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教育局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行为,维护教育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当事人对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实施机关与管辖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教育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涉及多个地区或重大、复杂案件,可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章处罚的种类与适用第七条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等。
第八条教育行政处罚的适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定幅度内量罚。
第九条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四章处罚程序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五章处罚的执行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大庆市萨尔图区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考试真题及答案

2022年大庆市萨尔图区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试题第一部分常识判断1.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是我们党向人民、向历史作出的庄严承诺。
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是:A.到2020年步入中等发达国家水平B.到2049年建成世界一流强国C.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D.到2049年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答案】:C2.2022年2月20日,第二十四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闭幕式在国家体育场隆重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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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B.价值尺度、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C.流通手段、价值尺度和世界货币D.流通手段、贮藏手段和支付手段【答案】:A4.行政决策的步骤排列正确的是:()①设计活动阶段②抉择活动阶段③情报活动阶段④审查活动阶段A.②④①③1/19B.③①②④C.①③②④D.④②③①【答案】:B5.关于行政处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受他人胁迫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B.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C.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必须釆取抽样取证的方法D.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答案】:B6.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的赔偿额为()。
A.受害人在被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B.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和可期待的利益C.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D.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费用【答案】:D7.我国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是()。
教育法律法规教育行政处罚种类

教育法律法规教育行政处罚种类在现代社会中,教育法律法规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维护教育系统的正常运作和保障学生权益,教育行政处罚种类及其执行规定非常必要。
本文将就教育法律法规中的教育行政处罚种类进行探讨。
一、警告处罚警告是教育行政部门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的一种行政警告处罚。
一般来说,警告处罚是为了提醒和警告违规者,希望他们能够引以为戒、改正错误,并避免再次犯错。
警告处罚具有轻微、教育性和可回避的特点。
在教育法律法规中,对于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一般会采取警告处罚,以期对违规者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
二、罚款处罚罚款是教育行政部门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的一种行政处罚。
罚款处罚主要是通过经济手段,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罚款处罚的具体金额视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违规者的身份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判断而定。
罚款处罚的目的一方面是起到震慑和警告作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补偿违规行为给受害方带来的损失。
三、责令停产停业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是教育行政部门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单位进行的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
对于严重违规的学校或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的措施,即暂时停止其办学或经营活动。
这种处罚措施主要是为了保护学生的权益和提醒违规者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
责令停产停业处罚期限一般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判断,直到违规者整改到位为止。
四、吊销许可证件处罚吊销许可证件是教育行政部门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的一种严厉处罚。
吊销许可证件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违规者办学或经营的执照、许可证等证件,使其无法继续进行相关的教育或经营活动。
吊销许可证件是一种具有极大惩戒作用的处罚措施,通常只针对严重违规或多次违规的情况。
它不仅会使违规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也会让其失去继续经营或从事教育事业的机会。
五、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是对于严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的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
刑事处罚一般包括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教育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

教育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教育是国家的重要基础,对于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教育行业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违规行为和不当行为,这时就需要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介入和执行。
本文将详细解析教育行业中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
一、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目的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整改、没收违法工具或者其他行政制裁措施予以惩处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惩处违法行为,促使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事。
二、教育行业中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教育行业的基础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教育行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例如,对于违反教育法规定的学校,有可能被责令停办或吊销办学许可证,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2. 《教育部关于规范教育行政处罚权行使的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规范教育行政处罚权行使的暂行办法》是教育行业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规范文件。
它对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范围、力度等作出了详细规定,确保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主要针对教育行业中的学校安全问题。
一旦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将会面临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职、降职等。
该办法的出台严格了学校安全工作的要求,有效维护了师生的安全权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适用于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包括教育行业。
该法对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程序和法律责任等都有详细规定,确保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教育行业中常见的行政处罚案例1. 校园欺凌行为被行政处罚校园欺凌是学校管理中常见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会通过行政处罚方式对欺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保障师生的权益和校园的安全。
行政处罚可能包括责令整改、罚款等措施。
教育行政处罚处罚条例

教育行政处罚处罚条例[教育行政处罚处罚条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定义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程序第一节行政警告第二节行政罚款第三节行政扣押第四节行政停职第五节行政撤职第六节行政降职第七节行政开除第八节行政暂扣或者吊销其资格证书第九节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三章处罚的事由和情形第一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二节严重失职行为第三节渎职行为第四节滥用职权行为第五节徇私舞弊行为第六节泄露职务秘密行为第七节对上级指示不执行行为第八节其他违背教育工作纪律行为第四章处罚的程序和程序要求第一节立案第二节通知第三节听证第四节作出处罚决定第五节送达决定第六节责令改正第七节公开通报批评第八节处理结果的公告第五章处罚的组织和人员第一节处罚机构第二节处罚人员第六章监督和申诉第一节处罚的监督第二节处罚的申诉第三节处罚决定的复议第七章附则附件:1. 违法案例汇编2. 处罚决定书模板3. 处罚执行情况报告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警告: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警告、劝导、教育等处罚措施的一种。
2. 行政罚款: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限期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
3. 行政扣押: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扣押其财物、工具、设备等处罚。
4. 行政停职: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停止其职务行使的处罚。
5. 行政撤职: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撤销其职务的处罚。
6. 行政降职: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降低其职务级别的处罚。
7. 行政开除: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开除其公职的处罚。
8. 行政暂扣: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暂时扣押其相关权益的处罚。
9. 吊销资格证书: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吊销其职业资格证书或执照的处罚。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 违法案例汇编附件2. 处罚决定书模板附件3. 处罚执行情况报告表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警告: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警告、劝导、教育等处罚措施的一种。
2. 行政罚款: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限期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8.03.06【实施日期】1998.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现发布《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朱开轩一九九八年三月六日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有效实施教育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实施机关与管辖第四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处罚。
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处罚,应当与受委托组织签订《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在《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中依法规定双方实施处罚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引言概述: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是一份具有重要意义的文件,它对教育行政机关对教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进行规范和指导。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含义、内容和执行过程。
正文内容:一、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定义与作用1.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定义2.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作用3.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特点二、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1.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格式要求2.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认定条款3.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依据条款4.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条款5.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方式三、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过程1.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程序2.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核与申诉3.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时效与强制执行4.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与通报5.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追究责任与监督机制四、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司法审查和法律效力1.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司法审查程序2.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效力3.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撤销与更正五、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改进与完善1.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改进方法2.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例分析3.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完善建议总结: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书,它对教育工作者和教育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和约束,维护了教育行业的良好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本文从定义与作用、主要内容、执行过程、司法审查和法律效力、改进与完善等五个大点,详细阐述了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各个方面,为读者深入理解该决定书的背景、作用和执行过程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未来,我们应不断改进和完善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确保其对教育行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更加有效和可操作。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引言概述: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一种行政文书,用于处理教育领域内的违法违纪行为。
它对于规范教育行政管理、维护教育秩序以及保护师生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分为引言概述、正文内容、总结三部分,详细探讨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内容。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育行政处罚工作,保障教育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是教育行政部门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的处罚。
第三条教育行政处罚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确定责任人,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条教育行政处罚实行法定程序。
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罚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重视听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依法作出具体处罚决定。
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实行相对程序。
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罚中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和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二章违法行为和处罚内容第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行为属于教育行政处罚的范畴。
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机构未取得合法的办学资质、教育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等。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罚款、停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吊销教师资格证等。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依法作出适当的处罚决定。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罚前应当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制作相关的调查报告。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将相关材料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复议申请或者诉讼请求。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涉及教育行政处罚的其他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为教育事业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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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一、违反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1、法律依据:《教育法》第75条、《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31条、《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第42条。
(《教育法》第75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31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校外教育机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
《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第42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开办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的,分别由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限期退还学生所缴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处罚事项:违反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3、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4、违法事实程度及处理标准:发现违反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予以撤销;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
5、生效时间:《教育法》1995年9月1日,《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1995年6月21日,《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2002年1月1日。
二、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1、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处罚事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3、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违法事实程度及处理标准:发现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的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责令停止招生,给予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5、生效时间:《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
三、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1、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处罚事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3、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违法事实程度及处理标准:发现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的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5、生效时间:《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
四、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1、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处罚事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3、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违法事实程度及处理标准:发现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若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的或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责令停止招生,并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5、生效时间:《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
五、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1、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处罚事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3、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违法事实程度及处理标准:发现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的或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5、生效时间:《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
六、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1、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处罚事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3、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违法事实程度及处理标准:发现有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的或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5、生效时间:《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
七、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1、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处罚事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3、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违法事实程度及处理标准:发现有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的或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5、生效时间:《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
八、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1、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处罚事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3、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违法事实程度及处理标准:发现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的或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5、生效时间:《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
九、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1、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处罚事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3、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违法事实程度及处理标准:发现有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的或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5、生效时间:《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
十、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处罚1、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处罚事项: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处罚。
3、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违法事实程度及处理标准:发现有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并责令停止招生。
出资人违规取得的回报超过5万元以上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5、生效时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1日。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处罚1、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