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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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制定了《四川省环境保护》,下面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所辖的行政区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观念、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实行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领导,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保证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本地区的环境问题。

根据环境保护任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支持环境保护部门贪污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和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普及环境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科技术。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院的,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3•【字号】川府发[2004]24号•【施行日期】2004.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4]24号2004年11月23日)近年来我省加大了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力度,城市环境污染问题有所缓解,但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聚集,城市污染问题并未得到有效控制。

为了全面防治城市污染问题,以科学发展观建设和管理城市,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对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筹规划,明确目标我省96.5%的幅员面积属长江上游,是全国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地区。

保护和建设好四川省各流域的生态环境,不仅关系到全省沿江城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对三峡库区、长江中下游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由于我省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历史欠帐较多,全省城市附近的河段水体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尤其是在枯水季节更为严重。

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造成的污染已经严重影响城市的生态环境,成为制约城市可持续发展,影响城市人民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此,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要把治理城市污染作为实践“三个代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着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的要求,以建设人居环境模范城市为目标,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保护环境的综合指导和宏观调控作用。

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综合考虑经济、社会、人口、环境的协调发展。

要把着力解决城市环境污染问题作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方面,把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投资重点,进一步加强以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为重点的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大力推进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发展。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川财资环〔2019〕71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资环〔2019〕71号各市(州)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扩权县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要素框架〉的通知》(财办法〔2019〕54号)有关规定,我们对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12月30日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要素框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由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污染防治、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污染物减排、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环保突发应急事项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地方资金投入,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健全项目管理机制。

第四条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和督促地方加强项目财务管理和绩效评价等。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四川省实施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13]18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四川省实施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13]18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四川省实施方案的批复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四川省实施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13]181号)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四川省实施方案四川省实施方案〉(送审稿)的请示》(川环〔2013〕2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四川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由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实施。

二、当前,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已成为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

做好我省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结合“生态四川”、“美丽四川”战略目标任务,以大气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以解决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问题为重点,以规划项目为依托,以政策措施为保障,大力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创新区域大气联防联控管理机制,切实增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效维护大气环境安全,积极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有力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

三、《方案》是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手段。

通过实施《方案》,到2015年,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2.83%、12.84%、10%,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分别下降10.27%、9.07%、5.16%;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开展;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夯实大气环境监控能力,强化大气污染防控科技支撑,建立城市大气污染环境预警应急机制,区域大气环境管理能力得到明显提高。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约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4]5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4]5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4〕5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精神,大力改善我省农村人居环境,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围绕“三大发展战略”,坚持“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突出特色、农民主体”原则,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为底线,以实现农村全面小康为目标,以推进幸福美丽新村为抓手,以环境整治为重点,以建设宜居村庄为导向,促进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到2020年,全省农村居民住房、饮水、用电、通讯和出行等基本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人居环境基本实现干净、整洁、便捷,80%左右的行政村完成人居环境改善任务。

二、主要任务(一)强化科学规划引领。

1.深化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

注重规划统筹,在编制完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

注重因地制宜,按照宜聚则聚、宜散则散、适度聚居的原则,优化中心村和一般村布局,科学规划幸福美丽新村(聚居点)和不同类型的村庄人居环境治理。

注重城乡基础设施互连互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合理确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2.完善新村聚居点和旧村落改造提升规划。

按照省有关规范要求,完善新村聚居点和村庄整治规划,加强与农业产业发展、土地利用等规划的衔接,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川办发〔2016〕111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16〕11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互联网环境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理顺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解决政务公开工作领域存在的问题,研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要进一步拓宽公开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不断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和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同时,对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6〕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职责分工,把《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安排,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2016年11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制定本实施细则。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约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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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环保重点工作及环保“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代拟稿)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现就加强全省环境保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突出抓好环境保护重点领域(一)强力推进污染物总量减排1.突出减排重点领域。

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对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泥、石化、煤化工等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强化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强化机动车(船)尾气氮氧化物治理,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2.加大工程减排力度。

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十二五”期间,全省所有县城(三州部分县城除外)均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重点流域沿江乡镇和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建制镇基本建成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地级以上城市逐步开展污泥综合处臵。

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建设脱硝设施并取消烟气旁路,脱硫设施达不到要求的实施增容改造。

新改扩建水泥生产线应采用先进的低氮燃烧技术,对经论证不能确保氮氧化物达标排放的项目,必须同步建成配套脱硝设施。

熟料生产规模2000吨/日以上的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氮氧化物排放未达标的,应实施脱硝改造,确保氮氧化物达标排放。

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加大小锅炉、小热电、小化工、小造纸、小水泥、小钢铁等的淘汰力度。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严格控制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4.落实减排目标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污染减排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预警调控,将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单位,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污染减排,完善减排政策措施,加大减排财政投入,健全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省、市(州)人民政府要开展年度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实行行政问责和“一票否决”。

(二)全面加强污染防治5.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严格实施排污申报,全面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

严格入河排污口设臵审批,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管。

继续实施重点污染企业挂牌整治,对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关闭。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进一步完善循环经济示范推广体系,筛选培育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和地区。

坚持在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以造纸、印染纺织、食品酿造、医药、化工、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制定行业“十二五”清洁生产审核计划。

在各类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推行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与非重点企业自愿审核,加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以“双超双有”企业和涉重金属企业为主,依法依规发布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企业名录,定期开展审核。

推进污染企业环境绩效评估,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和后督查。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尽量就近、就地处臵和综合利用。

建立健全工业园区水污染物处臵与管控体系,在水污染严重或水环境容量小的区域,着力提高废水排放量1万吨/日以上的园区及直排水体的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根据总量减排工作需要,逐步提高排放标准。

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城区及其近郊禁止新建和扩建钢铁、有色金属、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及除“上大压小”、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火电厂。

以电力、冶金、建材、燃煤锅炉为重点,加强工艺过程除尘设施建设,推进燃煤电厂、水泥厂除尘设施改造,钢铁行业现役烧结(球团)设备要全部采用高效除尘器。

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有毒废气控制,鼓励使用水性、低毒或低挥发性有机溶剂,推进精细化工行业有机废气污染治理,加强有机废气回收利用。

6.加强城市污染综合治理。

继续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稳步推进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活动。

强化城市餐饮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治理,加强施工工地、渣土运输及道路扬尘控制,对问题集中区域进行专项整治。

加强城市(镇)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设施。

支持有条件的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处臵,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体系。

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强城市机动车污染监测,开展环保定期检验,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禁止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

到2015年,省控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年均浓度值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城市比例达到90%。

7.加强重点流域污染控制。

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从严核定水域环境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

岷江流域重点抓好成都、眉山段水环境整治;沱江流域突出德阳、成都污染控制,强化石化园区污染深度治理;嘉陵江、涪江、渠江、金沙江、雅砻江等水质良好的水域实施水质维护,强化出川断面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推动传统产业升级。

优化流域产业布局,在生态环境敏感的干支流源头、水源涵养区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开发或限制开发区域,严格控制布局新建水污染物排放量大和环境隐患突出的产业。

依法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地区,对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责令拆除或关闭。

推进流域监控预警平台建设,强化水质监测和风险防控。

到2015年,全省五大水系国控、省控断面优于Ⅲ类水质的比例达到70%,劣Ⅴ类水质的比例不超过6.5%。

8.加强重点小流域和湖库污染综合治理。

以釜溪河、威远河等不达标小流域为整治重点,加强流域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农村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合理划定畜禽禁养区,开展枯水期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试点。

以邛海、升钟水库、长葫水库、黑龙滩水库、紫坪铺水库、泸沽湖为重点,推进全省大中型水库水质保护,加强供水人口集中的湖库污染综合治理。

(三)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9.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深化“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逐步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集中治理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集镇和村庄。

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鼓励城市周边村镇污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统一处理。

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按照“村收集、乡(镇)运输、县处理”的模式,建立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机制。

支持有条件的农村住户实施“两池六改”(建沼气池、生活污水处理利用池,改房、改厨、改厕、改路、改水、改环境),推进生态家园建设。

加大农村地区工矿企业污染防治力度,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10.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积极推进养殖小区、散养密集区污染物统一收集、治理,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模式和清洁生产技术,控制网箱养鱼,禁止施肥养鱼。

到2015年,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

11.加强面源污染防治。

继续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加强重点区域尤其是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和“菜篮子”基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风险评估。

抓好污染土壤治理修复研究和试点示范,工业企业废弃场地再开发利用的,应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

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和生态农业,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合理使用农膜,开展农膜及农业废弃包装物回收利用。

推进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农作物废弃物。

(四)切实加强生态保护12.大力推进生态省建设。

按照《四川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第二阶段目标任务要求,继续开展生态市、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等生态示范创建活动,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

到2015年,建成10—15个国家级生态县、40—60个省级生态县,建成一批生态细胞示范工程,努力提升全省生态文明水平。

13.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

以秦巴山区、若尔盖、三江源、川滇干热河谷、横断山、岷山─邛崃山等国家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为重点,大力推进生态保育和恢复。

实施《青藏高原区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2011-2030年)》,积极推进川西北地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强“三化”草地治理,开展草原沙化治理生态经济新模式研究探索,加大退牧还草、退耕还草力度,初步遏制草地生态系统恶化趋势。

加强湿地保护,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保护湿地特有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实施若尔盖湿地修复工程,严禁无序开采泥炭资源。

在金沙江、岷江、沱江、雅砻江、大渡河等主要河流建设沿江生态防护林带,恢复和强化重要河流“生态廊道”功能,让江河湖泊等重要生态系统休养生息。

14.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

大力实施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达标建设工程,“十二五”期间,40%以上的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达到省级规范化建设标准,60%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基本达到国家规范化建设标准。

实施岷山、秦岭区域相连保护区的升级、扩大或合并,加强大熊猫栖息地恢复及走廊带建设。

加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违规采矿等活动的查处力度。

15.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

积极组织实施《四川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20)》,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与预警体系,开展生态系统状况评估。

推动建立珍稀濒危及四川省特有野生动植物保护小区,有效保护栖息地,对濒危国家级重点保护动植物实施抢救性保护。

到2015年,95%以上的国家及省级重点野生保护动植物种类得到有效保护。

16.加强矿产、水电、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保护。

科学划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功能区,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条件,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

健全水能资源开发综合决策机制,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有序开发水能资源,严格环境准入条件,实施流域生态调度,推行水电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估制度,提高生态保护和恢复建设标准。

完善旅游区环境基础设施,加强旅游区生态环境监管。

加强汶川地震灾区生态修复和保护力度。

(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7.大力推进规划环评。

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凡依法应当开展环评的规划,规划环评是项目环评受理的前臵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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