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核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8.20•【文号】组通字〔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8.2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制度建设保障正文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工作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做好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现就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条件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二、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和本《意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就申报的机关(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审核、审批的程序等事项作出具体的规定。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资料

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经中央同意,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6年8月20日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工作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做好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现就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条件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二、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和本《意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
公务员法贯彻执行情况汇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公务员法贯彻执行情况汇报篇一:公务员法执行情况的汇报关于公务员法执行情况的汇报(20XX年8月16日)首先,欢迎各位领导到****检查指导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现将我县公务员法执行有关情况向领导们作一汇报。
一、我县贯彻执行公务员法的基本情况自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县高度重视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坚持依法开展公务员登记、录用、考核、职务任免、培训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积极稳妥推进,依法进行公务员登记工作。
一是扎实进行公务员集中登记。
20XX年,我县根据公务员法和省、市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的规定,在深入学习宣传的基础上,严格把关,规范操作,依法有序地完成了公务员的登记工作。
全县共确认登记公务员****人,其中在职****人,提前离岗****人。
经审批登记公务员的信息我们及时录入微机,建立和完善了公务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将《公务员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在登记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办法》、《****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人员现任职务和工作经历情况,确定了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二是妥善处理公务员登记遗留问题。
根据公务员登记的相关精神和要求,组织****名特殊情况人员参加了全市统一的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登记审批。
同时,我们及时、妥善安置不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机关工作人员,做到“有情操作”,处理好积极推进公务员登记与保持机关稳定的关系,保证了机关工作稳定和工作人员思想稳定。
三是认真搞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申报和人员登记。
根据《****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登记实施意见》要求,我们对县****局等11个事业单位(其中党群系统****个、政府部门****个)进行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申报,并对****名人员进行了登记上报工作,现已审批登记****人(其中党群系统****人、政府部门****人)。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什么意思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什么意思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什么意思关于参公人员身份,《公务员法》提及,事业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国家职能的依必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比如:“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是指具备法律赋予的职能、省财政全额拨款、经中组部、人事部审核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就是本次招考的备注括号了的。
它是事业单位,考上也不是公务员。
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常见问题一、判定公务员身份的依据和条件是什么?《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具有行政编制、有国家财政供养、行使管理国家职能,三者缺一不可。
因此,毫无疑问,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具有行政编制的,不是公务员。
二、参公身份与公务员和普通事业单位人员的主要区别是什么?与公务员的主要区别:不是行政编制不是公务员,到了退休后按事业退休人员处理。
与普通事业编制人员的主要区别:可以参加公务员交流、有非领导职务、和公务员一样仅扣两金。
可见,参公身份是介于行政编制和普通事业编制之间的一种特殊事业编制身份。
事业编制待遇国家怎么规定的?三、通过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省市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统一考试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定是公务员吗?不是。
这两种考试兼招公务员和事业编制,前者称之为公务员,后者称之为机关工作人员。
国考招的事业编制有:国务院各监管委员会、专利局、统计系统各城调大队、海事局系统、各所、各监管站、各协会等社团组织,在国考上现在做的比较规范,大家在近年的国考职位表上都可以清楚的看到职位性质的分类,“中央部委”、“党的机构”、“各垂直系统”这些都是公务员,“社会团体”(各协会)、”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监管委员会)、“其他单位”(海事系统及机关辅助职位)都是事业单位事业编制。
同样,在省级招考中,各中心、站、协会、省垂管基层分局、大队等都是事业单位,不同是有些是参公事业,有些是普通事业。
可见,参加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统一招考进入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不一定都是公务员。
县委组织部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有关情况调研报告

县委组织部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有关情况调研报告自XX年1月1日《公务员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岳普湖县将认真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作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公务员队伍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保障,紧紧围绕加强学习宣传、组织开展培训、抓好贯彻落实等环节,严把公务员录用、管理、考核、调任等关口,有效地促进了我县公务员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现将我县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教育培训,切实增强各级公务员的法律意识。
《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县首先从加大《公务员法》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干部法律知识应用能力入手,按照自治区、地区的有关要求,先后对全县65个单位(含条管单位)1459名符合培训条件的在职人员进行了为期1个月的脱产培训,培训以《公务员法释义》、《公务员法教程》为主要内容。
为保证培训效果,我县结合实际,成立了由政府县长任组长,县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公务员法》培训考核领导小组,严格制定、落实了各项培训措施和办法。
培训中,县委副书记亲自到会作动员,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亲自授课,并采取座谈、讨论、演讲、知识竞赛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有效的提高了教育培训效果。
同时,我们还狠抓了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通过层层选拔,从县行政学校选派了2名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教师送往自治区党校参加公务员法知识辅导培训。
返回后,又代培了5名教学骨干,担任专职教师,并从县法院抽调了1名熟悉法律、法规的公职人员充实到师资队伍中,通过这些措施,有效地促进了我县《公务员法》培训工作的扎实有序开展。
经过培训,全县1495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4个条管单位)公务员按照地区的统一安排,参加了以《公务员法》、《信访条例》为主要内容的知识测试,其中民族干部881名,汉族干部648名,平均得分70分。
通过大力开展培训工作,有效地提高了各级公务员的法律意识,为加强公务员队伍素质建设和勤政、廉政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align=center][font=Verdana]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7〕13号2007-04-25[/font][/align][font=Verdana]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中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精神,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照管理范围和对象(一)参照管理范围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法律法规的授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方案、机构编制方案或规定的主要工作职责确定。
对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要从严掌握,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管理工作,按中央另行规定办理。
(二)参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且工作人员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不再进行参照管理资格审查和考试考察。
符合列入参照管理范围条件,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尚未审批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管理后,其工作人员应具有的资格条件为:1系核定的单位编制限额内的正式工作人员;2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省、市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市本级(杭州、宁波本级除外)截止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学历放宽到高中、中专;县(市、区)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4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5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6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原为工勤人员后转入管理岗位满3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对象。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2•【字号】沪府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加强本市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是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关键环节,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为加快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执法的公信力,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紧围绕本市建设全国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行政区之一的目标,按照《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为重点,将本市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纳入统一平台管理,根据“新人严格把关、老人逐步提高”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强化人员招录、培训、资格管理和监督等关键环节的管理;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努力塑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全面提升本市行政执法水平。
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梳理行政执法依据,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完善认定审核程序,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名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制度。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梳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的行政执法职责。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明确授权的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单位,方可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实施方案

考核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考核反馈:及时反馈,帮助员工改进和提高
考核应用:与晋升、奖惩、培训等相关联
考核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
考核方式: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专项考核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监督和保障
4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务员的行为和绩效
制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建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确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范围Βιβλιοθήκη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具体实施步骤
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表
建立组织机构:设立专门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和管理
确定参照范围:明确哪些单位和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制定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薪酬福利、考核评价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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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意见:员工满意度提高,领导认可度提升,社会评价良好
评估结果: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责任心,提升了服务质量
改进措施: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优化工作流程,加强监督考核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及时调整,确保实施效果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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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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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1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背景和意义
03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具体措施
04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监督和保障
05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实施效果评估
02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实施步骤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背景和意义
1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定义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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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核、报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 2007-08-29 11:19:59 来源:福建人事人才网作者:点击数: 2713
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7〕9号)和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核、报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对参照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06〕1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7〕9号),提高对参照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依法办事、依规办事的自觉性。
要结合实际,周密布置,精心组织,以实施参照管理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将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进一步加强队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
二、严格掌握条件,积极稳妥地开展参照管理的审核、报批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在学习公务员法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的基础上,按照依法依规、严格标准、履行程序、严格把关的原则,采取先易后难,分批进行的办法,对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进行参照管理的申报、审核、报批等工作。
参照管理单位不搞上下对应,主要依据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职能确定。
对各部门普遍设立的、为所隶属部门提供服务,从事科学研究和经营活动等明显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单位,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对虽符合参照管理的基本条件,但已经实行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暂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待条件成熟时再予以申报。
鉴于各市、县(区)事业单位情况不同,差别较大,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条件,从严掌握,确保市、县之间参照管理范围大体平衡。
实施公务员法以前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按上述要求进行重新审核、报批。
三、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做好参照管理的报批工作
(一)报送材料
申请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除闽委办〔2007〕9号文件要求的报送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二个材料:
1、申请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l ) ;
2、单位现有干部花名册(详见附件2 ) ;
上述所有材料均要一式三份并随报电子版本(含人事信息系统数据),省、市、县(区)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材料,直接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省、市、县(区)党委、政府部门以及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材料,应通过主管部门,转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二)首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的时间要求
根据先易后难的原则,申报、审批工作采取分批进行的办法,首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按以下时间掌握:省属事业单位于2007年3月20日前完成材料的上报。
市、县(区)属事业单位于2007年4月15日前完成材料的上报。
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闽委办〔2007〕9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将拟申报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单位名单报告市委、市政府研究之前,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事先与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沟通。
四、严格执行政策,加强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的管理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闽委办〔2007〕9号文规定,制定实施方案,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适时完成人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工资套改等工作,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的管理。
报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有关学习、培训、考试的安排;根据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进行职位设置,确定职务与级别;人员登记办法;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对公务员法实施以前未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现经批准列入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和考试内容以公务员法、公务员必修课以及相关知识为主,具体的培训和考试工作由各设区市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的要求(文件另发)和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里的统一部署,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
在实施工作中,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参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妥善处理好事业单位改革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这两项工作的关系,进一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要注意调查研究,对出现的问题,要稳慎处理,需要请示报告的要及时请示报告,要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切实维护事业单位队伍稳定和社会稳定。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事厅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