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九章第二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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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自考串讲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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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自考串讲讲义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1、简答合同的定义与特征2、理解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别3、简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别(04年考题5分)4、理解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5、简答为第三人利益所订立合同的法律特征(03年考题5分)6、如何理解“合同相对性规则”(重点)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简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论述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3、论述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00年考题10分)(重点)第三章合同的成立(重点)1、简答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2、简答要约的生效要件有哪些(03年、04年考题5分)3、理解要约的性质4、简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有何共同点和区别点(重点)5、理解要约失效的原因(合同法第二十条)6、简答要约承诺的要件7、重点理解第五节缔约过失责任,此节每年都有考题出现:(1)简述缔约过失的类型(2000年考题5分)(2)论述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3)简析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8、理解先契约义务与后契约义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案例一:甲乙系多年好朋友,乙看到甲家住在一楼且邻街,便提出自己愿意拿出10万元与甲利用此房开餐厅,但甲必须先腾空房并将此房重新装修。

甲原有此意,正苦于无足够资金,见乙主动提出,便一口答应。

后甲多次追问乙的承诺是否是真的,乙信誓旦旦地说两人是多年好友,怎会欺骗甲。

甲便将全家另租房居住,甲向银行贷款3万元将房屋装修一新。

正准备与乙进一步洽谈开餐馆事宜,乙却说:甲的房屋所处地段不好,开餐馆恐怕无人光顾,不愿投资了。

甲当然不同意,双方遂发生争执。

甲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履行其诺言。

请问,本案中甲乙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甲因乙不愿投资而遭受的损失应由水承担?案例二: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

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的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

合同法讲义9202928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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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公司“五五普法”活动法律法规学习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经理办公室法律室编2009年0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讲义第一章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二条)(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要有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

3、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终止和变更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就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四)、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我国法律上的实践合同主要有:动产质押合同、民间借贷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四种。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我国法律上的要式合同主要有: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等五种。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1)关于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票据丧失之救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九章第二节讲义

我国票据丧失之救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九章第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九章第二节讲义我国票据丧失之救济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诉讼三种补救方法。

这种立法例是开放式的,将国际上现存的主要救济措施一并引入,其立法宗旨就是为失票人提供更多的救济措施,以利于失票人作出自主选择。

一、挂失止付(一)概念挂失止付是我国传统商事习惯上对票据丧失的一种补救方法。

所谓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于票据丧失后将失票情形告知付款人,并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失票上记载的金额,付款人基于失票人的请求依法暂停付款的制度。

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从性质上讲,挂失止付仅仅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因为通知人是否真正丧失票据尚未得到确切判断,票据并不因挂失止付而无效,失票人的票据责任并不因此而免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也并不能通过挂失止付的方法得到最终恢复。

我们认为,挂失止付的行为逻辑是挂失人丧失票据、付款人化解风险。

挂失人的风险交由付款人担当,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有牵强附会之嫌。

这或许就是西方主要国家和地区未将其作为票据丧失后的法定补救措施之原因。

而我国票据法律将挂失止付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法定补救措施,完全是出于防止所失票据被他人冒领的道德考虑。

(二)条件1.止付请求人票据权利人,如收款人或持票人。

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挂失止付并非适用所有的票据。

从我国现行票据法律法规来看,《票据法》规定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可挂失止付。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写“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写“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健康教育的相关理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护理学导论》第九章第二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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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教育的相关理论
健康教育的核心是行为改变
一、知信行模式**
知信行模式(KABP 或KAP )是认知理论和动机理论等在健康教育中的应用,是有关行为改变的较成熟的理论模式。

1.模式的基本内容 KAP 模式将人们行为的改变分为获取知识、产生信念、形成行为三个连续过程(图9-1) ☆ “知”是知识的学习,知识是基础。

☆ “信”是正确的信念和积极的态度,信念是动力;其中信念的转变是关键。

(2010.4单选) ☆ “行”是行动,行为改变是目标。

人们通过学习获取达到新目标的知识和技能,再通过对知识有根据的独立思考,逐步形成信念和态度,进
而支配行动。

2.模式在实践中的应用 KAP 模式被广泛应用于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工作中。

以预防艾滋病为例,护理人员首先通过多种方法和途径帮助目标人群了解艾滋病在全球蔓延的趋势及其严重性、传播途径和预防方法等知识。

目标人群通过思考加强了对保护自己和他人健康的责任感,确立了只要杜绝作为艾滋病传播途径的行为就一定能预防艾滋病的信念,最终可能摒弃与艾滋病相关的危险行为。

二、健康信念模式**
健康信念模式(Health Belief Model ,HBM )是1958年首先由霍克巴姆(Hochbaum )提出,(2009.4单选)后又经贝克(Becker ,1984年)等学者修改完善。

HBM 是迄今用来解释个人信念如何影响健康行为改变的最常用的模式,其曾经被成功地用于遵医行为、健康筛查等多方面的健康教育工作。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合同法 第九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 )【圣才出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合同法  第九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  )【圣才出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一、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一)——三大履行抗辩权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

由于具备某种情形,当事人在符合条件时,将自己的履行给付暂时保留以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他方当事人未进行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3)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均已届至;(4)请求履行的一方为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2.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履行之前,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的抗辩权。

(1)先履行的一方为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履行一方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3)因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因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显著减少或经营状况恶化而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

(1)《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①不安抗辩权人有权中止自己的义务,且中止履行不构成违约;②不安抗辩权人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③对方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安抗辩权消失;④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相应担保的:a.中止履行一方享有法定的解出权;b.中止履行一方亦可不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提前清偿债务;c.对方构成预期违约的,中止履行一方有权依照《合同法》第108条请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二章第二节讲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二章第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二章第二节讲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它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司法的基本原则,更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等合同行为的根本准则。

一、合同主体平等原则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合同法的调整方法和原则必须以平等为核心。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法律确定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目的在于实现合同自由。

平等是自由的前提,很难想象离开平等尚有自由可言。

二、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理念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合意契约”。

合意契约又称诺成契约,是指以当事人的合意为要件,无须进行任何仪式,也无须物件的交付而成立的契约。

共和国末年,罗马工商业的发展促使罗马法逐步克服了缔约中的形式主义,承认了要物契约和合意契约。

以授受标的物为契约成立要件的要物契约确立,排除了由于契约形式上的缺陷而被否定的危险;合意契约的确立,标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式转为重视缔约人的意志,从而使商品交换从繁琐的形式中解脱出来,并且成为现代契约自由观念的历史渊源。

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此项规定要求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不受来自不法干预的影响。

合同自由的内容主要包括:(1)缔约与否自由。

(2)选择对象自由。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订立合同的相对人,自主决定与何人建立合同关系。

(3)选择缔约方式自由。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签订方式不受限制。

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口头以及其他方式订立合同。

(4)决定合同内容自由。

合同是关于设立、变更、消灭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当事人设立、变更、消灭何种关系,彼此具有何种权利和义务完全依据当事人的合意。

《经济法讲义第九章》课件

《经济法讲义第九章》课件

支付违约金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违约 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05
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01
02
03
04
协商
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自 行解决争议。
调解
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人 ,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
议。
仲裁
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诉讼
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 序解决争议。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允许 的范围内,享有自愿订 立、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权利。
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 的分配上应当公平合理
,不得显失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 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 用的原则,履行自己的
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合法合规原则
合同的内容和履行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的形式
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 或其他形式,但法律规定 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除外。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
合同成立后,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 件,即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商 一致变更合同内容,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同时,合同权利和义务可以 依法转让。
04
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违 约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 结果的发生。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在合同义务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 续履行合同义务。
采取补救措施
违约方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 对守约方进行补救,以减少因违约造 成的损失。

10月自考《合同法》章节知识要点第二章自学考试.doc

10月自考《合同法》章节知识要点第二章自学考试.doc

点击查看:2019年10月自考《合同法》章节知识要点汇总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的根本性准则,其内容不仅适用于总则部分,对于分则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如果合同法的分则没有规定时,可以按照合同法总则中所确定的原则精神去处理。

因此,合同法的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下述四项基本原则:一是合同自愿原则。

其基本涵义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以及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迫、阻止或干预当事人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一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4条作了明确规定,且在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均具体现出了这一原则精神。

二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简称诚信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它同自愿原则一样,不仅是合同法的原则,同时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该原则对于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及商业道德,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平衡利益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等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是合法原则。

该原则不仅要求当事人应在合同法及其它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包含了事实上的另外一个原则,即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当事人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四是鼓励交易的原则。

合同法确认此原则的目的是基于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消除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的影响,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

它的基本涵义是:只要是当事人在真实意思一致基础上产生的交易,不违背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使缺少了某些合同要件,也不一味的宣告全同无效,而给予当事人予以调整、补正的机会,从而使交易能够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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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偿
一、清偿的概念
合同的清偿即合同的履行,从债的消灭角度而观之,宜称清偿。

合同的履行是指为了满足债权,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实施的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清偿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二、清偿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清偿分成不同的类型。

(一)债务人清偿与第三人清偿
清偿即债的履行,应当由债务人进行。

债务人清偿属于清偿的常态。

债务人依据债的内容清偿完毕,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清偿的,属于第三人清偿。

第三人清偿后,虽然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但是债的关系并没有彻底消灭,将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普通清偿、代物清偿、新债清偿
依据债的内容进行清偿的,为普通清偿。

普通清偿为常态。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其他给付替代原定给付而为清偿的,属于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因债之关系双方的约定而成立,因而一旦清偿完毕,原债的关系因代物清偿而消灭。

通过设定一个新债务来清偿旧债,并以新债的履行来替换旧债的履行的,为新债清偿。

新债清偿改变了清偿的方法,因此必须经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同意。

新债清偿与代物清偿的区别:前者给付的内容可以不发生任何变化,后者给付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前者属
于间接给付,后者属于直接给付。

(三)单纯清偿与附保留清偿
依照债的内容为给付,并不表示任何异议的,为单纯清偿。

单纯清偿为常态。

当事人在清偿时就债之关系的存在、效力表示异议的,为附保留清偿。

当债务人对债之存在或有效表示怀疑,又恐不为清偿将承担责任时,债务人可以以债务之存在为条件而清偿,或者一边为清偿一边否认债务之存在。

此种清偿属于附保留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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