类,即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程序五大类,其次对上述五大类每大类再次进行分类,如行政处理有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
行政强制有对财产的措施、对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对行为的强制措施等。
五、确立行政案由的有关问题(一)一个案件涉及多重具体行政行为的案由确定问题以上就行政案由体系作了大致概述,一般来讲,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就会涉及一个行政案由。
往往一个案件涉及多种行政具体行为,或多个诉讼请求,在此种情况下,是一案并列多种案由还是分案各自单列案由来审理,还涉及行政案件合并与分开审理法律问题。
本文讨论的是审理某一件案件时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多种行为或多个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案由。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一个案件中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性和实体性二种具体行政行为时,应以实体性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案由的依据。
如原告李某某不服某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为被告未依法定程序取证,导致证据不全,影响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涉及到行政程序中行政调查审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