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命题人意图识别法解题技术
司法考试最全的蒙题技术

司法考试最全的蒙题技术后天就是司法考试的日子了,我相信各位考生经过各种讲义、真题、练习题的洗礼已经练就了一副“百毒不侵”的身体,对今年的司法考试已经胸有成竹了。
但万一,在考试时遇到特别刁钻的题目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做,以下厚大整理的这些方法应该会帮到你。
1、如果单选题实在做不出来,想“蒙一个”的话,就蒙D。
如果多选题实在做不出来,想“蒙一个”的话,就蒙ABCD。
如果你实在要问为什么蒙D的话,那就是老师设计了选项想让你都看完。
2、如果财产性犯罪实在不知道是什么罪名,想“蒙一个”的话,就蒙盗窃罪。
3、站在一个善良人的角度,蒙个答案!你在考场上的三观一定是,正义善良的就这样。
4、以上3条,在实在不会的前提下,不得已而“蒙之”,不要过度解读。
4、选择题,是按照考点的分布顺序来出题的。
你做题的顺序,就是老师讲课的讲义的顺序。
如果实在不知道考点是什么,可以通过前后的考点,来大致推断一下这个题处于什么位置。
5、千万不要做完一个选择题,就直接去图答题卡。
至少应当把单选题都做完,再去涂。
原理就是:合并同类项省时,任务不断切换最耗时还容易打断做题的思路。
6、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必然有考点的重复。
所以,请前后多看看。
举例来说,单选题的某个选项,会给你做多选题的某个选项,提供一些有价值的信息,要前后多看看。
别慌张。
7、凡是说为了。
所以。
,因为。
所以。
,一切,皆是,一,,,既,直接等等特别肯定的词,或者给你说一个看起来对的原因,就要小心。
因为有一句经典的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教资命题推理技巧

教资命题推理技巧教师资格考试是教师职业发展道路中的重要一步,准备充分并掌握一些命题推理技巧可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应对考试。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几种常用的教资命题推理技巧。
首先,理解题目要求是命题推理的基础。
在考试中,命题往往会以一种较为复杂的方式呈现,考生需要通过仔细阅读题目,理解题目所要求的内容,并确保自己对题目的理解没有偏差。
这一步骤非常重要,因为如果理解有误,后续的推理过程可能会偏离正确方向。
其次,学会分析题干信息。
在命题中,题干信息往往是解题的关键。
考生需要仔细分析题干中的关键词、关键句,发现其中隐藏的线索,并将其与自己的知识进行联系。
通过对题干信息的深入思考和分析,考生可以更好地理解题目的意图,从而更有针对性地进行推理。
第三,善于运用脑图法进行推理。
脑图法是一种将思维过程以图形化的方式呈现的方法,可以帮助考生更好地理清思路。
在命题推理中,考生可以使用脑图法将题目中的各个要素进行整理和分类,然后进一步展开分析和推理。
通过脑图法的运用,考生可以更加清晰地把握题目的逻辑关系,提高自己的应试效率。
最后,要注重练习和积累。
命题推理技巧需要通过不断的实践和积累才能掌握。
考生应该多做一些模拟题和历年真题,通过大量练习,熟悉不同类型的题目和解题思路,提升自己的命题推理能力。
同时,考生还应该积极参与教育教学实践,提升自己的教育素养和实践经验,为命题推理提供更加充分的素材和背景知识。
总之,教资命题推理技巧对于考生来说非常重要。
通过理解题目要求、分析题干信息、运用脑图法和积累解题经验,考生可以更好地应对考试。
希望以上介绍的几种技巧能够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愿大家能够顺利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成为一名优秀的教师。
司考名师教你如何做题

司考名师教你如何做题导语:司考名师教你如何做题,你会做题吗?这里的题主要是指历年真题。
历年真题,都是由司考专家精心设计而成,钻研历年真题,有利于把握考试重点,掌握命题规律,从而在有限的时间内,取得最好的学习效果,提高学习效率。
如何做题?不仅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要善于通过考题,识别考点。
那么,如何利用历年真题呢?我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1)学会把握题目中的关键信息,准确的识别考点,快速做出判断司法考试命题,不同与现实生活中的案例。
现实生活中,是先发生案件,然后,我们去考虑法律适用问题。
而考试命题正好相反,命题老师在命题之前,需要先想好考点,然后根据考点,去设计题目。
这就为我们解题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思路:(逆向思维)那就是碰到一道题目,首先就是要识别出考点是什么?也就是说我们先要透过考题,识别考点,然后利用自己的知识储备,正确作答。
形象一点说,也就是要先为每一道题目号脉,然后再开处方,对症下药。
当然,治好病的前提是:脉要号准,如果脉号错了,就会导致处方开错,进而导致病治不好,甚至恶化。
命题老师为了引导考生准确判断考点,都会在题目中给一些关键词或关键句。
同时,为了增加题目的难度,也会在题目中设置一些干扰信息(陷阱),这就要求我们对相关知识点的把握要相当熟练,同时,要善于审题,要善于快速敏锐地把握题目中的关键字眼。
有时,一个字或者一句话,就能够使一道题目迎刃而解。
(2)学会归纳类似真题,从中提炼考点,总结命题角度,揭示命题规律大家要学会把考点一致或者考点相关联的真题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分析,准确提炼出考点。
通过提炼考点,大家就会发现,原来很多时候,都是“换汤不换药”“新瓶装旧酒”。
包装虽然变了,但是瓶里的就没有变;考题虽然变了,但是考题中所蕴含的考点没有变,所以,我们要练就一双慧眼,无论题目如何变幻,我们看到题目,要能够马上识别出考点,原来考得是这个;我们要练就一双火眼金睛,无论妖怪变成何种模样,老孙一看便知。
司法考试真题的正确解答技巧

司法考试真题的正确解答技巧司法考试真题的正确解答技巧司法考试真题的正确解答技巧我想众多考生都应该知道真题的作用。
除了对考试方向的指引,真题最重要的就是考生能够通过其复习了解自己的弱项和不足。
如果说司法考试有通关的秘籍的话那就是司考真题。
虽然众人都在交口相传司考经验终极秘籍就是只要把真题研究透彻不怕不通过,但是同时大家也非常困惑的是,怎么样算是真的研究透彻了呢?真题做了好几遍,效果尚可一考试就不行了,到底问题出在哪儿呢?在做真题这个问题上如果想产生质变的效果,首先要有量的积累,比如通过一定量的联系来全面掌握知识点,进而全方位提升做题技巧。
但是我相信很多的考生都有量的积累,但是最后始终都没有进阶到更高的阶段,你们没能通过司法考试很大原因也源于此。
很多真题都会后附考察的知识点,但是我想很少会有考生认真的利用课后的讲解进行自我剖析。
那么下面笔者将以例题的形式来为大家教授究竟应该如何利用真题复习。
许多考生拿到复习资料都会非常困惑,这些密密麻麻写出来的文字都需要背下来吗?下面我们来看下例选自2005年司法考试真题:下列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B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这道题考察的知识点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
好了,关于这部分知识点马上定位到《刑法攻略讲义卷》刑法总则刑法的基本原则部分。
第(二)的部分专门用绿色字体标注出了这一知识点。
具体内容为: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刑罚的尺度=客观危害性+主观罪过性+人身危险性。
2.具体操作:刑罚应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3.程序表现:(1)制刑上,侧重考虑犯罪性质,制定协调合理的刑罚体系。
司法考试卷四答题技巧及几点注意事项

司法考试卷四答题技巧及几点注意事项2016年关于司法考试卷四答题技巧及几点注意事项答题策略:目前,从题型上看司法考试题目分为两大类,一是客观题,二是主观题。
客观题部分现时司法考试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 单项选择:这是送分题,千万不要手软,一般要拿分85%以上。
2. 多项选择:这是一个大项。
答错一个即前功尽弃,故要求在60%左右。
3. 不定项选择:基础知识要掌握住。
客观性试卷对策:1.答题顺序,一般我们主张考生从头答起,这样也体现了考试的规律,即先易后难的出题思路,但是现在考试人员往往在开头给你出一两个难题,对于这种题目要采用排除法,选出一个合适或者说自己认为最正确的答案,因为刚开始答的是单选题,因此,答案也较容易得出正确地答案。
另外,从时间安排上,要掌握先紧后松的答题策略。
在改变答题顺序,也有人主张从尾做起。
这是对每一大项(单选题、多项选择等)而言。
“考试最重要的是心理”,由于大多数的应试者都是按常规从头到尾答题,故出题者会把难题放在开头或者中间,使考生的心理在开始立即崩溃,刚培养的自信心理就被冲垮了。
而我从尾到头答题反而觉得挺轻松。
因为就算难题在后面,我都有了心理准备,越往前就越觉得心情舒畅。
但是这种方法,要和平时的训练结合在一起,否则,如果临场突然采用,势必会适得其反。
2.充分利用开始考试前的时间,这是指听录音磁带讲解考生须知以及考场纪律的一段时间。
我们有些人往往循规蹈矩地听着这些没用的东西,因为这些你应该在考试前已经知道,不需要在这时才去了解。
我会利用这15分钟的黄金时间,不动声色的打开试卷,马上阅读。
3.用铅笔直接在题目试卷上作各种标记。
因为这些题目试卷(不是答题卡)考场收回后只是放在本省,不上交司法部,故不用担心在试卷上写东西有什么后果(答题卡上当然不行了!)。
如使用排除法可把某些选项直接排除,就可以打一大的“×”以示根本不用考虑,这样复查时省却不必要的时间。
5.珍惜自己的第一感觉。
如何快速掌握法律职业资格的答题思路

如何快速掌握法律职业资格的答题思路对于许多立志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来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一道重要的门槛。
而在这个考试中,掌握正确的答题思路至关重要。
它不仅能够帮助我们在有限的时间内准确地回答问题,还能提高答题的质量和得分。
下面,我将为大家分享一些快速掌握法律职业资格答题思路的方法。
首先,我们要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题型有清晰的认识。
通常来说,考试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
客观题多为选择题,主要考查对法律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主观题则包括案例分析、论述等,重点考察对法律的运用和分析能力。
在备考过程中,建立扎实的知识基础是关键。
这意味着我们要系统地学习法律的各个部门,如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等。
对于每个部门法,不仅要熟悉其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还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只有在脑海中构建起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我们在答题时才能迅速调动所需的知识。
学会分析题目是答题的重要一步。
拿到题目后,不要急于作答,先仔细阅读题目,理解题目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背景。
比如,在案例分析题中,要明确案件的关键事实、当事人的关系以及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对于选择题,要认真分析每个选项,找出其关键的区别和考点。
在答题时,要有条理和逻辑。
对于主观题,建议采用总分总的结构。
首先,明确地提出自己的观点或结论,让阅卷老师能够一眼看到你的核心观点。
然后,分点阐述你的理由和依据,每个点都要有清晰的逻辑线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案件事实、法律分析的顺序进行。
最后,再次总结你的观点,强调你的结论。
以刑法的案例分析为例,如果题目是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我们首先要明确给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结论。
然后分点阐述,比如从犯罪主体是否符合、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否有故意、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否实施了相应的行为等方面进行分析。
每一点都要结合题目中的具体事实和相关的刑法规定进行论证。
善于运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也是提高答题水平的重要手段。
在答题过程中,准确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能够增强答案的说服力。
司法雇员大题考试技巧

司法雇员大题考试技巧一、张冠李戴法这类题目往往以相关的知识或相近的时事作干扰题肢,考生如果记忆模糊,就会失误。
启示:在平时的复习中,考生要注意对相关知识进行归纳和整理,对重要时事,要尽可能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防止混淆不清。
二、鱼目混珠法试题通常以相近、相似、易混的知识作干扰题肢,主要考查考生的识记能力。
启示:在高考政治试题中,几乎每年都有类似的题目。
考生在平时的复习中,必须对相关、相近、易混、易错的知识进行比较和辨析,才能排除干扰准确作答。
三、偷梁换柱法这类题目通常是在题肢中偷换概念或转换论题,考生稍不注意就会误选。
启示:解答这类题目,一定要将题干所涉及的概念和题肢的概念作对照,看其内涵和外延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不可选。
四、正逆颠倒法命题者在试卷的中间部分,一改正向思维的模式,插上一道逆向思维的试题,常常导致一些考生失误。
启示:解答这类选择题,关键在于判明题干的方向,在确认题目是逆向选择题的前提下,只要将原来正确的题肢舍去即可。
五、主次颠倒法这类题目常将概念间的主次关系颠倒,粗略看来,题肢意思和题干非常吻合,其实是以非辩证性干扰辩证法。
启示:答这类题一定要注意对应概念间的主次关系,诸如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与政治、国体和政体等,无论在什么情形下,都是前者决定后者,要警惕命题者以貌似辩证性的手法加以干扰。
六、因果倒置法命题者在因果关系的选择题中,将原因和结果倒置,以混淆视线,主要考查考生是否准确和透彻理解现实生活中各种现象之间、现象与本质之间固有的因果联系。
启示:解这类题,一要注意是因果型试题,还是果因型试题;二要注意题干和题肢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是因果型的试题要注意题干和题肢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题肢是不是题干所述原因的原因。
如果是果因型试题尤其要注意检查题肢所述原因是不是同义反复,有没有因果倒置。
七、同义反复法这种手法通常是在果因型,或者题干有“说明”、“表明”之类的选择题中,设置重复题干意思的题肢,考生如不仔细辨析,就会错选。
2017宁夏公务员面试技巧:猜透命题人的意图

中公专家解析面试热点<<<点这里!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点这里看更多真题!2017宁夏公务员面试技巧:猜透命题人的意图面试是一个角逐的过程,是能力与能力、细节与细节之间的较量,因此入围面试的考生在备考期间一定要考虑到各个方面的细节,还有疑问?点击这里>>>一对一在线咨询。
在公务员面试中,综合分析能力的考察一直占据着很大的比例,其中最让考生头疼的便是社会热点类题目的把握。
由于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领域,常常让考生无处下手。
今天中公教育专家就和大家一起揭开它神秘的面纱。
想答好热点类的题目,就必须明白命题人出此类题目的初衷,只有这样,才能有的放矢,精准应对。
热点类题目的考察主要是为了考察考生与职位的匹配性,测查考生的社会认知水平和政策分析能力,审视考生能否站在政府的角度思考解决问题。
比如:“当前,有很多大学生为了买iphone , ipad 等奢侈品,去工地上搬砖还贷款,按揭购买。
对此,有人说这体现了当今大学生的自力更生,应该鼓励提倡,有人说这折射了大学生们错误的消费观念,应该引导。
你怎么看?”诚然,对于那些搬砖还贷款的学生来说,确实体现了他们自力更生,中公专家解析面试热点<<<点这里!渴求用自身行动获得价值的想法,有可圈可点的地方。
但坐在考场,我们代表的就不仅仅是个人,还是公职人,一言一行都将会对他人社会造成或大或小的影响。
试想,作为公职人,我们这样讲合适吗?当大众听到我们这样的言论会作何感受,第二天的工地上又会出现多少为了购买I-paid而搬砖的大学生们呢。
又如:“有人说‘年轻干部要学会察言观色’,请问,在你未来的工作岗位上,会如何做好察言观色?”看到这样一道题目,很多同学心中窃喜,顿时文思泉涌,大谈特谈如何查领导言,观领导色。
但是,我们整天喊,未来的工作中“要为人民服务”“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而一到答题,就开始维领导是论,这样真的合适吗?一个称职的公职人,应该时刻铭记自己的身份,说该说的话,做该做的事,切实服务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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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命题人意图识别法解题技术大家的时间都很宝贵,那我80后律师就直奔主题了。
先看简单介绍什么是命题意图和命题人意图识别法解题技术。
1、什么是命题人意图?命题意图是命题人命题的用意,具体的是就是命题人通过题目想要考查哪些知识点和能力的意图。
命题是有规则的。
司考中,命题人一般都是先想好了考什么(即命题的内容),如哪个知识点(如刑法总论,考自首还是立功)何种能力(分析能力、逻辑推理能力等),然后才来考虑怎么考(即命题的形式),如题目的形式(单选、多选、不定项、案例等)、材料的选择(主要是指题目情景,比如设计一定的情节,分别描述甲乙丙丁的身份、行为,案件发生的特定时间地点等)、设问的角度(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正确的选项还是错误的选项,比较,挑错等等)等等,所以如果一个命题是成熟的话,命题的内容和形式应该都是服务于命题意图的,通过命题的内容和形式可以推知命题的意图。
因此若考生能够把握命题人的命题意图,解题就自然左右逢源,无往不利。
2、什么是命题人意图识别法解题技术?解题过程说到底是命题的逆过程。
考生通过分析题目的内容和形式,然后通过分析综合题目的信息去寻找命题人的意图,最终确定正确的答案。
因此,我将命题人意图识别法解题技术定义为一种通过运用分析和综合题目包含的各种信息,探求命题人的命题思路,并遵循此思路寻找题目正确答案的标准化解题技术。
下面开始实例演示。
例一:2009年卷二第55题:1980年初,张某强奸某妇女并将其杀害。
1996年末,张某因酒后驾车致人重伤。
两案在2007年初被发现。
关于张某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B.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C.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D.不应当追究任何刑事责任这道题司法部给的参考答案是ABD,但没有说明理由。
估计大家也都认为是ABD吧。
现在众多有关真题解析的书都认为,本案中张某酒后驾驶致人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致使前两罪之一的故意杀人罪追诉时效中断,因此,案件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但我认为这是错误的,起码是不严谨的。
简单说理和分析如下:先看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该罪的犯罪构成去分析,行为人要构成犯罪,须符合四要件,学习刑法的都知道吧,我多说了就是侮辱了大家的智慧。
再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的规定: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酒后交通肇事致人重伤不一定构成犯罪,只有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
这点大家应该没有意见了吧。
至于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咱日后再讨论。
回到题目来,说明一下我对选择题的结构定义,题目包含题干和题肢两部分,题肢是指选项,题干是指选项之外的其他内容,包含了题目情景和题目设问。
读题干。
提干只说到“1996年末,张某因酒后驾车致人重伤。
”但没提到张某是否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因此,张某是否构成犯罪,就题干描述而言不得而知。
命题专家这么一打瞌睡,就苦了40多万鏖战在水深火热的9月考场上的司考战友了。
如果张某不构成犯罪,那么应该是选ABC,理由是都过了追诉时效。
如果构成犯罪,就是ABD了。
但最终命题专家和司法部都选了ABD.也就说,他们认为张某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显然这是胡扯,因为题目没有交待张某是否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啊。
所以,学习学的深入的考生倒是郁闷了,无从选择。
司考这样高标准高规格的考试还出现这种知识上的错误,实在不该。
但回头一想,命题专家们也还是可以原谅的,某些专家和官员都可以没发现蒙牛有三聚氰胺,没发现一些甲流疫苗注射了会死人,为什么他们就不能犯个不会死人的过失呢?但如果我们尝试去分析命题专家的命题意图,从命题专家当时出题的思路去分析这道题,我们就能够找到符合命题人意图的答案。
虽然就一些题目,比如本题而言,我们遵循命题意图得出的答案未必符合法律规定,但它必定是符合命题人出题时已经拟好的答案的。
特别是那些爱学习,喜欢钻研的考生们,你就别哭了,司考就这么拽,有时考的不是法律,是考你里不理解命题专家的心。
这是典型的中国厚黑学,你摸索到我的心思,我就给你分,否则你就有多远滚多远,无论是全日制的博士还是函授的本科生。
一个字,黑。
话说多了,回到正题。
我们再看看题目,分析一下命题人到底想考什么。
正如我在的司考备考中说到,识别命题人意图可以从多个层次去识别,其中一个层次就是题目的排列顺序。
本题出现在卷二,考刑法无疑。
再看该题的上下两题即53,54、56,57题。
53题考自首,属于刑法总论的内容;54题综合考查各罪的同时,实则还在考查犯罪构成,有总论的内容;56题也是在考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同时考查共同犯罪,在考查罪名的同时还结合总论的内容;57题则完全考查非法经营罪,完全脱离了总论的内容了,往下的58,59等题目都是考分论各罪名。
据此,你现在可断定55题也是考分论和总论相结合的吧。
再看题目涉及的几个时间(题目重要信息点),1980,1996,2007,明显题目必然与时间有关。
司考题目中的每一个字词都是经过出题人精心设计的,如果题目出现了具体的的时间,那么在刑法中就可以考虑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够十四岁、是否未成年人等)、追诉时效、刑罚实施(缓刑、假释、累犯)等问题,其他各部门法可依此做总结。
再注意题肢,四个选项全部涉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追究什么刑事责任,与上述几个信息点(考总论、考时间)综合起来,明确指向“犯罪的追诉时效”法律模型(法律模型问题我将另行开设课程为各位讲解)。
分析至此,我们就知道了命题人是要考追诉时效。
但我们还是没法下结论到底是选ABD还是ABC.这是因为我们仅找到了命题意图中最容易被发现的第一层。
命题人的命题意图就像冬天里美女的衣服,脱了一件还会有另一件,你想要看到她的美丽胴体,你就得用心继续往下脱。
大家看看提干中除了提到的几个罪名、时间,还有哪些信息没运用到?对,没错就是“两案”和“关于张某的犯罪行为”。
很多战友读题,往往只读整体不分析具体细节,但问题往往就出在细节上(司考读题的重要提醒:先整体,再细节,即先通读全句把握整体意思,然后逐字逐词分析——我的书关于解题思维四过程以及把握命题人命题意图方法中都有详细分析,这里就不多讲了)。
司考是一场不容有失的战争,你的一个疏忽会令你立即沦为这场战争千千万万的炮灰中的一员,换走你一年的青春。
“两案”是一个定性的信息点,命题专家明显将张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定为犯罪(当然,不能给这样的专家做法官了,否认被杀的人就多了)。
如果这样都不能让你信服,你再看“关于张某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这是题目的限定性,包含了两个重要信息,一是关于张某的犯罪行为,要求考生仅对其犯罪行为作分析,如果不是犯罪行为,那就不用分析了(考生要注意命题人这种设问方法和考查角度(一个设问两个限定性),目前司考尚未大规模出现,但这也是一个命题技术趋势)。
另一个就是要求考生选错误的选项。
看到这里很多考生又会说,对啊,就是问关于犯罪行为嘛,如果张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没构成犯罪,就不用处理了。
你有这种想法是对,证明你有慧根,已经开始掌握我传授的命题人意图识别法了。
但是你还没看清楚。
我说过,就选择题而言,命题人的命题意图除了包含在题干里还包含在题肢里,要注意分析题肢本身隐含的信息点以及题肢之间的关系。
咱们再看题肢。
ABC三项提到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以什么罪追究有不同看法。
D项认为不必追究刑事责任。
言下之意,交通肇事的行为还是构成犯罪。
那些认真读书的童鞋们,你们多想了。
司考解题有个灰常灰常重要的原则就是,题目没提到的条件千万别自己加进去。
题目缺少的条件,只能在题目中找。
再想深一层,本题是考查追诉时效,交通肇事罪作为题目的一个干扰项,即使要出题考查也应该是从该罪的追诉时效期来出,而不应该从是否构成犯罪这个角度来出。
到这里,命题人的命题意图又被我们拨开开了一层。
很多童鞋看到这里,已经可以把题目给灭掉了,但对于没有掌握这个知识点的们童鞋,这题目该如何下手呢?那你就得把命题人意图继续挖掘。
题干都给分析完了,再看题肢。
先看D项,简单否定,背离命题人本意,错,可选。
司考中这种简单否定的选项98%以上都是命题人为了凑够四个选项而设的,否则他浪费那么多时间设这么多特定情景干嘛呢?所以考生解题时,可以先从这种选项入手并且在拿不准的情况下,可以大胆判定为选项本身是错的,至于符不符合题目要就要看限定性。
因为D项错误,即张某要被追究责任,即张某要么被以交通肇事罪、强奸或故意杀人或三者之中的单个、任意两个组合或全部定罪。
但注意到题目中强奸和杀人同时发生,即单定强奸必错,故B项可选。
那么A和C 是否应该选呢?先看A.A项从本质上跟D项一样,全盘接收,也不符合出题人本意,错误,应选。
为什么说不符合呢,第一点理由同上,没必要设那么多情景。
第二,前面已经分析过,不应该定强奸,所以三罪并罚肯定是错的。
那C对还是错?现在只剩下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的可能性了,但题目没给出这个选项,注意到题目也没交代张某交通肇事行为涉及的情节(逃逸?逃逸致死?)。
因而量刑存在不确定性,追诉时效也不能在本案中确定。
故,可看出命题人命题的时候根本就没想到过要追究张某的交通肇事罪,所以C应该是对的。
至此,本题已经顺利破解。
80后律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