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2004
行政允诺行为是否可诉?

行政允诺行为是否可诉?行政允诺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某种目的(如招商引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向特定或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承诺在某种情况出现或作出了某一特定行为后由自己(或自己所属的职能部门)完成某种行为或给予某种利益的单方意思;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依其行政职权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所作出的待条件成就时履行相关义务的信守性承诺。
对于行政允诺的可诉性,《行政诉讼法》和《行诉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主体上看,行政允诺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从内容上看,行政允诺包括假定条件和允诺义务两个部分,在假定条件成就时,行政主体允诺履行相应的义务;从对象上看,行政允诺具有不确定性;从效力上看,行政允诺仅对作出者即行政主体产生约束力。
当特定的社会主体接受允诺并实施相应行为时,行政允诺即具备了法律关系的要素,使得行政主体向不特定人所允诺的义务演变为对特定人的义务,允诺的内容也就具有了强制性和确定性。
因此,行政允诺具有可诉性。
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行政允诺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山东高院鲁高法函〔1998〕150号请示的答复》明确:《荣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是荣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行政职能,为吸引外资、加快辖区经济发展所采取的一项经济行政措施;由“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兑现”实质上是为自己设定了义务。
行政主体不履行这种义务,当事人认为影响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将“行政允诺”作为26种行政行为类型之一;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要求“要依法积极受理行政给付、行政监督、行政允诺、行政不作为等新类型案件”。
虽然行政主体可以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在行政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就特定事项作出允诺,但行政允诺的事项必须符合允诺者的职权范围,行政允诺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作出无原则、无界限甚至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允诺。
工伤认定案由的规定是什么

工伤认定案由的规定是什么尽管在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以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可以协商赔偿的事宜了。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会像大家想的那么顺利。
有些时候,即使做完了工伤认定,对于当事人来说,维权的时候也不是那么容易。
甚至还需要进行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所以,对于工伤认定案由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尽管在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以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可以协商赔偿的事宜了。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会像大家想的那么顺利。
有些时候,即使做完了工伤认定,对于当事人来说,维权的时候也不是那么容易。
甚至还需要进行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所以,对于工伤认定案由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工伤认定案由的规定是什么?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将案由分为三大类,即:作为类、不作为类及行政赔偿类。
每一类的案由结构分别为:(一)作为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作为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具体对管理范围而言,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以种类的形式出现,而不出现其具体表现形式。
(二)不作为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诉行政主体类别不履行特定职责或义务。
(三)行政赔偿类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行政赔偿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1、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面加“及行政赔偿”即可;2、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由结构为:行政管理范围行政赔偿。
▲二、工伤认定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案由

案由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
案由的其他解释:1、《中华实用法学大辞典》“案由:在民事案件中指原告人起诉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如离婚、继承、收养、损害赔偿、返还财物等)”。
2、《中国司法大辞典》“案由:案件性质、内容的简要概括”。
3、《中华法学大辞典·诉讼法学卷》认为“案由:具体诉讼案件的性质、内容的概括提要”。
4、《最新常用法律大词典》“案由:案件的由来或内容提要。
”5、1984年版《法学词典》的解释是:“每一特定诉讼案件的原由。
在刑事案件中,指被告人被被控所犯的罪名(如盗窃、杀人);在民事案件中指原告人起诉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如离婚、损害赔偿、返还财产)”。
6、《金山词霸Ⅲ》仅有一个英文解释brief of a case(即案件的摘要)。
扩展阅读:1 《现代汉语词典》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lawyer0796/blog/item/f58271ca0423e116be09e6d3.html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lawyer0796/blog/item/f310c6be1f30950318d81f67.html开放分类:法律,概念,诉讼,法律关系“案由”在汉英词典中的解释(来源:百度词典):1.the gist of a case; main points of a case2.最高法有一个关于民事案由的司法解释,规定了400多种民事案由。
原告在起诉的时候要选择一个合适的案由,案由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管辖、诉讼时效等。
虽然合同解除后,在实体上,要求损害赔偿没有问题,但是我想问的是,选择一个合适的案由,应该是400多个案由中的哪一个?。
《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21.1.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20〕44号发文日期:2020年12月25日施行日期:2021年01月0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以下简称2004年案由通知)同时废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适用《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暂行规定》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
准确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审判中准确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规定》,全面准确领会,确保该规定得到正确实施。
二、准确把握案由的基本结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遵循简洁、明确、规范、开放的原则,行政案件案由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
例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
此次起草《暂行规定》时,案由基本结构中删除了2004年案由通知规定的“行政管理范围”。
司法统计时,可以通过提取被告行政机关要素,确定和掌握相关行政管理领域某类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三、准确把握案由的适用范围《暂行规定》适用于行政案件的立案、审理、裁判、执行的各阶段,也适用于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和再审等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诉讼综合规定与解释【发文字号】法[2004]96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4.05.18【实施日期】2004.05.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4年5月18日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行政审判涉及的法律规范层级和门类较多,立法法施行以后有关法律适用规则亦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法律适用中经常遇到如何识别法律依据、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等各种疑难问题。
这些问题能否妥当地加以解决,直接影响行政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而且,随着我国法治水平的提高和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行政审判在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维护法制统一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为准确适用法律规范,确保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促进依法行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曾就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200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期间,就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进行了专题座谈。
与会人员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立法法、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形成了共识。
现将有关内容纪要如下:一、关于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规章。
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
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解释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人民法院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适用。
土地出让合同性质是什么-

土地出让合同性质是什么?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这个土地出让合同是属于民事合同的性质,但是又有说法是行政合同,按照我国前几年出台的对行政案件的规范来看,我国目前试讲土地出让合同法纠纷归为土地行政合同纠纷,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国土局经常会组织土地拍卖,开发商参加土地拍卖,拿到土地使用权后,会签署一份土地出让合同。
在合同里面,写清了土地情况、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类型及违约责任等。
合同属于法律文件,那么,土地出让合同性质是什么?我们通过小编的这篇文章做个具体了解。
▲一、土地出让合同性质是什么?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我国法律界认识不一。
就理论界而言,民法学者认为其属于民事合同,行政法学者认为其属于行政合同。
在审判实践中,以前法院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大多作为民事案件来受理,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该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规定为第五个民事案由,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1月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把行政合同列为行政行为之一。
依据该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案由应当定为土地行政合同纠纷,应该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典型的行政合同。
▲二、土地出让合同包括哪些条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含以下主要条款:1、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2、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和自然状况;3、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价格;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的币种、期限和方式;6、定金;7、出让地块的用途及规划要求;8、建设管理要求;9、交付出让地块的期限和方式;10、有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的条件;11、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12、违约责任;▲三、土地出让方式有哪些?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解释,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和挂牌。
政府与投资商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的性质及相关问题研究

政府与投资商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的性质及相关问题研究---------兼论行政合同的性质归属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桂林内容提要本文着眼于社会现实纠纷,从两起案例的阅读出发,提出当前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对政府与投资商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这一行政合同的性质归属及纠纷处理机制这一命题。
接着,作者从法学探讨的角度层层分析了行政合同的法律属性。
有国外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及作者对我国行政合同所做的分类以及有关行政合同纠纷的分类。
最后得出“项目投资合同”应属于具有民事性质的行政合同这一观点。
同时,作者重点阐述了该类行政合同产生纠纷应援用民事法律规范,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理依据和现实依据。
最后,作者又分析了“项目投资合同”的相关前置程序问题和规范“项目投资合同”的签订问题。
本文既有理论探讨内容,又有解决现实问题的目的,理论探讨是为了解决现实问题。
关键词:项目投资合同行政合同法律属性民事性质引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各地方人民政府吸引外来投资热潮的兴起,政府的行政命令、行政指导、行政计划的管理模式向部分行政合同管理模式的转变,政府以优惠政策为诱饵为吸引外资而与投资商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亦日趋平凡,由其是欠发达地区的政府更是乐此不彼。
然而,政府行为的官本位思想不可能在短时间消除殆尽,依法行政也不可能完全落到实处,同时,投资商唯利是图的本性与依法诚实经营市场经济的要求在现阶段的不调和,以及我国法律关于行政程序、行政合同、立法的不健全,使得政府与投资商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的内容五花八门,性质难以认定,纠纷也是层出不穷。
本文试图对签订“项目投资合同”这一现象予以考察、分析,辨别“项目投资合同”的本质属性,以期找出履行“项目投资合同”容易产生纠纷的现实原因,进而提出如何规范“项目投资合同”的签订和产生纠纷后的处理机制。
另外本文从研究实际问题着手,也对我国行政合同的法律定性及纠纷处理机制做了法律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4年5月18日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行政审判涉及的法律规范层级和门类较多,立法法施行以后有关法律适用规则亦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法律适用中经常遇到如何识别法律依据、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等各种疑难问题。
这些问题能否妥当地加以解决,直接影响行政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而且,随着我国法治水平的提高和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行政审判在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维护法制统一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为准确适用法律规范,确保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促进依法行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曾就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200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期间,就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进行了专题座谈。
与会人员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立法法、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形成了共识。
现将有关内容纪要如下:一、关于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规章。
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
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解释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人民法院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适用。
考虑建国后我国立法程序的沿革情况,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二是立法法施行以前,按照当时有效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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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法发[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地法院行政案件案由的确定和表述不尽一致,有些法院在这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
为规范行政案件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和行政案件的特点,结合行政审判实践经验,现就有关行政案件案由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级人民法院试行:
一、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
其确定方法如下:
(一)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确定作为类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的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进行构造。
案由的结构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素:
1.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
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个要素,将行政案件初步分为“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纠纷,从类上区别开来。
一般情况下,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案由的第一构成要素,分类后无需再作分解,如海关、计划生育、税务等,直接以“海关”、“计划生育”、“税务”作为案由第一构成要素;对个别行政管理范围比较宽泛的领域,如公安行政管理,可细分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细化、分解后的具体管理范围,将“治安”、“消防”等作为第一构成要素用语。
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以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或性质,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作为案由的第二个构成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拘留等,不以构成要素出现,而均以“行政处罚”代之。
综合上述两个要素,行政作为类案件案由的结构为: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以诉公安机关所作的行政拘留处罚为例,案由应确定为:“治安行政处罚”。
“治安”为公安行政管理范围之下具体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则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不用具体的处罚形式“拘留”进行表述。
以海关作出没收走私物品的行为为例,其案由应确定为“海关行政处罚”。
海关管理范围相对窄一些,无需再作分解,可直接以“海关”作为第一构成要素。
(二)不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原则上仍适用上述作为类案件的两种构成要素的结构,但又要体现此类案件的特色,其确定方法是:以“诉”作为此类案件案由的第一个构成要素;以行政主体的类别作为第二个构成要素,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等;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职责或义务作为第三个构成要素。
以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案为例,案由确定为“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
身权法定职责”。
“履行……法定职责”中要求履行的是何种职责,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如可以具体区分为“诉××(行政主体)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诉××(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诉××(房屋管理机关等)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等等。
(三)行政赔偿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行政赔偿类案件分为两种情况,即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
对于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加“及行政赔偿”一语即可。
如“工商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等。
对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案由的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行政赔偿。
以税务工作人员在执法中致人伤亡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为例,如“税务行政赔偿”等。
二、案由适用范围和确定时间
在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初步案由。
在审理阶段,如果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时,应当根据审理后确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结案案由。
因此,本规定既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也适用于审理阶段,但法律文书和卷宗封面等均应以结案案由为准。
三、难以确定案由情况的处理
当出现行政管理范围和具体行政行为种类难以界定、案由难以确定的情况时,可以作为例外情况酌情确定案由。
如起诉乡镇人民政府的一些越权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案件,就很难确定管理范围,也很难确定其行政行为的种类,这时,
可以用“乡(镇)政府行政处理”、“诉乡(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行政义务”等作为案由。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在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时,案由可通过概括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方式来确定。
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该通知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注意总结并及时报告我院。
2004年1月14日行政管理范围
1.公安行政管理
(1)治安管理(治安)
(2)消防管理(消防)
(3)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4)其他(公安)
2.资源行政管理
(1)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2)林业行政管理(林业)
(3)草原行政管理(草原)
(4)地质矿产行政管理(地矿)
(5)能源行政管理(能源管理)
(6)其他(资源)
3.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1)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2)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3)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4)其他(城建)
4.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
5.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6.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7.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
(1)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2)质量检验行政管理(质量检验)(3)检疫行政管理(检疫)
(4)其他(质量监督)
8.卫生行政管理(卫生)
9.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10.农业行政管理(农业)
(1)渔业行政管理(渔业)
(2)畜牧行政管理(畜牧)
(3)其他(农业)
11.物价行政管理(物价)
12.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
13.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
(1)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
(2)铁路行政管理(铁路)
(3)航空行政管理(航空)
(4)其他(交通)
14.信息电讯行政管理(信息、电讯)
15.邮政行政管理(邮政)
16.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17.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新闻、出版)
18.税务行政管理(税务)
19.金融行政管理(金融)
20.外汇行政管理(外汇)
21.海关行政管理(海关)
22.财政行政管理(财政)
23.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24.审计行政管理(审计)
25.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
26.水利行政管理(水利)
27.旅游行政管理(旅游)
28.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烟草专卖)
29.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
30.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31.教育行政管理(教育)
32.文化行政管理(文化)
33.广播电视电影行政管理<广电)34.统计行政管理(统计)
35.电力行政管理(电力)
36.国有资产行政管理(国资)37.外资行政管理(外资管理)38.盐业行政管理(盐业)
39.体育行政管理(体育)
40.行政监察(监察)
41.乡政府
42.其他行政管理
行政行为种类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
3.行政裁决
4.行政确认
5.行政登记
6.行政许可
7.行政批准
8.行政命令9.行政复议10.行政撤销11.行政检查12.行政合同13.行政奖励14.行政补偿15.行政执行16.行政受理17.行政给付18.行政征用19.行政征购20.行政征收21.行政划拔22.行政规划23.行政救助24.行政协助25.行政允诺26.行政监督27.其他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