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v (四)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九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三节 抵销
v 一、抵消的概念 v 指两人互负债务 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其债务的清偿
方式,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 消灭。 v 为抵消的债权——即指主张抵消的人享有的债权。称 为主动债权、抵消债权或反对债权。 v 被抵消的债权——即指他方对主张抵消的人享有的债 权叫做被动债权或主债权。
第九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 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的,对方可以解 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 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实例解说1
v 甲为钢厂,乙为钢铁贸易公司。甲、乙约定,甲在6月 1日前交付钢材50吨与乙,货到付款。过了6月2日,甲 未交付。问:
第九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实例解说2
v 某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 以每套40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3000套童装,由 被告送货,5月1日为交货最后期限。合同订立 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l0万元预付款。4月30日, 原告向被告询问货物是否备齐,被告答复过完 “五一节”即可送货上门,原告答应。5月4日, 原告因末收到货物,遂派人前往被告处,发现 被告仅生产出1500套,而大量工人在生产另外 的服装。原告提出因被告已违约,所以决定将 已做好的童装提回,其余的服装请被告不要生
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 保密等义务 4、合同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5、负债字据的返还
第九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二节合同的解除
v 案例1:甲、乙订立一棉花购销合同,约定甲 收购乙农场秋收后收获的全部棉花。不料,乙 农场逢夏季洪水水灾,棉苗全部冲走,寸棉未 收。问:(1)谁可解除合同?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1. 概述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合同双方在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关系得以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合同终止的情形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履行完毕、解除合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2.1 履行完毕合同履行完毕,是指合同双方按照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
此时,合同关系自然终止。
2.2 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经过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关系。
合同解除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依法办理手续。
2.3 抵销抵销,是指合同双方相互享有债权、债务,且债权、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可以相互充抵。
抵销后,合同关系得以终止。
2.4 提存提存,是指合同一方按照约定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终止合同关系。
提存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2.5 免除免除,是指合同一方放弃对方的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从而终止合同关系。
免除应当通知对方,对方收到通知后合同关系终止。
2.6 混同混同,是指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相互抵销,且合同标的物归一方所有,合同关系自然终止。
3. 合同终止的效力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但合同终止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4. 合同终止的程序合同终止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合同终止的事由;2.依法办理合同终止的手续;3.合同终止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清理;4.合同双方在合同终止后,不得再行要求对方履行已经终止的合同义务。
5. 法律责任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合同终止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 附则本文档旨在阐述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仅供参考。
具体合同终止事宜,请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理。
第九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讲解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述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
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一)基于合同目的达到而终止 (二)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 (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终止
三、合同终止的效力 (一)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二)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及义务消灭。 (三)负债字据的返还。 (四)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合同法92条) (五)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
1、部分清偿(72条)
2、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的要件 代物清偿的效力
合同关系消灭,债权的从权利也随之消灭。 (三)清偿期、清偿地、清偿费用
三、清偿抵充
(一)概念: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 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 行抵充何种债务的现象。 (二)清偿抵充的成立条件 债务人须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债务人负担的数宗债务种类相同 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三)清偿抵充的确定方法 约定抵充 指定抵充 法定抵充:合同法解释(二)第20、21条
例1:甲欠乙三笔钱:①第一笔为50万元,无担保,现已产生 利息10万元;②第二笔,40万元,无担保,无利息;③第三 笔30万元,有担保,无利息。现在甲对乙履行了30万元。如 果甲、乙就抵充达成了合意,则可以发生以下效果: 1. 甲、乙可以约定抵充的顺序与数额,不受任何限制。甲、
乙没有约定抵充,此时甲可以指定抵充 2. 在没有约定抵充,也没有指定抵充时,适用《合同法解释
(二)》第20条、第21条规定的法定抵充: 抵充各笔债务的清偿费用 清偿各笔债务的利息 抵充主债务
主债务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已经到期的优先于未到期的抵充; 到期的有两笔以上,或者未到期的有两笔以上的,优先抵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解除)

本条与旧法相比,新增第二款
本条解读
审判实践中最大争议往往是合同目的是否已不能实现。
这个问题还是只能回到交易的常识常理、诚信原则、公 平原则去个案具体判断,不可能有统一划断的标准。
本条与旧法相比,实质变化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 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 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 使的,该权利消 灭。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 使期限,期限届满当 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 对方催告后在合理 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的方式依法主张 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 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 对方时解除。
本条解读:通知解除效力到底为何?
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争议很大
本条解读:通知解除效力到底为何 ?
九民会纪要46条实质废除了解释二24条
本条第二款与旧法相比,无变化
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 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 限 。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 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 期 限。
本条解读:抵销的行使方式
多种方式均可:通知、抗辩、反诉
本条解读:赔偿损失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 九 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 方当事 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本条解读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法律效力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主体权利义务消灭; 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保密、协助和通知等义务依然存在。
二 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2、合同解除的特征 (1)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3)合同解除须有解除合同的行为; (4)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是( )
A、只需通知甲 B、不用通知,自动抵销 通知并征得甲同意 属于不同种类物,因此不能抵销
甲向乙借大米1吨(市价为1800元)乙向甲借钱1800元。在乙的债务到期时,乙主张抵销,乙应当( )
提存物在提存期间产生的孳息归提存人
所有 标的物在提存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
(二)提存的要件
四、提存
01
02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由提存人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标的物、标的物的受领人,不知受领人的,应说明不知受领人的理由)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须经法定程序。
输入标题
不能预见
输入标题
输入标题
输入标题
不能避免
任何合理的人都无法预见
不能克服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符合下列哪些条件的客观情况?
案例分析题
A省经纶公司与香港中发公司于1994年8月10日签订了一份购销马口铁的合同。合同约定马口铁价格条件为CIF天津746美圆/吨,总价款为250万美圆,装运期限为1994年10月10日之前。合同还约定,付款条件为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数量的通知之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中国的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同年9月19日经纶公司请上海A银行开出以香港中发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撒消的信用证并支付了开证费用。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6)

( 3 )迟延履行 ——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 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人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以后,债权人给予了债务人以 合理的宽限期,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可继续履行 合同。如果债务人在合理的宽限期内仍未履行主 要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 4 )迟延履行或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 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一些合同中履行期限非 常重要,如一些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购销,若迟延 交货,将影响商业销售,债权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就根本无法实现。这时应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但是法律规定了解除条件,并不是说具备了这 些条件,当事人必须解除合同,是否行使解除权 利,应由权利人决定;同时,法定解除条件,也 是对任意解除合同的限制。
为了鼓励交易,避免资源浪费,合理保护双 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当事人要求而必须解除 的合同,不应解除而应继续履行。非当事人要求, 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合同 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结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在审理中,红雨公司认为,食品公司2004年4月27日到 舟山取货却无货可提,因此双方协商返还垫付资金结清账 目合同终止的说法不是事实,表示其并未接到食品公司来 提货的电话通知,且按照合同约定,红雨公司根据食品公 司的电报和信函来组织生产、发运,食品公司人员到舟山 来与提货无必然联系。红雨公司还认为,返还垫付资金是 因为食品公司想单方终止合同而采取的主动行为,账目结 清并不等于合同终止,不影响食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二审法院审理时认为,上诉方食品公司说到舟山提货 却无货可提,被上诉方约定不符;而双方账目结 清,上诉方认为经双方协商合同终止,被上诉方对此表示 否认,但上诉方未能提供有关经双方协商合同已经终止的 证据,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合同法 第十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圣才出品】
第十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属于债的消灭。
所谓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债的消灭原因有三类: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如免除;基于债的目的实现,如清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提存。
一、清偿清偿是依债之主旨而达到消灭债权效果的给付,也叫履行。
1.清偿人一般有债务人、债务人的代理人、第三人。
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情形。
(1)代为清偿的条件:①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③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④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2)代为清偿的效力①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②第三人因代为清偿而有代位权;③第三人清偿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
2.受领清偿人一般包括债权人、债权人的代理人。
《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清偿期(1)清偿期的确定。
当事人对清偿期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债务人可以随时清偿,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清偿。
(2)期限利益。
①在债权人无期限利益时,债务人有权抛弃期限利益提前清偿,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
②债务人或债权人均享有期限利益时,相对人有拒绝对方提前清偿或请求提前清偿的抗辩权。
③当约定补偿期限利益并提前清偿或请求提前清偿时,可以提前清偿。
④未经同意提前清偿损害对方期限利益的,由债务人负赔偿责任,债务人提前清偿,债权人拒绝受领的,不发生清偿效力。
4.清偿费用对于清偿费用,法律无明确规定,当事人无约定时,由债务人负担。
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其他行为而致清偿费用增加时,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解除1.解除的类型债的解除,主要是合同之债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约定解除。
XX国家司法考试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XX国家司法考试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本章共十六条,是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章规定了什么情况下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及解除合同后责任的承担,抵销的条件、程序,提存的条件、程序,债务的免除,债权债务的混同,以及后合同义务等。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情形的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性质,决定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可能永恒存在,有着从设立到终止的过程。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
按照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是当事人为达到其利益要求而达成的合意,合同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债务的履行。
债务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履行,一方面可使合同债权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也使得合同债务归于消灭,产生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
以下情况也属于合同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其权利义务原则上不涉及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合同债务当然应当由债务人履行,但有时,为了实现当事人特定目的,便捷交易,法律允许合同债务由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履行债务,也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
比如债务人乙和债权人甲约定,由第三人丙偿还乙欠甲的1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丙将10万元AAAAAA人民币偿还给甲后,该合同的权利义务亦终止。
第十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例1:有关债的抵销,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债的抵销为债的转化方式 B.债的抵销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C.未为主动债权抵销 D.已到期债权和未到期债权的抵销 中,后者可作为主动债权抵销
例2: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 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 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 装修费充抵货款。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5/三/4) 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 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D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
例2:甲和乙之间有借贷关系,后二人结婚。此 时,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因下列哪一 情形消灭? A.因混同而消灭 B.因混合而消灭 C.因结婚而消灭 D.因免除而消灭
3.提存的标的物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 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4.提存的效力 (1)提存人与提存受领人之间的效力 (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3)提存受领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注: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 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 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 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 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 有。
例1: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但当 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 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下列说法哪些是 正确的? 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 B.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 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 C.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 D.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 归甲所有
3.抵销的方法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 到达对方时生效。 当事人对抵销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 如果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 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抵销通知到 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2010年4月25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 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5月10日前履 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2010年5月20日,纺织厂 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 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元, 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万元货款及利息, 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 万元价款。2010年8月10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 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 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在遭到拒绝后 遂起诉至法院。
四、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 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 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 损失。
案例
2010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 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于2010年4 月15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先支付 价款8万元,并于5月20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 2010年4月15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 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 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 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 厂迟延履行的要求。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的法律效果 1、合同向将来失效 2、合同项下的从权利、从义务一并消灭 3、负债字据的返还 4、产生后合同义务 5、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 方法、结算、清理条款继续有效,直至结算、 清理完毕。
四、后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 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 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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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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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合同义务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解除、抵销的异议期:有约从约,没约应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3:情势变更原则: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①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a: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b:情势变更的事实,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
c:情势变更的原因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d: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e:情势变更发生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显失公平
②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③情势变更原则与商业风险
a:性质不同:意外;固有;
b:是否能预见不同:
c:是否可归责不同
d:后果不同
①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
a:结果不同:履行显失公平;无法履行
b:情势变更法院判断,双方共担风险;法定免责条款,无需承担责任
②情势变更原则与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合同:
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⑥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1)物价飞涨(2)合同基础丧失(3)汇率大幅度变化(4)国家经济贸易政策变化
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调整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