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招聘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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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华杰、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符华杰、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符华杰、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2【案件字号】(2022)湘08行终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聂全武阳勇崔钦【审理法官】聂全武阳勇崔钦【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符华杰;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符华杰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符华杰【当事人-公司】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秦婵湖南向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秦婵湖南向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秦婵【代理律所】湖南向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符华杰【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符华杰的起诉是否符合受案条件、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受案范围合法性证据不足重复起诉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符华杰的起诉是否符合受案条件、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6:57:32【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裁定认为:某某某某法对起诉条件作了一系列明确规定,只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审判。

无论是主体资格、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受案范围、起诉期限等,只要有一项不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就不能受理、审判。

本案的审查重点为符华杰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问题。

一、本案审查重点之一为原告提起的诉讼是否有事实依据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某某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某某某某需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2011年张家界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考试录用计划与职位表

2011年张家界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考试录用计划与职位表

适合男性 具有会计从业资 格证 适合男性 适合女性 面向张家界市服 务期满考核合格 的“选聘高校毕 业生到村任职” 、“农村义务教 育阶段学校教师 特设岗位计划” 、“三支一扶” 计划、“大学生 志愿服务西部计 划”等四类人员 适合男性,通过 国家司法考试。 面向张家界市服 务期满考核合格 的“选聘高校毕 业生到村任职” 、“农村义务教 育阶段学校教师 特设岗位计划” 、“三支一扶” 计划、“大学生 志愿服务西部计 划”等四类人员 适合男性;面向 转业、复员军人 或人武专业毕业 学员等人员 面向张家界市服 务期满考核合格 的“选聘高校毕 业生到村任职” 、“农村义务教 育阶段学校教师 特设岗位计划” 、“三支一扶” 计划、“大学生 志愿服务西部计 划”等四类人员 面向永定区现任 村党组织书记、 村委会主任,累 计任职3年以上
本科 本科 本科
桑植县司 法局
4 乡镇司法 助理员3 C 2 1:3 35岁以下 大专
9 科员 司法警察1 C C 1 3 1:3 1:3 35岁以下 35岁以下 本科 本科
武陵源区 司法局
5 司法警察2 C 1 1:3 35岁以下 大专
专职武装 干事
A
2
1:3
35岁以下
大专
10
永定区乡 镇
6
办事员1
英语 信息化或 计算机 法医 信息与计 算数学 计算机应 用技术 通信与信 息系统 韩语 不限 不限 公安类 不限 中文、文 秘 公安类 会计 中文、新 闻、文秘 计算机 公安类 不限
不限

森林资源 药学、临 床医学、 预防医学 、医疗器 药学、临 床医学、 预防医学 、医疗器
2年
适合男性
适合男性
药学、临 床医学、 预防医学 、医疗器 计算机科 学与技术 不限 不限

宋运富、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宋运富、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宋运富、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31【案件字号】(2022)湘08行终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燕吕红军向佐兵【审理法官】陈燕吕红军向佐兵【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宋运富;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宋运富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宋运富【当事人-公司】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秦婵湖南向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秦婵湖南向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秦婵【代理律所】湖南向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宋运富【被告】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XX诉讼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XX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给付合法违法书证举证责任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回避重复起诉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当事人一审提交并质证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XX诉讼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XX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讼争的焦点:一是被上诉人是否做出行政决定书、是否送达上诉人;二是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诉讼;三是被上诉人是否改变上诉人身份从而降低上诉人养老待遇。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1:12:55【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审理查明:原告宋运富系区建设局城建开发公司职工,2003年10月退休。

被告根据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5)张定行初字第141号行政判决书及2016年12月15日原告宋运富重新核定转企养老金事项的申请,2017年10月24日被告作出张定人社企退决字〔2017〕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胡红彬、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胡红彬、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胡红彬、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湘08民终2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坚汪云辉詹恒清【审理法官】汪坚汪云辉詹恒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胡红彬;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大庸宾馆【当事人】胡红彬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大庸宾馆【当事人-个人】胡红彬【当事人-公司】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大庸宾馆【代理律师/律所】胡和民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向波湖南向法律师事务所;秦婵湖南向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和民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向波湖南向法律师事务所秦婵湖南向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和民向波秦婵【代理律所】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湖南向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胡红彬【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大庸宾馆【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胡红彬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永定区人民政府、永定区人社局存在劳动关系,一审裁定据此认定两被上诉人非本案适格当事人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胡红彬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永定区人民政府、永定区人社局存在劳动关系,一审裁定据此认定两被上诉人非本案适格当事人并无不当。

另上诉人胡红彬主张被上诉人永定区人民政府、永定区人社局行政不作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害,因本案系民事案件,上诉人胡红彬的该项主张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故上诉人胡红彬要求两被上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程家培二审行政裁定书

程家培二审行政裁定书

程家培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1【案件字号】(2020)湘08行终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坚汪云辉詹恒清【审理法官】汪坚汪云辉詹恒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程家培【当事人】程家培【当事人-个人】程家培【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程家培【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不足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上诉人诉称的行政行为发生于1992年12月31日,上诉人迟至2019年才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最长起诉期限,应当不予受理。

上诉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胜诉权而非起诉权的主张,因诉讼时效属于民事诉讼范围,而本案行政诉讼涉及的是起诉期限,乃是行政诉讼中法定的起诉条件,超过起诉期限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故上诉人的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上诉人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应从2019年计算起诉期限的主张,因该条已失效且后面亦有“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上诉人提出其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系对法条的错误理解。

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岗位名称代码

岗位名称代码
具备扎实的计算机网络基础知识,熟练掌握Windows系统及办公软件,熟悉主流网络产品技术。
同等条件下,具备相关计算机技术证书者和两年以上计算机网络管理和维护工作人员可优先聘用。
合同制
行政人员岗位(401)
1
不限
35周岁以下(1984
年10月31日以后出生)
大学本科
及以上
会计与审计类专业
合同制
行政人员岗位(402)
2
中文类专业
男性身高1.75米以上,女性身高1.62米以上。体检必须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中对人民警察的体检要求。
同等条件下具有武术、散打、拳击、擒拿等特殊技能的人员可优先聘用。
合同制
司法警察岗(202)
2

合同制
司法技术人员岗(301)
3
不限
35周岁以下(1984年10月31日以后出生)
大专及以上
计算机类专业
岗位名称代码
招聘人数
资格条件
性别
年龄(周岁)
学历
专业
专业技能要求
其他条件
合同制
审判辅助岗(101)
15

35周岁以下(1984年10月31日以后出生)
大学本科及以上。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的人员,学历不限。
法律类专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的人员,专业不限。
合同制
审判辅助岗(102)
15
男女不限
合同制
司法警察岗(201)
3

25周岁以Leabharlann (1994年10月31日以后出生)
大专及以上。
部队(武警)退伍军人报考,学历不限。
法律类、公安类、司法监所类专业。部队(武警)退伍军人报考,专业不限。

招录聘任制司法警察实施方案

招录聘任制司法警察实施方案

招录聘任制司法警察实施方案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招录聘任制司法警察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XX]50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XX]34号)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实施意见(讨论)》、平顶山市石龙区编委《关于增加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全供事业编制的通知》(平龙编[20XX]6号),报请省委组织部、省高级法院、市委组织部、市中级法院批准,结合法院工作需要和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招录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根据笔试、面试成绩和体检、政审情况择优录用。

二.招录计划拟招录聘任制司法警察10名,其中:招录男性8名、女性2名。

三.招录范围、对象从具有平顶山市石龙区户籍或在职的法律专业大专以上(人民警察学校、司法警官学校、检察学校、司法学校国家计划内普招的中专)毕业生或从平顶山市石龙区考入的待分配的法律专业大专以上毕业生(人民警察学校、司法警官学校、检察学校、司法学校国家计划内普招的中专)中招录。

四.报考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报考: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行,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2.具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或省内人民警察学校、司法警官学校、检察学校、司法学校国家计划内普招的中专学历;3.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0年1月1日至1987年10月31日间出生);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体态匀称,反应敏捷。

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双眼裸视均达1.0以上;其他身体条件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录用:1.受过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被立案审查的;3.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4.曾被劳动教养的;5.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过行政拘留处理的;6.其他不符合录用司法警察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法释〔2020〕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法释〔2020〕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已于2020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法释〔2020〕4号(2020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安全,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执行秩序,预防、制止、处置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二)在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传递、展示证据,执行强制证人出庭令;(三)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押解、看管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四)在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被执行人身份、财产、处所的调查、搜查、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五)执行死刑;(六)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七)查验进入审判区域人员的身份证件,对其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八)协助人民法院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九)保护正在履行审判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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