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国专题讲座讲义 韩友谊:刑法80分的必胜方案——精巧理论构成的刑法学习
刑法总则——韩友谊

刑法总则——韩友谊如何复习刑法总则部分韩友谊做过司考刑法题目的考生都知道,目前司考的刑法部分命题偏重于理论,专门考察总则部分理论问题的考题和需要与理论结合才能解答的法条理解题占据了一半以上的分值。
难度比前几年明显加大,使得很多考生在第二卷丢分,痛失通过司考的机会。
仔细分析近3年的刑法考题,会发现刑法题目从总体上有这样的变化:一是单纯的法条记忆题少了,需要理论深度的法条理解题多了。
这样的题目成为没有时间进行长期专业学习和研究的考生面临的最大难题,出现即使拿着法条和教材也无法正确作答的情况。
二是问题的综合性变强,很多难题的难点就在于需要考生有有很强的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做题时能够总分则结合。
最典型的题目就是04年卷四第六题。
一道题目中考的罪名是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盗窃罪,但用到的知识点却很多,包括抢劫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另起犯意的处理、销赃罪的认识错误等知识点。
面对这样的困境,考生在复习刑法总则部分时,要做到事半功倍,确实需要有适合自己的复习计划。
可以参考下面的建议:一、复习刑法需要时刻注意刑法知识的整体性特定。
1、尽量对刑法有整体上的把握,在学习研究具体问题时能够高屋建瓴。
刑法作为一种禁止性规范,本身遵循着极强的规律在运作。
总则的所有问题都是对这种规律的总结和细化。
刑罚发动的前提是犯罪,犯罪的成立要求:一,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自由选择破坏了自己在社会中应有的守法角色,因而具有了可谴责性——罪责成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主观恶性(包括主体的内容)。
二,作为现代刑法惩罚的对象,行为人必须客观地侵害了受到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不法确立,也就是客观危害(包括客体)。
所以对任何一个犯罪事实的判断,都必须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圭臬。
这一点在处理刑法总则中的难题如共同犯罪和认识错误时必不可少,而且非常有效。
比如连续两年考察的侵占罪的认识错误问题,如果考生对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能够牢牢把握的话,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韩友谊-刑法学总论讲义(08)

韩友谊-刑法学总论讲义(08)第八章、刑罚的体系一、主刑刑期以及刑期计算、刑期折抵问题;2、罪犯的权利义务问题,如管制犯参加劳动的“同工同酬”,而拘役犯“酌量报酬”,有期徒刑犯以上而有劳动能力者必须参加劳动;3、死刑问题死刑的限制:(1)适用条件的限制:罪行极其严重者;(2)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扩大解释到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扩大解释到流产。
(3)适用程序的限制;4、死缓制度:死缓的法律后果三种可能性的结局及其条件。
一是执行死刑,二是减为无期徒刑,三是减为有期徒刑。
三种后果各自必须具备的相应条件:首先,执行死刑的条件是在二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注意这里要求是故意犯罪而非一般的犯新罪,也就是说虽然在二年期又犯了新罪,但为过失犯罪的,仍不能立即执行死刑;其次,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二年期内是没有故意犯罪,即使有一般的违法行为甚至是过失犯罪行为而非故意犯罪的,也应当减为无期徒刑;第三,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二年期间不但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重大立功”应当参照《刑法》第78条之规定的几个法定情形;最后注意如果因故意犯罪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不需要必须等到二年期满,原则上发现故意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即可报请核准执行。
而减为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则不然,需要等到二年执行期满之后才可以依法减处。
对“故意犯罪”的限制性解释:(1)反映抗拒改造主观恶性,(2)情节严重。
二、附加刑罚金刑:(1)罚金的数额问题;(2)罚金执行中的二个重要问题:随时追缴和减免缴纳2、没收财产刑:(1)没收财产的对象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2)没收财产刑的方式:部分没收和全部没收;(3)没收财产与偿还犯罪分子的债务问题;(36。
韩友谊《刑法修正案八》解读讲义(精)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总则一、刑罚内容的变化(一)社区矫正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
(修正案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二)禁止性判令对判处管制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况,可以判令其在管制期间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的人。
同样适用于缓刑。
(修正案第二条、第十一条)(三)死刑1、减少死刑罪名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具体是:(1)走私类: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金融诈骗类: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死刑仅留集资诈骗罪)(3)发票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盗窃罪;(5)妨害社会管理类: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限制死刑的适用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修正案第三条)3、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1)将《刑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修正案第四条)(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修正案第四条)(与修正案第十五条的减刑条款对应)二、量刑情节(一)尊老爱幼条款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修正案第一条)2、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修正案第十九条)(二)减轻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韩友谊-刑法学总论讲义(06)

韩友谊-刑法学总论讲义(06)第六章、单位犯罪一、单位犯罪的特征:单位特征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者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构成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
司法实践中,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2、行为特征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相关性的行为、并常常以单位名义实施。
3、主观特征体现单位意志与单位整体利益。
4、法律特征法定性,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根据该特征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有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一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二是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直接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而不以单位犯罪论。
二、单位犯罪的类型纯正的单位犯罪和不纯正的单位犯罪2、一般单位犯罪和特殊单位犯罪三、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
单罚的情况:(1)并非为本单位谋利益,而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私分国家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396);(2)对单位的过失犯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3)处罚单位会损害无辜者的利益(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四、单位犯罪的特殊问题当单位犯罪时,对该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多人时,是否应做主犯、从犯的区分问题,根据《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
2013年万国民刑先修班刑法韩友谊讲义

2013年民刑先修班刑法讲义(韩友谊主讲)刑法总则的基本架构刑法的概念和性质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概论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罪刑相适应原则构成要件该当性:主体、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违法性:是否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犯罪构成故意、过失、目的、动机责任总论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责任年龄预备未完成形态未遂“修正”的犯罪构成中止犯罪论共犯形态:教唆、帮助继续犯单纯一罪法条竞合连续犯罪数论包括的一罪集合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想象竞合犯科刑的一罪结合犯吸收犯牵连犯刑种:主刑、附加刑量刑情节:从轻、减轻、从重、累犯、自首、立功量刑制度:、数罪并罚、缓刑刑罚论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刑罚消灭制度:赦免、时效第一编 刑法概论第一章序论(基本概念)一、刑法指规定何种行为属于犯罪、对于犯罪如何科处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表现形式有:1、刑法典:(1)规定了处于核心地位的、基本的犯罪类型及其处罚;(2)总则适用于其他单行刑法。
我国刑法制定于1979年7月1日,修订于1997年3月14日并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是直接对刑法典的修改,也属于刑法典的内容。
2、单行刑法,指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指规定在其他性质法律中的罪刑条文。
二、犯罪犯罪,指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值得刑罚处罚的行为。
对犯罪的认定,通过犯罪构成明确。
总则是对全部犯罪的共通的成立要件加以明确。
分则是以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为前提,明确各个犯罪所固有的、具体的成立要件。
三、刑罚刑罚,对犯罪的反作用,是对实施了犯罪的人所科处的制裁,目的在于通过惩罚抑制乃至预防犯罪。
四、刑法基本立场罪与非罪的法律规定在不同的时空是不一样的,选择何种标准来解释刑法规则,就是选择刑法的基本立场。
2韩友谊-刑总高频-构成要件该当性

构成要件该当性一、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反映行为的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和应当承担责任性(有责性)的客观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
前者重点在法益保护,后者重点在非难可能性。
犯罪 = 构成要件该当性 + 违法性 + 罪责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具备违法性,欠缺阻却违法事由具备有责性,犯罪行为成立1、构成要件符合性: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2、违法性: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3、有责性: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态等)、故意和过失、责任阻却事由(缺乏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错误)。
二、主体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一)身份犯身份犯,指成立犯罪要求主体具有一定的属性,对其范围予以限定。
普通人不能单独成立身份犯,但是可以成立身份犯的共犯。
如果普通人利用无罪的有身份者实施特殊主体的犯罪的,也不能成立身份犯的间接正犯。
如普通人甲利用患了精神病的警察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的,由于实行者不能成立刑讯逼供罪,而甲也不具备刑讯逼供罪所要求的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甲既不能成立刑讯逼供罪的教唆犯,也不能成立刑讯逼供罪的间接正犯。
身份犯分为两种: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和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
真正身份犯例如:特定职位(第382条、397条)、特定职业(第304、335条)、特定法律义务(第201、261条)、特定法律地位(第305、306条)、特定疾病(第360条)、持有特定物品(第128条)、参与某种活动(第223、159条)、居住地(第294条)、消极身份(第336条)。
疑似身份犯:事实上有主体限制,但是法条未言明的情况。
如强奸罪。
(二)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单位犯罪,是指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集合,也不是指单位中所有成员的共同犯罪。
1、主体特征依法成立的组织,包括国家机关,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2)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韩友谊精辟讲解量刑情节

韩友谊精辟讲解量刑情节——累犯、自首与立功2010-05-24一、累犯(一)一般累犯1、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其中一个罪是过失犯罪,则不能成立累犯。
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或者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
(二)特殊累犯1、罪质条件:前后两个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时间、刑种条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但是不受时间和刑种的限制。
(三)累犯的法律后果应当从重处罚;不能适用缓刑、不能适用假释。
二、自首(一)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1、自动投案: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
(1)自动投案既可以是有选择余地下的自动投案,也可以是走投无路的自动投案。
(2)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罪:如实供述必须是自己的罪行。
不允许翻供,如果翻供不能成立自首。
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为自首。
(二)特殊自首(准自首)的成立条件1、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等(可以扩大解释到正在被行政拘留的人)三种人。
因其人身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不存在“自动投案”问题。
2、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1)即自己实施的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或者不知道、不了解的罪行以及其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
(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3)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的,虽然可以酌情从轻,但不属于自首,只能叫坦白。
3、单位犯罪的自首:(1)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万国重点学科刑法讲义-韩友谊

万国重点学科刑法讲义-韩友谊2010年刑法学授课提纲韩友谊第一编刑法的基础第一章刑法的渊源和解释一、刑法的渊源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与犯罪相对应的刑罚的种类和量的法规,也称刑罚法规。
(一)刑法典刑法典是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我国1979年颁布、经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谓我国的刑法典。
刑法修正案是直接对刑法典内容的修改,也属于刑法典的内容。
(二)单行刑法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
目前我国生效的单行刑法只有一部,即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三)附属刑法附属刑法,指在其他性质的法律中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中附带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条文。
与国外的附属刑法不同,我国的所谓“附属刑法”都没有直接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没有独立的实际意义,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机能(一)行为规制(二)保护法益(三)保障人权三、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的说明。
对刑法的解释构成,应该是透过文字寻找正义的过程,既不能脱离文字,也不能背弃正义。
(一)刑法的解释效力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如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在我国具有普遍效力的司法解释,只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进行解释。
3、学理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是未经国家授权的国家机关、团体、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对于刑事司法活动和立法活动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刑法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就是用条文用语的通常意义来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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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就是发现、掌握案件背后的精巧理论。“精”,逻辑严密;“巧”,点睛之笔。 1、类推和扩大解释的区别: 【案例】携带砖头抢夺,可以解释为携带“凶器”;那么带着眼镜抢夺,可否将眼镜解 释为“凶器”? 【点睛】 2、因果关系: 【案例 1】女子地铁站内辱骂老伯,致其心脏病突发而死。 【点睛】 【案例 2】劝说他人前往叙利亚旅游,他人在叙利亚被打死 【点睛】 3、正当防卫 【案例】甲乙丙三人深夜持凶器抢劫丁,打斗不休。乙将丁死抱住,甲持刀猛捅丁。丁 奋力挣脱逃跑,甲收刀不住,捅死乙。 【点睛】 4、故意与过失 【案例】甲乙欲从山顶推石头下山,发现半山一老人,甲问乙“会不会砸着老头”,乙 回曰“不会那么巧吧”。结果砸死老人。甲乙对老人死亡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点睛】 5、共犯 【案例 1】甲以杀人故意向乙提供凶器,乙仅有伤害故意,只实施了伤害行为。二人的 共犯关系如何认定? 【点睛】 【案例 2】甲对乙喊道:“把这碗毒药端给丙喝!”乙却听成“把这碗土药端给丙喝!” 最终乙将毒药当作土药给丙喝,丙死亡。二人共犯关系如何? 【点睛】 6、罪数 【案例】甲乙偶然同列车伤乙左臂, 然后将斧别回腰间,得意地问:还敢骂黑社会吗?乙包扎伤口毕,继续辱骂。甲愤然,二次 拔斧砍左臂。乙仍然倔强,甲遂三次拔斧砍左腿,四次拔斧砍右腿。乙仍然无惧,甲最后一 次拔斧砍向脖子。甲有几个行为?构成几个罪?如何处理? 【点睛】 7、盗窃与敲诈勒索 【案例】甲盗窃乙手机一部(价值二千),留条要求乙三千元来取手机。若乙确实拿三 千元换回手机,甲构成何罪? 【点睛】 8、前沿讨论 【案情】广西一大学副教授用精液做药引子为女子治疗妇科病,被诉强奸罪。如何评价 此案? 【发条】刑法第 236 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刑法第 237 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