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2017)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2•【字号】襄政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婚姻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襄政发〔20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襄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12日襄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有效实施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制度,规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全市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委托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切实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配备必需的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具体工作。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本市居民家庭或个人向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项目申请或已经享受相关待遇后,按照需要以其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可以委托核对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接受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低收入居民家庭或个人为核对对象(以下简称为“核对对象”)。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2•【字号】襄阳政办发[2012]57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襄阳政办发[2012]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1]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切实增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及时有效地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一系列重大部署,不断增强政治责任,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准确把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4•【字号】襄政办发[2014]56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14〕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法定量化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4〕13号)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市)和城区(含襄城区、樊城区、襄州区、高新区和东津新区)社会救助标准(含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进行调整。
调整后标准如下:(一)城市低保标准:城区450元/月,南漳县380元/月,谷城县380元/月,保康县380元/月,老河口市400元/月,枣阳市420元/月,宜城市400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城区270元/月,南漳县250元/月,谷城县240元/月,保康县220元/月,老河口市250元/月,枣阳市260元/月,宜城市210元/月。
(三)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城区65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4500元/年),南漳县61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3600元/年),谷城县58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3600元/年),保康县443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3600元/年),老河口市59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4100元/年),枣阳市49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3500元/年),宜城市5055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3650元/年)。
分散供养标准:城区45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3100元/年),南漳县42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2400元/年),谷城县40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2400元/年),保康县31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2100元/年),老河口市41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2800元/年),枣阳市35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2500元/年),宜城市3545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2190元/年)。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水平,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公布内容(一)提高城市低保保障标准。
荆门城区(含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440元/月上调至480元/月,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屈家岭管理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370元/月上调至400元/月。
(二)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540元/年上调至2800元/年。
(三)保持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变。
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上年度标准执行,集中供养标准为5000元/年、分散供养标准为3500元/年。
二、有关要求(一)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社会救助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五保对象纳入保障范围,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提标工作落实。
各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后,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65%,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按月计算)的60%。
(二)调整后的标准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3日——结束——。
XX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模板】

2013.3.12
已过有效期
13
XX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板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区的公告
公告〔2013〕第2号
2013.5.14
已过有效期
14
XX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XX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万府发〔2013〕24 号
2013.5.15
已过有效期
15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XX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万府办发〔2015〕86号
2015.9.16
已过有效期
29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万府办发〔2016〕15号
2016.1.25
已过有效期
30
XX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天然水域春季禁渔工作的通告
通告〔2016〕第2号
通告〔2012〕第12号
2012.9.27
已过有效期
5
XX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XX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万府发〔2013〕42号
2013.10.22
已过有效期
6
XX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
万府发〔2013〕43号
2013.10.22
已过有效期
7
XX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XX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万府发〔2013〕44号
2013.10.31
已过有效期
8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XX市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万府办发〔2013〕130号
2013.12.8
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问题和建议【6篇】

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问题和建议【6篇】第一篇: 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问题和建议根据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安排,6月上旬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社会管理专业第一代表小组,围绕“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如何有效开展社会救助”主题,深入襄州区11个镇(街)及区民政局,通过座谈、随机走访、查阅工作台账资料等方式,对全区今年以来的社会救助工作进行全面了解。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城市低保工作规范运行。
一是及时上调救助标准。
今年以来,襄州区根据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规定,及时上调了社会救助资金,并补发了4月、5月社会救助资金上调后差额部分。
二是严格备案管理。
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及时将张湾、肖湾新成立的7个社区46名两委班子成员名单和区财政局提供的三类人员信息全部录入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系统,进行备案管理,并每月复核相关信息,实现了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全覆盖、无死角。
截至202-年6月,全区城市低保对象共611户1030人,累计发放城市低保资金306.94万元,其中1-6月新增城市低保对象38户63人、新增发放资金3.45万元。
(二)农村低保工作扎实有效。
按照“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原则,加强对各镇(街)农村低保工作的监督力度,各镇(街)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每月上报镇(街)村(社区)两级公开公示相关资料,确保城乡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截至202-年6月,全区农村低保对象共6279户11626人,累计常规发放农村低保资金2740.22万元,其中1-6月新增农村低保对象246户500人、新增发放资金18.96万元。
(三)农村特困供养落实到位。
围绕做好农村特困供养工作,保障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襄州区民政局全面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压实协议责任,落实协议内容,鼓励动员生活不能自理的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到农村福利院集中供养。
截至202-年6月,全区共有农村特困供养对象2899人,累计常规发放农村特困供养资金1710.90万元,其中1-6月新增特困供养对象52人、新增发放资金4.54万元。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襄阳政办发[2012]57号【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5.02【实施日期】2012.05.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襄阳政办发[2012]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1]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切实增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及时有效地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一系列重大部署,不断增强政治责任,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准确把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基本原则: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在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权益的同时,加强其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决定(2017)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决定(2017)【法规类别】救助打捞【发文字号】襄政发[2017]4号【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2.10【实施日期】2017.0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决定(襄政发〔20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决定对《襄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襄政发〔2016〕3号)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襄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2月10日襄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我市城乡居民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所辖各县(市、区)、开发区困难群众申请临时救助。
第四条临时救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标准第五条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为特困救助家庭(以下简称“特困救助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