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8.01•【字号】青建工〔2023〕223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青建工〔2023〕223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保险机构、建筑施工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事故预防功能,防范化解建筑施工生产安全风险。
我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8月9日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规范建筑工程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行为,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管理的作用,保障投保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15号)《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青安办〔2021〕41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应急管理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22〕193号)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等标准,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单位,经调查研究,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服务指南。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筑工程春季开复工检查的通知-青建工〔2019〕99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筑工程春季开复工检查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筑工程春季开复工检查的通知青建工〔2019〕99号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为认真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复工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和易军副部长讲话精神,落实省安委会工作部署,深入开展“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和“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全面做好2019年度全省建筑工程春季开复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检查方式采取企业自查、县级检查、市(州)抽查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查的方式进行。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济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进行100%检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在建工程抽查率不低于3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期对各地进行督查。
三、检查内容(一)市场行为检查1、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落实情况;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情况;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建设单位履行工程建设程序情况;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3、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及在岗履职情况。
(二)质量检查冬季施工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对混凝土构配件、砌体是否受冻、强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进行检测。
加强对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排查工作。
(三)安全检查1、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等,对开复工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青建工〔2011〕381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
青建工〔2011〕381号
关于发布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的通知
西宁市建委,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近年来,构成施工机械费的要素价格不断上涨。
为正确反映市场要素价格变动情况,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利益,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对定额施工机械费进行了测算,根据测算情况修订了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现予以批准发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修订的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适用于本省各地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房屋修缮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及市政维护工程。
二、新修订的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自6月1日起执行。
三、原发布的《青海省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青建工〔2005〕127号文自5月31日停止执行。
附件: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表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表
2.西宁市区指城中、城东、城西、城北及东川工业园区、南川工业园区、生物科技园区等管辖范
围内
的项目。
3.计算公式:地区机械费=定额基价机械费×地区机械调整系数。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青建工〔2014〕611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的
通知
正文:
----------------------------------------------------------------------------------------------------------------------------------------------------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青建工〔2014〕611号
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筑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使我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适应建筑市场实际,经调研测算,决定对我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适用于我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仿古建筑、房屋修缮、市政维护等工程。
二、调整后的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表见附件。
计取施工管理费等费用仍按定额人工单价39.13元/工日为基数,调整后日工资单价与定额人工费单价的差额计税后列入工程总造价。
三、调整后的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本通知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6日
附件【人工费附表.
xls】
——结束——。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青建工〔2021〕142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青建工〔2021〕142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工程造价改革,落实定额动态调整机制,满足工程建设计价需求,规范建设市场计价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修编了2020版《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现予以发布。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通用安装工程和市政工程,适用于施工发包与承包的计价活动,是使用国有投资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结)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也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也可作为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的重要参考。
二、《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颁发的2016版《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青海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停止执行,7月1日之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由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站负责管理解释。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6月10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19〕164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19〕164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淡化前置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质〔2016〕226号)精神,现就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三类人员”配备(一)建筑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理申请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照以下标准核准:企业负责人不少于2人;项目负责人按企业资质类别,每个专业至少1名注册人员进行核准,如不同资质类别具有相同专业的注册人员,人员数量不累加(资质标准未要求注册建造师的除外);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建筑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理申请时,如涉及交通、水利等相关资质时,由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二)建筑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如企业资质项内容未发生变化的,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企业资质增项、升级或企业重组、改制、合并、分立等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申报延期时,按照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0.24•【字号】青建工〔2023〕301号•【施行日期】202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青建工〔2023〕301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施工、监理企业:为有效遏制我省近年来高处坠落事故频发的态势,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全面规范和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我厅制定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0月24日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目录一、总则二、各方主体责任(一)建设单位(二)施工单位(三)监理单位三、基本要求(一)教育培训要求(二)作业人员要求(三)技术措施要求(四)防护用品要求四、个体防护(一)安全帽(二)安全带(三)劳保用品五、防护设施(一)临边防护设施(二)洞口防护设施(三)安全网(四)安全通道、加工防护棚(五)安全防护棚与防护挑网六、设备设施防护(一)脚手架(二)操作平台与登高设施(三)吊篮(四)塔式起重机与施工升降机七、作业防护(一)基坑工程(二)模板工程(三)钢筋绑扎工程(四)混凝土浇筑工程(五)吊装与安装工程(六)门窗工程(七)屋面与外墙工程八、劳动纪律(一)严禁违章作业(二)严禁违章指挥(三)严禁违反劳动纪律(四)严格遵守极端天气条件下作业要求一、总则(一)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全面规范和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指南。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印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印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1.01•【字号】青建工〔2021〕33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城乡建设其他规定,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印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建工〔2021〕330号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青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和《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精神,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加快建造方式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总体目标,以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为载体,以装配式建筑为抓手,以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为动力,大力推行智能建造在工程建设各环节应用,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实现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初步建立,能耗值及污染物排放大幅下降,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政策体系和产业体系初步建立,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和智能建造龙头企业,建成一批智能建造示范工程。
到2035年,企业创新能力大幅提升,整体竞争力明显增强,产业基础、技术装备、建筑安全质量水平全面提升。
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取得显著进展,智能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大幅提高,建筑工业化全面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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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工〔2009〕543号
关于调整《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青建工〔2005〕1号)自2005年1月1日施行以来,随着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的调整,相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
为了更加合理地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利益,我厅对费用计算规则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费用计算规则予以印发,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建工〔2005〕1号文件发布的费用计算规则中与本费用计算规则不一致时,以本费用计算规则为准。
本费用计算规则由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附件: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审计厅、省经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及各商业银行省分行、驻青部队,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本厅各领导、有关处(室、站、办),存档。
附件:
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
一、说明
1、本费用计算规则与《青海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青建工〔2004〕34号)及《青海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青建工〔2004〕229 号)、《青海省房屋修缮工程定额与基价》(青建工〔2006〕127号)、《青海省市政维护工程定额与基价》(青建工〔2007〕186号)、《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节能定额与基价》(青建工〔2008〕448号)配套使用,是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调解和处理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财政、审计确定工程项目投资的依据。
2、施工组织措施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均以人工费(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施工技术措施人工费)为取费基础。
计算建设工程造价时,以定额人工费日工资标准(39.13 元/工日)为取费基础,各地人工费、机械费调整系数仍按青建工〔2005〕127号文件规定执行,调整增加的人工费、机械费计税后列入工程总造价。
工程所在地海拔高程超过2000 米时应考虑高原人工、机械降效因素,人工、机械降效系数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实际海拔高程依照定额中的参考系数在合同中约定,降效增加的人工费、机械费计税后列入工程总造价。
3、本费用计算规则中费率标准按单位工程类别划分。
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工程类别划分为三类,原一、二类工程类别标准不变,三类及其以下合并为三类。
大规模土石方工程不分人工与机械施工均按工程类别执行同一取费标准。
园林绿化工程、市政维护工程不分工程类别执行同一取费标准。
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执行《青海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青建法〔2008〕251号)规定。
4、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为不可竞争费用。
《青海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与管理办法》(青建工〔2006〕205号)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组成、使用和管理方法不变,计取办法按本费用计算规则执行。
费率标准中安装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适用于单独发包的安装工程。
5、规费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规定标准计取。
竣工结算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如实提供缴纳规费的发票。
6、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时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除外)与管理费、利润可按本费用计算规则规定费率计算,也可按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计算方法自行计算确定。
7、建筑节能专项检测费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专项费用,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材料必须进行节能检测。
招标人编制清单时在其他项目清单中以“暂列金额”列项,计算方法按《关于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检测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通知》(青建工〔2007〕254号)执行。
二、费率标准
(三)税金
三、取费程序表(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2、工程量清单计价法计价程序
(二)定额计价法计价程序
注:人工增加费=定额人工费×人工调整系数×人工降效系数机械增加费=定额机械费×机械调整系数×机械降效系数。