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万国民刑先修班韩友谊刑法讲义
我2011万国系统强化班乐毅刑法分则讲义

财产保护包括丗合法保护非法保护黑吃黑也构成犯罪占有、处分、收益非法占有不能对抗原所有人非法占有为目的属取得型犯罪。
还有破坏型犯罪mocc o mc o mc o mc o mc o m系统强化班资料 联系电话:400-650-2089.c o m本页已使用福昕阅读器进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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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韩友谊

刑法总则——韩友谊如何复习刑法总则部分韩友谊做过司考刑法题目的考生都知道,目前司考的刑法部分命题偏重于理论,专门考察总则部分理论问题的考题和需要与理论结合才能解答的法条理解题占据了一半以上的分值。
难度比前几年明显加大,使得很多考生在第二卷丢分,痛失通过司考的机会。
仔细分析近3年的刑法考题,会发现刑法题目从总体上有这样的变化:一是单纯的法条记忆题少了,需要理论深度的法条理解题多了。
这样的题目成为没有时间进行长期专业学习和研究的考生面临的最大难题,出现即使拿着法条和教材也无法正确作答的情况。
二是问题的综合性变强,很多难题的难点就在于需要考生有有很强的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做题时能够总分则结合。
最典型的题目就是04年卷四第六题。
一道题目中考的罪名是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盗窃罪,但用到的知识点却很多,包括抢劫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另起犯意的处理、销赃罪的认识错误等知识点。
面对这样的困境,考生在复习刑法总则部分时,要做到事半功倍,确实需要有适合自己的复习计划。
可以参考下面的建议:一、复习刑法需要时刻注意刑法知识的整体性特定。
1、尽量对刑法有整体上的把握,在学习研究具体问题时能够高屋建瓴。
刑法作为一种禁止性规范,本身遵循着极强的规律在运作。
总则的所有问题都是对这种规律的总结和细化。
刑罚发动的前提是犯罪,犯罪的成立要求:一,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自由选择破坏了自己在社会中应有的守法角色,因而具有了可谴责性——罪责成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主观恶性(包括主体的内容)。
二,作为现代刑法惩罚的对象,行为人必须客观地侵害了受到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不法确立,也就是客观危害(包括客体)。
所以对任何一个犯罪事实的判断,都必须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圭臬。
这一点在处理刑法总则中的难题如共同犯罪和认识错误时必不可少,而且非常有效。
比如连续两年考察的侵占罪的认识错误问题,如果考生对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能够牢牢把握的话,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韩友谊:老师突破班归纳的重点知识点以及讲义笔记

昨天刚听了一遍,效果非常不错,现在把韩老师讲课里面说的“重点知识点,打三角号的”的那些东西归纳如下:3.伪造、变造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尤其是伪造、变造的中奖彩票)是否属于刑法第197 条规定的“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属于4.刑法第271 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需要扩大解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将单位财物非法转移给第三者所有,能否认定为“非法占为己有”?8.真实案例:甲男与乙女相识,关系较好。
甲欲与乙发生性关系,但没有使用任何强制手段,乙不同意,且大声喊“有人强奸”。
甲担心有口难言,便掐乙的脖子,而且决意掐死乙。
甲以为乙“死亡”后,实施了“奸尸”行为,乙事后死亡。
经法医鉴定,乙在被奸淫时,并未死亡,而是在甲奸淫后死亡的。
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但不成立强奸罪,因为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有生命的妇女,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对方是有生命的妇女;但由于甲以为乙已死亡,故只有奸尸的意图。
真正的奸尸行为一般被评价为刑法第302 条的“侮辱尸体”。
请问:能否将当时还活着的乙的身体评价为“尸体”?换言之,能否认定甲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2、某国家行政机关设立了一执法机构甲,甲在具体执法中,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用于发放员工福利和开支,甲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
在被侦查机关以单位受贿罪立案侦查期间,该行政机关将甲改组为另一执法机构乙,由乙行使甲的权力。
甲是否单位犯罪?如是,能否对乙起诉?(分立、合并。
被告人是甲,但由乙承担刑事责任)3.吴某与另外三人一道为其祖坟做清明,吴点火烧纸钱,其余三人也在场,风刮火星燃烧祖坟周边茅草,吴等四人也作了短暂扑救,但见火势越来越大,吴为逃避责任,提出尽快逃离现场。
此时尚未引起森林大火。
吴等四人在逃离途中遇见行人,行人问那里为何冒烟,吴等四人说是茅草烧着了。
韩友谊刑法修正案九解读讲义

《刑法修正案(九)》讲义---韩友谊总则部分一、保安处分预防犯罪的要求。
禁止从业:释放后三至五年。
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增加死缓犯执行死刑的合理限制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才可以执行死刑。
第五十条第一款:“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完善异种自由刑的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并罚拘役,吸收;有期徒刑、拘役分别并罚管制的,并科。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分则部分一、增加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周延惩罚1、帮助恐怖活动罪(共犯行为正犯化)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帮助恐怖活动罪】以物质资助从事恐怖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或者为上述人员、活动招募、运送人员的,2、行为:(1)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2)资助恐怖活动培训;(3)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
2011万国真题解析班刑法韩友谊提纲

一、单项选择题。
1.“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_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_的罪刑法定)。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2.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D.乙不构成脱逃罪3.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
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4.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5.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
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
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
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预备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6.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
韩友谊-刑法学总论讲义(01)

韩友谊-刑法学总论讲义(01)2007年刑法授课提纲韩友谊刑法学总论讲义第一章、刑法概说一、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和分类刑法典、单行刑法、修正案、附属刑法。
(二)刑法之机能行为规制机能: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
国民得以自由活动的前提条件,是确立公正且透明的行为规范,使其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
在此规范的范围内,人们的自由活动将被保障,同时,当违反规范侵害他人利益时,将被追究责任。
2、保护法益机能:法益:有益于个人及其自由发展的,以及有益于为了这个目标而建设的制度本身功能的一种现实或者目标设定。
是对立法的限制。
3、自由保障机能: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
(三)刑法的解释任何解释都必须符合刑法的目的。
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大解释:341条:“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116条:“汽车”包括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机。
2、缩小解释:111条:“情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3、体系解释4、补正解释(63条)5、历史解释6、比较解释7、目的解释立法中的解释:第91条至99条。
例: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二第20题,单选)【答案】D A.将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的人,属于扩大解释B.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属于应当禁止的类推解释C.将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解释为包括变造货币,属于法律允许的类推解释D.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属于缩小解释二、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第3、4、5条)不仅对刑事司法而且对刑事立法也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
(一)。
2011韩友谊刑法名家名著导读提纲

刑法名家名著导读名家简介: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重点论文:(1)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中国法学,2010年04期;★(2)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关系,人民检察,2009年03期;★★★(3)非法使用信用卡在ATM机取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再与刘明祥教授商榷,清华法学,2009年01期;★★★(4)事后抢劫的共犯,政法论坛,2008年01期;★★★(5)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研究,法学评论,2006年03期;★★★(6)盗窃与抢夺的界限,法学家,2006年02期;★★(7)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03期;★★★重点著作:《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2010年★★《刑法学(第三版)》2007年★★★《罪刑法定与刑法的解释》2009年★★★基本观点:一、学术立场(一)学派:新康德主义学派(旧派):相信自由意志,人可以不受因果法则的绝对支配而选择行为;立足于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主张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的行为和实害。
(反向:刑事人类学派,即新派:反对自由意志,主张决定论;立足于社会利益,强调刑罚的改善功能。
)主张违法性的根据是客观的行为和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的,是客观主义。
主张违法性的根据是行为人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人身危险性的,是主观主义。
(二)立场:结果无价值的客观主义立场:主张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及其危险结果,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
(反向:行为无价值: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本身的反伦理性以及实施行为时的心情,即行为本身恶是违法性的根据。
)二、犯罪构成模式的选择1、犯罪论体系应该进入一个多元化的时代,既可以激发年轻学子思想的火花,促进学术争论所引起的学术发展,也有利于司法工作人员从不同的体系看问题,能够更明确事物的不同侧面,更准确地权衡各种观点的利弊。
2、二阶层犯罪论体系犯罪论体系的支柱是不法与责任两个范畴。
(1)不法: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主体、行为、结果、违法性阻却事由(2)责任:主观(责任)构成要件:故意、过失、责任阻却事由强调犯罪论体系对实际问题的解决能力。
2011万国主观题预测班韩友谊刑法讲义

2011年刑法主观题授课提纲韩友谊论述题一、刑法论述题概述(一)刑法论述题的性质有争议的案例分析题。
所以回答的重点是支持观点的理由足够专业、足够充分。
(二)刑法论述题回答要求1、整理事件,判断争议点,确定自己的论述方向2、观点明确,不骑墙3、依“法”分析4、依“理”分析:不是社会生活中的“常理”,而是刑法的基本法理,即依据刑法的基本原则对法条所作的解释和对事实的归类判断。
(三)刑法论述题的准备1、思维训练:平时做题不仅关注答案的正确度,更要关注理由的阐述2、写作训练:训练(不少于三次)在35分钟内完成500-800字的写作(1) 分析事实、判断争议、选择观点:4分钟内(2) 整理理由:5分钟内(3) 一气呵成:26分钟内(四)刑法论述题回答误区1、无思想(背书型):在刑法领域无“万能模板”2、作文题(社论性)二、论述题中的刑法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注意:是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中的某个具体内容在事件中的运用,而不是全部体系性知识的照抄照搬。
(一)刑法的目的刑法的目的具体体现在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中。
1、保护法益第一层次:刑法的整体目的——保护法益。
第二层次:刑法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类法益。
第三层次:各个条文(主要是分则)的目的——具体法益。
低层次目的受到高层次目的的制约。
2、保障人权根据罪刑法定,如果一个人做了坏事,只要刑法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就不得用刑罚惩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犯罪和刑罚,必须基于国民的意思,事先予以规定。
1、形式的侧面(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凡是刑法,必须是被立法者通过立法的方式所表现的,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例:(1)行政规章能否制定刑法?(2)习惯(法)能否成为刑法的渊源?(3)判例(法)能否成为刑法的渊源?最高法的指导案例性质如何?(3)空白罪状是否违背罪刑法定原则?(2)禁止事后法适用事后法(溯及既往),意味着国民必须遵守行为时根本不存在的“法律”。
“刑法在作出惩罚之前应当作出警告”,所以刑法仅适用于其生效之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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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民刑先修班刑法授课提纲韩友谊第一编刑法的基本架构刑法的概念和性质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概论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罪刑相适应原则主体、行为、结果客观构成要件: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典型的犯罪构成故意、过失主观构成要件总论有责性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犯罪论预备未完成形态未遂“修正”的犯罪构成中止共犯形态想象竞合犯行为单数法条竞合继续犯罪数论连续犯行为复数牵连犯吸收犯刑种:主刑、附加刑量刑情节:从轻、减轻、从重、累犯、自首、立功量刑制度:、数罪并罚、缓刑刑罚论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刑罚消灭制度:赦免、时效一、总则与分则分则是针对特定具体犯罪行为的规定(如故意杀人罪),明白的宣示出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基于立法经济的考量,总则则是将分则所列举的犯罪类型中的基本原则以及共通的要件作统一、概括的规定(如罪刑法定原则、故意与过失)。
二、不法与有责刑法总则里最重要的体系。
在不法层次,判断的对象是行为,借助各种标准来决定某种行为在刑法上应不应该被评价为坏事。
即行为是否为刑法所容忍,考虑的是法益保护和利害相衡。
在有责层次,判断的对象是个别的行为人,决定做出坏事的人在刑法上应不应该被评定为坏人。
即是否让行为人对他所为的不法行为负起完全的责难,考虑的是可期待性的问题。
这两层次的区分,意义在于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对不法指控的抗辩成功,就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在刑法上是合法的,(1)不受惩罚,也不受谴责;(2)第三人不能对其主张正当防卫;(3)其他人参与也不成立共犯。
如果在有责层面才抗辩成功,则(1)会有相应的谴责;(2)可以对其正当防卫;(3)会根据限制从属性理论,成立共犯。
三、犯罪论骨干概念(一)故意犯与过失犯有意让事件发生还是无心所致,是区分故意和过失的一般理解。
因为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不同,所有的犯罪可以分为故意犯和过失犯两大类。
刑法以惩罚故意犯为原则,惩罚过失犯为例外。
(二)作为与不作为积极的、制造或者增加他人不应有的危险的行为,是作为。
消极的、不履行特定义务的行为,是不作为。
(三)既遂与未遂行为人有故意,并且实现了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就是既遂犯。
有犯罪的故意,也着手实行了犯罪,但是没有实现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就是未遂犯。
(四)竞合一个人触犯数个法条的禁止性规定,是为竞合。
1、实质竞合,即一人犯数个罪,合并刑罚执行(数罪并罚)。
2、法条竞合,一个人的某行为同时被数个法条规定,但只侵犯一个法益。
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条。
3、想象竞合,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侵犯数法益,从一重适用法条。
(1)同种想象竞合:一行为破坏数个同种法益,多次实现同一构成要件。
(2)异种想象竞合:一行为破坏数种不同的法益,实现数个不同犯罪构成。
第二编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罪和刑罚,必须基于国民的意思,事先予以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既是司法机关适用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和心理强制说,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决定了其有形式的和实质的两方面的具体内容。
1、形式的侧面(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凡是刑法,必须是被立法者通过立法的方式所表现的。
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对法律进行解释。
(2)禁止溯及既往即禁止重法(即不利于被告人的法律)溯及既往。
由于法不溯及既往是对国民自由的保障,所以禁止事后法仅仅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法律溯及既往,如果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则可以溯及既往适用新法。
(3)禁止有罪(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形式侧面的禁止类推解释,是禁止一切类推解释,但是同时从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出发,则对禁止类推解释原则要进行适当的补充,即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无罪类推)。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绝对不确定的刑罚规定,赋予法官以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完全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2、实质的侧面:(1)明确性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明确性是指法律语言的表达使人能够确切了解违法行为和惩罚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
明确性是立法与解释共同完成的。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虽然立法者享有立法权,但并不可以随心所欲地确定犯罪的范围。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就是指刑法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限制立法权。
对于国民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不能仅因违反程序规定便以犯罪论处。
对于没有具体受害人的不法行为或者自己是受害人的行为,不能轻易定罪。
有些行为表面上看起来符合犯罪,但实际上被一个社会所认同的,则不能按照犯罪来处理。
对于极其稀罕的行为,即使侵害法益较为严重,也没有必要规定为犯罪。
(3)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平等适用刑法,即刑法在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平等适用刑法是保障公民自由,实现法治的要求。
也保护法益的要求,相同的法益应该受到相同的保护,相同的行为受到相同的对待。
三、罪刑相适应1、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2、立法上要求确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与法定刑。
审判中要求强化量刑公正的观念。
行刑方面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情况,合理的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四、刑法的解释方法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的说明。
对刑法的解释构成,应该是透过文字寻找正义的过程。
既不能脱离文字,也不能背弃正义。
(一)文理解释文理解释,就是用条文用语的通常意义来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文理解释的根据主要是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等。
(二)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就是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以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发现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是对文理解释的补充。
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1、扩大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将字面意思扩大,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与类推的区别:国民是否具有预测可能性;是否需要借助共同的上位概念需求一致性。
(1)第49条:“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扩大到羁押时,“怀孕的妇女”扩大解释为包括“流产的妇女”。
(2)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车”包括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机(刑法理论上的扩大解释)。
(3)第196条:“信用卡”包括不具有透支功能的普通银行借记卡。
(4)第205条:“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5)第238条:“债务”包括非法债务。
(6)“文物”:“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7)第341条:“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2、缩小解释,又叫限缩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3、体系解释,即根据法条在整部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之间的含义进行的解释。
4、补正解释,即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的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如刑法第63条中的“以下”不包含本书,就是补正解释。
5、历史解释,根据制定刑法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6、比较解释,即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者外国的立法、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7、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在同一个犯罪构成内,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
8、反对解释,即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
第三编犯罪论第一章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反映行为的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和应当承担责任性(有责性)的客观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
1、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反映了主客观相一致的要求2、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二、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模式:犯罪构成1、客体:内容为法益(实际“法益”概念超越犯罪构成,贯彻于每一要件中)2、客观方面:行为、对象、结果(与三阶层的构成要件该当性类似)3、主体:自然人、单位、责任能力(应分别属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和责任阻却事由)4、主观方面:故意、过失具备上述要件,还需要不属于正当行为,才成立犯罪。
(即在四要件模式中没有解决违法性的问题)三、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强调“行为——不法——罪责”的阶梯式解决问题方案。
三阶层模式:主体构成要件该当性行为结果犯罪构成违法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其他违法阻却事由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责任能力责任能力的减弱与丧失醉酒人的责任能力有责性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的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故意责任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事实认识错误过失责任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责任阻却事由违法性认识错误缺乏期待可能性四、二阶层犯罪论体系(一)客观层面(不法)因果性行为人行为(体、意、害)结果违法阻却事由(法益侵犯性)自然人单位作为不作为实害危险法益阙如优越的法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二)主观层面(有责)罪过责任阻却(减轻)事由故意过失责任能力责任年龄直接间接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第二章客观不法第一节主体一、自然人(一)自然人主体概述行为主体,首先是自然人。
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主体,只要求是自然人。
(二)身份犯身份犯即所谓的特殊主体,是相对一般犯罪主体而言的,是指在完全具备一般主体条件的基础上,还将以特殊的身份作为主体构成条件的犯罪。
身份犯又分为两种: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和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
特定职位(第382条、397条)、特定职业(第304、335条)、特定法律义务(第201、261条)、特定法律地位(第305、306条)、特定疾病(第360条)、持有特定物品(第128条)、参与某种活动(第223、159条)、居住地(第294条)、消极身份(第336条)。
二、单位单位犯罪,是指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集合,也不是指单位中所有成员的共同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特征1、主体特征具有合法形式的单位。
包括国家机关,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2)司法实践中,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