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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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3.27•【字号】黑人社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19〕2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特制定《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管理,积极开展就业失业登记。

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是掌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基础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推进力度,保障工作经费,强化业务培训,不断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要积极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利用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及工商数据信息比对和工作人员走访调查等方式丰富完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做好政策宣传,加强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情况的督促和检查。

要加强跨部门、跨机构劳动者就业、失业信息协查共享,积极主动掌握新模式新业态行业用工情况和不稳定就业劳动者情况,主动利用共享信息完成就业登记,不断提高登记覆盖率。

要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将劳动者个人承诺作为主要登记依据,将部门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作为辅助,建立健全个人承诺诚信档案,为逐步纳入信用系统提供依据。

二、结合实际,做好《就业创业证》发放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办证具体程序,精简登记信息,对系统中已有的信息不再要求劳动者重复提供,各地可参照附件1、2制定登记表格,为有需求人员及时发放《就业创业证》。

《就业创业证》的样式、功能作用与《就业失业登记证》一致,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就业失业登记证》尚有存量的地区可继续发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30•【字号】黑政办发[2001]22号•【施行日期】200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1〕22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4月30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3月28日)2001年是进入新世纪、实施第十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也是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的重要一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切实抓好”的要求和“科教兴国”战略,加快高等教育改革,逐步建立新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为“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大中专毕业生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跨世纪宏伟蓝图的重要力量。

合理配置使用毕业生,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同时对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稳定大局,促进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缓解经济发展与人才短缺的矛盾,加快建设步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各地、各部门和大中专学校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战略高度,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人才资源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改变传统观念,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真正把大中专毕业生的资源优势变成推动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黑龙江省人事厅等四部门转发省人事厅、计委、教委关于做好199

黑龙江省人事厅等四部门转发省人事厅、计委、教委关于做好199

黑龙江省人事厅等四部门转发省人事厅、计委、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附意见)【法规类别】毕业分配【发文字号】黑政办发〔1998〕20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事厅【发布日期】1998.04.10【实施日期】1998.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转发省人事厅、计委、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附意见)(黑政办发〔1998〕20号1998年4月10日)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事厅、计委、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1998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1998年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毕业生数量多,需求少,供求矛盾大等情况。

为了做好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和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要继续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

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重点保证农业、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研教学单位、非国有经济和第三产业对人才的需要。

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去工作。

坚持人才合理流向,农、林、水、机、畜、医、师等专业毕业生大部分要充实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

来源于边远地区的毕业生,只要是边远地区需要的,原则上回来源地区就业。

二、为适应市场经济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要逐步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今年大部分毕业生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学校为中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14•【字号】黑政办规〔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2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14日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要求,全力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工作,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开展高校毕业生岗位扩容行动(一)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坚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深入实施大项目拉动就业计划、创业带动就业计划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计划,促进市场主体持续增长,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设置好“红灯”“绿灯”,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

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鼓励驻省央企和省属国企带头吸纳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条件,对招聘人数不低于上年度的,在重点项目安排、高端人才选拔、人才载体建设、科研项目资助、高级职称评定、职工技能培训、评先奖优考核等方面按规定予以倾斜。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要这样做日前,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各地各高校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实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

随一起来看——《通知》指出,更大力度开拓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

深入开展全国高校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组织开展“校园招聘月”“就业促进周”等岗位开拓和供需对接系列活动。

实施“万企进校园计划”,高校要创造条件主动邀请用人单位进校招聘。

全面推广使用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鼓励地方和高校依托平台联合举办区域性、行业性专场招聘活动。

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作用,举办“民企高校携手促就业”等活动,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

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通知》强调,充分发挥政策性岗位吸纳作用。

配合有关部门优化政策性岗位招录安排,尽早安排高校升学考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国企等政策性岗位招考及各类职业资格考试。

办好第四季“国聘行动”。

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拓宽基层就业空间,深入挖掘基层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科研助理等就业机会,组织实施好“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鼓励扩大地方基层项目规模。

积极配合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

《通知》指出,建设高质量就业指导服务体系。

全面加强就业指导,健全完善分阶段、全覆盖的大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体系,为学生提供个性化就业指导和服务。

深入推进就业育人,引导高校毕业生从实际出发选择职业和工作岗位。

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招聘欺诈、“培训贷”等问题的用人单位,纳入招聘“黑名单”,并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

《通知》强调,精准开展重点群体就业帮扶。

对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等困难高校毕业生,建立帮扶工作台账,健全“一对一”帮扶责任制,确保每一个困难学生都得到有效帮助。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九)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各地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二、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服务岗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地)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22()15
【摘要】国办发〔202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扩大企业就业规模。

【总页数】5页(P18-22)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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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

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

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正文:---------------------------------------------------------------------------------------------------------------------------------------------------- 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四年四月七日发布)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教育改革的要求,切实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加快教育体制改革的步伐,现就普通高等教育中有关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从招生开始,通过建立收费制度,改变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毕业时国家包安排职业的做法。

同时,建立相应的奖学金、贷学金制度,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引导学生毕业后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国家不再以行政分配而是以方针政策指导、奖学金制度和社会就业需求信息来引导毕业生自主择业。

这样,逐步建立起“学生上学自己缴纳部分培养费用、毕业后多数人自主择业”的机制。

二、高等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高等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部分培养费用,但要建立科学的收费制度,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可因地因校因专业而异,既要考虑到实际培养费用,又要考虑到学生家庭的承受能力,由学校提出意见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实事求是地确定。

三、建立与收费制度和人才培养计划相配套的奖学金和贷学金制度。

国家依据宏观调控的有关法规和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核定招生规模,并根据国家需要确定由国家设立的专项奖学金的比例和专业范围。

通过收费制度和奖、贷学金制度的实施来体现现行招生计划中的国家任务和调节性两种形式。

四、高校招生时,应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公布分省市、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明确公布分学校、分专业收费标准和学生奖、贷学金设置情况,供考生报考时参考;录取时,对同一学校只划定一个最低控制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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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
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4]2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18
【实施日期】2014.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4〕2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为重要目标予以考虑。

要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到实处。

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改革创新,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就业创业服务,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力争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比例都有所提高,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稳定。

二、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各地要充分挖掘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领域、社会组织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要重点围绕“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

要将公共就业服务与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紧密结合起来,参考国家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开发和推介一批城乡基层就业岗位。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抓紧制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各地要研究具体办法,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激励机制。

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高校毕业生在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免予外语和计算机考试。

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通过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就业创业。

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三、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底。

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15%)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对小型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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