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由18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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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一、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过期、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必要条件,如果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过期、未变更,企业就不得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否则,将视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前,需要依法取得相关批准和验收合格。

如果未取得相关批准或验收合格,就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将视为违法违纪行为,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对于那些关闭取缔的企业,如果未经允许再次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将视为违法违纪行为,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对于那些被要求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的企业,如果没有经过验收就擅自组织生产,或者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将视为违法违纪行为,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以上这些行为都可能对企业的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威胁,因此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在获得相关许可和批准后才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政府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符合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类违反设备设施、经营场所及安全条件方面规定的行为1、未保证安全资金投入2、未按规定提取及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3、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5、未设置安全设施设备或未进行维护及保养检测6、不具备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7、设备、设施及原料不符合标准8、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的工艺、设备及材料9、生产经营场所与宿舍的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违反制度建设及人员管理方面规定的行为1、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2、未经考核及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擅自从事相关安全工作3、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4、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或违反安全管理制度5、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管理人员6、未履行与承包及租赁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7、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谢意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8、非专业人员操作设备9、非法处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10、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1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服从行政机关管理的违法行为1、未履行及时报告义务2、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变更或申请复核、注销手续3、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4、拒绝现场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事故隐患5、发生事故时,不及时报告或干扰事故调查违反安全生产审批规定的行为1、从事超出许可范围的活动2、违反许可证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未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施工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5、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6、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7、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采购危险化学品及容器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1、出具虚假证明或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2、擅自出租、出借经营资质或非法经营3、未按同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4、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从事安全培训5、转包安全评价项目6、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7、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及商业秘密8、违背职业准则,有失公正其它违法行为1、包装、容器、运输工具及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要求2、生产或经营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3、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及其原料4、对危险化学物质保管不善5、发生重大事故6、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7、与从业人员签订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协议。

安全生产处罚项目整理

安全生产处罚项目整理

安全生产处罚项目整理1. 引言安全生产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保障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仍然存在许多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

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秩序和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政府部门经常对涉及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和规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

本文将对安全生产处罚项目进行整理,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相关法规和规定。

2. 安全生产处罚项目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安全生产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类:2.1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政府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后果的不同,行政处罚可以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不同形式。

行政处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警告: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警告,提醒其注意安全生产问题,并督促其整改。

•罚款: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决定罚款金额和缴纳期限。

•责令停产整顿: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改,直至消除隐患并符合相关规定,才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吊销许可证: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吊销其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禁止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2.2 刑事处罚除了行政处罚外,涉及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还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相关条文的规定,对于涉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疏忽、过失、故意等程度的不同,可能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3 经济赔偿除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外,安全生产事故还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活动中造成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3. 安全生产处罚案例分析3.1 案例一:违规施工导致事故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坍塌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和财产损失。

安全类违法及罚款项汇总

安全类违法及罚款项汇总

法律依据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建立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
1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但制度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全面或执行不规范的
2
未建立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 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执
2 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员在100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
3
产 矿管 山理 、人 金员 属的 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 条例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证,3人以下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2 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 撤销其相关证书,并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证,3人以上的
案由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类
违法行为 未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高危行业500人以上,一般行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3 1500人以上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也是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

然而,一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威胁着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严惩违法行为,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一、违法行为处罚的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定格式》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依法严格执行,不得有任何偏颇和私心。

二、违法行为的分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未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履行安全生产重要义务等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了职工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必须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三、处罚的方式和程度。

针对不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不同的处罚方式和程度。

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等严厉处罚。

四、责任人的处罚。

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相关责任人也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对于违法行为中涉及的责任人,不论其身份和地位如何,都将依法予以严惩,绝不姑息。

五、加强监管和宣传教育。

为了有效执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促进全社会形成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六、结语。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出台,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职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执行处罚措施,绝不姑息违法行为。

180条“三违”清单,请对照自查!

180条“三违”清单,请对照自查!

180条“三违”清单,请对照自查!什么是“三违”?有哪些具体分类?下面总结好了,这些情况千万要避免!“三违”详细清单“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

1、违章指挥: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

违章指挥具体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者使用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专门资质认证的人员;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作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等。

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工人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交接制度等)的作业行为。

违章作业具体包括: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不遵守工作场所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

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工人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纪律的行为。

违反劳动纪律具体包括:不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承担的责任,不遵守考勤与休假纪律、生产与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及其他纪律等。

那么,“三违”行为具体有哪些分类呢?又有哪些具体表现呢?快来了解一下吧。

NO.1 作业性违章1、上岗未出示安全作业证、未佩戴工作证。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作业。

2、厂区内吸烟。

3、酒后上岗。

4、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5、未取得特种作业证的员工从事(如压力容器、起重、液氯充装、气割、电焊)等特种作业。

6、司机无特种车辆作业证开叉车、铲车。

7、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开始检修。

8、清洗置换不合格进行检修作业9、与系统未断开进行检修作业10、在未泄压的情况下进行拆卸法兰、阀门。

11、设备管线未置换、置换、吹扫。

12、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启用。

13、进行检维修作业时,未关闭设备电源、水源及其它能源供应,释放残余能量,监护措施未落实及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警示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哪些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哪些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哪些
1、未保证安全资金投入
2、未按规定提取及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3、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5、未设置安全设施设备或未进行维护及保养检测
6、不具备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7、设备、设施及原料不符合标准
8、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的工艺、设备及材料
9、生产经营场所与宿舍的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违反制度建设及人员管理方面规定的行为
10、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
1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服从行政机关管理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是哪些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是哪些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是哪些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无证经营:一些企业或个体户未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这些企业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审查,缺乏安全管理的规范和措施,存在安全隐患。

2. 不按规定组织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测:对于一些需要专门检测的特种设备,如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等,企业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测,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和时间,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存在安全隐患。

3. 不按要求提供个人防护用品:企业应为从事高风险工作的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口罩等。

然而,有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不给职工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导致职工的安全受到威胁。

4. 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企业应定期为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然而,一些企业忽视这一方面的工作,导致职工缺乏安全知识和技能,不具备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5. 不按要求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和职责。

然而,一些企业忽视这一规定,导致责任不明确,无法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6. 不按要求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和制度:企业应制定和健全各项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和制度,引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然而,一些企业缺乏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存在安全管理上的漏洞。

7. 不按要求购买安全设施和设备: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设备,如安全网、扑火器材等。

然而,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不采购或不使用相关设施和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8. 不按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然而,一些企业忽视这一工作,导致安全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存在潜在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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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由案由是对案件性质的初步定性,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分类填写。

具体如下:(1)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3)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5)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6)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类违法;(7)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9)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类违法;(10)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11)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12)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13)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14)重大危险源管理类违法;(15)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类违法;(17)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18)其他类违法,由违法行为提炼填写。

在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是经常发现的,一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而另一些违法行为可能直接面临着行政处罚的问题,这就要求监察执法人员依法对案由作出恰当的选择,保证案件的顺利办结,有力彰显监察执法的教育和惩戒效果。

一、违法案例介绍某地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在日常安全监察时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A公司存在4项违法行为:(1)危险化学品储罐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容器的检查记录不够2年;(3)公司未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4)危险化学品储罐防雷设施超期未进行检测。

鉴于A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缺陷明显,需进一步查实公司产生违法行为的原因,为此,监察执法小组严格对照法律责任要求,仔细查实4项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规定,本着有利于违法行为的进一步锁定,有利于相对人在情感上接受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维护法律法规威严的基础上,经过细致讨论、甄别后,决定选择违法行为(3)作为先行调查取证的突破口。

这个选择的正确性在后续的办案中也得到了有力的验证,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了便利,提高了案件办理的效能。

二、违法行为分析为什么要选择未进行“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作为案件办理的突破口呢?也就是说为什么要把“公司未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作为案由呢?笔者认为:面对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复杂的公司安全管理问题隐患,如何正确把握法意、突出重点,对违法行为作出正确的取舍,是案件顺利办理的关键所在。

事实上,4项违法行为都对应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

1、对于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要求:“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同时在该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于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容器的检查记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要求:“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同时在该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要求:“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

罚则对应该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于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测。

也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有规定,其第二十条第一款提出了防雷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的要求。

罚则对应第八十条第一款“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过以上相关要求和法律责任的对照,可以说以上4种违法行为都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但是,仔细研读条例可以发现,对于违法行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虽然规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比较《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因警示标志不到位直接实施行政处罚,一般来说,生产经营单位可能在情感上接受困难,故本项违法行为不作为首选。

而对于“检查记录不足2年”,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容器的检查工作是否正常开展难以取证,虽然检查中发现其检查记录不够2年的要求,但是重复使用前检查与否,难以因记录不全而锁定,同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明确对记录的要求,所以本条也不能进入首选。

同样,对于“未按期进行防雷检测”,防雷检测工作一直是气象部门具体负责,虽可以纳入安全设备设施范畴,但在当地未明确按期检测的监督部门,使得本项工作存在操作障碍,需部门间沟通明确后再作处理。

相比之下“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就显得靠实得多。

安全评价工作一直是安监部门监督管理,并且这项工作基础较好,其社会认同度也较高,按期评价也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法律责任的明确要求,相对人较容易接受。

当然其他违法行为也要依法恰当处理,要求企业按期整改或与相关部门商榷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三、选择案由的方法(一)案由选择的现实意义“案由选择”就是执法人员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察执法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时案件缘由的确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立案审批表》文书制作说明中按照违法行为把案由分成18大类,对于本案来说,行为(1)是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行为(2)是隐患管理类违法,行为(4)是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

而对于违法行为(3),虽不直接对应行政许可,但是“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结果是判定企业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许可的决定条件,因此,未进行安全评价应属于“行政许可类违法”。

虽然以上4种违法行为都有对应的法条和罚则,但相比之下,与许可准入相关的安全评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加强“案由选择”研究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

执法过程中,如果能恰当的选择案由,加以充分的说理沟通,就有利于抓住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重点,便于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确保条款适用准确;有利于通过案件的调查提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效果,督促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开展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有利于说服相对人充分认识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减少对立情绪,配合案件调查取证,接受行政处罚;也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服务效能,体现安全监察执法的严肃性、规范性。

(二)选择案由的基本原则案由选择没有可以生搬硬套的现成方法,而要根据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实际随机应变、伺机而动,同时还要针对相对人的具体情况有所变化。

但是,总体说来,应考虑如下五个方面:一是该违法行为是否有靠实、便用的处罚条款。

行政处罚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有明确规定是必要条件,如果没有靠实的、完全一致的规定,本项违法行为就不能选择。

其次,要认真区别“处”与“可以处”的重要区别,在掌握大量、牢实、严重的违法行为之前,“可以处”暂且不动,当然,依法必须给予处罚的条款,是不允许行政执法人员随意绕开的。

再次,必须考虑“逾期未改正”的前置条款,《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多处规定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给予处罚的要求,安全监察执法必须依法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到期后才可以考虑行政处罚。

二是该违法行为是否属本部门直接监管。

安监部门涉及的安全生产隐患繁多,涉及的部门也较多,加之机构改革频繁,部门监管职能交叉重叠现象时有发生,安监部门虽有综合监管的职能,但是这项工作未能深入开展,现阶段仍以部门监管为主,安监协调为辅。

因而,对于涉及多部门的违法行为,监察执法时要充分考虑当地职能部门分工现状,尝试联合执法、裁定或商定监管主体等形式,恰当处理这种违法行为。

三是该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条款相对人情感能否接受。

这也是监察执法人员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某些违法行为虽然危害较大,但整改工作往往很简单,且法律规定又不是“必须罚”的情况,这时的严格处罚会让相对人难以接受,认为是执法人员故意为难,不愿主动配合,不利案件的正常办理,即使强硬办下去,也极有可能产生复议、诉讼,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因而,执法人员应主动选择责令限期改正,在整改期限后再视情况处理。

相反,如果以靠实的违法行为为抓手,强化沟通交流,让相对人从心底感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确实很严重,可能带来自己都难以饶恕的危害后果,当然也就容易接受处罚。

四是该违法行为上位法中是否有不同规定。

一些新修订的法规、规章,会针对前一段时期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着重突出治理某些违法行为,加大其处罚力度,但是往往会忽视上位法的限制,执行新法规当然不会错,但是,从法理上说是不恰当的。

执法人员在执行法律时,不能局限于每一条,还要综合考虑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尽量适用上位法相关规定,正确把握法律修订的过渡期。

五是选择该违法行为是否便于案件顺利办结。

案件办理必须能进行到底、办结案件,半途而废是办案的大忌,不利于法律威严和安监形象的维护。

执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威严,如果案件不能顺利办结,就难以起到惩戒和教育的社会效果,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不利安监部门形象的树立。

综上所述,安全监察执法中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正确选择案由,全面把握法律要求和案件走向,注重社会认同,依法锁定违法事实,促进案件顺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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