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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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的履行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的履行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的履行本章共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中止履行的条件等。

第六十条当事人理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释义】本条规定了诚信履行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居特殊地位,在合同履行中,诚信履行亦构成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当事人理应依照诚信原则行使债权,履行债务。

合同的约定符合诚信原则的,当事人理应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诚信履行原则,又导出履行的附随义务。

当事人除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外。

也要履行合同未做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也理应履行的协助、告知、保密、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能够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就合同中质量等内容的补充确定。

合同的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无法确定,合同不成立。

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的标的、数量,不影响合同成立。

对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未做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能够协议补充确定。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能够通过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相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理应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案例:出借银行账号 不料惹上官 司

第三人无过错无需担责 法院认为,谢某作为双方交易的中间人,王某交 代其留在工地代收货款,而王某之妻的行为则视为王 某已通过谢某告知东莞某公司收款账户资料,东莞某 公司根据谢某的指示而将案涉货款92270元汇入刘某的 对公账户,故谢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根据日 常生活经营,交易一方借取他人账户用于收款也符合 常理,刘某的对公账户中收到原告公司汇入的款项有 合法根据,刘某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获取其他不当利益, 故刘某收到92270元不构成不当得利。据此,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东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经东莞市中级 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案例四
孙某为他人合伙经营服装生意,于3月12日向许某借 款1.5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利息的2.5倍, 至9月12日本息一次还清,孙某为许某出具了欠条。孙 某用此款与他人合伙倒卖旧家电,被工商机关查获, 旧家电被全部没收并每人罚款1万元。孙某为翻本,竭 尽所有财产再次经营家电生意,又亏损,至还款期届 满,已经无支付能力。许某多次催要,孙某无法清偿 欠款。某日,许某又向孙某催债,恰有姜某找孙某还 款,孙某连忙将话岔开,进行掩饰。许某经了解,原 来孙某数年前曾借给姜某1万元作经营资金,现在本息 已达2万元。姜某准备归还孙某该借款本息,但孙某认 为收回这2万元也得还债,让姜某暂不要归还。一年后, 孙某仍无归还许某借款的意思,许某向法院起诉,请 求法院判令姜某向其支付2万元以清偿孙某所欠的债务。 问:许某的起诉对不对?为什么?

保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三) 、抵押

抵押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 产作为抵押物,当债务不能履行或不完 全履行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 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 先得到偿还。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合同法 第九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 )【圣才出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合同法  第九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  )【圣才出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一、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一)——三大履行抗辩权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

由于具备某种情形,当事人在符合条件时,将自己的履行给付暂时保留以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他方当事人未进行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3)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均已届至;(4)请求履行的一方为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2.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履行之前,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的抗辩权。

(1)先履行的一方为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履行一方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3)因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因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显著减少或经营状况恶化而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

(1)《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①不安抗辩权人有权中止自己的义务,且中止履行不构成违约;②不安抗辩权人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③对方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安抗辩权消失;④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相应担保的:a.中止履行一方享有法定的解出权;b.中止履行一方亦可不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提前清偿债务;c.对方构成预期违约的,中止履行一方有权依照《合同法》第108条请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合同的履行重点知识点下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合同的履行重点知识点下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保险等合同。

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才存在对待给付,即当事人之间的给付具有对等关系或对应关系,一方为给付是为了换取对方的给付。

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如委托合同)不适用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债务。

(2)双方债务应同时履行,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

(3)双方义务已届清偿期。

(4)对方未履行债务。

(5)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1)同时履行抗辩权应以意思通知的方式行使,一经行使,即具有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排除已方迟延履行责任的效力。

(2)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一时阻却请求权行使。

其属于延期抗辩权、一时抗辩权,其效力主要在于对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如果对方履行了债务,该权利即消灭。

(3)同时履行抗辩权无请求合同相对方先为给付的效力,也无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顺序履行抗辩权」1.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性质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2.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债务。

(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

3.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效力(1)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

(2)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

可见,顺序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非永久性抗辩权)。

(3)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1.不安抗辩权的性质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合同的履行有哪些原则

合同的履行有哪些原则

合同的履行有哪些原则
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履行的过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一些原则是需要遵循的,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合同履行的原则:
1.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履行,不得采取欺诈、误导等不正当手段。

2. 自愿原则,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是当事人自愿的行为,不得强迫或者欺骗对方签订合同,否则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3. 公平原则,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共利益。

4. 勤勉尽责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勤勉尽责,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5. 保护当事人利益原则,合同的履行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违约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追责和赔偿。

以上原则是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合同范本专家在撰写合同范本时需要考虑这些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合同的履行(2)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合同的履行(2)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合同的履行(2)【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合同的履行需要指出,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颇为相似,它们都表现为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但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别。

①目的不同。

留置权乃出于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所担保者为金钱债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系以诚信原则为基础,虽然也具有一定担保功能,但主要为了维护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②性质不同。

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系属支配权,具有对世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广义形成权,仅具有对人效力。

③根据不同。

留置权以一方因合同关系占有一方动产,另一方不履行债务而发生,留置权人返还动产的义务与所担保的债权之间并无对价关系;同时履行抗辩权虽一般发生于双务合同中,但所拒绝履行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有对价关系。

④内容不同。

留置权所拒绝的给付为债务人所有动产,留置权人对该物在一定条件下有优先受偿权,因债务人其他担保的提出而消灭;同时履行抗辩权所拒绝的债务并不以此为限,且权利人无优先受偿权,除非以下三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种情况,即当事人就合同履行达成协议,或者对方提出履行,或者已为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消灭。

所以,不能将两者混淆。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1.必须是由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且互为对价的给付。

这一构成要件包括三层含义:①同时履行抗辩权仅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

②同时履行抗辩权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而是基于两个以上的合同产生,那么,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③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即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双方所负的债务具有对价或者牵连,否则不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司法考试课件:合同的履行

司法考试课件: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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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10日,河南省喜雨有限公司(简称喜雨公司)
与深圳东南经济开发公司(简称开发公司)在河南省郑州市签
订购销合同—份。合同约定:喜雨公司供给开发公司国际中级
毛绿豆(含水量2%)3000吨,每吨价格985元,总货款2955000
元,于同年9月20日前交货,并负责办理商检证、免疫证、产地
证、供货证和化验单。需方开发公司在合同生效后预付22万元
•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 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 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
相应的履行要求”。
• 2、同时履行抗辩的存在基础:
(1)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①发生上的牵连性 ②履行上的牵连性 ③存续上的牵连性 (2)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 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
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
权等三种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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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 1、界定 •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一方在对
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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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电子公司与乙商场在2008年7月份签订合同,双方约 定甲应于同年9月份向乙交付800台某品牌电视机,乙商场应 同时向甲交付货款270万元。甲电子公司因业务往来欠丙公 司近300万元。于是甲电子公司与丙公司达成合意,由丙公 司接受乙商场支付的货款。甲丙达成协议后就此事通知乙商 场,乙商场表示到时将会向丙公司支付该货款。同年9月份 ,乙公司准备支付货款,但甲电子公司却未向乙商场供货。 乙于是对丙表示,除非甲对其履行,否则,将不会对丙履行 支付货款的义务。双方发生争议。为解决与乙商场之间的争 议,丙公司通知甲公司:要么向乙履行交货义务,要么向其 履行还款义务。甲不同意,认为已经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债各有主,支付货款是乙的义务,与其无关,至于向乙商 场交货的事情会尽快接洽,但与丙公司无关。 问题:甲公司的回复是否有法律依据?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合同的履行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合同的履行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合同的履行【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合同的履行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合同的履行1、合同履行的规则对于依法生效的合同而言,在其履行期限届满以后,债务人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实施履行行为。

债务人在履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一些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履行主体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

因为,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的实现,不仅主要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同时还要依赖于债权人受领履行的行为。

因此,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

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

同样,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为受领。

此外,必须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质,第三人也是正确的履行主体。

不过,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时,该第三人并不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第三人仅仅只是居于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地位。

履行标的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债务人必须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

合同标的不同,合同的类型也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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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合同的履行。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1:涉他合同第三人诉讼地位:可以列为无独三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十七条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2:债权人撤销权扩张适用的情形: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3: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约定优先;没有约定从法定。

①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③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④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⑤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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